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通用密封工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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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通用密封工艺规范
一、技术要求
1密封条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2密封条工作温度为-40℃~80℃。
3材料要求
3.1密封条用材料类别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密封条用材料类别
5、外观质量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4
截面海
5杂质×
杂质长宽不大于1.3mm,高度或深度不大于0.4mm,任
点×
允许存在,但麻点长、宽不得大于0.4mm,深度不得大
6
注:麻
陷棱角缺陷深不大于1.8mm,长不大于8mm时,任意每米
9棱角缺
序号缺陷名
称
部严重轻
位度
密实
胶密
封条
外观
质量
格质
量标
准
1脱层裂×注:不允许有
缝
2裂纹×不允许有
3注:截A×不允许有
面气泡B×允许存在,但气泡直径不得大于1.5mm A×不允许有
绵状B×允许存在,但小孔直径不得大于0.4mm
意每米不得多于2处
于0.5mm,任意每米内不得多于2处
7喷硫×不允许有
8扭转变×不允许有明显的扭转变形现象形
不得多于2处
10压扁变
形
11凹凸缺
陷
×变形不得超过基本尺寸的15%
B×凹凸缺陷的深度或高不大于0.5mm,宽不大于1mm,长不大于4mm时,任意每米内不得多于2处
A×不允许有
12水纹×其缺陷的宽度不大于1.8mm,长度不大于7.5mm,时,
在任意每米内不得多于3处
13接头缺
陷×接头应牢固,不能有明显的溢胶,允许接头台阶存在,但高低不平不得大于0.3mm,宽度不得大于3mm,不能有明显的色差。
14挤出痕B×不允许存在,
密实胶密封条长度公差
(单位:mm )
6、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单位:mm )
6.1 密实胶密封条尺寸公差
6.1.1 密实胶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
密实胶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按此表进行,其中装配尺寸公差按E2级,非装配尺寸公差按 E3级规定;
密实胶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
6.1.2 密实胶密封条长度尺寸公差
实心橡胶密封条长度尺寸公差按此表进行,其中接角、接头产品按L1级。
位:mm )
mm ) :mm )
6.2.1 海绵橡胶密封条
截面尺寸公差,安装尺寸按 G1 执行,非安装尺寸依照 G3
执行。
海绵橡胶截面尺寸公差
(单位:
海绵橡胶制品长度公差
(单位
6.2.3 海绵
橡
胶接
角的长
度
公差。 海绵橡
胶接角部分长度公差
(单
橡胶密封条成品性能
6.3 海绵类密封条的尼龙扣钉孔距偏差按±1.5mm,排气孔距偏差按±10mm。
6.4 密封条冲孔、冲槽、端头冲切尺寸偏差按 GB/T 3672.1 表 7 中 EC2 级的规定。 7、成品性能要求
7.1 橡胶密封条成品性能
a
禁
、
PBDE的限值要求。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详
细检测方法依照IEC62321、DIN3314执行。试验周期为:“不定期抽检”。
b)针对内饰非金属件气味散发性应符合Q/CC JT001-2009《汽车内饰材料气味散发性试验方法和限值》中4级要求。
9、出厂检验
9.1外观质量、成品长度检验:出厂前按GB/T2828.1-2003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AQL 为1.5和一般检验水平Ⅱ随机抽样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退回生产部门逐根检查。返工后按GB/T2828.1-2003加严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AQL为1.5和一般检验水平Ⅱ随机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9.2断面形状及尺寸、压缩负荷、插入力、拔出力检验:在挤出过程中,每个班组抽检次数不少于3次。若检验不合格,应立即进行工艺调整直到合格为止,不合格品不允许流入下道工序。
9.3型式检验
橡胶密封条检验项目及类型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设计、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生产工艺或材料有重大变更,其性能可能受到影响;
d)材料配方调整时;
e)停产三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f)生产累计时间达到6个月时;
g)第二方或第三方验证需要时;
h)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区别时。
9.5外观质量、断面形状及尺寸和成品长度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品种随机抽取2件。检验后如有一样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9.6胶料性能检验:随机抽取样约3kg胶料的试验样品。测试后如有项目不合格,应从同批胶料中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后若仍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8.7成品性能检验:每个项目每次随机抽取一件。测试后如有项目不合格,则应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复验后仍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10、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9.1标识要求
9.1.1、零部件和总成部件必须在不影响零部件性能、外观美感、不影响装配关系,便于生产、查询
的明显位置标明标识。
9.1.2、零部件标识必须与零部件在相同的环境下具有相同的寿命。
9.1.3、零部件标识标注方法可采用:漆涂、硫化成型、硫化印刷、标签(粘结剂为压
力敏感型)等。9.1.4、所做标识符合Q/CC JT0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的相关要求。
9.1.5、零部件标识内容必须包括:
1).供方编码(保定市诺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AZM”)。
2).产品代号、批次。
3).生产年、月、日。
4).主要材料。
5)符合Q/CC JT0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的相关要求。
10.2包装:
10.2.1、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包括检验结论、检验日期、检验员签名、盖章或检验员代号)。
10.2.2、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产品代号、品种、货号、供方编码、数量、规格、箱体尺寸、体积、重
量等。需要标注供应商名称、商标、地址。
10.2.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191。
10.2.4、必要时,标注“小心轻放”、“防雨防潮”“怕热”“怕晒”等文字或警示标志。
10.2.5、应按规格型号分别成箱包装,分层装箱,每层间用纸或板隔开;每箱质量一般不大
于30kg,箱长不大于3m。
10.2.6、物品对放置或堆码、运输有要求时,应注明注意事项,如“向上”“勿压”或方向标志等。
10.3、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执行GB/T5721的规定,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1、质量保证
密封条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输贮存条件下,分供方应保证在一年内其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在正确使用的条件下,密封条随整车出厂3年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十万公里(以先到为准),确因密封条质量问题发生损坏时,分供方应保证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