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一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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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一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提存条件的规定。

提存可分为一般的提存和特殊的提存两种。

特殊的提存规定在《担保法》第49条中。

一般的提存由合同法规定,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的三方法律关系。

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且提存的目的也在于消灭既存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因而提存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但提存部门为国家所设机关,接受提存标的物并为保管以及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系公法上的义务,而且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以提存部门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效果,故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这两种法律关系因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分别存在,提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

债务入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
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

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

该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

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

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

(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

(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
被确认无效等等。

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2.债权人下落不明
所谓下落不明,并不需要构成债权人失踪,只要债权人的下落为债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所无法知道,即可构成“债权人下落不明”。

如果债务人知道债权人的下落,但是债权人所处的地方使其无法受领,解释上也应当发生债务人体存的权利。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当债权人为自然人时,如果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管理其生前的财产,当其继承人接受履行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交付履行时,债权人死亡当时没有确定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履行无法受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消灭债务,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应当将标的物提存。

同样,当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而没有确定监护人,债务人也应当提存标的物。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比如,本法地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终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担保法第69条和第70条也规定了提存,虽然在提存的方法和程序上和合同法上规定的提存接近,但是其提存的目的却与合同法上规定的提存完全不同。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

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债权人不是拒绝受领而是迟延受领,并且迟延时间不长。

(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

(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提存的主体,又称为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

提存人,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

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提存部门,按我国提存公正规则规定为公证处,但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加工承揽中,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可办理提存事务。

提存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进行,否则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合同内容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换言之,提存标的必须与合同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为限。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者替代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可抛弃占有,且不动产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提存,故不得作为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

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

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

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

提交提存书的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门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与合同标的相符时,应当准予提存。

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通知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提存部门应在适当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提存部门应当适时公告。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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