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误解对境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有征税权的误解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务风险控制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务风险控制作者:海文梅来源:《现代企业》2019年第10期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频繁,会计核算要求和税收规定也愈加复杂,导致股权转让涉税案件频发。
因此,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并积极与当地税务局进行沟通交流,熟悉掌握股权转让地方性政策性法规,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方案,从而达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税务风险的目的。
一、股权转让业务的所得税政策1.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居民企业主要是指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首先,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结合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中,包含着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其中,25%为其适用的税率。
其次,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
结合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转让协议生效以后,可以实现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再其次,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主要是指企业在收回、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收入与股权投资成本余额的差额。
其中,股权投资成本确定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借助现金支付方式确定投资成本,购买价款就是其成本;第二种是借助除现金支付方式外,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确定其投资成本。
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是又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首先要确定收入核算的时间点,收入一般在转让协议生效以及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确认;其次是适用的税率,转让境内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除外,如果转让价格不符合市场规则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计算并调整;再其次是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一般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浅析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浅析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一般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如果纳税人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股权投资差额和损益调整等方面将产生较大差异,纳税人能否正确进行纳税调整,对于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规避税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转让时如果涉及债权债务的“一揽子交易”,对于债权债务是否计入股权交易对价的判断也有可能引致税收风险或税收损失。
另外,在营改增前股权转让并不涉及增值税,营改增后税法增加了“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据此缴纳增值税,尤其是转让限售股又涉及到实际购入价格与税法买入价的差异,应引起纳税人高度关注。
本文拟结合案例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解析。
一、权益法下股权转让的税会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的三大原则,即实际发生、与经营相关、合理性,其中实际发生是首要原则,在股权转让中只能以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权益法下,投资方投资成本低于其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存续期间,投资方按照享有的被投资方利润或亏损份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上述两种情形按照实际发生原则在税务处理时既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因此在计入损益年度应进行纳税调整,在股权转让年度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也要对应作纳税调整。
现结合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纳税调整2018 年1 月,A 公司以1 000 万元入股M 公司,持有M 公司40% 股权,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入股日M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2018 年M 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 000万元;2019年1月,A公司以 2 0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M公司40%股权转让给B公司。
税务分析:(1)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
投资日M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值为1 200 万元。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境外个人对境内企业股权的转让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对于这种情况,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是,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取得各种收入后,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行为一般发生在个人收入实现的国家或地区。
对于境外个人来说,他们在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所取得的收入应视为境外个人的个人所得。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所得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税: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税款所得项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税法规定的计税办法计算和纳税。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税款所得项目的,如果该个人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计税。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境外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需要确定境外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人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劳动、著作权、财产租赁、财产转让、财产赠与等方面取得的收入。
境外个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所得,那么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需要确定境外个人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计税。
也就是说,境外个人需要根据转让股权合同或协议来确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缴税金额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办法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依法纳税的义务,任何个人无论境内境外,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境外个人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遵守中国法律的基本义务,也是对中国税收制度的尊重。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中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中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9]698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实施细则第九。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赵国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
特别是该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反避税新规,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准确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性质对于698号文,我们首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性质的区分很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法》早有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但是,这里提醒要特别关注《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82号文的规定,对于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企业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这里,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和大家说明一下。
例1:境内某企业蓝天公司准备到境外香港上市。
为实现重组上市,蓝天公司的股东首先在开曼注册成立A公司,通过A公司收购境内蓝天公司股权,将蓝天公司变成开曼A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应关注境内个人转让境外公司股权个税征管
应关注境内个人转让境外公司股权个税征管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朱鹏 2015-02-0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笔者仔细研读其中的有关条款,从跨境税源管理角度出发,从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管理等方面考量,对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一点看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明确强调了转让股权的“境内”含义。
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境内个人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办厂等行为越来越多,因此对于境内个人转让其境外公司的股权行为也越来越多,股权转让的“境外”情况开始增多。
遇到这种情况地税机关如何征管,如何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亟待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明晰规定,以指导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的风险监控管理。
根据现有政策分析,对于境内个人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行为,在办法未出来之前,基层税务机关遇到此类情况时一般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两个文件相关规定,由于以上两文的适用范围只是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并未明确所投资企业是否是境内或是境外企业,因此对于股权的转让价还可以在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的框架下,参照两个文件规定的企业净资产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征税,暂时弥补了此项跨境税源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空白地带。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于境内个人取得境外股权转让所得,国内陆税机关具有征税权、境内个人也具有主动申报纳税义务。
会计干货之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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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今天朋友圈里发了看到一个案例,转过来点评一下与大家分享:自然人李某向陈某转让D公司的股份,李某对应的投资成本为40万元,应享有的留存收益为10万元,转让前未做股利分配。
李某将该股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李某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务(50-40)*20%=2万元;数月后,D公司向陈某分派10万元股利。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李某交纳的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陈某取得的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陈某认为,此项所得是为李某应该享有的股息红利,且已经由李某缴纳过税款,故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撤销了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税务处理,认为50万元转让款中已经包括了股息红利10万元,且李某已经完税;陈某在本次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存在所得。
复议虽然结束,但税收管理人员依然想不通两个征税环节,涉及不同的纳税人,仍然认为复议结果存在导致了税款流失的风险。
点评:
首先,这个案例反映出近年来我们税务机关也在向国际先进国家学习,征管水平确实大有提高。
解决此类纳税争议不得不提到计税基础的概念。
股权向个人转让时,前手转让人就没有分配的股息红利作为股权投资的增值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手的投资人取得投资成本和对应的计税基础都已经发生了变化,按照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的课税原则,形式上是分红,实质上是后手投资人。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析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析一、股权转让营业税政策解析1、关于股权(股票)转让的两个文件表述:(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股票就要征营业税,股权和股票是怎么回事?公司法表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前者持有股权凭证,后者持有股票,但本质上均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会计准则表述---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因此作为金融商品的股票应当是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即上市公司的股票。
会计上不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处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营业税应税行为包括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了三个动词,提供、销售、转让。
但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使用的是“买卖”,也即买什么即卖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卖出股票,由于买进的是股权,因此卖出的仍然是股权,虽然形式上是股票,因此不应按照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例:A公司投资1000万于B公司,后B公司成功上市,A公司以价值5000万卖出,由于买进的是股权,所以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
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征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关于离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离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离岸股权转让是指通过在境外完成的股权交易,将境内企业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的一种行为。
对于涉及离岸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离岸股权转让的概念、所得税的征收、法规政策等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岸股权转让的概念。
离岸股权转让是指在境外进行的股权交易,而与境内公司的经营活动无关。
这种转让方式可以通过境外注册的公司、离岸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工具来实现。
离岸股权转让往往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参与。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离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境外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转让股权所得应由中国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征收对象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境外自然人和其他境外个人。
在征税的具体操作上,税务机关会依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涉及的税收协定来确定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离岸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务政策较为复杂,为了确保税务合规,企业应当及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明确相关的税务政策和程序。
此外,离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还会受到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影响。
比如,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会对所得税的征收产生影响。
在双重征税协定中,通常会规定了离岸股权转让的征税权归属、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等内容,对企业合法减免税负提供了依据。
此外,各地的税务政策也可能对离岸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产生影响。
一些地区为了吸引离岸投资,纷纷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及所得税的减免、豁免等。
企业在选择境外投资目的地时,应考虑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以便实现最佳的税务优化。
最后,企业在进行离岸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避免涉及非法避税行为。
离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合规风险较高。
因此,企业应及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税务合规。
总结起来,离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最新知识]买卖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免税
买卖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免税
买卖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免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买卖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免税
答:不是免税,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所得才享受免税,没有说明的均按转让一般股票处理。
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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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权转让的中国企业所得税
境外股权转让的中国企业所得税2009年12月10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698号文》”)。
根据该通知,就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境外投资方”)通过转让境外控股公司(“境外控股公司”)股权而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形(“境外股权转让”),在一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这可能导致境外投资方须就其境外股权转让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在此之前,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调整办法》”)已就此作出过一般性的规定,而且中国税务机关已在实践中做出过类似的纳税调整。
本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调整办法》以及《698号文》的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境外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i)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ii)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来源于中国所得的判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此,对于境外企业转让其他境外企业股权而言,被投资企业处于境外,其股权转让所得一般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来源于境内所得,境外企业无须就其股权转让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境外企业无须就其转让其他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个人投资境内外股票取得收益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境内外股票取得收益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佚名【摘要】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所以,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2页(P46-47)【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个人投资;缴纳;境外上市公司;收益;国家税务总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近一段时期以来,股票市场收益很诱人,在周围朋友的影响下,我在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略有收益后,又想购买境外上市公司的购票,实现资本增值。
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后,对购买、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略知一二,但对购买、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购票税收政策缺乏了解,迟迟没能参与购买。
请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投资境外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及转让所得与境内有哪些区别呢?谢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所以,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投资机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机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机构在中国股市的投资日益增加,这一趋势使得外国投资机构在股票转让中所得到的利润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外国投资机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讨论。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税法规定的一种税收制度,适用于在中国享有居民身份或者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企业。
对于外国投资机构来说,他们通常不享有中国的居民身份,也无法在中国境内建立住所,因此企业所得税可能不直接适用于他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包括中国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由于外国投资机构不属于这些范畴,一般情况下,他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外国投资机构的股票转让所得就完全免税。
实际上,中国税法对于外国投资机构的股票转让所得也有相应的征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外国投资机构在中国股市进行的股票转让所得,如果被视为非居民个人所得,那么就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征税。
在具体操作上,中国税务部门会根据外国投资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一个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者在一年内总计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一年,那么他的股票转让所得将被视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并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境外基金会、境外合伙企业、境外其它组织旗下的中国境内合作企业等单位,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在缴税时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
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外国投资机构的股票转让所得也可能被视为企业所得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针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普遍情况。
【财税答疑】——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答疑】——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获得OFII资格的美国投资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
请问在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
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也适用该文件规定。
因此,贵公司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税务处理解析
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税务处理解析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税务处理解析一、引言股权转让是企业间常见的交易形式,其中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更是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
然而,转让股权所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却常常让企业以及从事企业转让的相关各方头疼。
本文将围绕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进行深入解析,并提供相关解决方案,以期为企业转让交易提供有价值的指导。
二、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纳税种类分析1. 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属于一般商品的交易行为,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所取得的利得应作为一种来源于居民企业的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3.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属于印花税纳税行为。
居民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办理相关印花税的纳税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款。
三、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税务处理实务解析1. 税前所得调整居民企业在转让股权前,需要对股权的成本进行调整。
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结合相关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按照公允价值或者成本法原则对股权进行评估,并将实际成本或者公允价值确定为转让股权的税前所得,从而确保企业在转让过程中能够合理核算利得并避免过高的税负。
2. 税法调整在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过程中,税务处理常常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进行调整。
例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选择利得-成本法和总并购费用法进行核算。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核算,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
3. 营改增政策的应用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也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可以适用增值税的应税消费品和应税劳务免征税率,从而减少居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考试试卷(1093)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0分,每题1分)1. QDII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QDII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它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金融资产投资债券基金,它意味着将允许境内居民使用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2.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根据《民法总则》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全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成功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责难公民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私人银行业务是指银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支持专业化、个性化、综合化金融服务和全方位非金融服务的经营行径。
它具有高准入门槛、个性化服务定制和综合化服务的特征。
4. 个人生命周期的建立期阶段理财活动主要是利用投资的工具创造更多财富。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个人生命周期的建立时期由于刚工作,收入基数较低,还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与经验从事投资,无法获得投资性收入。
因此,必须加强现金流管理,确保安全日常收支,适当节约资金进行省钱适度金融投资,如股票、基金、外汇、期货投资,一方面积累项目投资经验,特征利用年轻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另一方面博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境外股份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境外股份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刘明【摘要】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1页(P23-23)【关键词】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企业转让;境外;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应当;股份【作者】刘明【作者单位】鼎和集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公司为非居民企业,于2014年将持有居民企业在境外的股份转让他人。
请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支付单位有哪些义务?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文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文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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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误解|对境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有征税权的误解《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有这样的说法: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这一条一说,我们的同志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了:
非居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在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交易,即中国对这种情形没有征税权!白纸黑字,可能有些人还不知道呢!
那我们来看看,这块内容是不是真的可以这样明确的理解呢:(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立场
《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