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第二章库点管理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推陈储新出入库手续,根据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办理;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上述出库手续,而要求办理省级储备粮出库的,承储单位和保管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第四章帐卡牌管理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帐、卡、牌的格式全省统一,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仓外专牌用“SC”标识;第十八条储备粮油专卡规范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五份,仓内悬挂一份悬挂在库房右大门正中位置,储粮单位掌握一份,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房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变更和报送;变更后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第十九条储备粮专帐由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逐级按照省级储备粮专帐见附件三格式建立和管理;第五章台帐管理第二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要按照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帐,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本单位统计帐、财务帐相符;库存实物台帐格式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写到库存实物台帐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第二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要通过实物台帐,直接掌握辖区内各承储单位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的情况;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以前向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传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第六章安全保管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都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省级储备粮安全保管;保管人员要经过保管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用简易仓房或露天储存;要配备消防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粮情、品质检测仪器设备;第二十五条储备粮保管要采用“双低储藏”、机械通风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等科学保粮技术;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第二十六条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安全防火、粮温、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主任汇报;粮库主任每月至少检查1-2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第七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质量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第二十八条在正常规定储存年限内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不得降为不宜存和陈化粮,自然损耗不超过%的标准;第二十九条省级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轮换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进行全面化验,将存放地点、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容重等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入库时间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储存期间,每年进行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专卡;第三十条储备粮品质指标接近控制指标的,承储单位要提前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章离任交接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省级储备粮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粮库主任和主管负责人、保管人员都要在离任时对省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帐、卡和实物;交接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对清查出的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粮食局或市县粮食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承储单位承储资格:一未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专仓的;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出入库的;四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的;五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仓房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六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以及伪造记录的;八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九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十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第三十四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或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造成较大损失或情节较重的,要追究责任并向全省通报: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的;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较大的;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或套取财政补贴的,责令其全额退还上缴省财政,并依据法定程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动用、挪用省级储备粮的;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的;三擅自改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滥用职权,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知情不报,而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损失”系指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7000元以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昌升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省粮食安全实际需要,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以及动用的宏观调控方案。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财政保障,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动用费用(含差价,下同)以及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统贷统还直接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分公司、承储库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承储库包括直属库、代储库和直管库。
代储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中央储备粮并承担计划和贷款的非直属企业。
直管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储存中央储备粮并由直属库实行统贷统还直接管理的非直属企业。
中心库是指接受分公司委托,协助分公司对指定代储库代储的中央储备粮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直属库或代储库。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总公司、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公司职责 (一)制订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适时安排轮换。
(三)制订中央储备粮科技发展规划,组织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直属库仓储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进行审批。
(六)对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督导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对分公司仓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分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总公司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及时提出轮换建议,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落实。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人口的迅速增加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储备粮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粮食储备管理的原则和规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仓储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二、储备粮仓储管理原则1. 目标导向:坚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粮食储备库存量和品质满足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2. 综合施策:将储备粮仓储管理纳入国家粮食综合管理体系,加强各个环节的协调,提高管理的综合效能。
3. 科学规划: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合理确定储备粮仓储规模和布局,确保储备粮的合理配置和安全储存。
4. 全面管理:全程管理储备粮,从进货、入库、仓储、出库到销售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和规范。
5. 安全保障:采取科学的防汛、防灾、防火、防虫措施,确保储备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资金保障:适当增加储备粮仓储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1. 仓库设施要求储备粮仓库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建筑结构稳固;(2)通风设施畅通,温湿度可控;(3)防水、防潮设施完善;(4)灭火、防爆设备齐全;(5)仓库卫生保持良好。
2. 粮食质量控制(1)进口储备粮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合格后方可入库。
(2)仓库对储备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变质、受潮、虫害严重等情况时及时处置。
(3)严格遵守粮食质量标准,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
3. 出库管理(1)储备粮出库时应按照调拨计划进行,确保供需平衡。
(2)对外销售储备粮要进行市场调研,确保市场需求和价格的合理性。
(3)加强储备粮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并作出相应决策。
4. 数据管理(1)建立健全储备粮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储备粮库存情况。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优化改进。
四、储备粮仓储管理的挑战和对策1. 虫害防治问题应加强对储备粮仓库的巡查和防虫设施的维护,定期对仓库进行除虫处理,并加强虫害防治的技术研究和培训。
储备粮保管制度范文
储备粮保管制度范文一、引言储备粮是国家在粮食供应紧张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储备粮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储备粮的保管制度是确保储备粮安全、有效运营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详细解读储备粮保管制度,包括仓库管理、粮食检验、防灾措施、技术设备的维护等。
二、仓库管理1. 仓库选择与布局根据粮食储备的需求和规模,选择合适的仓库进行储备粮的保管。
仓库的布局应合理、科学,在区域内分布均匀,以便快速调配粮食。
同时,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基本功能,确保储备粮的安全。
2. 入库管理储备粮的入库管理是确保粮食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储存粮食之前,必须对其进行鉴定、检疫和测定各项指标。
入库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确保粮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 出库管理储备粮的出库管理是根据需要进行调配和供应的过程。
出库时应根据政策和需求进行计划,确保粮食的平稳供应。
出库管理应遵循有关规定,保证粮食质量和数量。
三、粮食检验1. 抽样检验在粮食入库、出库和储存期间,需要对粮食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遵循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粮食质量符合标准。
对于每批次的粮食,应抽取足够的样本进行检验,结果应及时记录和报告。
2. 质量评定根据粮食的质量和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评定的结果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进行判定,确保粮食质量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粮食,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不影响储备粮的整体质量。
四、防灾措施1. 防火措施储备粮仓库应配备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在仓库内禁止烟火,严禁使用易燃物品。
同时,应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 防震措施储备粮仓库应经过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仓库的结构应符合要求,材料应耐磨、防水、防震。
并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稳定。
3. 防潮措施储备粮仓库应配备防潮设备,对仓库内的湿度进行控制。
仓库内的粮食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具备防潮功能,确保粮食质量不受潮湿影响。
粮食仓库各种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各种管理制度一、粮食贮存管理制度1.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建立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贮存设施的检查、维护、修缮等工作内容和责任人员,确保贮存设施的良好状态。
2. 入库管理制度:粮食入库前应经过检查验收,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入库后要及时对粮食进行分类、分堆、记录等工作,确保粮食的安全贮存。
3. 出库管理制度:粮食出库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粮食出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应建立出库记录和台账,做到出库明细清晰。
4. 质量管理制度:粮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粮食进行质量监测和检测,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
同时,要建立质量监控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温度湿度管理制度:粮食仓库的温度湿度是影响粮食质量的重要因素,应建立温度湿度监测和调节机制,确保粮食的贮存环境符合要求。
二、粮食安全管理制度1. 防火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建立完善的防火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安全出口的设置、人员防火培训等内容,确保粮食仓库的火灾安全。
2. 防盗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建立防盗管理制度,包括安保人员的配备、监控设施的安装、巡查巡逻制度等内容,确保粮食仓库的安全稳定。
3.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确保粮食仓库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有效应对。
4. 员工安全管理制度:粮食仓库的员工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应建立员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等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5.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垃圾处理、废水处理、废气排放等内容,确保粮食仓库的经营活动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粮食运输管理制度1. 运输规范管理制度:粮食运输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运输规范管理制度,包括车辆选择、装载标准、路线规划等内容,确保粮食的安全运输。
2. 运输过程监控制度:粮食运输中应进行实时监控和跟踪,建立运输过程监控制度,确保粮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减少损耗和破坏。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
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
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
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
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
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
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粮食仓储库存管理制度
粮食仓储库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粮食仓储库存管理,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利用效率,特制订本粮食仓储库存管理制度。
二、粮食仓库管理机构1. 粮食仓储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负责粮食库存管理的部门或岗位,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粮食仓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明确库存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流程。
三、粮食入库管理1. 粮食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和计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 入库粮食应按规定标注粮食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
3. 定期清点入库粮食,并做好入库记录和台账记录。
四、粮食出库管理1. 粮食出库前需有出库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库。
2. 出库粮食应按规定标注粮食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出库记录和台账记录。
3. 出库后应及时更新库存信息并做好变更记录。
五、粮食库存盘点管理1. 粮食库存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2. 盘点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对盘点结果进行核对验证。
3. 盘点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更新库存信息。
六、粮食库存保管管理1. 粮食库存应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干燥,防止受潮、发霉。
2. 库房应定期清洁消毒,防止虫害、鼠害。
3. 库房内要放置库存风险提示标识,提醒保管人员注意库存安全。
七、粮食库存利用管理1. 粮食库存利用应按规定进行,遵循合理使用和节约浪费原则。
2. 库存利用应制定充分计划,确保库存粮食得到有效利用。
3. 库存粮食利用后应及时更新库存信息并做好记录。
八、粮食库存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食仓库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2. 监督部门应对粮食库存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粮食库存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确保粮食安全。
九、粮食库存管理考核奖惩1.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库存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 对库存管理考核表现优秀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对表现不良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的库存。
商业库存是指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四条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储备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储备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市、县级储备以市级储备为主,县级储备为辅。
省、市、县级应当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储备工作。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省和省级政府储备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市和市级政府储备计划,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政府储备计划。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拨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储备粮保管制度(2篇)
储备粮保管制度1、库主任对库存粮食有管好、管住的责任,未接到总公司储备粮中心开具的出库单,任何人都不准动用,库主任对粮食安全负责。
2、粮食保管实行专职制,任务落实到人,粮食从接收入库、保管、到出库,保粮人员、检质人员、计量人员要负责到底,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3、坚决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无害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即帐实相符,专仓、专人、专卡,品种、数量、质量和地点落实。
4、对库存粮食严格执行“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一月一汇查,危险粮天天查和风雨下雪随时查”的查粮制度,检查中做到“有粮必查、有仓必到、查必彻底”,并做好记录,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储存。
5、认真搞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四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落地粮)。
6、库存的粮食必须根据入库验质、计量凭证及时建立分仓台账和保管专卡等。
7、每批粮食收发结束后,必须如实上报粮食数量、质量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8、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粮情电子检测、环流熏蒸等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储备粮保管制度(2)是国家对粮食进行储备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确保粮食供应的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储备粮保管制度在农业生产、市场供应和国家战略储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储备粮保管制度的内容和运行机制。
一、储备粮保管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储备粮保管制度的背景自古以来,粮食一直被视为国家的命脉,保障人民温饱和国家安全。
在现代社会,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和市场的波动性,保障粮食供应的安全性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应对不同的生产环境和市场需求,国家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储备粮保管制度。
2. 储备粮保管制度的意义储备粮保管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障粮食供应的安全:储备粮保管制度可以确保粮食的稳定供应,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避免粮食价格的大幅波动,保障人民的生活需求。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和地方储备,主要指原粮。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政府储备仓储活动,开展相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承储主体】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
地方储备的承储主体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部门责任】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储备仓储活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方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地方储备仓储活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细化实施;对其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的在地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承储主体责任】承储企业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及相关业务,对政府储备承担“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义务。
第九条【信息安全责任】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企业,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和基本管理办法
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和基本管理办法《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与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质量,提高储备粮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国家为应对粮食市场供求失衡、自然灾害等情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储备粮的出入库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储备粮的入库第四条储备粮的入库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入库计划通知:仓储管理科科长接到入库计划通知后,做好仓房、设备准备、人员安排等入库准备工作。
2. 准备工作:(1)仓房准备:根据入库计划、粮食品种、质量及库区仓房布局,合理安排仓容、场地。
(2)器材准备:保管员对准备入粮的仓房及场地卫生进行清扫,采取措施对仓房进行消毒,消灭空仓内藏匿的害虫。
(3)设备检查:保管员对粮情检测、环流熏蒸、通风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仓房气密性检测:用毕托管、测压计及通风机以正压测定仓房气密性。
(5)安全措施:保管员准备安全绳、警示标志、消防器材,汛期期间备足防汛沙袋。
(6)电力设备检查:电工负责检查配电系统、照明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备齐电力电缆。
3. 仪器设备准备:保管员做好入库相关设备和《分仓保管账》、《出入仓作业单》的准备工作。
4. 粮食入库:根据入库计划,将粮食运输至仓房,并进行卸载、堆放。
5. 验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确保数量、规格、品种、价格精确无误,质量残缺、配套齐全。
6. 入库登记:将验收合格的粮食登记到《储备粮出入库记录簿》中。
第五条储备粮的入库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管理要求:1. 入库计划应根据国家粮食储备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制定。
2. 入库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3. 入库过程中应做好粮食的防潮、防虫、防霉、防火等防护措施。
4. 入库后的粮食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四章轮换第五章动用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作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湘粮调〔2021〕1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的筹措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储备粮保管制度
储备粮保管制度储备粮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所储备的大米、小麦、玉米等各类粮食的库存。
为了保障储备粮的安全、高效、科学储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储备粮保管制度。
一、储备粮入库管理制度1. 登记制度: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产地等信息进行登记,确保粮食流向的可追溯。
2. 采购验收制度:对储备粮的原料进行严格的采购验收,确保储备粮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责任书制度:储备粮入库时,相关人员需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储备粮的安全。
4. 抽样检测制度:对储备粮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5. 库存合理化制度:根据储备粮的质量和保存期限,合理安排储存空间,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二、储备粮质量管理制度1. 出库检验制度:对储备粮进行出库前的抽样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质量追溯制度:对储备粮的质量信息进行追溯,形成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3. 巡查制度:对储备粮库房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和安全。
4. 病虫害防治制度:定期进行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质量。
5. 温度控制制度:对储备粮库房的温度进行监控和控制,以保证储备粮在适宜的温度条件下保存。
三、储备粮出库管理制度1. 出库审批制度:对出库申请进行审批,在确保粮食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出库操作。
2. 出货单制度:储备粮出库时,需填写出货单,明确出库数量、品种和用途等信息。
3. 出库检验制度:对储备粮进行出库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出库巡查制度:对储备粮出库后的库房进行巡查,确保出库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库存管理制度:对储备粮的出库和库存进行管理,确保粮食供应和储备数量的平衡。
四、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1. 职责明确制度:明确储备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储备粮的管理效果。
2. 周期盘点制度:定期对储备粮进行盘点,核对储备粮的实际数量和质量,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5•【字号】柳政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7〕169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5日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柳州市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当严格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市级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管理市级储备粮,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
市军粮供应管理中心(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负责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粮储库管理制度
粮储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储库管理工作,加强粮食储备保障,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粮储库管理单位,在粮食储备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包括国家粮食储备管理部门、省、市、县及以下各级粮食储备管理单位。
第四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粮储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粮储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粮储库管理单位领导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时刻保持粮储库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秩序。
第七条粮储库管理单位要加强粮食储备保障意识,确保储备粮食质量、数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第八条本制度由各级粮储库管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自行修订,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九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人员配备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粮库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粮食储备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政策储备足够的粮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第十二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粮库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粮储库的资金进行监管,做到账目清晰,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粮食储备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分析。
第十五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案设计,保障储备粮食的质量和数量。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合理规划工作进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储备粮食的数量,确保满足国家粮食需求。
第十八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储备粮食的质量和数量。
储备粮储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储备粮安全、有效储存,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库所有储备粮的储存、保管、检验、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储备粮储存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质量至上,确保安全。
第二章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第四条储备粮储存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储备粮储存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储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储备粮储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储备粮储存业务;(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七条储备粮储存人员职责:(一)负责储备粮的接收、入库、储存、出库等工作;(二)严格执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安全;(三)定期对储备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四)做好储备粮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储备粮储存管理要求第八条储备粮储存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结构合理,通风、防潮、防火、防盗设施齐全;(二)库房内环境整洁,无杂物;(三)库房内设施设备完好,符合储存要求。
第九条储备粮入库管理:(一)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二)入库时,应按品种、规格、等级分类存放,不得混放;(三)入库后,应做好标识,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条储备粮储存管理:(一)储备粮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储备粮储存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三)储备粮储存期间,应保持库房清洁,防止霉变、虫害等。
第十一条储备粮出库管理:(一)储备粮出库前,需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质量合格;(二)出库时,应按需求数量、品种、规格等要求进行出库;(三)出库后,应做好标识,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储备粮储存安全防范第十二条储备粮储存安全防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明确责任,加强防范;(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和质量,并适时进行轮换;(三)负责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理;(四)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五)负责组织中央储备粮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二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制订实施细则;(二)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安全保管,监督检查库存粮油数量和质量,提出轮换方案,并经上级批准后组织落实,调查处理库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三)根据总公司的有关文件,开具分库点《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四)根据总公司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完善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总公司上报台账及有关仓储报表;(五)负责辖区内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站(以下称直属库)对其库存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四)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具体组织落实中央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四条受委托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称代储库),按照《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第五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国家随时调用。
第六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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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
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
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
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
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