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误解对境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有征税权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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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误解|对境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有征税权的误解《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有这样的说法: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这一条一说,我们的同志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了:

非居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在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交易,即中国对这种情形没有征税权!白纸黑字,可能有些人还不知道呢!

那我们来看看,这块内容是不是真的可以这样明确的理解呢:(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立场

《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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