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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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第一节概述

一、定义

不良信贷资产系指由华夏银行承担风险的到期未收款项及利息,以及垫款的本金及利息。

二、范围

不良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各类表内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贴现)本金及欠息,表外信贷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业务、信用证等)垫款及利息。

三、种类

(一)按“一逾两呆”标准划分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还清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不足90天的列为催收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180天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到180天但借款人生产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使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亦列入呆滞贷款:

(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2)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名存实亡;

(3)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3、呆帐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或按上述规定已列入呆滞贷款,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贴现未收回款项等都是对应信贷业务逾期后所形成的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自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分类。

(二)按风险分类标准划分

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不良贷款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具体分类标准参见第十二章“信贷检查与风险分类”的有关内容。

本行的不良信贷资产由分行(直属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由不良资产发生行负责具体清收工作,也可由分行(直属支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具体清收工作。

第二节日常管理

一、建立不良资产报告制度

经办行出现不良资产后,主管信贷人员最迟于次日营业终了前向信贷经营部门报送《华夏银行信贷检查重大事项报告表》,对不良情况加以简要说明,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在贷款逾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分管信贷员应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贷款逾期的原因、企业今后偿还贷款的可能性,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填报《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向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汇报,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报告报管辖行信贷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二、不良贷款认定

(一)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对贷款状态进行认定,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2、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3、贷款担保有效;

4、属于周转性贷款。

(二)对于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三)对于呆滞贷款,应在贷款逾期满规定期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期限但符合呆滞贷款条件需转入呆滞贷款科目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填写《华夏银行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认定报告》(附件13-1),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交同级会计、稽核部门会签,经主管行长核准后通知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四)对于呆帐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填报《华夏银行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认定报告》,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会计、稽核部门会签后,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通知经办行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

认定后的不良信贷资产,各经办行应指定信贷人员负责清收,并将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纳入对有关人员的工作考核之中。

三、确保不良资产债权完整

(一)把握诉讼时效。

信贷资产逾期一个月内,信贷人员应向客户发出《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或《华夏银行催收垫款通知书》,同时送达担保人,并取得回执。在随后的管理中,定期发出催收通知(每三个月至少一次),并取得回执。必要时可采取公证送达方式,确保债权连续。

(二)及时要求债权。

在要求保证人代偿债务时,应区别具体情况办理:属一般保证的,在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分别采取向第三方保证人提起督促、诉讼或其他措施,并在第三方保证人要求我行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一个月内向债务人提起偿债诉讼;属连带保证的,在贷款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内要求第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控制债权,妥善保管抵、质押权证。

在不良资产出现后,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会对债务人的抵(质)押物进行详细核查,落实有效资产;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确定担保方式,签订担保合同:

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

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

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

(四)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采取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并设法使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等措施;

(五)注意收集债务人的其他资料,尤其是反映债务人财产情况的资料;

(六)监视债务人在本行的存款、票据、有价证券等,以备抵销不良贷款,行使抵销权;

(七)经办行在催收过程中应根据资产的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对难以盘活,催收又无显著效果并拟采取诉讼方式收回的资产,应及时向法规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对已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各行可不再发送《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或《华夏银行催收垫款通知书》。

四、对不良信贷资产的跟踪管理

(一)建立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台账,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不良信贷资产的动态,同时做到会计、信贷、保全部门数据一致。

(二)订立年度不良信贷资产盘活、清收和核销计划。

(三)每月由主管信贷人员根据最新情况撰写《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附件13-2),提出具体化解方案。定期对不良信贷资产的盘活、清收和核销等情况作详细的说明,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四)分行(直属支行)每年拟订不良资产清收计划,将化解数量分解到各信贷经营部门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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