(管理与人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单选多选试题及答案
题目内容:事业单位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社会组织,承当着( )的职能。
A、公共管理B、为公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效劳C、科技开发的答案:B题目内容:( )是事业单位区别于其他单位组织的根本所在。
A、行政性B、公益性C、经营性答案:B题目内容:"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 )作为事业单位的分类依据。
A、经费来源B、社会职能C、管理方式答案:B题目内容:清理规*现有事业单位。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当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 )。
A、保存B、整合C、撤销答案:C题目内容:清理规*现有事业单位。
对布局构造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缺乏或职责一样相近的,予以( )。
A、保存B、整合C、撤销答案:B题目内容:从事公益效劳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效劳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效劳的事业单位细分为( )类。
A、两B、三C、四答案:A题目内容:承当义务教育、根底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根本医疗效劳等的事业单位被细化为( )。
A、公益一类B、公益二类C、公益三类答案:A题目内容: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 )事业单位。
A、从事公益效劳的B、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答案:B题目内容:事业单位岗位可划分为( )三种类型。
A、行政管理岗、技术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B、技术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C、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答案:C题目内容:专业技术岗位划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共( )等级。
A、10个B、13个C、16个答案:B题目内容: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 )工作岗位。
A、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B、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C、承当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效劳等职责的答案:B题目内容:专业技术岗位划分为( )。
A、正高级、副高级B、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C、高级、中级、初级答案:C题目内容:工勤技能岗位指承当( )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秩序,根据《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视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才、发挥人才的政策。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岗位设置与编制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制度,合理确定岗位编制。
岗位编制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任务和工作职责确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晋升、调整、奖惩、离退休等环节。
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岗位分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招聘应当按照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任人唯亲、拉票贿选等行为。
招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职责设置相应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薪酬和福利待遇应当与岗位的重要性、责任等因素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晋升、调整、奖惩等事项的依据。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清理和优化人员编制,优化岗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对公众评价良好、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奖励和激励,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福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享有依法自主管理人事的权利,但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对人事管理进行歧视或不当干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4-05-15 13:30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引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于2011年11月25日颁布,旨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人事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全文进行分析和概述。
第一章总则本章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相关定义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定义、人事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并明确了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本章详细规定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程序和条件。
包括发布岗位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和录用等环节。
同时,对应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公务员调任人员的优先录用制度也有明确规定。
第三章试用与聘用本章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各项待遇和管理制度。
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和程序也有详细规定。
同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也做了规定,明确了人员聘用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岗位晋升与调整本章详细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的晋升和调整程序。
规定了各级岗位的晋升条件和程序,同时明确了岗位调整的原则和方式。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奖惩本章对事业单位人员的绩效评价及奖惩制度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绩效评价的指标和程序,制定了奖励和惩罚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工资福利与保障本章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障制度。
包括工资待遇、津贴和奖金,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
同时,对特殊岗位和特殊岗位津贴也做了规定。
第七章发展与培训本章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培训制度。
包括职业发展路径的确定、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进修和学历提升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聘任与解聘本章详细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和解聘的程序和条件。
包括聘任的条件和程序、聘任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条件等方面。
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第九章劳动关系与纠纷处理本章规定了事业单位与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纠纷处理程序。
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条件,以及劳动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出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
2020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XX年5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共10章44条,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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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从《 例 》 条 的体例 设 计 和条 款 内容来 看 , 国家 出 台《 条例 》 的基 本 意图是 规范事 业单位
工作 人 员 的人 事 管 理关 系 , 障 事业 单位 工 保
作 人 员 的 合法 权 益 , 建立 和 维 护符 合 市场 经
项 , 反 复考 量 立 法 可能 产 生 的 负 面影 响 的 并
基 础上 。
能让 事业 单 位 工 作人 员 信 服 , 心平 气 和地 接 受 改革 , 减少 人员 流动 和流 失 。 策部 门应 当 决 在 认 真研 究 聘 用 制 给人 事关 系带来 的变 化 ,
充 分 比对 公 务员法 、 动法 的基础 上 , 劳 制定 出
学化 的法 律制度 。 业单位 高学 历 、 职称人 事 高
员集 中 , 以专业人 员 为主 , 实 现“ 是 人才 强 国” 战 略 的 中坚 , 人事 制 度 的改 革 立法 应 当尽 可
改 革立 法 , 须建 立在 充分 论证 立法 目标 、 必 事 业 单 位 和 工 作人 员 的 权 责 利 分 布 等 重 大 事
回顾 近 年社会 对 事业单 位人 事改 革 的批 评, 主要 集 中在 不 顾制 度 的 设计 和完 善 而 强
推 聘 用制 , 后 果 是现 有 制 度将 聘 用 人 员 置 其
调 整事业 单位 管理 体制 和运 行机制 的法律 制 度 。条例 》 事业 单位 和工作 人员 的职能 、 《 对 身 份、 关系 等定 位模糊 , 必要进 一步 厘定 。 有
位 、 过 40 超 0 0万 人发 展方 向乃 至前 途命 运 的
业 单位 的聘用 制 与企业 的劳 动合 同制实质 上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范文精简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秩序,根据《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视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才、发挥人才的政策。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岗位设置与编制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制度,合理确定岗位编制。
岗位编制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任务和工作职责确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晋升、调整、奖惩、离退休等环节。
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岗位分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招聘应当按照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任人唯亲、拉票贿选等行为。
招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职责设置相应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薪酬和福利待遇应当与岗位的重要性、责任等因素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晋升、调整、奖惩等事项的依据。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清理和优化人员编制,优化岗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对公众评价良好、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奖励和激励,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福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享有依法自主管理人事的权利,但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对人事管理进行歧视或不当干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二主管部门审核;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聘用合同期限;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五工作地点;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第二十四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依法服兵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一条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二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五受到开除处分的;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五章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四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四十六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第四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第五十一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十二条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受到处分的;三被撤销奖励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三条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单位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三条人事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关心关爱工作,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第四条人事管理应当体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人材优先、激励约束并重、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工人农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编制管理第六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科学规划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
第七条单位设置、调整岗位及其编制,应当经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岗位编制应当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统筹考虑各项支出情况和实际用人需要,规范、合理控制编制数量。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编制计划。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增减编制,超编用人。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内部选拔、聘任、委任等方式,确定人员聘用资格。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在聘用过程中,应当特殊注重优秀人材和特殊专业人材的选拔和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实行期限制和试用期制度。
聘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提高业务水平,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四章职称评审与职务任免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材培养计划,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询意见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询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广泛的调研和深入的探讨,我国人事管理部门终于推出了修订版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询意见稿》一、背景我国的事业单位占据了国家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位置,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十分重要。
在日常工作中,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人员管理不规范、工资不公平、职称评定不科学等。
正是因为日常工作中的这些问题,我们才不断地改进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同时,也为了保护事业单位人员的利益,让他们在工作中更自由、更公正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我们制订了这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询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例共计120条,主要内容如下:2.1. 人员的招聘和使用我们在这里规定了招聘人员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同时,也对选拔和任用过程中的应遵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阐述。
在这里,我们旨在推广“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为事业单位选拔更优秀的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2.2. 人员的培训和发展人才是任何单位的核心资产,事业单位也不例外。
我们指出,持续不断地对人员进行培训和发展工作是事业单位管理的重点。
因此,在条例中我们提出了规定,为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能力提升、职称晋升和学历提高创造有利的条件。
2.3. 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我们希望能够合理、公正分配。
在条例中,我们规定了薪酬分配的标准和程序,并对个人奖励、补贴、职务津贴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规定,以保证事业单位人员在薪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合理权益。
2.4. 人员的考核和奖励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质量影响着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成果。
对于人员的考核和奖励,我们在条例中分别进行了规定。
通过考核,我们可以发现人员的不足之处,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改进措施。
对于工作表现出色的人员,我们也要及时予以激励,让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和荣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一:一、总则1.1 目的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文档的目的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做出详细规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改革进程。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二、人事管理2.1 人事编制管理(1)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调整。
(2)招聘和录用人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遵循公开、竞争的原则,并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招聘,确保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2.2 人事合同管理(1)人事合同是事业单位与人员之间的法律约定,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合同的权益。
(2)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加强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3 人事考核管理(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设置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科学公正地进行绩效考核。
(2)考核结果应客观公正,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培训和提高。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人事编制调整申请表2、人事合同模板3、绩效考核评价表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的法令文件。
二:一、导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的详细政策文件,旨在全面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改革。
文档内容详实,每个章节进行细化,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二、人事管理2.1 人事招聘管理(1)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遵循人才竞争选拔原则。
(2)招聘程序应规范、透明,采取面试、笔试、考察等方式评估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人事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稳定、健康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善于调动各类人材,激励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人材培养和选拔工作,提高人材使用效能,促进事业单位发展。
第五条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原则,应当尊重人的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保障人材的学术独立和自由研究的环境。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落实国家性、地方性和部门性的人事政策,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材干、工作经验、学术造诣、职称资格等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选拔、录用、任用、考核、晋升、使用和奖惩管理。
.........【附件】1. 人事管理流程图2. 人材选拔和录用标准3. 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表4. 人员招聘信息发布模板5.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6. 人员考核评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法规,细化了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以及人事管理等内容。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在人材选拔、录用、考核等各个环节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杜绝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等不正之风。
3. 学术自由:人材选拔过程中尊重人的学术观点和独立精神,保障人材的学术独立和自由研究的环境。
4. 自愿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倡导员额人员主动申请、岗位适应,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 职称资格:根据人材在相应领域的学术造诣、工作经验和发表论文等来评定的专业职位。
【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人事管理流程图- 附件2:人材选拔和录用标准- 附件3: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表- 附件4:人员招聘信息发布模板- 附件5: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附件6:人员考核评价表格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事业单位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法规,细化了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以及人事管理等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办公室业务
页码: 5-5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2期
主题词: 征求意见稿 事业单位 管理条例 人事 公开招聘 国务院法制办 面向社会 择优聘用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11月24日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人事制度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事制度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位员工:
大家好!我代表公司人事部向大家征求关于人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人事制度是公司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公司的人事制度,使其更符合员工的需求和公司的发展需要,我们希望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具体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招聘制度:对于公司的招聘流程、招聘标准、岗位要求等方面,你们有哪些看法和建议?
2. 培训发展制度:你们对于公司的培训计划、培训形式和培训内容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3. 绩效考核制度:对于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4. 薪酬福利制度:对于公司的薪酬结构、福利待遇、奖励机制等方面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5. 离职退休制度:对于公司的离职流程、退休福利待遇、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有何见解和建议?
请大家以书面形式提交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提交时注明姓名和所在部门。
意见和建议的提交截止日期为本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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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于2008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在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加以改革。
有的事业单位要转为企业,有的回到机关序列,这些单位转型后将分别适用企业、机关的人事管理规定。
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其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三)关于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通过公开招聘,从事业单位外部引进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素质;通过竞聘上岗,从事业单位内部选拔人才,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
事业单位应当在依法选任或者聘用工作人员时,严格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人才优先、岗位导向的用人制度,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人机制、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行使人事管理职权,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管理执法,防范和制止不正之风。
第五条人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工作流程、经费管理、财务监督、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衔接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自律意识,不断提升事业单位整体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用人机制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实行按需配置、因岗施策、顾全全局、因材施教的原则,依据业务需要和工作任务,科学选聘、培养和使用工作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的选拔、聘任、晋升和调整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工作成绩和学历。
同时应当坚持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评价与择优录用原则,选聘合格人才。
第九条事业单位在选拔、聘任、晋升和调整工作人员时,应当实行单独考试、资格审核、综合面试、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注重考察工作人员的工作实际能力和实战经验。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拔工作人员时,应当建立健全招聘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标准,制定考试、面试和综合面试的考核标准,按照面试成绩、答卷成绩、考核总分等因素来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一条面试考核时,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多名评委,对被考核人员做出综合评价。
面试人员应当保证公正、公开、公平,严格评分、排名,确保录用合格人才。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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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全文)2011年11月24日 11:26来源:新华网字号:T|T19人参与03条评论0打印转发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4日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进人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合同订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合同解除规定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依法服兵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
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待遇规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于2008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在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加以改革。
有的事业单位要转为企业,有的回到机关序列,这些单位转型后将分别适用企业、机关的人事管理规定。
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其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三)关于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通过公开招聘,从事业单位外部引进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素质;通过竞聘上岗,从事业单位内部选拔人才,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为做好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工作,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并对公开招聘的方式方法、考试考察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二是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并明确了竞聘上岗的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四)关于聘用合同。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事业单位与机关、企业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
为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征求意见稿对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合同必备条款、试用期、合同期限、合同无效、合同续订、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是明确了合同的协商解除、事业单位解除合同、工作人员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是明确了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四是规定了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五)关于考核和培训。
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表现的评价和判断,培训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培训事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种类、方法和等次。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二是明确了事业单位培训的种类、经费来源和服务期约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六)关于奖励和处分。
为了表扬激励先进,惩戒不良行为,征求意见稿对奖励和处分事项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奖励的情形、种类、权限、程序,并规定了撤销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二是规定了处分的行为、种类、期限、权限、程序和结果。
(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七)关于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分配公平,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
(第五十五条)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三是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十九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
(第二章、第八章、第九章)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dw@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二)主管部门审核;(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