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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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 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应许可经营证明的经营者,市场开办者不得准许其进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可以统一为市场内的经营者代办营业执照及年检验照。
第三条市场开办者要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口,经营者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门营业。市场开办者要为经营者亮照提供必要设备和条件。
第四条市场开办者要每周组织人员,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市场管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或不亮照经营的行为的,要及时督促经营者办理有关证照和亮照经营,逾期未办的予以清退。
第五条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检查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的内容:
(一) 登记字号(名称)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 登记负责人是否与实际经营人相符;
(三) 登记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相符;
(四) 登记经营年限是否有效(过期);
(五) 是否办理年度检验。
第七条对每次检查情况,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