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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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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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刑法的基本知识

考点一:刑法的机能

1.保护机能(保护法益)。2.保障机能(保障人权)

※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德]拉德布鲁赫)

考点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对于这个考点,要注意如下问题:(一)具体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1.形式侧面

(1)制定法原则。(成文的)(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事前的)(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注意立法解释也不能类推,因为立法与解释的程序是不同的。(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确定的)

2.实质侧面

实质侧面就是要求刑法本身要是善法。所以,罪刑法定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包括如下内容:(1)明确性原则。(2)刑法的合理性原则。(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考点三: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有两种分类。

第一种是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一)立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学理解释

第二种是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一)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它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标点符号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比较A163A385

(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的两种效果

1.扩张解释。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实质需要,对于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

注意:扩张与类推的区别:(1)实质上是否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2)形式上是否超越语言的最大范围。

2.缩小解释。与扩张解释相对,缩小解释是在字面含义之内进行缩小。

论理解释的方法

1.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避免断章取义,以使刑法中的各个条文互相协调。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

2.当然解释。这是指法律虽未明示,但根据逻辑和事物属性,可以自然推出的解释。

3.同类解释。对刑法分则的“等”、“其他”用语,应当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注意:(1)任何解释都不得突破法律,解释必须在规范范围内进行,不能创设规则

(2)任何解释都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3)有权机关的解释在考试时一般不要认定为类推解释

考点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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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

所谓“从旧”,就是原则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新法没有溯及力。单行刑法、修正案也同样要遵循这个原则。

1.要注意既判力与溯及力的关系。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关于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刑法》第12条规定,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连续犯、继续犯问题。如果犯罪成连续或继续状态,就有可能跨越新旧两法,对此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一律从新法,即使旧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高度关注修正案的跨法犯问题。

3.关注刑法修正案(八)(九)的时间效力问题

第二讲构成要件

本讲义的犯罪论体系采取构成要件、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三个方面构成。

客观构成要件: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结果、行为状态、因果关系构成要件

主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故意、构成要件过失、其他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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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阻却事由、法律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

考点一、构成要件的基本理论

一、构成要件的分类

1. 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

2. 完结构成要件与待补充的构成要件。

3. 单一构成要件与复杂构成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素

1. 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客观要素如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

2.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价值判断,前者需要价值判断(精神上的理解),而后者无需价值判断(感觉上的把握)。

社会评价要素(如淫秽物品、猥亵)

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毁坏)

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4. 积极构成要素与消极构成要素

考点二:客观构成要素

一、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主体

实施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它包括任何年龄和任何精神状态的人,未达责任年龄和缺乏责任能力属于责任阻却事由,不属于构成要件要讨论的问题。

一般而言,凡自然人都可成立行为主体,但身份犯比较特别。身份犯又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和非真正身份犯。前者是定罪身份犯,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后者即量刑身份犯,身份是从轻或从重的处罚条件。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待身份犯一般采取实质说。比如村长虽然在形式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在实质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

(二)单位主体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都可构成单位犯罪。在司法考试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单位人格否定制度。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B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也非单位犯罪。例外: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C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D采取虚假手段成立的单位,仍可成立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A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B单位内部人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实施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

C挂靠单位,如果未按所挂靠单位决策程序决定,也不一定是单位犯罪。

3.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因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4.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是故意,但也存在过失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典型的单位过失犯罪。

5.单位犯罪法定主义

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某种犯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那也是自然人犯罪。关于这个考点,需要注意以下知识点。

●传统的犯罪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货币犯罪(走私假币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金融诈骗罪中有三种犯罪无单位犯罪,它们分别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存在单位犯罪。

6.处罚。单位犯罪基本上采两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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