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纠纷案例
留置案例——精选推荐
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
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
”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
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
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答:
1.修理部占有电视机的行为是非法扣押。
行使留置权以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为前提,但占有财产必须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本案中修理部强行扣押严某的电视机,已构成侵权行为,留置权不成立。
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包括:
(1)债权人必须占有一定的财产。
债权人对于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及存续的要件。
(2)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
(3)占有人必须是因合同而取得债权。
(4)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牵连关系。
运输合同留置权案例
运输合同留置权案例案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问题一、案情简介被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系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
2018年5月,原告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批价值200万元的货物,被告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货物损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以货物已损毁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根据《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损毁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主张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毁,应由原告承担风险。
此外,被告还提出根据《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原告未支付运输费用,被告有权留置货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损毁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履行运输义务。
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留置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债权人未支付债务人的运输费用,债务人可以留置其所运输的货物。
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运输费用,被告无权主张留置权。
此外,即使原告未支付运输费用,被告在主张留置权时,也应当采取合法手段,而不能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货物,导致原告无法收回损失,被告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法留置权的范围。
三、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贸易公司货物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债权人未支付债务人的运输费用,债务人可以留置其所运输的货物。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运输费用,被告无权主张留置权。
留置权案例
一、留置权的要件 <一>积极要件:1、留置权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CASE:乙借甲一笔钱款,逾期未还,经多次催讨都无济于事,甲一生气,将乙家的一辆新的自行车私自牵到自己家。
乙得知后要求甲归还,甲以乙未还欠款为由,拒绝归还,并声称对乙行使留置权。
甲的理由是否充分? 2、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CASE:甲请乙维修自己的宝马轿车,并约定修完后一周内支付相关费用,维修期间遇金融危机,甲做生意严重亏本,乙听说甲现在是身无长物,估计甲不能偿还维修费,便在维修后私自将甲轿车卖掉,以抵偿维修费。
甲异议,乙声称是行使留置权,乙之说法是否有道理?3、留置权须债权的发生与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的除外 CASE:甲委托乙为其托运一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甲并未支付运费,乙未表示异议。
后来,甲又委托乙为其托运货物,到目的地后,甲支付运费,想提走货物。
但乙反对,要求一并支付前一次的货款,否则就要行使留置权。
乙之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本案中甲乙都非企业)<二>消极要件:1、留置权人占有动产必须是非基于侵权行为:无案例2、行使留置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CASE:甲委托乙运输的是一具尸体或者一口急用的棺材。
乙能否行使留置权?3行使留置权不得与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者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CASE:在债权发生时,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CASE:1、乙维修甲10台彩电,维修费是每台100元,同时每台彩电都价值在1000元以上。
已维修后甲未支付费用。
则乙只能对一台彩电行使留置权。
2、甲维修乙一台价值千万元的设备,维修后乙未付款,则甲可以对整台设备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CASE:甲委托乙保管自行车,保管期间自行车出现故障,乙便请丙维修,丙维修后,乙未付款,则丙可以对自行车行使留置权。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1、优先受偿权:在约定的宽限期或合理的宽限期后始得行使留置权CASE:甲委托乙加工一批零件,并约定加工完毕后一周内交货并付款,但同时约定,万一甲不能如期支付款项,要求乙给予一周的宽限期。
留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被告:XX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案情概述:XX仓储公司与XX建材厂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建材厂将其生产的建筑材料存放于仓储公司管理的仓库中。
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约定,建材厂应于每月底支付仓储费用。
然而,自2021年3月起,建材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用,累计拖欠仓储公司仓储费人民币10万元。
仓储公司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决定依法行使留置权,将建材厂的货物留置,并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厂支付拖欠的仓储费用及留置期间的仓储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仓储公司是否依法享有留置权?2. 留置的货物范围是否合理?3. 留置期间的仓储费用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一)仓储公司是否依法享有留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仓储公司与建材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仓储合同关系,建材厂拖欠仓储费用,仓储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
(二)留置的货物范围是否合理法院认为,仓储公司留置的货物范围应限于建材厂所欠仓储费用的对应货物。
本案中,建材厂拖欠仓储费用人民币10万元,仓储公司留置的货物价值也应当为10万元。
仓储公司留置的货物范围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留置期间的仓储费用如何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期间,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留置期间的仓储费用。
”本案中,仓储公司有权要求建材厂支付留置期间的仓储费用。
留置期间的仓储费用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仓储费用标准计算,自建材厂拖欠仓储费用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建材厂支付仓储公司拖欠的仓储费用人民币10万元及留置期间的仓储费用。
建材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留 置 权 案 例12例
留 置 权 案 例 12例【案例 1 】某汽车修理厂诉杜某修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被告杜某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原告某汽车修理厂处修理。
2017 年4 月 28 日,经双方对账,杜某累计拖欠该汽车修理厂修理费 56150元。
之后,杜某继续将车辆送至该汽车修理厂处修理,又产生修理费 4460元,至此,杜某共计拖欠修理费 60610元。
某汽车修理厂多次催款,杜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
2019 年 3 月 15日,杜某将其所有的车牌为 Dxx2号的车辆送至该厂修理,该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杜某不配合并拒绝支付所欠修理费,故该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杜某支付某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费 60610 元及利息;2.某汽车修理厂在Dxx2号车辆变现价款中优先受偿。
【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修理义务,被告应支付修理费用 56150 元。
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 56150元,至今未支付,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其主张自2017 年4 月 29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 2017年4月28日之后又为被告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 4460元却无相关证据证明,对该事实法院不予确认。
原告因被告未支付修理费,于 2019年3 月15 日将被告所有的Dxx2号汽车留置在原告处,该留置合法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原告对案涉 Dxx2号车辆享有留置权,有权对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留置权判决案例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留置权判决案例以下是符合你要求的文章: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你们讲讲一个超精彩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留置权判决案例。
这就好比你把你的宝贝交给朋友帮忙运,结果出了岔子。
有这么一家运输公司,和货主签订了合同,负责运送一批货物。
可到了目的地,货主不知咋的,就是不给运费!运输公司那个气啊,“我辛辛苦苦帮你运货,你怎么能耍赖呢!”
这时候,运输公司就想到了他们的留置权。
啥是留置权呢?简单说,就是我有权扣下你的货物,直到你把该给我的钱给了为止!就像你借了朋友的东西,朋友说你不把之前欠他的钱还了,就别想拿回这个东西。
于是运输公司就行使了留置权,把货物扣下了。
货主不干了,“你怎么能扣我的货呀!”然后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那场面,紧张又刺激!双方各执一词,运输公司说:“他不给钱我当然得扣货呀!”货主却喊:“我现在没钱,你不能这么对我!”法官那可得仔细权衡啊,这可不是小事儿!
最后,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判定运输公司有权留置货物。
哎呀呀,运输公司终于出了一口恶气!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啥呢?就是在商业往来中,合同的重要性那是杠杠的!双方都得遵守约定,该给的钱就得给,不然就会有麻烦。
而对于运输公司来说,留置权就是他们的保障,让他们在遇到耍赖的货主时,能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家说是不是?所以啊,我们做事都得讲规矩,讲诚信,不然不知道会闯出啥祸来呢!。
担保法留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担保法留置权纠纷案情概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加工的企业。
双方于2016年6月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在货物加工完毕后15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加工工作,并于2016年8月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退货事宜。
乙公司同意退货,但要求甲公司支付已产生的加工费用和运输费用共计20万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随后,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于201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加工费用和运输费用共计20万元。
甲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享有对甲公司的货物留置权。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在甲公司未支付加工费用和运输费用的情况下,有权留置甲公司的货物。
2.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5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本案中,乙公司留置的货物与甲公司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货物留置权。
3. 法院进一步认为,乙公司留置货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乙公司留置货物应当基于甲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即甲公司未支付加工费用和运输费用。
(2)乙公司留置货物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毁损、灭失。
(3)乙公司留置货物期间,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加工费用和运输费用。
4.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有权留置甲公司的货物,并要求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加工费用和运输费用共计20万元。
法律中留置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担保方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留置权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在退货过程中,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理由是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事实。
3. 当事人陈述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陈述,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发货,且拒绝退还定金,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公司已将货物退回乙公司,但乙公司仍占有甲公司的定金,构成留置。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定金。
四、案例分析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判例过法考民法015】——留置权
【跟着判例过法考民法015期】——留置权本期案例关键词:留置权关于留置权争议典型判例(判例来源于最高院、部分地方法院网站)一、典型判例判例一:私自留置运输货物造成损失纠纷案1、基本案情事实一:2012年1月18日,某物流公司与韩某签订一次性货物运输配送服务协议,约定由韩某将一批货物从成都运送至马边县,李某为收货人,韩某须将货物安全、完整、按时送到,取得收货人完好签收回单后,物流公司再凭回单一次性付清包干运费7148元,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
随后,双方按约定将李某从可口可乐四川公司订购的价值44145元的饮料共3539件装车,次日晚21时许运至马边县城,但因个体工商户业主李某当晚未能安排好搬运工卸货,承运人韩某称家中有急事,就未经托运人、收货人同意,直接将货物运至老家屏山县中都镇存放,直至引发诉讼,且运送的饮料保质期即将届满。
事实二:2012年3月,货主李某因仍未收到货物,物流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4.3万元。
事实三:此后,韩某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包干运费7148元、存放货物房租3150元、看守货物人工工资1.77万元、停运损失2.6万元等共6万余元。
物流公司则提起反诉,称韩某作为货物承运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造成其赔偿收货人经济损失,故请求韩某赔偿损失4.3万元。
事实四:韩某在法庭上陈述称,收货人曾向其表示“第二天白天才能下货2、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韩某虽主张其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对该车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按合同约定,其应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并取得回单,物流公司凭回单才支付包干运费。
该案因运费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其该主张并不能成立。
由于韩某违约在先,物流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韩某要求赔偿6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韩某如按约定将货物送到并取得回单,物流公司则应向韩某支付包干运费7148元,因此其实际损失4.3万元应减去7148元,为35852元。
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其上诉。
留置权法律效力的案例分(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以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留置权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留置权的理解与应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甲公司需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交付后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此期间,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该汽车是甲公司所有,且由乙公司合法占有。
乙公司遂决定行使留置权,将该车留置,并要求甲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三、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以及留置权的法律效力。
四、案例分析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3)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合法占有甲公司的汽车,且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符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2. 留置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将甲公司的汽车留置。
3. 留置权的法律效力(1)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权就甲公司的汽车优先受偿。
(2)留置权具有排他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的返还请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返还汽车。
行纪合同留置权案例
行纪合同留置权案例话说有个搞艺术品行纪的小吴,他在行纪这行混得还挺有特色。
有一天,画家老张找到小吴,说:“小吴啊,我这有几幅画,你帮我找买家,按照行规来就行,我信得过你。
”小吴就和老张签了行纪合同,合同里约定小吴帮老张把画卖出去,然后拿一定比例的佣金。
小吴那可是相当上心,到处找买家。
他动用了自己在艺术圈的各种人脉,又是办小画展,又是给那些收藏家发邀请啥的。
可这几幅画呢,有点偏小众风格,找了好几个月,才终于有个外地的大老板小李对其中一幅画有点兴趣。
小吴就和小李开始谈价格,来来回回折腾了好久。
这期间,小吴为了促成这笔生意,还自己掏腰包给这幅画做了专业的保养和装裱,花了不少钱呢。
好不容易谈妥了价格,小李说:“行,这画我要了,不过我得先把画拿走,钱我过段时间再打给你。
”小吴一听就不乐意了,他心想:“我忙前忙后这么久,还自己贴钱,你说拿走就拿走,到时候不给钱我找谁哭去?”按照行纪合同的规定,小吴对这幅画就有留置权。
小吴就对小李说:“李老板啊,不是我不给您画,咱们这行有规矩。
我在这画上下了这么多功夫,老张也还没收到钱,您要是不把钱结清,这画我可不能让您拿走。
这就好比您去饭店吃饭,吃完饭说过会儿给钱就走,人家饭店肯定也不答应啊。
”小李听了觉得也有道理,但是他又有点担心小吴骗他。
小吴就把行纪合同拿出来给小李看,上面明明白白写着小吴有这个权利。
而且小吴还说:“李老板,您看我为了这画忙成啥样了,我在这圈子里也是要口碑的,不会坑您的。
只要您把钱给了,画您马上拿走。
”小李把钱转给了小吴,小吴扣除了自己的佣金和垫付的钱,把剩下的转给了老张,然后欢欢喜喜地把画交给了小李。
这个案例就很清楚地体现了行纪合同中的留置权。
小吴作为行纪人,在没有收到应得的报酬之前,有权利留置老张委托他售卖的画,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就像一个安全阀一样,让行纪人在复杂的交易过程中不至于做了白工。
留置权及相关案例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只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当然发生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二)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
(三)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
(四)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的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宽限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实现方式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浙江康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徐新华留置权纠纷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9民初5177号原告浙江康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莉丽。
委托代理人郑卫平。
被告徐新华。
原告浙江康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公司)诉被告徐新华留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伟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康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卫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徐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康盛公司诉称:2012年1月6日,徐新华驾驶本人的车牌为浙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徐新华将受损汽车送至康盛公司维修。
后因徐新华未及时支付车辆维修费,康盛公司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徐新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康盛公司价款1393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运输合同留置权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留置权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情背景在国际贸易中,运输合同是保障商品顺利运输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运输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起与运输合同留置权相关的纠纷案例。
案例概述在这起案件中,甲公司是一家出口商,乙公司是一家货代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运输一批货物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合同同时规定,如果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货款,乙公司有权对货物实施留置权。
纠纷发生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甲公司应该支付货款,但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
乙公司因此主张对货物实施留置权,并暂不交付给收货人。
而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导致他们与收货人产生了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关键问题是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运输合同留置权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维权手段。
对乙公司来说,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甲公司未能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对货物实施留置权,因此他们有合法权利这样做。
而对甲公司来说,留置货物可能会导致他们与收货人产生经济损失,这是不可接受的。
双方解决方案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和法律争议。
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以下解决方案:1.甲公司支付所有货款及逾期利息,以解除乙公司对货物的留置权。
2.乙公司承诺将货物迅速运输并交付给收货人,以避免进一步影响甲公司与收货人的合作。
3.双方同意互不追究过错,并签署解决纠纷的和解协议,以彻底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结论运输合同留置权的有效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其他经济损失。
当合同中存在留置权条款时,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条款的内容,并在发生纠纷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减少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最终通过协商和解决方案解决了纠纷,实现了双赢的结果。
此文档仅作为案例讨论,不构成法律建议。
在实际情况中,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采取相应措施。
行纪合同留置权案例
行纪合同留置权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小商贩叫阿强,他专门做一些特色手工艺品的买卖。
阿强呢,和一个行纪人阿珍签订了行纪合同。
这个行纪合同的内容就是阿珍帮阿强售卖他那些精美的手工艺品,阿强呢会按照一定比例给阿珍报酬。
二、事情的发展。
阿珍那可是相当敬业,到处找买家。
她联系上了一个大老板,这个大老板对阿强的手工艺品特别感兴趣,一下就订了好多货。
阿珍按照行纪合同的约定,就从阿强那里把这些手工艺品都取走了,准备给大老板送去。
可是呢,这个阿强是个马大哈,他在高兴之余,就把给阿珍报酬这事儿给忘得死死的。
阿珍把货物送到大老板那里,顺利完成了交易,拿到了货款。
按照合同,阿珍要把扣除自己报酬后的钱给阿强。
三、留置权的出现。
这时候阿强还没反应过来要给阿珍报酬呢。
阿珍就想,我这么辛辛苦苦地帮你把东西卖出去了,你连报酬都不给我,这可不行啊。
于是呢,阿珍就行使了留置权。
她把原本应该给阿强的那部分钱(扣除自己报酬后的钱)扣下了一部分,这部分钱就相当于阿强应该给她的报酬。
阿强这才恍然大悟,自己怎么把报酬这事儿给忘了呢。
阿强就去找阿珍理论,说:“阿珍啊,你怎么能扣我的钱呢?”阿珍就很无奈地说:“大哥啊,咱们可是签了行纪合同的,我帮你卖东西,你得给我报酬啊。
你一直不给,我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啦。
”四、最后的解决。
阿强听了阿珍的话,觉得很有道理。
他赶紧把阿珍应得的报酬给补上了,阿珍呢,也把扣下的钱都还给了阿强(当然是扣除自己报酬后的正确金额)。
就这样,这个因为行纪合同产生的留置权小风波就圆满解决啦。
这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行纪合同中的留置权。
行纪人阿珍在委托人阿强没有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时候,依法对与行纪事务相关的财物(这里就是应该给阿强的货款)行使了留置权,督促阿强履行他的义务。
担保法留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为确保合同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同意提供担保,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乙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则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范围。
担保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应包括民法典合同编所涉及的各类合同纠纷。
2. 担保合同的性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主合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3.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应当由担保人承担。
在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主合同有效。
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4. 案件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丙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启示1. 担保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应包括民法典合同编所涉及的各类合同纠纷。
2.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租赁合同中的留置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留置权案例话说小张啊,他有个闲置的房子,就把这房子租给了小李。
这租赁合同签得明明白白的,每月几号交房租,大家都觉得应该相安无事。
可是呢,这小李啊,头几个月还挺守时,按时交房租。
后来呢,可能是工作上出了点问题,经济有点紧张,连续三个月没交房租了。
小张这心里就很着急啊,这房子可不是白给人住的呀。
小张就去找小李商量,说:“兄弟啊,这房租你得交啊,我也不容易啊,还指着这房租还房贷呢。
”小李一脸无奈,说:“哥啊,我现在是真没钱,再宽限我一段时间呗。
”小张也不是不通情达理的人,但是又怕小李一直拖着。
这时候啊,小张就想到了租赁合同里的留置权。
他发现小李在房子里放了一台挺不错的电脑,还有一些比较贵重的摄影器材。
小张就跟小李说:“兄弟啊,你看你这房租一直欠着也不是个事儿。
按照咱们租赁合同里的规定,如果你再不交房租,我有权留置你放在房子里的一些东西。
你那电脑和摄影器材,我可就先扣下了啊,等你交了房租,我就立马还给你。
”小李一听就急了,说:“哥,这可不行啊,这些东西对我很重要,我工作都靠它们呢。
”小张也很无奈,说:“我也不想这样,但是你总得让我有点保障吧。
你尽快把房租补上,东西我肯定不会乱动的。
”最后呢,小李没办法,东拼西凑,把欠的房租交上了,小张也信守承诺,把电脑和摄影器材完好无损地还给了小李。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在租赁合同里,留置权就像是房东的一个保障手段。
当租客不履行交租的义务时,房东可以依法留置租客放在租赁房屋里的一些物品,督促租客履行义务,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自己的损失。
不过呢,这个留置权也不能乱用,得按照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来操作才行。
关于留置权的案例
关于留置权的案例
宋某与孙某订立了一项协议,由宋某为孙某搭建一座平房。
但是在建房过程中,两人为房屋质量和建房费用等问题发生了争议。
为此,双方经过协商,又达成了一项书面协议,约定由宋某于下月1日前返还孙某已预付给他的1000元押金,同时约定,宋某以放在工地上的一宗设备作为质押物,待宋某还清了押金,孙某便应立即将这宗设备返还给宋某。
到了约定的期限,宋某并没有履行义务,孙某将质押的这宗设备留置下来。
宋某在没有向孙某返还押金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其留置在孙某处的质押物。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达成的质押协议中的相关内容是符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被告孙某留置原告宋某的设备合法有据,属于依法留置。
在原告宋某未履行其所担保的债务之前,被告孙某有权继续留置这宗设备。
法庭当庭征求宋某意见,问其是否同意立即返还孙某的1000元押金,但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返还。
因此,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留置案例典型故事
留置案例典型故事
留置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判。
以下是几个留置案例典型故事。
1. 李某涉嫌经济犯罪被留置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高管,因为涉嫌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在接受调查后被留置。
在留置期间,李某一度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后悔,但也开始反思公司内部管理和制度的漏洞与不完善,最终在案件结束后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投身于反腐倡廉的事业。
2. 张某涉嫌暴力犯罪被留置
张某是一名暴力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打伤他人的案件。
他在留置期间一度表现得十分不合作,试图逃脱留置场所,但由于该场所的高度安全性,最终也只能束手就擒。
在接受审讯和调查时,张某逐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最终认罪服法,并在出狱后参与了一些反暴力犯罪的公益活动。
3. 王某涉嫌贩毒被留置
王某是一名贩毒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后被留置在指定场所。
在留置期间,王某曾多次试图逃脱,但都未能成功。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和反思,王某渐渐发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于是最终选择认罪、悔罪,并在狱中积极参与各种文化和教育活动,最终出狱后也帮助其他的毒品嫌疑人走上了正确的道路。
以上是几个典型的留置案例故事,它们都表明了一个道理:即无
论何时何地,只要我们能够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和罪行认真反思和悔过,都有可能得到社会的原谅和宽恕,并重新投入到正义的事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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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清偿期且无法证明对方无支付能力者无法行使留置权
【关键字】留置权海运合同留置不当损失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江洋联运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市新达海运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12月16日签订《货运代理协议》,约定:被告所有并经营上海-宁波-厦门-汕头国内沿海集装箱班轮航线,原告是被告该航线在汕头地区的货运代理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费及偿还原告代被告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相关港口费用,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海运费,双方互负支付金钱义务,故双方按惯例是核算出互相应支付费用的数额后,先进行债务抵销,再对差额部分进行支付。
2001年11月19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6票货物,被告分别签发了6份运单,但运单上未写明运费数额。
运单的《托运人、发货人须知》第6项规定本运单经双方签认后,具有合同效力。
11月22日,被告以原告拖欠其运费为由将原告托运的该航次6票货物全部留置,并两次发传真给原告,要求原告付清所有欠付运费后才予以放货,但该两份传真上均没有要求原告支付运费的具体数额。
为向原告主张运费,被告后于11月25日将原告托运的“新泰顺V010”航次的货物也予以留置。
后在原告的交涉下,被告先后把货物交给收货人。
2002年4月9日,被告出具《汕头江洋应付款》,确认原告尚欠被告运费144,646.17元。
2002年8月28日,被告就原告拖欠的运费向法院起诉。
10月2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02)广海法初字第259-26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该调解书中,原告确认欠付被告“福泰V112”航次运费21,700元,“新泰顺V010”航次运费13,350元。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12月16日签订《货运代理协议》,约定被告所有并经营上海-宁波-厦门-汕头国内沿海集装箱班轮航线,原告是被告该航线在汕头地区的货运代理人。
2001年11月21-25日被告违约无理留置原告代理的两个航次共19个货柜的货物,造成客户认为原告代理的货物不安全,原告商业声誉降低,客户全部流失,无法经营,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是留置船载货物损害赔偿纠纷,运单经双方签字后发生合同效力;被告在留置货物时尚未与原告核算运费数额,没有向原告提出运费的明确数额,更没有到当月核算运费数额后的下个月5个银行工作日就向原告主张运费,应认为其在留置货物时运费未届清偿期。
原告在无法证明被告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无法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江洋联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7元,由原告负担。
【争议焦点】
运单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被告能否对原告的货物行使留置权以及相应责任的承担?
【法理评析】
本案系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而引起船载货物留置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运单是否具备合同效力、被告能否对原告的货物行使留置权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运单是否具有合同效力”的判定。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针对海上航运货物的事项并未形成书面的正式合同,但是根据海运领域运单的特殊性质,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运单的效力有所约定时,该运单就转化成具备约束力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本案原告委托被告运输“福泰V112”航次和“新泰顺V010”航次货物,被告同意运输并签发了运单。
双方当事人就运单的效力在运单的《托运人、发货人须知》上进行了约定。
其中第6项规定,本运单经双方签认后,具有合同效力。
故根据该约定,原告与被告成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在被告履行航运货物的义务后,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福泰V112”航次和“新泰顺V010”航次运费。
其次,对于“被告能否对原告的货物行使留置权以及相应责任的承担”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留置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
所谓留置权是指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债务人是否自觉按期清偿债务尚不得而知,此时若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有悖于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由于在航运单上双方并未约定运费的数额,故根据货运代理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在核算确认当月运费数额后下个月的5个银行工作日后才向原告主张本案所涉“福泰V112”航次货物的运费。
被告在留置货物时尚未与原告核算运费数额,没有向原告提出运费的明确数额,更没有到当月核算运费数额后的下个月5个银行工作日就向原告主张运费,应认为其在留置货物时运费未届清偿期。
未届清偿期能够行使留置权的唯一例外在于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情形。
本案被告未能举出相应证据,故被告无权留置涉案货物,因为留置不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但由于原告无证据支持其具体的损失数额请求,因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留置权的行使有其法定的要件,具体包括: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这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缺少其中之一均无法行使留置权。
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债权人可能行使留置权的唯一例外在于其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情形。
因此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这几点,否则可能因留置不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2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