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民法典结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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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民法典结构的观点
关于我国民法典的结构,梁彗星教授主持编定的建议稿采用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200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采用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编;王利明教授主编的建议稿采用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亲属、继承、侵权行为八编。如上所述,我国学者大多赞成债法设总则。另外,学者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侵权行为和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合同是否独立成编的争论似乎比较少。
我认为,人格权虽然是独立的一类权利,但是,它与民事主体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在总则中民事主体部分进行规定即可,而且人格权条文较少,独立成编则与其它编比例不合;正如身份权与亲属关系密不可分,将其规定在亲属编中即可,而无需在亲属编外再另立“身份权编”。王利明教授主张侵权行为独立成编的主要理由是,它是对绝对权的保护,因此不但要独立成编,而且要放在最后一编。但是,这是对侵权行为性质的误解,侵权行为不能望文生义理解歪“侵害权利的行为”;只要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的情形中无需过错,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侵害绝对权,只是违法这一构成要件的一种情况;而反过来,对绝对权的保护也不限于侵权行为,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都是对绝对权的保护。另外,所谓“恢复名誉”等不是债的关系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它实际上是损害赔偿中“回复原状”的一种形式。由此可知,侵权行为无非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原因而已,与其他编并没有并列关系,更没有王利明教授所说的那种提纲挈领的作用,因此放入债编即可。最后,我国学者很少讨论合同是否独立成编,我认为,因为我国制定了《合同法》,所以大家才会将合同独立成编,但实际上,合同法的很多条文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