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选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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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工作要求

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分析建设项目与城市长远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关系,论证项目选址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防灾减灾等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论证报告的内容根据项目的类别等情况具体确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选址的背景;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拟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电、气、热量等;

3、选址需求,包括区位、场地条件、外部条件、项目选址的特殊要求等。

(二)项目选址的依据和原则

1、选址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依据等;

2、选址原则。

(三)项目所在地块及周边区域情况

1、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等自然地理条件;

2、土地权属、用地现状、可能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情况;

3、城乡规划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4、交通组织、配套设施情况;

5、与项目选址相关的其他情况。

(四)选址方案的比选论证

1、建设项目选址与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镇村布局等的协调情况;

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及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情况;

3、建设项目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情况;

4、建设项目对城镇环境的影响及对策;

5、建设项目与城镇综合防灾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情况;

6、建设项目与周边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的关系;

7、建设项目与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关系;

8、建设项目选址的经济性分析。

五)结论与建议

1、提出选址推荐方案;

2、提出对相关规划的反馈建议;

3、提出项目前期工作和后续建设的规划要求及建议。

三、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论证报告包括论证文件和相关图纸,文件需包含上述内容要求,图纸需包括:

1、落放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现状地形图;

2、清晰反映拟选址建设项目及其周边用地布局、基础设施关系的城镇总体规划图纸,视建设项目情况包括市、县(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市、县(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市、县(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中心城区(镇区)用地布局图等。

四、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一般需单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包含符合以上要求的选址论证内容及图件的,可以不另行编制选址论证报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或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报告由我厅组织专家或委

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出具建设项目选址初审意见。

报送材料

1、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类项目提供)□

2、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3、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各3份)

4、标注项目拟选位置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等图纸(各 3 份)

5、标注项目拟选位置的现状地形图(各 3 份)□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

8、公示、听证的相关材料(可能对周边居住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9、风景名胜区主管机构的意见(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的)

10、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11、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化学危险品等重大安全事项的)

12、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

13、其他材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

选址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64 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 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

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

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

据;

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

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

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

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

(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 ,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

(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规

划图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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