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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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票据池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我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的票据集合管理服务。集团公司为统一管理和集约化使用商业票据,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存放于我行,实现集团票据信息的统一管理,或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质押于我行,形成集团共享的担保额度,用于总部或成员单位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
第三条加入票据池管理和使用的票据必须是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票据池业务纳入现金管理服务围。
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票据池服务时,应取得其现金管理业务主办行资格。
第二章票据池的构成
第五条票据池票据分为入池代保管票据和入池质押票据。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入池质押的票据应该为风险程度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是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均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票据托收及新开等业务。
集团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为票据池主账户。一个票据池只能开立一个主账户。
第七条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须在我行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
集团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可选择单一模式或多重模式。单一模式是指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代表集团公司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多重模式是指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票据池担保额度是票据池质押额度与票据池保证金的总和。
票据池质押额度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质押于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价值乘以质押率所得的额度。银行承兑汇票的价值由押品评估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评估认定。质押率由信贷审批人员按照我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审慎确定。
票据池保证金是集团公司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
集团公司以票据池为担保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成功时,扣减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新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恢复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当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不足以担保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时,集团公司应追加入池质押票据或保证金。
第九条集团总部应核定各成员单位对票据池担保额度的使用限额。
限额控制分为余额和累计额两种方式。余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在核定可用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当该票据到期兑付后自动恢复占用的额度。累计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年度累计使用票据池担保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累计额度。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票据池业务管理制度、研究产品创新,制定票据池业务营销策略,组织指导业务营销推广和服务方案设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公司业务一部等市场部门负责票据池业务营销推广及需求反馈。
第十二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票据池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总行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票据池押品价值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票据池业务主机参数管理,指导分行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协助总行结算与现金管
理部开展票据池业务电子银行渠道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职责分工比照总行执行。
第十七条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所在的分行为承办行,负责票据池业务的营销管理、业务洽谈以及票据池协议的管理维护、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票据池业务的成员单位其账户所在分行为协办行,负责协助承办行做好营销服务、票据池协议维护等工作以及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
第四章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业务开办条件
(一)申请使用票据入池代保管业务的客户条件
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二)申请使用票据入池质押及新开业务的客户条件
1、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2、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满足我行商业汇票质押及承兑业务开办条件。
3、业务开办后,集团客户承诺以我行作为其票据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或竞争类客户按管理权限报送上级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各行为集团公司客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与集团总部签订《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附件四)。
(一)跨一级(直属)分行区域的票据池业务协议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与客户签署。
一级(直属)分行区域的票据池业务协议按管辖围由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与客户签署,同时报上一级管辖行备案。
(二)《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的标准参考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协议签署权限,由相应行级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查。修改后的协议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票据池业务的定义、种类及相关概念;
2、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条件及流程;
3、集团客户总部(或主办成员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票据及担保业务关系;
4、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票据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5、票据入池、票据出池、票据新开、票据托收等业务处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票据池业务的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