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公司与非独立分公司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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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账务可以不单独核算,而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作为内部核算单位,只做往来账。可设置“内部往来”的会计科目,处理内部往来款。

例如,收入

分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等

贷:内部往来—收入

上交总部收入款时

借:内部往来—收入

贷:库存现金等

总部会计处理:

借:内部往来—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分公司上交款时

借:库存现金等

贷:内部往来—收入

如果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其装修费等直接由总部进项会计处理,分公司不作处理,把相关单据交总部。

分公司的支出

借:内部往来—支出

贷:库存现金等

收到总部拨款

借:库存现金等

贷:内部往来—支出

固定资产也一样,分公司不作处理,只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或登记内部台账。

可以在“内部往来—收入”或“内部往来—支出”下面再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非独立分公司,且在开办期间,工资由总公司代发,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总公司代扣,以后分公司有了收入再归还。账务处理:

一、工资发放账务处理

总公司:

发放工资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各项保险

应交税金——个税

现金

分公司

1,收到总公司资金时

借:现金or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2,发放工资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和总公司数字一致)

缴纳保险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二、分公司可以根据和总公司的往来建立往来账户

分公司收到总公司资金时:借:现金or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总公司拨入分公司资金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现金or银行存款

三、分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相关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1.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相当于两家企业,各自财务处理,

2.分公司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并入总公司一起帐务处理,分公司建立往来账。

3.税务上如果独立核算的,那么两家企业属关联企业,在所得税清交时要结算清相互间的那本费用帐,如果

帐务处理不准确,国税有权按公允价格对企业的帐务进行调整,从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非独立核算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非

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又称报账单位,它本身没有资本,其财产物资由上级单位拨付,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级单位账户,一切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仅配备会计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整理和汇总,以及实物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税收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

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8.因此,无照户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9.问:上海外商独资物流公司计划在广东东莞新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人事、财务、资金统一

由总公司管理,业务活动均由总公司签署合同及开具发票收款。请问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可否均由总公司缴纳,分公司只作零申报?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78号)规定,纳税人除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称“机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1)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

(2)设立结算账户,能够准确核算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对于贵企业的情况,既然在广东设立了分公司,若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分公司应为机构所在地,营业税应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2、企业所得税:

总、分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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