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物一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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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单 纯 从 形 式 去 判 断 , 以 不 应
具 体 的交易 情形 和 是 否 独立 满 足 人 们 的需 要 为标 准 。 因此 , 物 是 包 括 各 种 可 支 配 的 财 产 利 益 , 一 分
为 有 体 物 和 无 体 物 。有 体 物 即 物 理 观 念 上 的 一 物 ,
摘 要 : 源 于 罗马 法的一 物 一权 原 则是 大 陆 法 系 国家物 权 法 的基 本 原 则 。但 随着社 会 和 起 经济 的发 展 , 物一权 理论 及其 基 本原 则 地位 受到 了严 峻挑 战 。从 分析 一物 一权 原 则 的界 定 出 一 发, 结合具 体案例 , 论证 一物 一权原 则在现 代社 会 中存 在 的必要 性 。然后 利 用 一物 一权 原 则对 现
了 物 权 上 的 一 物 可 以 包 括 有 体 物 和 无 体 物 , 由 于 但
是 从静 态 的角度 来考 察一 物 的概念 , 物随 着社会 当
的 进 步 而 不 断 发 展 的 时 候 , 种 概 念 的 局 限性 在 一 此 定 程 度 上 阻 碍 了 物 权 法 的 健 康 发 展 。例 如 在 土 地
与建 筑物 的关 系 问题 上 , 罗 马人 眼里 , 地 和建 在 土 筑 物 是 一 个 物 , 不 可 分 割 的 o ̄3 种 观 点 , 于 是 2这 7o 3 对 保 持物 的“ 体性 ”土地 与土地 之 上 的建 筑物 不可 整 ( 分 离) 有 必要 的 , 随着 土地 利 用方 式 的 多元化 , 是 但
第 2 卷 第 4期 5
Vo . 5, . 12 No 4
滨 卅 学 院 学 报 I
J un lo iz o iest o r a fBn h u Unvri y
20 0 9年 8月
Au . 2 0 g ,0 9
【 学研 究】 法
论 一 物 一权 原 则
张 泽 义
( 国际 关 系 学 院 法 律 系 , 北京 10 9 ) 00 1
一
一
、
物 一权原 则 的界定
之 关 系 ” q a c n itnijr ) 是 指 “ 有 实 体 , ( u e o sse t u e , n 没 而 仅 由 法 律 所 拟 制 的 物 ( 权 利 ) 如 地 役 权 、 益 权 即 , 用
等 ”㈣ 。
( ) 物 的 界 定 一 一
代社 会 的特定现 象进 行解释 , 并提 出完善 一物 一权 原 则 的对 策 , 旨在 为一 物 一权 原 则在 现代 社 会 的健 康发 展提供 有 力的理 性 支持 。
关键 词 : 物权 ; 一物 一权 ; 集合 物 ; 建筑物 区分 所有权 ; 权 股 中 图分类号 : F 5 1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3 682 0 )4 09 6 17 —2 1 (0 90 —06 —0
无 体 物 则 是 罗 马 法 学 家 盖 尤 斯 所 称 的 “ 律 上 拟 制 法
收 稿 日期 :0 9 0 —0 20 — 4 2
作 者简 介 : 泽义 (97 )男 , 张 18一 , 山东博 兴 人 , 要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 主
7 0
滨州学院学报
第 2 卷 5
土 地 上 设 置 的 他 物 权 日益 丰 富 ( 括 地 上 权 的 设 包 定 ) 土 地 和 土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分 割 的 现 象 日渐 普 遍 , , 这 种 不 承 认 建 筑 物 为 独 立 于 土 地 的 物 的观 点 , 大 极 地 阻 碍 了 土 地 的 利 用 和 建 筑 物 作 为 商 品 的 自 由 流
以 及 与 有 体 物 同 质 的 权 利 客 体 拒 之 物 权 法 保 护 的
范畴之外 , 然 违背 了物权 法 的立 法宗 旨。同时对 显
持 这 种 观 念 的 学 者 一 般 单 纯 地 从 形 式 判 断 将 一 物
集合 物成 立物权 、 物 数权 以及 浮动担 保等 现象无 一 法进行 解释 。 一 “ 律 观念 上 的一 物论 ” 然 论证 而 法 虽
者 认 为 ,无 论 不 动 产 还 是 动 产 均 为 有 体 物 ” 《 国 “ (德 民法典 》 9 第 0条 ) 看 不 见 、 不 着 的权 利 当 然 不 可 , 摸
能 成 为 一 物 。这 种 认 识 实 际 是 坚 守 了 罗 马 法 中 “ 有 体 物 ” 理 论 , 为 “ 体 存 在 于 自然 界 之 物 质 , 的 认 实 而
纯 粹 地 理 解 为 有 体 物 , 将 近 代 以 来 出 现 的 集 合 物 而 上 的 设 定 物 权 以及 高 层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等 特 定
现 象 作 为 一 物 一 权 原 则 的 例 外 情 况 进 行 解 释 。 二 是法 律观念 上 的一 物 论 : 此种 观 念 的学 者 认 为 , 持
传 统物权 法理论 在 一物 上有种 种不 同 的认识 , 归 纳 起 来 , 界 主 要 有 以 下 两 种 分 歧 : 是 物 理 观 学 一 念 上 的一 物 论 : 客 观 的 一 物 论 , 这 种 观 念 的 学 即 持
笔者认 为 , 以上 两 种 观 点 都 有 不 妥 之 处 。 “ 物 理 或 客 观 一 物 论 ” 张 , 权 的 客 体 也 即 是 物 应 限 主 物 于 特 定 而 独 立 的 一 物 , 合 物 上 不 得 设 立 物 权 。 这 集
为 人 之 五 官 所 可 觉 及 者 也 。 如 土 地 、 屋 等 ” ] 房 [。
在 罗 马 法 时 代 甚 至 近 代 以 前 是 无 任 何 问 题 的 , 近 但
代 以来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 律 观 念 的 更 新 , 种 主 法 这
张将有 形物 的扩 展 物 , 知识 、 、 算 机 软 件 等 , 如 电 计
具 体 的交易 情形 和 是 否 独立 满 足 人 们 的需 要 为标 准 。 因此 , 物 是 包 括 各 种 可 支 配 的 财 产 利 益 , 一 分
为 有 体 物 和 无 体 物 。有 体 物 即 物 理 观 念 上 的 一 物 ,
摘 要 : 源 于 罗马 法的一 物 一权 原 则是 大 陆 法 系 国家物 权 法 的基 本 原 则 。但 随着社 会 和 起 经济 的发 展 , 物一权 理论 及其 基 本原 则 地位 受到 了严 峻挑 战 。从 分析 一物 一权 原 则 的界 定 出 一 发, 结合具 体案例 , 论证 一物 一权原 则在现 代社 会 中存 在 的必要 性 。然后 利 用 一物 一权 原 则对 现
了 物 权 上 的 一 物 可 以 包 括 有 体 物 和 无 体 物 , 由 于 但
是 从静 态 的角度 来考 察一 物 的概念 , 物随 着社会 当
的 进 步 而 不 断 发 展 的 时 候 , 种 概 念 的 局 限性 在 一 此 定 程 度 上 阻 碍 了 物 权 法 的 健 康 发 展 。例 如 在 土 地
与建 筑物 的关 系 问题 上 , 罗 马人 眼里 , 地 和建 在 土 筑 物 是 一 个 物 , 不 可 分 割 的 o ̄3 种 观 点 , 于 是 2这 7o 3 对 保 持物 的“ 体性 ”土地 与土地 之 上 的建 筑物 不可 整 ( 分 离) 有 必要 的 , 随着 土地 利 用方 式 的 多元化 , 是 但
第 2 卷 第 4期 5
Vo . 5, . 12 No 4
滨 卅 学 院 学 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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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8月
Au . 2 0 g ,0 9
【 学研 究】 法
论 一 物 一权 原 则
张 泽 义
( 国际 关 系 学 院 法 律 系 , 北京 10 9 ) 00 1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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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一权原 则 的界定
之 关 系 ” q a c n itnijr ) 是 指 “ 有 实 体 , ( u e o sse t u e , n 没 而 仅 由 法 律 所 拟 制 的 物 ( 权 利 ) 如 地 役 权 、 益 权 即 , 用
等 ”㈣ 。
( ) 物 的 界 定 一 一
代社 会 的特定现 象进 行解释 , 并提 出完善 一物 一权 原 则 的对 策 , 旨在 为一 物 一权 原 则在 现代 社 会 的健 康发 展提供 有 力的理 性 支持 。
关键 词 : 物权 ; 一物 一权 ; 集合 物 ; 建筑物 区分 所有权 ; 权 股 中 图分类号 : F 5 1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3 682 0 )4 09 6 17 —2 1 (0 90 —06 —0
无 体 物 则 是 罗 马 法 学 家 盖 尤 斯 所 称 的 “ 律 上 拟 制 法
收 稿 日期 :0 9 0 —0 20 — 4 2
作 者简 介 : 泽义 (97 )男 , 张 18一 , 山东博 兴 人 , 要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 主
7 0
滨州学院学报
第 2 卷 5
土 地 上 设 置 的 他 物 权 日益 丰 富 ( 括 地 上 权 的 设 包 定 ) 土 地 和 土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分 割 的 现 象 日渐 普 遍 , , 这 种 不 承 认 建 筑 物 为 独 立 于 土 地 的 物 的观 点 , 大 极 地 阻 碍 了 土 地 的 利 用 和 建 筑 物 作 为 商 品 的 自 由 流
以 及 与 有 体 物 同 质 的 权 利 客 体 拒 之 物 权 法 保 护 的
范畴之外 , 然 违背 了物权 法 的立 法宗 旨。同时对 显
持 这 种 观 念 的 学 者 一 般 单 纯 地 从 形 式 判 断 将 一 物
集合 物成 立物权 、 物 数权 以及 浮动担 保等 现象无 一 法进行 解释 。 一 “ 律 观念 上 的一 物论 ” 然 论证 而 法 虽
者 认 为 ,无 论 不 动 产 还 是 动 产 均 为 有 体 物 ” 《 国 “ (德 民法典 》 9 第 0条 ) 看 不 见 、 不 着 的权 利 当 然 不 可 , 摸
能 成 为 一 物 。这 种 认 识 实 际 是 坚 守 了 罗 马 法 中 “ 有 体 物 ” 理 论 , 为 “ 体 存 在 于 自然 界 之 物 质 , 的 认 实 而
纯 粹 地 理 解 为 有 体 物 , 将 近 代 以 来 出 现 的 集 合 物 而 上 的 设 定 物 权 以及 高 层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等 特 定
现 象 作 为 一 物 一 权 原 则 的 例 外 情 况 进 行 解 释 。 二 是法 律观念 上 的一 物 论 : 此种 观 念 的学 者 认 为 , 持
传 统物权 法理论 在 一物 上有种 种不 同 的认识 , 归 纳 起 来 , 界 主 要 有 以 下 两 种 分 歧 : 是 物 理 观 学 一 念 上 的一 物 论 : 客 观 的 一 物 论 , 这 种 观 念 的 学 即 持
笔者认 为 , 以上 两 种 观 点 都 有 不 妥 之 处 。 “ 物 理 或 客 观 一 物 论 ” 张 , 权 的 客 体 也 即 是 物 应 限 主 物 于 特 定 而 独 立 的 一 物 , 合 物 上 不 得 设 立 物 权 。 这 集
为 人 之 五 官 所 可 觉 及 者 也 。 如 土 地 、 屋 等 ” ] 房 [。
在 罗 马 法 时 代 甚 至 近 代 以 前 是 无 任 何 问 题 的 , 近 但
代 以来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 律 观 念 的 更 新 , 种 主 法 这
张将有 形物 的扩 展 物 , 知识 、 、 算 机 软 件 等 , 如 电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