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上)
关于物权制度中一物一权原则的思考
134经济与法JING JI YU FA【摘要】对于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不少的讨论,但在观点上既有共识也有分歧,至今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认识。
关于确认物权性质的原则应当如何概括,是物权绝对原则,还是一物一权原则抑或其他,目前尚有较大争议,较多学者所主张的依然是一物一权原则。
本文对一物一权原则谈谈个人的理解。
【关键词】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原则一、对“一物”和“一权”基本含义的解析具体到一物一权主义中的“一物”与“一权”应如何界定和理解,学者们的见解也存在着差异:关于“一物”的认识,可以概括出“客观一物论”与“观念一物论”两种不同观点。
恪守罗马法原有精神的客观一物论者认为,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的、独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一般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对于集合物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与设定财团抵押以及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土地的观念划分等现象,或者对“一物”进行特殊解释,或者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来认识。
更多的学者则持观念一物论,认为物权客体的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与其说是物理上的,莫不如说是社会的一般观念上的、交易上的、法律上的。
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固然为特定和独立之物,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即使不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但在交易上认为具有特定性独立性之物,法律即可加以确认,允许它成为物权的客体。
关于“一权”的意义,也有两种不同见解。
有的坚持罗马法之传统,认为一物上之“一权”,仅指一个所有权(可简称“一物一主论”);也有的解释说,在现代法中该“一权”并不仅限于所有权,也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亦即一物之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效力相抵触的物权(可简称“相斥物权不得并存论”)。
二、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中定位1、一物一权原则的坚持论与舍弃论关于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定位问题,学界一般持两种看法:一派主张“一物一权”原则不能放弃,应该规定于物权法中。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摘要: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个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物权,尤其是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共有是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相容的物权;只有“独为一体”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关键字:物;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一、一物一权主义概念的界定首先,在界定一物一权主义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界定物权法中的物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只有一款,即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现行法对物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依据法理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上的物是指那些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的自然力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不但包括有体物,而且包括电、热、声、射线等其他自然力。
简而言之,物就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一)一物的界定传统物权法理论在一物的界定上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一是物理观念上的一物论即客观的物论,持这种观念的学者认为,“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为有体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是客观上能为人所触知的有体物、独立物。
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的、独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物的一部分或物之成分亦是如此。
对于特殊情况则对一物进行特殊解释,或者将之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
这种观点实际遵循了罗马法中“有体物”抑或“客观一物”的理论,认为“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
如土地、房屋等”[1]。
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利于物权支配对象即物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上)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一物一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的冲突内容提要: 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
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
一物一权( Eine Sine Sache, ein Recht, one p roperty oneright)原则,是大陆法国家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特有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物一权原则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使该原则的内涵以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存在诸多挑战。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有诸多学者对此原则是否能够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提出质疑。
鉴于对该原则的内容、必要性等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其作出规定。
在《物权法》实施以后,是否有必要在学理上认可该原则,并运用该原则来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确解释《物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则,处理有关物权的纠纷,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本文拟对此谈几点意见。
一、一物一权能否成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等三项原则历来被认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学者对一物一权原则提出了质疑,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日益受到了挑战。
在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也有不少学者主张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由于对此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物权法》最终并未在立法上确认该原则。
有学者主张,在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中,舍弃传统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但在所有权制度中,一物一权主义还有其适用价值。
[1]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具有明确的内涵,仍不失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摘要】本文围绕着一物一权原则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这一原则的背景和重要性,然后对其进行了质疑,探讨了在现实情况下可能存在的问题。
随后对物权的性质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物权的本质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文章对物权绝对原则进行了探讨,讨论了物权在法律规范中的绝对性取舍。
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对比和分析,呼应了“一物一权”的核心理念并尝试对其进行重新审视与思考。
文章的结论部分将总结前文的讨论,提出作者的见解,并对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关键词】一物一权原则、质疑、物权性质、物权绝对原则、引言、背景、讨论、探讨、结论1. 引言1.1 引言物权制度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其中一物一权原则作为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确保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对一物一权原则的质疑声音不断,有人认为这一原则过于绝对,不够灵活,需要重新审视物权的性质与特点。
一物一权原则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在于保护物主的权利,并确保每个物体都有唯一的所有者。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对这一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物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人,这种情况下一物一权原则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关于物权性质的讨论也逐渐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有人认为物权应当是绝对的,即物主拥有对物体的绝对控制权,而有人则认为物权应当是相对的,受到法律、社会和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物权绝对原则的探讨也是当前物权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在探讨物权的绝对性时,需要充分考虑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平衡,以期实现社会公平和法治精神的最大化。
对一物一权原则的质疑与物权性质的讨论是物权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完善现行的物权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与法治的发展。
2. 正文2.1 一物一权原则的背景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每一物主体在法律上应当对应一个物权主体。
这一原则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法,是保护物权主体的一种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之探讨
权 主义 , 而一物之上可有多个所有权关系 , 则不利于物权 向社 会进 行 公 示 。
一
二 、 物一 权原则 在 物权 法 中的地位 一
一
物 一 权 是物 权 法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规 则 , 是 所 有 权 和 他 物 它
权赖 以建立 的理论基础 , 那么 , 一物一权主义在物权法 中的地 对 位当如何界定 , 传统 民法一直把它作为物权法 的一项 基木原 则 , 这一观点也为我 国许多学者所接 受。究竟 一物一权 丰义是不是 物权法 的基木原则 ,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 首先 , 我们需要 明确物权 法基本 原则 的含义 。所 谓物 权法 的基 本 原 则 是 指 贯 穿 于 物 权 法 始 终 , 整 个 物 权 法 中起 指 导 作 在 用的根木规则 。 一 物一 权就其效 力而 言 , 只能及 于所有权 及其 他 不 相 容 的他 物 权 , 不 能 及 于 物 权 的全 部 。 各 国 物 权 立 法 均 而
一
区分建筑物将不 动产整体划 分为若 干部分 , 这种 情形 与一 物 一 权 原 则 是 否 相 容 , 起 了争 论 。持 否 定 论 的学 者 认 为 , 寓 引 公 性住宅 至少存在 三重所 有权 : ~是全 体住户 对于住 宅 的按 份共 有权 ; 是单 独的住户对于住房所具有的专有权 ; 二 三是部分住 户 对于部分建筑物拥有 的专有权 , 如部 分住户 对共有 天线或者 其 他设施 的专有权 。由此 看来 , 一物一 物权 的原 则就彻 底地过 时 了。还有学者认 为 , 区分建筑 物在法 律上否认 了建筑 物作 为 ・ 个不动产存在 , 在事实上不能将 区分所有部分在结构上分割 , 因 此 , 与 一物 一权 原则 是 不 相 容 的 , 其 为一 物 一 权 原 则 的例 外 。
浅谈一物一权原则
浅谈一物一权原则对于一物一权原则,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观点。
观点之一,物权客体特定论。
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一物权的客体需为完整的一物,而不能是物之一部分。
或者将之表述为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不能存在与数个物体之上。
因此也有人将这种观点称之为一权一物;观点之二,物权效力排他论。
该观点的持有者认为,一物一权是物权的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的体现。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另一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的效力;观点之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之综合论即将以上两者兼顾。
在这三种观点中,我个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一物一权原则强调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
那么接下来就来阐述一下一物一权原则。
一什么是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原则强调物权的排他性,即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成立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两个以上内容、效力相同的他物权。
具体表现为:㈠一物不容二主。
在同一标的物上,法律既已确认某一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再设立他人所有权的可能。
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内容相抵触的他物权。
当然,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则不在此限。
㈢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次序的先后确定。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仅在于排除设立与已存在的物权内容相同的另一物权。
如物权内容不同,相互之间不发生抵触,法律上则允许其设立。
例如,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可依出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又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使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二为什么要设立一物一权原则在了解了一物一权原则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为什么要设立这一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
㈠保证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客观上要求排除他人对其物的同一支配,否则权利人的支配地位会受到影响,甚至失去支配权。
如果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而各个物权人支配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冲突,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每一件物品都有对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它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个人财产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是对物品和权利的明确界定。
在法律上,每一件物品都有其独立的存在和价值,而每一个权利也都有其独立的存在和价值。
这种明确的界定使得个人和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支配和使用自己的财产,而不受到任何不合法的干扰和侵犯。
在现代社会中,一物一权原则具有广泛的应用和实践价值。
首先,它是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的基本保障。
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和组织的财产往往是其最重要的资源,一旦其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将会对其自由和尊严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一物一权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一物一权原则也是保障自由竞争和市场公平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经济主体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参与市场竞争,而一物一权原则的明确界定,可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只有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个人和组织才能够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一物一权原则还是保障法律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法律上,每一个物品都有其独立的权利,而每一个权利也都有其独立的存在和价值。
这种明确的界定,可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公正,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依据自己的权利,获得公正的法律保护和司法支持。
总之,一物一权原则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实施和应用,可以保障个人财产权利和自由,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透明,推动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保障法律和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我们应该加强对一物一权原则的认识和理解,积极推动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应用,为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一物一权新论
一物一权新论
伴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演变,人们开始关注形式多样的权利及其背后的价值秩序,因此而出现了一物一权新论。
这一理论由《三权新论》演变而来,指出物品具有属性、可交易化的特性和权利,其中权利指的是用户的使用权和控制权。
一物一权新论的重要思想是认为,物品的权利应当按照它的特性,而非按照有形的结构来定义和加以保护。
换句话说,物品的权利应该属于它的最终拥有者,而不是拥有物品的组织或个人。
例如,尽管电影是拍摄者所有,但其观众拥有对电影的使用权,而不是拥有电影本身。
一物一权新论进一步指出,权利在物品和拥有者之间应当经过许可以进行分配,且权利在其他权利当事人之间应当经过共享以加以尊重,以确保其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例如,虽然拥有者有权将知识产权专利经营许可给他人,但这种许可必须经过授权方的同意,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持续发展。
一物一权新论还提出,物品的权利不仅受有形结构的影响,也应受到社会的影响。
例如,汽车作为集合体存在,其价值体现在它自身的一般价值以及它在社会中的特殊价值,如减少城市拥堵、提高行政效率等。
此外,一物一权新论探讨了物品和信息之间的联系,以及如何将其融入财产权利体系。
同时,它还提出了物品的权利如何在社会中的价值体系中得到认可和加以保护的问题。
从以上可以看出,一物一权新论提出了一种新的权利形式,该理
论鼓励使用者对物品负责,有效地分配和保护其权利,以确保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这一理论为物品权利制定了一套新的法规,有助于物品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合理的认可和保护。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每个物品都有相应的权利归属。
这个原则在法律上被称为所有权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所有权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土地、房屋、汽车、知识产权等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一个人对一件物品拥有的完全支配权。
这个人可以决定这件物品的使用、转让、销毁等等。
所有权是一种权利,它是对物品的支配权,而不是对物品本身的支配权。
所有权的特点所有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绝对性:所有权人对物品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可以决定物品的使用、转让、销毁等等。
2. 相对性:所有权人的权利只与其他人的权利相对,如果没有其他人的权利存在,所有权人的权利就没有意义。
3. 不可分割性:所有权不能被分割,只有全部转让才能转移所有权。
4. 永久性:所有权是永久的,除非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否则不会被剥夺。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每个物品都有相应的权利归属。
这个原则的背后是一个简单的道理: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自己的物品,并对这些物品拥有绝对的支配权。
这个原则在法律上被称为所有权原则,它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
一物一权原则的应用一物一权原则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例子:1. 土地和房屋:在大多数国家,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或公司。
所有权人可以决定土地和房屋的使用、转让、销毁等等。
2. 汽车:汽车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个人或公司。
所有权人可以决定汽车的使用、转让、销毁等等。
3.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等。
这些权利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个人或公司。
所有权人可以决定这些权利的使用、转让、销毁等等。
一物一权原则的局限性一物一权原则虽然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但它也有一些局限性。
以下是一些例子:1. 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可能比个人所有权更重要。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征用私人土地和房屋来满足公共需要。
一物一权
论一物一权原则王效贤【学科分类】物权【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意义与内容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按照大陆法学者的一般观点,一物一权主义具有3项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即一个所有权客体应为一个物。
(2)一物之部分不得成立所有权。
(3)独立物之总体上,不得成立特别的独立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物权的客体须独立特定这是指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独立物、特定物之上。
所谓独立物是指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例如一幢房屋、一台机器。
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只有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对之进行独立的支配,也才能用公示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所谓特定物是指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所确定的物。
物权之客体必须为特定物,未具体特定之物,例如仅定有种类及数量之物,虽可为债权之标的,订立债权契约,但不能以之作为物权之标的,学者称此为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
特定物既包括物理性质上独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物权的客体不特定化,物权人就难以对其进行直接支配。
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应当以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及法律观念加以确定,只要从法律角度看,在交易中可以被认为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如,土地从物理属性上绵延无垠,在形式上本非独立之物,但通过人为的方式予以划分,可以确定一定的范围,并得依有关土地法令按宗登记,赋予地号来加以确定。
所以物的概念,应由其与人们生活的关系上寻求,而不能仅就形式方面观察。
(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并存数个互不相容的物权这是有关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或不相容的他物权。
在罗马法中就已经确认了“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in solidum dominium esse non potest)的规则。
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含义
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含义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
所有权和非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划分应当按照事物的实际情
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每一件物品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
具体含义如下:
1. 物权的独立性:每一件物品都有独立的所有权,不会存
在多个所有权主体同时对一件物品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2. 所有权的稳定性:一旦确定了物品的所有权,就应当保
障该所有权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或剥夺。
3. 所有权的平等性: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非国有资产,都
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没有特殊的特权或歧视。
4. 所有权的法定性:所有权的确立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是保障所有权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5. 所有权的保护: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各种所有
权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之,一物一权原则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的所有权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平等性,确保每一件物品只
有一个所有权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
一物一权新论
一物一权新论关键词: 一物一权;一权一物;物之部分;集合物内容提要: 一物一权原则是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是指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之客体仅以一物为限。
其含义可以概括为“一物一权、一权一物”。
一物一权有利于明确物权支配客体之范围,保障交易安全,这是其正当化的依据。
近代以来,一物一权的新发展表现为其在物之部分与集合物上的应用,这种应用符合社会现实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对此应予重视。
引言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其以对物之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为内容,故而,“物”权之客体以物为限,至于权利物权则为例外。
以物为客体之物权,物必须特定方能支配。
德国学者称此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spezialit? tsprinzip ),即“一个物权的客体(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不能存在于两个物之上,又称为一物一权原则。
”[1]对此,日本、台湾、我国大陆更多的使用一物一权主义,或一物一权原则之称谓。
我国《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尽管如此,一物一权原则仍应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一物一权有利于明确物权支配客体之范围,保障交易安全,这是其正当化的依据。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代以来,一物一权原则有所发展,这突出表现在该原则在物之部分与集合物上的应用,这种应用符合社会现实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对此应予重视。
一、一物一权的内涵依通说,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之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
[2]这是通常理解的一物一权主义,其含义可以概括为“一物一权、一权一物”,只是这里的“权”指的是所有权,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表述更倾向于“一权一物”的内容。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分别就“一物一权”和“一权一物”的内容做初步展开:(一)“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物权是排他性支配权,故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内容相互排斥的权利,所有权尤其明显。
例如,在同一栋房屋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在同一宗土地上不能成立两个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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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内容提要: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集合物"得成为一项交易的标的,但不能也无必要成立单独的所有权。
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扭曲了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必然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关键词:一物一权双重所有权在支撑古老的物权法理论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中,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最为巩固,引起争论的只是公示效力的区别(对抗效力、成立效力抑或二者的折衷),但此原则本身的价值,却是无可置疑。
而物权法定原则,则屡遭非议,几乎成为物权法之保守性的代名词。
至于一物一权原则,虽不至于落得如前者的下场,但对其予以改革的呼声,仍甚嚣尘上,而所谓"双重所有权"的理论,则是"改革"派中最极端的主张。
在我国,此种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权而发生的理论,甚至成为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时明时暗、反复纠缠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物一权原则究竟应否成为现代物权法改革的对象?双重所有权理论究竟能不能代表物权法的进步?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就教于学界同行。
一、一物一权主义及其发展物权所要确定的,并非任何人与任何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特定的人与特定的物之间的归属关系。
而由于物权的标的须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便生出一物一权主义。
(一)"一物一权"的含义及其理由对于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主义(Eine Sine Sache,ein Recht),学说上存有两种不同解释:一种为多数日本及台湾学者的解释,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
论一物一权原则
论一物一权原则贾军;李阳【摘要】一物一权在实践中受到了"多物一权"、"一物多权"、按份共有制度的强烈冲击,本文试图通过对一物一权内涵的解析以及思考一物一权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提供解决冲突的方法,在理顺该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对该原则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使其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能够全面有效地指导人们的行为.%"One property and one right" in practice has been impacted by "multi-property and one right", and "one thing and multi-rights".This thesis attempts to make a connotation analysis on the "one property and one right" and offer applicable solutions to the conflict.On the basis of rationalization,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principles,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and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it is to make a reasonable explanation so that in the actual application of law it can fully and effectively guide people's behavior.【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3页(P75-77)【关键词】一物一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作者】贾军;李阳【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50;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法学研究所有权观念是在古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萌发的,一物上不能设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种理念成为当时物权制度的核心。
论述一物一权原则
论述一物一权原则说起“一物一权原则”,你可能会想,啥意思?是不是一种高大上的法律术语?听起来挺复杂,做起来就简单得多。
简单来说呢,就是说每一件物品、每一块财产背后都有一个明确的所有权,别说是别人有权利,它得是有主的。
好比说你家的那台电视,它只能是你的,不能突然说不定哪天就变成了别人家的。
反正呢,一物一权就是每个物品都得有一个固定的主人,所有权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就像是你手里拿着的那部手机,除了你,谁也不能随便拿走。
有了这个原则,生活中的许多纷争就能少了很多。
你看看,有时候我们在市场上买东西,总有人觉得“便宜没好货”,或者“没点本事就当不住东西”。
其实这种不信任的根源就在于“物主不明”,一件东西如果没人能证明是属于谁的,大家都心里没底,生怕自己买到个二手货。
这个“一物一权原则”正是为了解决这种问题而存在的。
你看啊,法律上说得明明白白:这块地是你的,那块地是我的。
它让你不再害怕别人冒充你的身份,也不会担心别人偷偷把你的东西拿走。
不过,说到一物一权,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不就是最基本的常识吗?谁家没有自己的“金库”,谁家的东西不是自己的?但你知道吗,在法律的世界里,很多事看似简单,做起来却很复杂。
比如说,一块土地,几百年前谁家所有,几百年后又是谁家所有,搞不好都能引发一场大官司。
你说这要没有一物一权原则,大家都得争,争得头破血流。
咱们都知道,土地和房子什么的,在中国就更容易引发争议了。
你看,谁都知道“住在别人的屋檐下”心里不踏实,但一旦这屋子成了你的,那种踏实感可真的是无与伦比。
再说了,“一物一权”不仅仅是为了让大家住得安心,还为了让经济运转更加高效。
你说,一块地既然是你的,那你可以合法地把它拿去贷款、拿去卖,甚至做一些开发。
这个时候,你的权利就像是你的一张通行证,能帮你在商业世界中走得更远。
没有这种明确的归属,谁敢把自己的资产拿去做交易?光想着对方会不会有“骗术”,心里有了疑虑,根本不敢动。
更有意思的是,这个原则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也是有帮助的。
物权法原则的从头审视
物权法原则的从头审视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大体原则,组成物权法的大体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大体原则之下展开。
但是近期以来围绕物权法大体原则开展的讨论有如火如荼之势,而火势苗头又似乎以淡化甚或否定此三项大体原则为猛,并直接涉及到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是不是需要规定和如何规定物权法大体原则的问题,以故,对物权法三项大体原则的进一步的理论探讨似有必要。
关于一物一权原则一、概念的探讨一物一权原则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一物一权究竟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仍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这个问题似乎已有定论,即指前者而非指后者,例如,有的学者超级明确地指出:“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此为一物一权主义。
”[1];或曰:“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
”[2]但其实不然,有的学者以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和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3],或说,“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性质上彼此排斥的定限物权。
”[4]由是观之,一物一权原则中的“权”到底为何种权利亦即仅指所有权仍是指所有物权尚存较大的争议。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是既符合财产的私有属性又符合法律的逻辑安排的,因为所有权的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确立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定纷止争,若允一物之上存在两个彼此独立的所有权,这比没有肯定一物的所有权还易引发人们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无益于物的利用。
这就是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的“所有权遍及全数,不得属于二人”的规则。
至于共有,则是二人以上对一物一路地或按份地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别离独立地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与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可是一物之上存在两个甚或两个以上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情形则是在不违背财产的私有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之上设定或以利用为目的的用益物权或以担保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则正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和实现所有权价值的途径,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他物权是普遍的情形,所以一物一权的“权”并非包括他物权,而应当仅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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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上)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一物一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的冲突内容提要: 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
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
一物一权( Eine Sine Sache, ein Recht, one p roperty oneright)原则,是大陆法国家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特有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物一权原则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使该原则的内涵以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存在诸多挑战。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有诸多学者对此原则是否能够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提出质疑。
鉴于对该原则的内容、必要性等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其作出规定。
在《物权法》实施以后,是否有必要在学理上认可该原则,并运用该原则来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确解释《物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则,处理有关物权的纠纷,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本文拟对此谈几点意见。
一、一物一权能否成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等三项原则历来被认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学者对一物一权原则提出了质疑,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日益受到了挑战。
在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也有不少学者主张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由于对此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物权法》最终并未在立法上确认该原则。
有学者主张,在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中,舍弃传统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但在所有权制度中,一物一权主义还有其适用价值。
[1]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具有明确的内涵,仍不失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是否为物权法上的一项原则,这首先涉及到对该原则的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
因为任何一项原则即使难以在法律上准确定义,仍然可以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必要的界定。
有关一物一权原则内涵,学界存在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客体特定说、物权效力排他说、物权归属说、客体特定和物权不相容性说等观点。
我们认为,“客体特定说”的范围过于狭窄,其未能完整表述出“一权”的涵义,而“物权效力说”和“物权归属说”虽然都揭示了一物一权的功能,但是,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仍然没有全面概括其内容。
因此,我们主张,一物一权的内涵应当采“客体特定和物权不相容性说”。
因为一物一权原则不仅指物权客体特定,而且包括一个物上不能存在多个互不相容的物权。
也就是说一物一权包括两个方面: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也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其他物权;从物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的,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2] 一物一权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共和国晚期,所有权( dominium)这一财产权形态就已经出现,从此前受限制的家父权转化为所有权, 意味着财产权人取得了完全控制权。
[3]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所有权的弹力性( Elastizitaet)或归一力(Consliditaet) 。
“一切其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并且可以说它们体现所有权,一切其他物权,至少在其产生时,均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它们是对他人物品的权利( iusin realiena) 。
” [4]在这个时期,一物一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所有权的唯一性,罗马法已经确认了“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 in solidum dominium esse non potest) ”的规则。
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即使是一种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
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
[5]一物一权原则要求明确界定权利的客体,与此相适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单个的客体,而不能是集合物。
[6]虽然罗马法实行一物一权原则,但在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项过双重所有现象,这种双重所有可以看作是一物一权的例外。
[7]一物一权原则的产生,主要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罗马法上物的概念决定的。
它主要适用于以有体物为中心的社会,物的形态也比较单一,且主要采用单独利用的方式。
[8]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日益发达,这也对交易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一个表现就在于,出卖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对出卖物提出权利请求,这就要求所有权不仅在内容上是完整的,而且要求其客体具有物质上的统一性。
[9]另一方面,一物一权原则与罗马法上物的概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罗马法并没有对有体物( res corporales)和无体物( res incorporales)作出区分,“物”主要是指有体物,无体物的所有权也被视为有体物。
[10]因此,所有权的客体都被界定为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也为一个物。
一物一权作为一项原则,近几十年来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现代经济生活、技术手段的进步密切相关。
随着物的形态的日益丰富,利用资源的物权类型的大量增加,所有权权能分离越来越复杂,以及集合财产形态大量出现,这些都对传统的一物一权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则形成冲击和挑战。
据此,很多学者都提出,一物一权原则是否还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在现代物权法中已经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其是否作为基本原则提出异议,这主要是因为一物一权原则在近几十年受到上述现象带来的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一物一权原则中物的概念的发展如前所述,传统上的一物一权原则指的是有体物、单一物和特定物,一物一权本来的含义就是要排斥集合物作为物权的客体。
在德国法上, 该原则往往被表述为“物权客体特定”。
[11]川岛武宜指出,所有权客体的有体性,决定了一物一权原则,“作为商品的所有权以对客体交换价值的独占的、排他的支配为内容,所以必然要求其客体的范围是客观的、明确的,并且通常是唯一的”。
[12]物的所有权不能设立在某个企业之上,因此,传统上,集合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13]我认为,物权的有体性对一物一权的存在具有决定作用,但一物一权规则的采用也与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而现代社会中物的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一些新的财产都有可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比如电磁波谱、排污权、收费权等都是一些重要的财产,甚至网络的虚拟财产、航道、特许权等也可以成为财产。
1993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8条规定:“鉴于经调查发现,‘贫困会使现有的任何荒漠化趋势更为加剧’,导致生物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样性的减少或丧失,因此必须严肃考虑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 (j)条,在利用或应用关于上述生态系统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发明和方式方面公平分享所带来收益的问题。
”因此,有关生态系统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发明和方式,也成为一种新的财产,并引起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尽管传统物权法不调整空间关系,但在现代社会,人口激增、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的日益加快,导致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决定了人类对土地的利用逐步从平面转向立体,空间的利用与开发也就越来越重要。
因此,地上和地下空间也成为重要的财产,出现了空间权、空间役权等制度。
许多学者认为,空间权不仅对一物一权中物的概念提出了挑战,而且将否定土地所有权“物”与“权”的对应,产生一物数权,与一物一权主义格格不入。
[14]此外,随着对不动产利用效率的提高,在一物之上产生了多种物权。
比如说一块土地之上,既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可按期限分割。
例如,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二十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二十年之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还可能存在地上、地下的空间利用权、地役权、水资源使用权等。
由于在同一物之上,某一物权是否具有优先于其他物权的效力,便形成了数个物权相互冲突的现象,并对于一物一权原则形成挑战。
(二)所有权有期限的分割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所有权有期限的分割,是指将某项财产(如一栋大厦或者某个建筑物内的某套房间)按照期限出售所有权,此种所有权也被称为有期产权( tempo compartido) ,在英美法中称为时间分割( time sharing) 。
[15]此种制度通常是与旅游、度假、休闲联系在一起的。
特别是在旅游圈中出现的轮换度假体制,使有期产权人可以轮换不同的地方,享用相应期限的不动产及设施的使用权。
[16]例如,某人希望夏天在某个海滨城市度假,需要在整个夏天使用某个别墅,这样,他就可以购买该别墅7月至9月的所有权,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有期限的所有权。
在该期限内,他享有对其产权的绝对支配权,任何人占用其财产,他都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请求排除侵害。
只不过,时间要对权利的享用起到限制作用,每个权利人只是在既定的时间内享有独占的支配权。
此种所有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因资源的相对稀缺而需要对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的产物。
它并不是从支配的客体范围出发,而是从支配的时间角度来观察所有权。
尽管有许多学者认为这种有期产权起源于旅店的租赁,但是实际上它与租赁是不同的。
因为承租人要支付租金,而且对租赁财产的使用是有限制的。
但是在有期产权情形,买受人支付的是对价。
购房人在购买了此类产权之后,可作为业主享有在此期限内的各项权能,大陆法系有些国家(如葡萄牙)也颁布了有关的法律,确认了此项制度。
[17]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传统民法将建筑物视为一个单独的物,是一个单独物权的客体,多个主体只能对其形成按份共有。
但随着现代城市中土地与人口的矛盾,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逐步承认单独的商品房可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传统上一栋建筑物是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但在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之下,基于纵向和横向分割形成具有使用上和观念上独立的部分,每个部分都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甚至地下车库的每一个车位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据此,有学者提出:“一物一权主义以‘一物’的确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