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粮食收购价格质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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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价格质价政策
水稻品种。国家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0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水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以内,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水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水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水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玉米品种。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11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其中生霉粒2%以内,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执行临储价收购的玉米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杂质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
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生霉粒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2%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加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对生霉粒含量超过5%的不得收购入库。
大豆品种。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2.30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大豆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完整粒率85%~90%(含85%,不含90%),水分13.0%以内,杂质1.0%以内。执行临储价收购的大豆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大豆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3%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量。
政策执行期限
国家规定,我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
月31日。临时存储玉米、大豆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文到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