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通用密封工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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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通用密封工艺规范

一、技术要求

1密封条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2密封条工作温度为-40℃~80℃。

3材料要求

3.1密封条用材料类别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密封条用材料类别

5、外观质量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4

截面海

5杂质×

杂质长宽不大于1.3mm,高度或深度不大于0.4mm,任

点×

允许存在,但麻点长、宽不得大于0.4mm,深度不得大

6

注:麻

陷棱角缺陷深不大于1.8mm,长不大于8mm时,任意每米

9棱角缺

序号缺陷名

部严重轻

位度

密实

胶密

封条

外观

质量

格质

量标

1脱层裂×注:不允许有

2裂纹×不允许有

3注:截A×不允许有

面气泡B×允许存在,但气泡直径不得大于1.5mm A×不允许有

绵状B×允许存在,但小孔直径不得大于0.4mm

意每米不得多于2处

于0.5mm,任意每米内不得多于2处

7喷硫×不允许有

8扭转变×不允许有明显的扭转变形现象形

不得多于2处

10压扁变

11凹凸缺

×变形不得超过基本尺寸的15%

B×凹凸缺陷的深度或高不大于0.5mm,宽不大于1mm,长不大于4mm时,任意每米内不得多于2处

A×不允许有

12水纹×其缺陷的宽度不大于1.8mm,长度不大于7.5mm,时,

在任意每米内不得多于3处

13接头缺

陷×接头应牢固,不能有明显的溢胶,允许接头台阶存在,但高低不平不得大于0.3mm,宽度不得大于3mm,不能有明显的色差。

14挤出痕B×不允许存在,

密实胶密封条长度公差

(单位:mm )

6、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单位:mm )

6.1 密实胶密封条尺寸公差

6.1.1 密实胶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

密实胶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按此表进行,其中装配尺寸公差按E2级,非装配尺寸公差按 E3级规定;

密实胶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

6.1.2 密实胶密封条长度尺寸公差

实心橡胶密封条长度尺寸公差按此表进行,其中接角、接头产品按L1级。

位:mm )

mm ) :mm )

6.2.1 海绵橡胶密封条

截面尺寸公差,安装尺寸按 G1 执行,非安装尺寸依照 G3

执行。

海绵橡胶截面尺寸公差

(单位:

海绵橡胶制品长度公差

(单位

6.2.3 海绵

胶接

角的长

公差。 海绵橡

胶接角部分长度公差

(单

橡胶密封条成品性能

6.3 海绵类密封条的尼龙扣钉孔距偏差按±1.5mm,排气孔距偏差按±10mm。

6.4 密封条冲孔、冲槽、端头冲切尺寸偏差按 GB/T 3672.1 表 7 中 EC2 级的规定。 7、成品性能要求

7.1 橡胶密封条成品性能

a

PBDE的限值要求。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详

细检测方法依照IEC62321、DIN3314执行。试验周期为:“不定期抽检”。

b)针对内饰非金属件气味散发性应符合Q/CC JT001-2009《汽车内饰材料气味散发性试验方法和限值》中4级要求。

9、出厂检验

9.1外观质量、成品长度检验:出厂前按GB/T2828.1-2003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AQL 为1.5和一般检验水平Ⅱ随机抽样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退回生产部门逐根检查。返工后按GB/T2828.1-2003加严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AQL为1.5和一般检验水平Ⅱ随机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9.2断面形状及尺寸、压缩负荷、插入力、拔出力检验:在挤出过程中,每个班组抽检次数不少于3次。若检验不合格,应立即进行工艺调整直到合格为止,不合格品不允许流入下道工序。

9.3型式检验

橡胶密封条检验项目及类型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设计、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生产工艺或材料有重大变更,其性能可能受到影响;

d)材料配方调整时;

e)停产三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f)生产累计时间达到6个月时;

g)第二方或第三方验证需要时;

h)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区别时。

9.5外观质量、断面形状及尺寸和成品长度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品种随机抽取2件。检验后如有一样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9.6胶料性能检验:随机抽取样约3kg胶料的试验样品。测试后如有项目不合格,应从同批胶料中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后若仍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8.7成品性能检验:每个项目每次随机抽取一件。测试后如有项目不合格,则应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复验后仍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10、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9.1标识要求

9.1.1、零部件和总成部件必须在不影响零部件性能、外观美感、不影响装配关系,便于生产、查询

的明显位置标明标识。

9.1.2、零部件标识必须与零部件在相同的环境下具有相同的寿命。

9.1.3、零部件标识标注方法可采用:漆涂、硫化成型、硫化印刷、标签(粘结剂为压

力敏感型)等。9.1.4、所做标识符合Q/CC JT0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的相关要求。

9.1.5、零部件标识内容必须包括:

1).供方编码(保定市诺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AZM”)。

2).产品代号、批次。

3).生产年、月、日。

4).主要材料。

5)符合Q/CC JT0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的相关要求。

10.2包装:

10.2.1、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包括检验结论、检验日期、检验员签名、盖章或检验员代号)。

10.2.2、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产品代号、品种、货号、供方编码、数量、规格、箱体尺寸、体积、重

量等。需要标注供应商名称、商标、地址。

10.2.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191。

10.2.4、必要时,标注“小心轻放”、“防雨防潮”“怕热”“怕晒”等文字或警示标志。

10.2.5、应按规格型号分别成箱包装,分层装箱,每层间用纸或板隔开;每箱质量一般不大

于30kg,箱长不大于3m。

10.2.6、物品对放置或堆码、运输有要求时,应注明注意事项,如“向上”“勿压”或方向标志等。

10.3、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执行GB/T5721的规定,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1、质量保证

密封条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输贮存条件下,分供方应保证在一年内其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在正确使用的条件下,密封条随整车出厂3年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十万公里(以先到为准),确因密封条质量问题发生损坏时,分供方应保证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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