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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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第二节土地权属登记管理

一、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二、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第三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一、房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二、房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城市房屋管理

一、城市私房管理

二、城市公房管理

本章学习辅导

第一节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隶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的制度,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广州、深圳等少数城市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产权确认功能、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

(一)产权确认功能

(二)公示功能

(三)管理功能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模式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

各国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其效力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模式。.

1.德国法模式

2.托伦斯(Robert Torrens)模式

3.法国法模式

(二)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上述规定表明,无论是“确认所有权”,还是“确认使用权”,其前提条件都是“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亦即都强调以登记为取得物权的成立要件。

(三)登记与公信力

德国法模式与托伦斯模式均承认登记的公信力。所谓公信力,是指在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的情况下,即使登记簿的记载与实质的房地产权利不符,但对信赖记载表征的善意第三人也予以保护。

我国房地产立法是否承认登记的公信力,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房地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房地产立法未体现登记具有公信力。笔者认为,我国房地产立法承认登记具有公信力,但规定得不明确。因为:(1)《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权利人管理物业的法律凭证,产权受法律保护。(2)我国房地产立法承认登记为房地产权变动的成立要件,不登记即无房地产权,这就意味着登记具有公信力。(3)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中实际上已开始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具有公信力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

第二节土地权属登记管理

一、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均进行注册登记和发证的一种制度。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一项法律措施。

按照登记的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地产权属登记可区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1.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其权利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继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主要用途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是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的,与初始登记相比,变更登记具有分散性、经常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二、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1.初始登记的程序

(1)申报。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2.变更登记的程序

(1)变更申报。

(2)变更调查。

(3)变更审核。

(4)变更登记注册、发证。

第三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一、房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房产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六种。

1.总登记。

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前30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的有关事项是:

(1)总登记的区域;

(2)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告知登记人应携带的证件和有关文件);

(4)受理登记的地点(可以是登记机关所在地或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点);

(5)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等)。

2.初始登记。

3.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

二、房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房产产权登记的全过程,大体包括登记收件、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和税费发证等五道程序。

1.登记收件

2.勘丈绘图

3.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

5.税费发证

第四节城市房屋管理

一、城市私房管理

(一)城市居民私房

城市居民私房是指城市居民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私房按其业主的数量可分为个人所有的私房和数人共有的私房。个人所有的私房,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行使;数人共有的私房,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应按有关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行使。私房按其用途可分为住宅用私房和非住宅用私房。住宅用私房由个人或多人一起居住使用;非住宅用私房即除用作住宅用以外的其他私有房屋,包括营业用私房、仓储用私房等。

(二)城市居民私房管理的内容

1.所有权登记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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