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复习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
罗翔
1
2
第一讲刑法的基本知识
考点一:刑法的机能
1.保护机能(保护法益)。2.保障机能(保障人权)
※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德]拉德布鲁赫)
考点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对于这个考点,要注意如下问题:(一)具体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1.形式侧面
(1)制定法原则。(成文的)(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事前的)(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注意立法解释也不能类推,因为立法与解释的程序是不同的。(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确定的)
2.实质侧面
实质侧面就是要求刑法本身要是善法。所以,罪刑法定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包括如下内容:(1)明确性原则。(2)刑法的合理性原则。(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考点三: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有两种分类。
第一种是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一)立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学理解释
第二种是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一)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它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标点符号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比较A163A385
(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的两种效果
1.扩张解释。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实质需要,对于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
注意:扩张与类推的区别:(1)实质上是否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2)形式上是否超越语言的最大范围。
2.缩小解释。与扩张解释相对,缩小解释是在字面含义之内进行缩小。
论理解释的方法
1.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避免断章取义,以使刑法中的各个条文互相协调。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
2.当然解释。这是指法律虽未明示,但根据逻辑和事物属性,可以自然推出的解释。
3.同类解释。对刑法分则的“等”、“其他”用语,应当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注意:(1)任何解释都不得突破法律,解释必须在规范范围内进行,不能创设规则
(2)任何解释都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3)有权机关的解释在考试时一般不要认定为类推解释
考点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3
考点五: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
所谓“从旧”,就是原则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新法没有溯及力。单行刑法、修正案也同样要遵循这个原则。
1.要注意既判力与溯及力的关系。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关于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刑法》第12条规定,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连续犯、继续犯问题。如果犯罪成连续或继续状态,就有可能跨越新旧两法,对此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一律从新法,即使旧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高度关注修正案的跨法犯问题。
3.关注刑法修正案(八)(九)的时间效力问题
第二讲构成要件
本讲义的犯罪论体系采取构成要件、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三个方面构成。
客观构成要件: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结果、行为状态、因果关系构成要件
主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故意、构成要件过失、其他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1AC
4
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阻却事由、法律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
考点一、构成要件的基本理论
一、构成要件的分类
1. 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
2. 完结构成要件与待补充的构成要件。
3. 单一构成要件与复杂构成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素
1. 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客观要素如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
2.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价值判断,前者需要价值判断(精神上的理解),而后者无需价值判断(感觉上的把握)。
社会评价要素(如淫秽物品、猥亵)
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毁坏)
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4. 积极构成要素与消极构成要素
考点二:客观构成要素
一、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主体
实施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它包括任何年龄和任何精神状态的人,未达责任年龄和缺乏责任能力属于责任阻却事由,不属于构成要件要讨论的问题。
一般而言,凡自然人都可成立行为主体,但身份犯比较特别。身份犯又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和非真正身份犯。前者是定罪身份犯,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后者即量刑身份犯,身份是从轻或从重的处罚条件。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待身份犯一般采取实质说。比如村长虽然在形式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在实质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
(二)单位主体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都可构成单位犯罪。在司法考试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单位人格否定制度。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B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也非单位犯罪。例外: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C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D采取虚假手段成立的单位,仍可成立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A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B单位内部人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实施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
C挂靠单位,如果未按所挂靠单位决策程序决定,也不一定是单位犯罪。
3.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因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4.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是故意,但也存在过失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典型的单位过失犯罪。
5.单位犯罪法定主义
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某种犯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那也是自然人犯罪。关于这个考点,需要注意以下知识点。
●传统的犯罪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货币犯罪(走私假币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金融诈骗罪中有三种犯罪无单位犯罪,它们分别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存在单位犯罪。
6.处罚。单位犯罪基本上采两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