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一、入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入境的一些规定:1. 签证要求外国人在入境前必须办理签证,除非根据国家政策或双边协议免签或落地签的情况。
签证种类包括工作签证、学习签证、旅游签证等,具体签证种类与要求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发放。
2. 护照有效期外国人入境时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并且护照的有效期要超过预计停留时间的6个月以上。
3. 健康检疫外国人在入境前需要接受健康检疫,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
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中国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入境人员的健康防护。
4. 申报物品外国人入境时需要填写入境申报卡,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特别是货币及其等值物品。
海关有权检查携带物品是否合规,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二、出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出境的一些规定:1. 证件要求外国人离境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出境签证、护照等证件,并按照出境口岸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出境手续。
2. 离境税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人离境时需要交纳离境税,具体标准和方式依国家相关政策而定。
3. 人身安全外国人在离境前需要确保人身安全,不能携带危险物品或非法物品。
海关将对出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4. 海关检查海关有权对出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以防止走私、携带非法物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外国人必须遵守海关的检查规定,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
三、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非法入境:外国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中国境内的,将被依法遣返,并可能面临入境禁止、罚款等处理。
2. 逾期停留: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过后仍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其他合法身份,超过规定的停留期限的,将面临罚款、拘留、遣返或者被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理。
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 目的: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
- 主要规定:
-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
- 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相关信息。
- 签证类别包括C字签证、D字签证、F字签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1986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后经过多次修订。
-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
- 主要内容:
- 外国人入境需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对签证的类别、签发、停留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实施细则的其他篇目
- 根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包括入境、出境、停留居留、临时住宿等多个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英对照)》
- 内容:提供了条例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方便外国人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这些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停留和居留,同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已经1964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同年3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批准,现在公布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本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无国籍人.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令.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应当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许可.第四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有关地区的公安局.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受理;其他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或者公安局受理.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第六条中国的国防军事要地和禁区,禁止外国人居留和旅行.第二章入境、出境、过境第七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申请办理签证.第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在签证内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指定的入境出境口岸、交通工具和路线通行.入境的外国人只许前往签证内注明的目的地.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第九条在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范围内的外国人,应当从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入境后应当向国境检查站说明目的地,并且按照国境检查站指定的路线、交通工具前往.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第三章居留第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报户口.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应当依照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第十二条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第四章旅行第十四条外国人前往所在市、县人民委员会划定的旅行区域以外的地区旅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第十五条外国人旅行,应当在旅行证件内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旅行地点、交通工具和经过路线通行,不得自行变更;旅行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必要的通行地点设立外国人检查站,或者派出民警,检查外国人遵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国人应当接受检查.第五章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外国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豁免的外国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件,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1954年8月10日公安部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已影响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8.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
根据暂行规则,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4年公布了《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和《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都属于实施细则的性质。
1962年又对上述4个法规作了修订,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64年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现有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是以1964年公布的这个《条例》为基础修订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国人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公布的《条例》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
为此,1979年9月着手修订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规。
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适应对外开放形势,有利于扩大内外交流,有利于四化建设,不适应形势的条文要修改,繁琐的手续要简化,必要的手续要坚持,一些具体规定还要符合国际惯例。
现在这个草案比之原来的条例作了较大补充和修改。
原条例共六章十九条,本草案为八章四十五条。
草案在居留、旅行、出境方面较原条例有了较大幅度的放宽。
一、关于法的名称1964年使用的名称是《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现改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所以这样改是由于:⒈原名称太长,实际上用“入出境”已能包括居留、旅行的内容。
⒉目前我国已对外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些法还只是涉及部分外国人的,而入出境法的内容涉及所有来华外国人,是一个国家很重要的法律,故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发布部门】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86.12.27【实施日期】1986.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中九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出境入境管理法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五条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有关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外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教育领域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越来越多的外国教师在我国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活动。
为了规范外教在我国的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外教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外教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外教的定义、外教招聘、外教资质、外教工作许可、外教权益保障等方面对外教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教的定义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外教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外国公民。
外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在我国境内从事学历教育、职业教育、语言培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外国教师;2. 在我国境内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的外国专家;3. 在我国境内从事文化交流、语言推广等活动的外国教师。
三、外教招聘1. 招聘程序:外教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规定进行。
招聘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学校官网、招聘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要求、待遇等。
(2)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招聘条件。
(3)面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者进行面试,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素质等。
(4)录用:根据面试结果,确定录用名单。
2. 招聘条件:外教招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护照;(2)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资格证书;(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5)具备一定的汉语沟通能力。
四、外教资质1. 学历要求:外教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
2. 资格证书:外教应取得我国教育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外国教师资格证书。
3. 语言能力:外教应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外教工作许可1. 办理流程:外教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外教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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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 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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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7月12日发布,自2013年9 月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13年7月12日
政策全文
政策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 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 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1.条例草案审查的考虑。
一是处理好条例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关系。作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 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 作了具体规定。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五、外国人入境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1)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①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③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④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 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 活动的。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 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 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 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 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二、外国人入出境的有效证件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 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 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 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根据需要次数和时间限制, 分别发给长期、短期签证,一般是一次出入境有效。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一) 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二) 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三) 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
(四) 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居留、旅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二、外国人入出境的有效证件
护照是主权国家(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出 入国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等合法的身份证件,以 其证明该公民的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凡出国人 员必须持有有效护照,以备有关当局查验。护照一 般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法律规定
案例1
到非开放区旅游 留宿证件须办齐 某一俄罗斯游客自费来华旅游,在领取有效护照和取
得我国L字普通签证后,即委托黑龙江某国际旅行社负 责接待。在旅游过程中,该外宾提出要到某一非开放 区旅游,并希望能够在该地中国居民家中留宿一夜。 对此要求,该国际旅行社表示同意。但到旅游目的地 后,该游客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300元罚款,原因是 该游客只携带着有效的居留证件,而没有办理旅行证。 1、外国人到我国非开放地区旅游,应办理那些手续? 2、我国公安机关对该俄罗斯游客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 么?
A、甲类地区
B、乙丙丁类地区
C、丙丁类地区 D、丁类地区
4、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 国人的签证是( )。
A、C字签证
B、 G字签证
C、 F字签证
D、 L字签证
三、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停留、居留、住宿的规定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 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2、乙类地区(见附表):是指除甲类地区外,已经对 外开放、控制开放和新增加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前往 这类地区,仍需办旅行证,一般均可批准。
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以下几类
3、丙类地区:是指一般性非开放地区,有外国人经常 去考察、进行科技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地区 。这些地区,可准许有关的外国人前往,但要办旅行 证。这类地区的名单,由各大军区审核同意,公安部 汇总通报有关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掌握。
驻外使馆、领馆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机关和原则
遵守的原则: 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外: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内: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 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2、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3、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原则 4、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01.12•【文号】公境[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1]97号20010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近年来,乘坐国际航班过境我国两个以上城市的外国旅客越来越多,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要,促进我国航空运输业参与国际竞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具体应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过境城市”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即:外国人持有联程机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在24小时内乘坐民航飞机过境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的,可免办过境签证,但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二、对于外国人乘坐民航飞机免办签证经我国两个以上城市过境的,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应当在其护照签证页上加盖过境验讫章和“停留许可”章(式样见附件)。
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上述手续无误后放行。
边防检查站在办理“停留许可”时,不再使用“停留许可证”和收存旅客护照。
各地可将本通知精神对外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停留许可章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境第三章居留第四章旅行第五章出境第六章管理机关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入境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合法移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移民现象也日益普遍。
合法移民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文化交流、技术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合法移民法律规定。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及部分发达国家的合法移民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合法移民管理提供参考。
二、我国合法移民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国的自由,有回到祖国的自由。
这是我国公民合法移民的基本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合法移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以下内容:(1)出境入境的基本原则:合法、合理、有序。
(2)出境入境的条件:具有合法身份、合法目的、合法居留。
(3)出境入境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入境、居留、出境。
(4)出境入境的管理:签证、居留许可、临时居留许可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等事项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的条件。
(2)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的审批程序。
(3)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的监督检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具体内容包括:(1)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条件。
(2)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审批程序。
(3)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监督检查。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合法移民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三、发达国家合法移民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是美国关于合法移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以下内容:(1)移民类别:家庭团聚、就业、难民、多样性移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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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颁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第四章调查和遣返第五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 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一)申请入境居留的;(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
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