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著作权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共同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共同侵权责任作者:韩济勋崔圣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2期内容提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不仅涉及到被侵权人保护和救济以及互联网相关高端技术的发展,还涉及到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
因此,该怎样协调好被侵权人保护和互联网发展的问题是关键。
为此,本文以韩国和中国为中心,比较和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问题上的责任。
崔圣熙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韩济勋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目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部分发生在网络上。
同时,虚拟空间里的违法行为由于其匿名性、快速传播性、超越时空性、易操作性等特征,不容易锁定侵权人,所以在短时间内可以迅速广泛地发生从而扩大其危害程度。
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但是由于其提供了侵犯著作权的媒介,并且是唯一可以防范其侵权行为的主体,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多的责任和义务,则可能会导致互联网产业的萎缩。
换句话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不仅涉及到被侵权人保护和救济以及互联网相关高端技术的发展,还涉及到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
因此,该怎样协调好被侵权人保护和互联网发展的问题是关键。
为此,本文以韩国和中国为中心,比较和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问题上的责任。
一、中国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界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2款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到著作权,并通过《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授权制定单独的行政规定。
由此,国务院于2006年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并且,人民法院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010年制定《侵权责任法》后,为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应该考虑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目前,网络运营商的业务范围覆盖了内容提供和服务提供等所有领域,下面了解一下承担间接责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责任。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一)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一)摘要:韩国政府为了支持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极大地帮助本国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
文章通过对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设立专项援助基金等建议;此外,学术界应该加强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最近几年,我国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屡屡遭侵权,尤其是像“五粮液”、“海信”等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何在海外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几年,随着海外对韩国企业技术实力与产品认知度不断提升,侵害韩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与日俱增,韩国政府和民间团体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本国企业维权。
本文通过对韩国维权措施的分析,探寻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茅于轼曾经说过:“从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并不是天赋的,它不过是各国政府给与的特权”(奉灵芝,2007)。
即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各国通过法律手段赋予知识的创造者,也就是权利人一定的独占特权。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利用。
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承认和保护发明人及其创造的道德权益,防止他人滥用其智力成果,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
其次,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者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继续研究开发,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王晓青,2005)。
再次,从理论上可以通过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说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必然要求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决定了国外可能存在企业的竞争者,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外企业就会仿制该企业的产品,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与之展开竞争,使其丧失原来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有的市场。
因此,作为创新者必然要求外国企业尊重它的自有知识产权。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韩国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中韩双方对于知识产权之作为
韩国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中韩双方对于知识产权之作为作者:暂无来源:《华东科技》 2015年第10期近些年,韩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上演“群雄逐鹿”般的态势,其背后多多少少透露出了企业在加强自我知识产权研发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
文卫北在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任何一家企业想要在市场上角逐高下都离不开其技术力量的支撑,然而技术力量的存在又是基于知识产权与其管理为前提,所以任何一家企业在保护自我知识产权及其管理方面应刻不容缓。
这为其今后的研发以及产业化的进程中提供了一系列的可操控性、易实施性的保障性方法。
近些年,韩国企业,特别是以三星为首的大型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上演“ 群雄逐鹿”般的态势,其背后多多少少透露出了企业在加强自我知识产权研发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
韩国:积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化从一衣带水的邻国,韩国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二战后的韩国不管是从经济还是科技方面,都曾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小国,国土仅9.9万平方公里,且耕地缺乏,仅占国土面积的1/5,人均耕地0 .78亩,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
但是为什么如今的韩国已经跻身全球发达国家之列?这还得源于韩国政府确立的“科技立国”战略,在科技发展方面所投入的成本与支持使其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具体可从以下看出:据悉,韩国较为完整的近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
19 5 7年,韩国政府初次制定并颁布了《版权法》,其主要内容来源于日本《版权法》,并于1986年全面修订。
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3种产业财产权法律,分别为《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
19 63 年3月5日,随着《特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韩重新修订了《商标法》,并于1973年全文修订。
1977年韩特许院改设为特许厅,隶属产业资源部管辖。
随后,为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韩国于1979年3月1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0年5月4日加入巴黎条约,198 4年8月10日加入国际专利合作条约,1988年3月加入布达佩斯条约,19 95 年1月1日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定,2002年12月1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从某些方面来说,韩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稳步前进、愈发强大,是离不开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其核心是:将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成为对新技术的创造、产权化、商业化具有促进功能的系统化社会基础结构,强化韩国的知识创造力和知识产权竞争力;同时,为全面应对经济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新问题,积极参与全球新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为韩国企业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与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保护_兼评我国_著作权法_第4条第1款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的宪法基础”,批号为07CFX037的部分成果。
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保护———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李雨峰/文【摘要】我国对境外作品实行行政审批制度。
这一制度不应影响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在中国的保护水平。
在有关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纠纷中,法院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进路。
如果以境外作品未经审批为由而降低其保护水平,既误读了行政审批制度的初衷,也混淆了著作权法与出版法的界限。
【关键词】境外作品行政审批著作权保护法禁作品我国对境外作品进入大陆市场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没有经过职能部门批准的作品(主要包括影视、书籍等作品)不得在中国大陆发行。
如果有关机构擅自发行,其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作品复制件也会被没收。
这一做法的前提是涉案作品被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因为所谓的“没收”显然指的是没收作品的有形载体。
然而,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对这一制度提出了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无需载体,就可以穿越国界进行传播。
如此,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功能丧失殆尽。
这种情况下,如果境外的作品擅自被中国的网络服务商在中国发行,除了主管机关对这些网络商给予行政处罚之外,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人能否受到保护与此相关,这些未经行政批准的境外作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禁作品)?一、法院的三种进路近几年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起了一系列的维权行动。
在这些维权活动中,中凯公司是韩国一些影视作品(如电影《生死拳》、电视剧《宫S 》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被许可人,其有权处理本地区之内的盗版行为。
这些作品在进入1.有关判决请参见(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9号(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0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2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9号;(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9号;(2008)昆知民初字第10号;等等。
韩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韩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启示内容摘要: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却成功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本国的科技水平,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成为发展中国家学习的典范。
特别是,结合本国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侧重点,使之与国家产业政策、经济体制以及企业的需求相匹配,实现促进本国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战略目标;通过全面加强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了产业国际竞争力,最终实现了本国技术跨越式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韩国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一)知识产权形成时期(1976年前)韩国最早的成文知识产权法出现在1908年,包括《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
尽管这些法律名义上是保护韩国的知识产权,但实际上却是日本、美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而设计实施的。
1910年日本侵占韩国,该法律随被禁止,日本知识产权法被引入韩国,直到二战结束。
1946年,韩国再次颁布了新的《专利法》,这次颁布的专利法效仿了美国专利法,接受了发明优先原则,规定了所谓的植物专利及物质专利。
该法律前后使用了17年的时间,实际上是韩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岛内经济受到重创,因此这部法律并没有对韩国的技术和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效果。
1949年实施了《商标法》。
当时,韩国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成立专利局负责所有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和商标有关的事务。
但实际上,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韩国产业经济刚刚起步,其经济主要依赖于初级产品的出口和国外经济援助,政府对技术发展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发挥很大的作用。
从60年代以后,为了适应国内经济结构的快速变化和技术发展状况,满足国际新形势的要求,1961年以后韩国知识产权法律一共修订了十多次,不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扩大保护范围。
为支持“构筑技术发展基础”的国家技术政策,保护技术成果,1961年韩国实施《外观设计法》和《新专利法》,原有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被分为4部更加专门化、具体化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工业设计法》和《商标法》。
04_他山之石_
19检察风云海外播客版权相关法律法规文/仝中燕纵观全球,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内容传播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视频侵权模式也在迅速地变化,音乐作品被“剽窃”、表演被“模仿”,他人著作权、肖像权被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遭侵害……侵权形式、手段逐渐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
随着播客吸引力不断增长,版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面对播客侵权纠纷,各国政府是如何应对的?欧盟:修改版权法,大力保护原创内容2016年9月,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修改版权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
2019年3月26日,欧洲议会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该法案第11条“链接税”规定,新闻出版商享有其出版物的互联网复制权和传播权,并允许出版商在出版物文字等内容被使用时向平台收取费用。
第14条规定,当视觉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届满时,因该作品复制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素材不受版权或相关权利的限制。
第15条赋予新闻出版商新的邻接权,要求在线平台为使用新闻出版物(包括其中的片段)的行为而向新闻出版商付费,但排除了对私人或非商业使用、超链接、非常简短的摘录(包括个别字词)等情形。
法案第17条“过滤器”原则要求互联网平台鉴别用户上传的信息,积极发现并删除侵权的内容。
如果互联网平台没能阻止侵权,就要对侵权行为负责。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视听内容,如音乐、视频等播客分享平台。
在荷兰发生的某公司侵权一案,被告公司的播客网站不但设置专门搜索MP3歌曲的搜索引擎,而且还对指向大量其他网站的MP3歌曲的链接进行了编辑和分类。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绝大多数的用户访问被告网PROSECUTORIAL VIEW2022年第16期播客吸引力不断增长站是为了搜索未经许可传播的MP3歌曲,而该公司对这一事实心知肚明,也知道其搜索引擎系统一贯被用户用于获取未经许可传播的MP3歌曲。
与此同时,该公司从用户的访问流量中获得了广告收益。
法院据此认为:该公司在商业上的经营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未经许可传播的MP3歌曲,而此公司却无视版权人的利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定被告必须停止这种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缩写
知识产权法缩写
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的总称。
其缩写可以是IPR,也可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
名称而不同。
下面列举了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的常见
缩写:
1.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IPR)
2.美国知识产权法:美国知识产权法(USPTO)
3.欧盟知识产权法:欧盟知识产权法(EUIPO)
4.加拿大知识产权法:加拿大知识产权法(CIPO)
5.日本知识产权法:日本特许厅专利法(JPO)
6.英国知识产权法:英国知识产权法(IPO)
7.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IPAustralia)
8.德国知识产权法:德国专利局(DPMA)
9.法国知识产权法:法国知识产权局(INPI)
10.韩国知识产权法: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缩写名称也可能会有一些变化。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组
织和条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公约》(WIPOConvention),其缩写也是常见的知识产权法相关的缩写。
韩国:179名教授学术造假被起诉
韩国:179名教授学术造假被起诉作者:李忠东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05期2015年12月14日,韩国京畿道议政府市地方检察厅以违反《著作权法》和妨碍工作罪名对来自韩国110所高校的179名教授提起诉讼。
他们采用以“新皮装旧书”方式完全抄袭他人著作,在韩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
其中74名教授被正式起诉,另外105名教授以简易程序被起诉。
同时遭起诉的还有来自四家出版社的五名责任人,他们被控与涉案教授勾结出书。
(图/CFP)“新皮装旧书”这是韩国检方首次以涉嫌学术造假的罪名起诉如此众多的大学教授,要求法院判处涉案教授1000万韩元(大约合5.5万人民币元)罚金。
在韩国高校,曾被判处300万韩元(1.65万人民币元)以上罚金的教授不得续聘。
一旦罪名成立,这些涉嫌造假的教授将无法与所在高校续约,从而引发韩国史上最大规模的“教授下课潮”。
据韩国检方介绍,京畿道议政府市地方检察厅2015年8月接到大学教授涉嫌专著造假的举报后,用四个月的时间突击调查了全国110所高校,完成搜查工作,发现182名教授有“新皮装旧书”的舞弊行为。
其中三名教授正在海外深造,将免予被起诉。
74名教授因性质恶劣将移送法院正式进入公诉程序,他们有的将别人的专著野蛮地更换书皮成为“原作者”,并且出版发行两本以上上述专著;有的人是原作者,但利欲熏心,为了从中获取经济利益,默许“新皮装旧书”行为。
另外105名教授学者舞弊行为较轻,只“新皮装旧书”出版过一本专著。
法院将对他们采用简易诉讼程序,可能处以最高1000万韩元(大约合5.5万人民币元)的罚款。
有四家出版社的五名负责人难逃干系,查出他们与教授勾结违规出书,也将一并被起诉。
在182名教授中,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分别有44名和138名。
有九名教授身兼所在大学学科带头人,但其中六人在国内三所大学的“专著”中均被查出有造假行为。
有的大学专著造假更为严重,某个学科存在换皮抄袭行为的教授占到近三分之一。
韩国对网络游戏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目录
01 一、韩国知识产权法 律体系
二、韩国网络游戏软
02 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的特点
三、韩国网络游戏软
03 件知识产权法律实施 的成效
04 四、启示
05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 而,网络游戏的开发与运营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知识产权问题。在这篇文章中, 我们将重点探讨韩国对网络游戏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造成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技术方面,由于互 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追踪和打击;二是法律方面,尽管 各国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在网络游戏领域的立法仍相对滞后, 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为了解决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提出以下方案:
2、保护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韩国对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权等进行了全面保护。此外,对于网络游戏中的地图、角色、情节等元素, 只要符合独创性要求,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3、申请程序:韩国对于网络游戏软件的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有着规范的申请 程序和审核标准。申请人需要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经过专利局或商标局的审 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授权。
三、韩国网络游戏于网络游戏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较广,涵盖了游戏 开发、运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创新元素。在实践中,韩国对于网络游戏中 的各种原创元素都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2、申请情况:由于韩国对于网络游戏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大,加之游 戏产业的迅猛发展,使得相关申请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专利申请方面, 韩国政府对于游戏产业的支持力度较大,为游戏开发者提供了便捷的申请渠道 和优惠的政策。
人大法学院李教授赴韩国参加“探索著作权制度的新平衡点”国际研讨会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李教授赴韩国参加“探索著
作权制度的新平衡点”国际研讨会 受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邀请,李教授于12月5日—6日在韩国参加主题为“探索著作权制度的新平衡点”的国际研讨会,会议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韩中知识产权学会和圆光大学联合主办,分别在边山半岛和圆光大学法学院举行,与会者包括7位中国学者和30多名韩国官员与学者。
在12月4日的欢迎晚宴上,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庾炳汉委员长会见了中方学者,双方就中韩著作权法的最新发展进行了交流。
浅谈韩国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
浅谈韩国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作者:王小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摘要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的集中管理制度存在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可见其重要性。
本文主要是对韩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进行梳理,紧密结合韩国著作权法的法律条文对韩国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基础的阐述,为国内对韩国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的感兴趣的法律学习者们提供基础的信息。
关键词韩国著作权法信托管理代理业著作权经纪作者简介:王小丽,四川宜宾学院。
中图分类号:D931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6.010韩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著作权集中管理或集体管理的说法,目前学界统一称之为“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
所谓著作权的集中管理,是指为了权利人的利益而活动的团体,行使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
具体而言,是指权利人委托管理团体行使权利,监督作品的利用,并和希望利用作品的人交涉并给予许可,从而征收使用费并分配给权利人。
下面,笔者将对韩国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韩国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最初,在设置了著作权管理业有关规定的1987年韩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拟从事著作权代理、经纪、信托业务的人都应根据大总统令的规定得到文化宣传部长官的许可。
著作权代理经纪业从许可制转换为申告制是1994年《著作权法》的规定“拟从事著作权信托管理业务的人必须根据大总统令得到文化体育部长官的许可,但从事著作权代理经纪业务的人仅需根据大总统令的规定向文化体育部长官申告即可”。
而后,韩国著作权法又经历了数次修改,但都只是一些小细节上的修改,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著作权信托管理业的许可制和代理经纪业的申告制。
在2016年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增加了“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根据有关公共机关运营的法律,可以指定公共机关为著作权信托管理团体”的规定。
目前,在韩国,得到政府的许可的著作权信托管理团体共有12个,包括音乐领域的曲调协会、韩国音源制作者协会、韩国音乐表演者协会、语文著作物领域的韩国文艺学术著作权协会,韩国放送作家协会,韩国电影剧本作家协会,韩国复印传送权协会,电影领域韩国电影制作者协会,韩国影像产业协会,广播领域的韩国广播表演者协会,新闻作品领域的韩国媒体财团,公共文化信息领域的韩国文化振兴院等。
中韩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题目:中韩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现状首先,应当肯定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著作权制度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也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
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
这为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治的广阔背景,鼓励中国内外著作权文化交流的深入。
中国政府无论从政策支持,还是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层面的保障,均为著作权制度创造了有序的环境。
实施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版权双重保护体系。
这是中国版权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和基本优势。
由于中国实施版权保护的时间还不长,法制基础较为薄弱,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且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在市场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如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几乎很难实现。
因此,大规模的侵权盗版行为由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对有些疑难复杂的案件采取民事诉讼救济措施,既可以实现复合保护、有效发挥各自的优势,又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水平;既发挥了司法保护在版权保护中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又有利于发挥行政执法及时、快捷、高效的优势。
从长远看,司法保护要发挥主导作用,但现阶段行政保护还应该加强。
实践表明,版权双重保护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发展现状,对有效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版权市场秩序都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随着著作权法制的逐渐深入以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崛起,著作权制度保护需要更加合理,有效的措施。
这为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韩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现状韩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具有公共管理特设,被称为韩国模式。
“公共管理”即为公共事务管理,基本上可以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管理”。
政府行政指的是政府机构作为管理主体,以法定的行政权力为依据,对特定领域的事务进行执法活动;社会管理是指非政府性质民间机构为管理主体,以法律授权或政府指定,尤其是以当事人的相互约定为依据,依法管理相关事务。
解读韩国新专利法及其专利制度特色
解读韩国新专利法及其专利制度特色作者:王思文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4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对各国政府而言,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我国创新主体不断进行海外拓展的目的也正在于此。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深入解读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而韩国作为我们的临近国和海外市场拓展的主要目的国,在专利制度上又与我国存在一些差异,因此有必要作为我们的重点解读对象。
一、韩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韩国最初导入工业产权(韩称“产业财产权”)法律制度为二十世纪初。
1908年8月12日,韩国制定并公布了《特许令》(韩国“特许”即我们所称“专利”),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
到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
1957年,韩国政府初次制定并颁布了《版权法》,其主要内容来源于日本《版权法》,并于1986年全面修订。
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产业财产权3种法律,分别为《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
随后,为了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韩于1979年3月1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0年5月4日加入巴黎条约,1984年8月10日加入国际专利合作条约,1988年3月加入布达佩斯条约,1995年1月1日加入WTO/TRIPs协定,2002年12月1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根据韩国法律规定,韩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二、韩国专利申请与授权的相关法律制度韩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体审查条件与我国类似,但是在审查程序方面具有特点:韩国采用面向专利申请人需求的三轨制审查程序,包括加快审查程序、正常审查程序和延迟审查程序。
对于我国创新主体而言,电子类产品、通信类产品等生命周期较短的专利申请或者亟需技术成果转化的专利申请,可以使用加快审查程序;对于医药类专利申请,鉴于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方能实现技术成果的市场化,所以可以结合药品审批的进度选择延迟审查程序。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手册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手册第一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3)1.1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3)1.2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3)1.2.1 现状 (3)1.2.2 挑战 (4)第二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4)2.1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概述 (4)2.1.1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定义 (4)2.1.2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4)2.1.3 主要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4)2.2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5)2.2.1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背景 (5)2.2.2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5)2.2.3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5)2.3 主要国家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5)2.3.1 美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5)2.3.2 欧盟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5)2.3.3 日本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6)2.3.4 韩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6)第三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6)3.1 知识产权预警与监控 (6)3.1.1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6)3.1.2 加强知识产权监控 (7)3.2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应对 (7)3.2.1 防范侵权风险 (7)3.2.2 应对侵权风险 (7)3.3 知识产权维权途径与策略 (7)3.3.1 行政途径 (7)3.3.2 司法途径 (8)3.3.3 国际合作与协调 (8)3.3.4 自我保护策略 (8)第四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8)4.1 知识产权注册与保护 (8)4.2 知识产权授权与许可 (9)4.3 知识产权侵权监测与维权 (9)第五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10)5.1 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10)5.2 侵权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11)5.3 侵权纠纷的诉讼与判决 (11)第六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12)6.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12)6.1.1 国际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12)6.1.2 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2)6.1.3 国际知识产权信息的共享与传播 (12)6.2 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12)6.2.1 区域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12)6.2.2 区域性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3)6.2.3 区域性知识产权信息的共享与传播 (13)6.3 企业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13)6.3.1 企业间合作协议的签订 (13)6.3.2 企业间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 (13)6.3.3 企业间知识产权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13)第七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 (13)7.1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概述 (13)7.2 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 (14)7.2.1 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 (14)7.2.2 知识产权监测 (14)7.2.3 知识产权维权 (14)7.3 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 (14)7.3.1 知识产权识别 (14)7.3.2 知识产权预警 (14)7.3.3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 (14)7.3.4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制定 (15)第八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教育 (15)8.1 知识产权保护教育的重要性 (15)8.2 知识产权保护教育体系构建 (15)8.3 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实施策略 (15)第九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16)9.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16)9.1.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16)9.1.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16)9.2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16)9.2.1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6)9.2.2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17)9.3 主要国家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17)9.3.1 美国 (17)9.3.2 欧洲 (17)9.3.3 日本 (17)第十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17)10.1 典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18)10.1.1 案例一:A品牌维权案 (18)10.1.2 案例二:B公司专利侵权案 (18)10.2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成功案例 (18)10.2.1 案例一:C公司维权成功案 (18)10.2.2 案例二:D公司专利保护成功案 (18)10.3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总结 (19)第十一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19)11.1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 (19)11.2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新挑战 (19)11.3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未来展望 (20)第十二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建议 (20)12.1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20)12.2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策略 (20)12.3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自律 (21)12.4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议 (21)第一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概述1.1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已成为我国外贸增长的新引擎。
在互联网背景下韩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在互联网背景下韩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作者:蔡含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5期摘要现代国家大多都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在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难免产生新的问题。
韩国作为互联网覆盖率领先的国家,更多的相关问题又隐性转变为显性,其中由微观到宏观产生了三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并引起了立法界与学者的讨论。
关键词韩国著作权信托管理制度在线音乐服务云计算作者简介:蔡含章,华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31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009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数据显示,2018年韩国互联网接入率已达到99.5%,位居世界第一。
韩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导致作品发表的渠道大大增多,作品流通速度加快,大量作品井喷式涌出。
这些现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时产生巨大的影响,对大量著作权保护的难度无论是从立法还是技术层面的要求都有所提高。
这使得众多韩国学者不得不在互联网背景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再思考。
一、韩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在现行的韩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这一说法,目前的通说为“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
韩国《著作权法》中则将集体管理组织分为著作权信托管理服务组织与著作权代理或经纪服务组织。
著作权信托管理服务是指,基于信托并为了享有著作财产权、出版权、邻接权或数据库制作者权的人的利益而持续管理业务,也包括对作品使用等的概括代理。
要想谈著作权信托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在韩国法律中“信托”的含义。
韩国著作权法未专门规定在著作权领域“信托”的含义,依据韩国相关判例可得出在著作权领域中“信托”的含义与韩国信托法中信托含义等同。
那么依据韩国信托法规定,基于信托提供者(以下称委托人)和接受信托的人(以下称受托人)的特别信任关系,由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或者给予其他处分,以及受托人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的利益管理和处置财产权的法律关系。
韩国著作权法
韩国著作权法(韩国文化观光部2001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保护著作权利和与此接近的权利,谋求创作品的公正应用,为提高发展文化作出贡献为目的。
第二条:定义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修改2000、01、12>1、创作品:属于文化、学术或艺术范围的创创作品;2、作者:指创作创作品者;3、公演:指以演出、演奏、歌唱、表演、上映及其它方法,对公众公开创作品和再生此复制品而对公众公开,包括在属于同一人所有的相关场所内进行的发送;4、演出:以演技、舞蹈、演奏、歌唱、表演及其他方法表现创作品,包括以类似方法表现非创作品;5、演员:指演员及指挥、导演或监督演员;6、唱片:指将声音固定于有形物(音像一同固定的除外);7、唱片制作人:指在唱片上第一次固定声音者;8、广播:指为使一般公众同时接受的目的,根据无线或有线通信方法发送接收声音、音响或影像等;9、广播事业者:广播行业者;9之2、传输:指为使一般公众在个别选择的时间和场所接收或应用,根据无线或有线通信法发送创作品或提供应用;10、影像制品:收录连续影像(与声音的伴随与否无关)的创作品,通过机械或电子装置的再生,可观看、可视听的影像;11、影像作者:在影像创作品的制作上计划其整体而负有责任者;11之2、应用美术创作品:指在物品上可以同一形象复制的美术创作品,与其应用物品区分而可认定其独自性的,包括其设计等;12、电脑程序:指为获得特定结果,以在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连串指示、命令表现的;13、共同创作品:2人以上共同创作的创作品,分离各自贡献的部分就不能应用的;14、复制:指通过印刷、照片、复印、录音、录像及其他方法,在有形物上固定或以有形物重新制作的;为建筑物时,根据其建筑物的模型或设计图施工的;为剧本、乐谱及其他类似创作品时,包括录音或摄像创作品的公演、演出或广播;15、散发:指将创作品的原创作品或其复制品,对一般公众有偿或无偿转让、租赁;16、发行:指为一般公众的需要,复制、散发创作品;17、公开发表:指通过公演、广播或展示及其他方法,对一般公众公开创作品或发行创作品;18、著作权信托管理业:指为著作产权人、出版权人或著作接近权人,被委托著作产权、出版权、著作接近权或其应用权而持续管理业;19、著作权代理中介业:指为著作产权人、版权人或著作权人,进行创作品或著作接近权对象演出、唱片、广播的应用的相关代理(其应用相关总代理除外)或中介行为;第三条:外国人创作品①外国人创作品,根据大韩民国加入或签署的条约受到保护。
知识经济框架下的韩国著作权产业
知识经济框架下的韩国著作权产业东国大学名誉教授朴荣吉Ⅰ绪论人类最基本的本能可以说是对新事物的好奇心和对追求更美好之生活的欲望。
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能够满足人类这些基本需求的手段之一。
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个国家如果遇到经济危机,就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作为口号提出,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实施,以便应对经济危机。
从2007年6月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危机到2011年7月美国信用风险以及在此影响下标准普尔(S&P)对美国国家主权信用的调降,再到欧洲国家的财政危机,世界经济坠入了无止境的悬崖。
为应对全球范围内出现的‚新经济危机(The New Economic Crisis)‛,世界各国对知识经济(Knowledge based Economy 以下称‚KBE‛)再度给予了关注。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从2011年下半年起,选定知识经济(Knowledge based Capital: KBC)作为‚新发展的源泉‛,并开始对其进行研究。
2013年2月25日朴槿惠就任了韩国第18届总统,在朴槿惠总统以‚改变世界的承诺,负有责任的变化‛为题的大选公约中出现如下字句。
‚如今社会,已经跨越以投资能力为区分成败的产业结构而步入了以脑力竞争(创造力、想象力、创意)决定胜败的时代。
─我要创设一个专门机构,让创造力、想象力结合起来,推动创造经济的发展和以科学技术为中心的国政运营。
‛朴槿惠政府还就创设‚未来创造科学部‛这一新部门,向国会提交了政府组织法修正案。
1而在五年之前的2008年就任第17届总统,如今已结束五年任期并于今天2月24日退任的李明博总统当时以‚一流国家、充满希望的共同体─大韩民国‛为题的大选公约中有下面一段文字。
‚为了应对‘融合的时代’,我会尽最大努力,积极支持融合产业。
让融合多种领域的技术得到创造和应用,从而孕育出新的产业来。
‛1 2013年3月15日,目前政府组织法尚未修改,执政党与在野党正在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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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唱片制作人:指在唱片上第一次固定声音者;
8、广播:指为使一般公众同时接受的目的,根据无线或有线通信方法发送接收声音、音响或影像等;
9、广播事业者:广播行业者;
9之2、传输:指为使一般公众在个别选择的时间和场所接收或应用,根据无线或有线通信法发送创作品或提供应用;
第三条 :外国人创作品
①外国人创作品,根据大韩民国加入或签署的条约受到保护。<修改1995.12.06>
②常驻大韩民国的外国人(包括在大韩民国设有事务所的外国人,以下条款同)的创作品和在大韩民国第一次公开发表的创作品(包括自在国外公开发表之日起30天内,在大韩民国公开发表的创作品),不依照第1项规定根据本法受到保护。<修改1995.12.06>
根据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保护的外国人创作品及唱片,在实行本法前公开发表的(以下称为“恢复创作品等”)著作权和演员及唱片制作人的权利,存属于该恢复创作品等在大韩民国受保护而被认可的保护期剩余时间内。
第四条 :恢复著作物等的使用相关经过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法保护著作权利和与此接近的权利,谋求创作品的公正应用,为提高发展文化作出贡献为目的。
第二条 :定义
①施行本法前利用恢复著作权等的行为,不视为在本法中规定的侵犯权利行为。
②作为恢复著作物等的复制物在1995年1月1日前制作的,至1996年12月31日可继续将其散发。
③以恢复著作物等为原著作物的第2次著作物,在1995年1月1日以前制作的,在施行本法后可继续使用。但是其原著作物的权利人,对1999年12月31日后的利用可请求相当的补偿。
④在实行本法前取得固定销售用唱片的恢复著作物等时,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二及第六十七条之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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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2日
星 期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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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脑程序:指为获得特定结果,以在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连串指示、命令表现的;
13、共同创作品:2人以上共同创作的创作品,分离各自贡献的部分就不能应用的;
14、复制:指通过印刷、照片、复印、录音、录像及其他方法,在有形物上固定或以有形物重新制作的;为建筑物时,根据其建筑物的模型或设计图施工的;为剧本、乐谱及其他类似创作品时,包括录音或摄像创作品的公演、演出或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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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条约分类】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唯一标志】67109835
【全文】
著作权法
(韩国文化观光部 20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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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修改2000、01、12>
1、创作品:属于文化、学术或艺术范围的创创作品;
2、作者:指创作创作品者;
3、公演:指以演出、演奏、歌唱、表演、上映及其它方法,对公众公开创作品和再生此复制品而对公众公开,包括在属于同一人所有的相关场所内进行的发送;
本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经过措施
对因施行本法前根据原先规定的保护期满而取消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等的著作物等,对其全部或部分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期间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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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韩国著作权法
【相关组织】韩国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4、演出:以演技、舞蹈、演奏、歌唱、表演及其他方法表现创作品,包括以类似方法表现非创作品;
5、演员:指演员及指挥、导演或监督演员;
6、唱片:指将声音固定于有形物(音像一同固定的除外);
15、散发:指将创作品的原创作品或其复制品,对一般公众有偿或无偿转让、租赁;
16、发行:指为一般公众的需要,复制、散发创作品;
17、公开发表:指通过公演、广播或展示及其他方法,对一般公众公开创作品或发行创作品;
10、影像制品:收录连续影像(与声音的伴随与否无关)的创作品,通过机械或电子装置的再生,可观看、可视听的影像;
11、影像作者:在影像创作品的制作上计划其整体而负有责任者;
11之2、应用美术创作品:指在物品上可以同一形象复制的美术创作品,与其应用物品区分而可认定其独自性的,包括其设计等;
③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被保护的外国人创作品,在其本国不保护大韩民国国民的创作品时,与其相应可限制根据条约基本法的保护。
附则<第5015号,1995.12.06>
第一条 :施行日
18、著作权信托管理业:指为著作产权人、出版权人或著作接近权人,被委托著作产权、出版权、著作接近权或其应用权而持续管理业;
19、著作权代理中介业:指为著作产权人、版权人或著作权人,进行创作品或著作接近权对象演出、唱片、广播的应用的相关代理(其应用相关总代理除外)或中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