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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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心交管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根据东交安〔2011〕9 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深化“安全生产年” 活动部署,确定5 月至7 月上旬,在全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特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县交通局、县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进交通运输畅通高效、安全绿色发展。

二、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工程建设(包含公路、水运工程)及内河港口等领域。以下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又各责任部门负责实施:

(一)“三无”船舶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和出租客运的;

(三)非营运车、船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证照不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五)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或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

生产经营建设的;

(六)非法从事内河游船经营的;

(七)未依法进行安全培、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八)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九)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在指定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围城打转、甩客宰客的;

(十)车船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从事营运的;

(十一)车辆超限、超载行驶的;

(十二)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的;

(十三)交通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

(十四)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点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十五)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

(十六)未按规定对在用特种设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以及使用为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置的;

(十七)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十八)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 月下旬)根据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打击重点,并全面进行动员部

署。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1 日至6 月20日)联合其他相关部

门,共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合力。专项行动做到“四个一律”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任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送交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督办整改阶段(6月20日至6 月30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指导、督办。

(四)巩固总结阶段(7月1 日至7 月10日)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的经验,深刻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打不绝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建立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宋新燕,副组长:姚忠泉、周志成。工作人员:徐春标、陈红兵。

(二)突出重点,打击到位。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要认真研究,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特别是对拒不

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以儆效尤。

(三)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依法从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批评,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

的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务求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接受监督。通过宣传栏,横幅等有效形式,在公路、车站等各种场所,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公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表现形式,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下。加强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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