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在动物防疫和检疫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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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规模养殖场在防疫工作中的责任

浅析规模养殖场在防疫工作中的责任

作 为 养 殖 者 既 有 动 物 防疫 信 息 及 疫 情 报 告 的 责任 。也 有
这样的义务 。 《 动 物 防 疫 法 》 规 定 ,从 事 动 物 饲 养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动 物 染 疫 或 者 疑 似 染 疫 的 ,应 当立 即 向 当 地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或 者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报 告 ,并 采 取 隔 离 等 控 制 措 施 , 防止 动 物 疫 情 扩 散 。养 殖 者 直 接 接 触 动 物 ,都 是 最 先 发 现 疫 情 ,他 们 及 时 报 告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才 能 采取 科 学 的 、有 力 的控 制 措 施 .真正 做 到 “ 早 、快 、 严 、小 ”地控 制 动 物疫情 ,将疫 情 带来 的危害 降 到最 低 。
6 无 害 化 处 理病 死动 物
了 养 殖 者 的 主体 责 任 ,他 们 最 了解 所 饲 养 动 物 的 防 疫 信 息 , 知 道 什 么 时 候 需 要 免 疫 ,由 他 们 及 时 报 告 。街 镇 畜 牧 兽 医 站
才 能 分 配 强 制 免 疫 的 疫 苗 ,并 监 督 指 导 其 实 施 免 疫 ,才 能 有 效 开 展 对 规 模 养 殖 场 的监 管 。 在 依 法 实 施 强 制 免 疫 造 成 动 物 应 激 死 亡 的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而 未 按 照 规 定 实 施 强 制 免 疫 而 发 生 疫 情 的 ,动 物 扑 杀 的 损 失 以及 处 理 费 用 , 由饲
目 的就 是 为 了预 防动 物 疫 病 ,促 进 畜 牧 业 发 展 ,立 法 宗 旨和 养 殖 者 是 一 致 的 ,而 我 们 接 触 的许 多 养 殖 场 的 实 践 证 明 ,只 有 严 格 按 照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选 址 建 场 ,才 能 有 效 预 防 动 物 疫 病 ,减 少疫 病 发 生 ,提 高 养 殖 效 益 。

动物养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

动物养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隔离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隔离观察;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同上
同上
有休药期规定见农业部公告278号,未规定的奶、蛋按7天计,肉、内脏等其它动物产品按35天计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主动配合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的监测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
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镇动物防疫职责划分(2篇)

县镇动物防疫职责划分(2篇)

县镇动物防疫职责划分县镇动物防疫职责的划分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动物防疫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分配给县镇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保障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生活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县镇动物防疫职责的划分。

一、县镇动物防疫职责的背景和意义动物防疫是指对动物进行疫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的工作,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生活安全的重要措施。

县镇作为地方政府的基层组织,承担着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责任。

县镇动物防疫职责的划分,能够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县镇动物防疫职责的划分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县镇动物防疫职责的划分应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职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职责专业性原则:县镇动物防疫职责的划分应根据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分配给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或人员。

3. 工作流程原则:县镇动物防疫职责的划分应按照清晰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协同。

4. 资源优化原则:县镇动物防疫职责的划分应根据财力、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优的资源利用效果。

三、县镇动物防疫职责的划分内容1. 动物疫病监测与预警职责县镇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包括疫情调查、采样检测、信息收集、疫情预测等。

同时,县镇政府应建立健全动物疫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动物疫病的有效监测和预警。

2. 动物疫苗管理与免疫职责县镇兽医站负责动物疫苗的管理和免疫工作,包括疫苗供应、接种计划制定、免疫程序落实等。

同时,县镇兽医站还负责动物的健康检测和免疫抗体检测等工作,确保动物免疫工作的有效进行。

3. 动物疫病防治与治疗职责县镇兽医站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和治疗工作,包括疫病防治方案制定、疫病防治技术指导等。

同时,县镇兽医站还应对本地区的疫病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疫病防治措施,确保疫病得到及时控制和治疗。

4. 动物饲养管理与卫生职责县镇农业部门负责动物饲养管理和卫生工作,包括饲养合格证的颁发、饲料品质监管、养殖环境卫生监测等。

动物防疫责任书

动物防疫责任书

动物防疫责任书动物防疫责任书1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挂畜禽标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

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均达100%。

对新补栏畜禽应及时上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做好强免疫苗计划供应和补免工作。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等具体工作。

六、自购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正规渠道采购具备相关生物制品生产资质厂家的疫苗,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

七、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八、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散布疫情信息,有责任和义务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按程序进行疫情处置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盖章):养殖场(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养殖场各持一份。

动物防疫责任书2为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秩序,有效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加强对村级防疫人员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宁县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等文件通知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切实做好全镇动物防疫工作,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优势,根据本镇实际,对本镇动物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做出如下工作安排和计划。

2023年秋冬季动物防疫分工表

2023年秋冬季动物防疫分工表

2023年秋冬季动物防疫分工表1. 背景介绍在当前全球疫情的影响下,2023年秋冬季的动物防疫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动物防疫工作不仅需要关注动物健康,还需考虑到动物对人类的潜在传染风险。

制定一份详细的动物防疫分工表可以有效指导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工作,从而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安全。

2. 分工表内容(1)养殖户:对家禽和畜牧业养殖户,要求负责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和疫苗接种。

养殖户应定期清理动物生活环境,定期开展消毒工作,确保动物健康和生产环境清洁卫生。

(2)动物医院:负责对疑似疫病的动物进行隔离治疗,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状况。

动物医院还要定期向养殖户宣传动物防疫知识,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

(3)检疫部门:负责监测进出口动物的健康状况,以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贸易传播。

检疫部门还要定期对市场和养殖基地进行检查,确保动物疫情的及时发现和控制。

(4)科研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研究和疫苗开发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沟通服务。

科研机构还要组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3. 我的观点和理解动物防疫工作不仅是保障动物健康,更是保障人类生活安全的重要环节。

制定秋冬季动物防疫分工表,是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一种有效组织和管理,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各部门和机构的作用,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有效推进。

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政府、养殖户、动物医院、检疫部门以及科研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同承担疫情防控的责任,促进动物健康和社会稳定发展。

4. 总结2023年秋冬季动物防疫分工表的制定对于全面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机构的作用,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展开。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生活安全。

2023年秋冬季动物防疫分工表的制定,不仅是对当前疫情的应对,更是推动动物健康和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

希望各部门和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分工表内容,共同为动物防疫工作贡献力量。

在2023年秋冬季动物防疫分工表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和机构需要密切合作,加强沟通,确保工作的顺利展开。

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书

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书

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书一、背景介绍动物防疫工作是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科学、高效的动物防疫工作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制定本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制定以下动物防疫工作目标:1. 提高动物养殖场及市场的防疫管理水平。

加强对养殖场及市场的监管,规范动物防疫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档案,并定期更新和检查。

2. 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

建立完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及时收集、传输、分析和发布相关疫情信息,提高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的水平。

3. 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推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与农业科技、兽医学科研等部门的合作,加强技术支撑和科学指导,提高防控水平。

4. 加强动物疫苗研发和使用。

促进动物疫苗研发,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推广使用疫苗,提高动物抵抗能力,降低疫病发生率。

5. 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养殖户和兽医人员的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疫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责任: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推行,建立动物防疫工作的政策体系,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和经费支持,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2. 养殖场和市场责任: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管理义务,配备兽医人员,规范养殖管理,确保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报告和处置。

3. 兽医人员责任:及时了解动物养殖场和市场的疫情,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防疫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苗的研发和使用,并为养殖户提供动物防疫技术支持和指导。

4. 养殖户责任:加强自身的动物防疫知识学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依法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和设备,定期检查动物健康状况,及时报告疫情。

四、工作措施1. 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2. 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畜禽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

畜禽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

各畜禽养殖场(户):为进一步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者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养殖场户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如下,各畜禽养殖场(户)应遵守执行。

一、履行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技术负责人具体承担建立养殖环节畜禽免疫、用料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的《养殖档案》;专职村级防疫员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环节监管责任。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禽质量安全。

二、承担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免疫、用料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各项制度及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记载的信息要连续完整真实,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过程监控。

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备数量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其中明确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场日常防疫工作,建立《养殖档案》,积极配合辖区内村级防疫员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防疫和畜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畜禽养殖者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4、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严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

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文县子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规模化养殖企业动物检疫协检员的职责

规模化养殖企业动物检疫协检员的职责

规模化养殖企业动物检疫协检员的职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殖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规模化养殖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养殖业中,动物检疫协检员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他们负责监督并维护养殖企业中动物的健康和检疫安全。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规模化养殖企业动物检疫协检员的职责,并对其工作中的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一、监督动物的健康状况1. 定期对规模化养殖企业中的动物进行体检,包括但不限于猪、牛、鸡等;2. 对动物的体温、饮食情况、粪便情况等进行全面监测,并记录相关数据;3. 发现动物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4. 监督规模化养殖企业是否有专业的兽医人员对动物进行日常保健并对动物的发病进行处置。

二、监察养殖场的环境卫生1. 了解并掌握养殖场的卫生状况,包括动物圈舍的清洁、通风、消毒等情况;2. 监督饮水设施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确保动物饮水和饲料安全;3. 定期检查和监测各种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环境卫生合格;4. 协助养殖企业建立并健全环保体系,促进养殖场的绿色发展。

三、动物疫病防控1. 协助兽医人员制定健全的疫病防控措施,确保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安全;2. 参与对养殖场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安全设施;3. 负责监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实施情况,包括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4. 及时了解动物疫情信息,并向卫生防疫部门通报,配合开展相应的防疫工作。

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1. 参与养殖户的培训工作,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的知识;2. 定期向养殖户宣传国家动物卫生政策,提醒他们重视动物卫生安全;3. 指导养殖户制定合理的养殖计划,减少疫病的发生;4. 促进养殖户依法守法,遵守动物防疫法规。

五、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知识储备1. 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的动物检疫协检水平和专业知识;2. 参加国家规模化养殖企业动物检疫协检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书;3. 定期参加相关行业的学术交流会议,了解养殖业发展动态和前沿技术。

村级动物防疫员责任书

村级动物防疫员责任书

村级动物防疫员责任书村级动物防疫员责任书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养殖业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与此同时,动物疾病的加重和扩散也成为了农村养殖业的重大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日益凸显。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由村委会或农牧水务部门选派的负责农村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包括:制定防疫计划,负责动物检疫,发现疫情报告上级部门,进行疫情管控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制定防疫计划: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制定详细的防疫计划,包括动物免疫计划、动物配种计划和动物防治计划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动物种类和不同的地域环境确定防疫目标和工作重点。

防疫计划应当经过村委会或农牧水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负责动物检疫: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定期进行动物检疫,发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进行隔离,并报告上级部门,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为了保证检疫的准确性,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动物防疫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三、发现疫情报告上级部门: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级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在疫情发生的初期,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做好疫情管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四、进行疫情管控:疫情的扩散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此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在疫情发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疫情进行隔离和消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疫情监测和控制。

在疫情管控工作中,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密切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

以上四项是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基本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村级动物防疫员还应当加强对农村养殖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养殖户的动物防疫意识和技能,推动全民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最后,特此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重大,工作繁忙,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职责,切实保障农村养殖业发展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违反责任书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养殖场动物防疫承诺书

养殖场动物防疫承诺书

养殖场动物防疫承诺书一、全面执行国家对动物疫病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自觉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对现有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和功能区建设不符要求的地方,将进行改造和完善,力争在天内完成,达到国家要求。

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三个健全” :即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防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规模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做到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内容规范详实,并将档案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六、按要求执行消毒制度。

生产区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场区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药物浓度,并保证定期对消毒药物进行轮换。

七、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认真执行休药期。

八、配合当地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并积极主动接受畜禽血液、组织等样品采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动物报批报检制度,保证出售畜禽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十、动物交易按要求做到:(一)保证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

(二)保证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进入生产区动物圈舍,不与动物直接接触。

动物检疫监管人员责任书

动物检疫监管人员责任书

动物检疫监管人员责任书背景介绍动物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人类食品安全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和质量,需要有专业的动物检疫监管人员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动物检疫监管人员是动物检疫工作的中坚力量,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目标和任务作为动物检疫监管人员,你的目标是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国家利益。

你的主要任务包括:1.监督动物检疫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动物检疫工作;2.负责监督动物产品的运输、包装和储存环节,确保符合卫生要求;3.开展动物检疫现场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预防和防控工作,保障国家的动物健康和经济发展。

职责和义务作为动物检疫监管人员,你应具备以下职责和义务:1. 执行动物检疫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你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动物检疫工作。

你要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执行检疫任务时,要负责任地执行法定职责,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行动。

2. 加强动物疫情预防和防控你需要积极参与动物疫情预防和防控工作,及时掌握动物疫情的动态,按照预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防控工作。

你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疫情信息,确保疫情的及时控制和防范。

3. 监督动物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你需要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你要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包装和储存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你需要加强对农民、养殖户、经销商等相关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动物检疫意识和质量要求。

你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推广先进的检疫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视程度。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引言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是保护动物健康和预防动物疾病传播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例等,并提供一些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必知内容。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概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的基础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利益,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

法律规定了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防疫措施、防疫监督等内容。

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条例》是对动物防疫法的补充和细化,详细规定了动物防疫的具体措施、防疫监督和罚则等。

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制度我国实行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制度,要求动物防疫机构、养殖户和兽医单位发现动物疫情需立即报告并公告,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动物防疫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疫病发生和传播。

2. 综合治理:动物防疫不仅仅是治疗疾病,还包括对流行病进行监控、预防和控制。

3. 科学合理:动物防疫需要依据科学技术规范进行,不得违法乱纪。

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养殖户养殖户是动物防疫的主体,负有以下责任: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定期检查动物健康状况;向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疫情;配合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是协助养殖户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主要责任有: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监控;制定动物防疫技术规范;组织动物疫苗和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协助养殖户开展防疫工作。

兽医单位兽医单位是提供兽医服务的机构,主要责任有:诊断、治疗和预防动物疾病;给养殖户提供防疫技术指导;配合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动物检疫制度动物检疫制度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动物检疫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出口。

动物疫苗和药品管理制度我国对动物疫苗和药品实行准入制度,需经过检验、检测、审批等程序,才能上市销售。

兽药使用需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兽医处方进行。

养殖场消毒防疫制度范文(4篇)

养殖场消毒防疫制度范文(4篇)

养殖场消毒防疫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养殖场的消毒防疫工作,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依据《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消毒防疫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有效的消毒措施,确保养殖场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妥善处理疫情,确保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本消毒防疫制度适用于养殖场的消毒防疫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养殖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五条养殖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消毒防疫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消毒防疫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防疫工作水平。

第七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兽医保健档案,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配合兽医部门进行相关检测。

第八条养殖场应当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消毒状况,并对存在问题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修理和更换。

第三章疫情监测第九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动物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兽医部门,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对动物的观察,发现动物异常情况应立即隔离,并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确诊是否患病。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对场内动物实施检疫,及时排查潜在疫情隐患,防止疫情扩散。

第四章消毒措施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制定合理的消毒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消毒工作。

消毒应当包括场内的设备、设施、饲料、饮水以及动物周围环境等。

第十三条消毒工作应当使用具备合格证明的消毒药剂,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确保消毒效果和安全。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做好消毒记录,记录消毒的时间、地点、方法、药剂等信息,供相关部门查阅。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毒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毒意识和工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场的消毒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当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七章动物诊疗第八章兽医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

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

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内容摘要: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重大,因为这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把防疫工作落到实处,并且相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重大,因为这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把防疫工作落到实处,并且相关负责人要签订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为做好我乡动物防疫工作,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20年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一、工作目标1、免疫密度: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免疫密度要达到应免数的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鸡新城疫免密度达到应免数的95%以上。

2、免疫抗体合格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均达到80%以上。

3、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产地检疫率达100%,以村单位,散养户产地检疫开展面达100%,进入流通环节的活动禽持续证率达100%。

4、做到上市畜禽宰检疫率达1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持证率达100%。

5、严格实行跨省引种畜申报、备案制度、隔离观察制度和引起引畜检疫程序。

6、建立健康全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规模的养殖档案。

二、其他指标1、防疫指标:确保辖区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2、畜禽死亡率控制标准:大牲畜1%以内,中家畜3%以内,禽8%以内。

玉龙乡农业服务中心:目标单位:村民委员会责任人:责任人:甲方:乙方:为认真做好年秋季重大动物集中防疫工作,促进我镇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一、甲方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将本村的动物防疫工作交给乙方操作,防疫工资由甲方承担(政府财政支付)。

二、甲方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乙方的防疫工作并负责登记监督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养殖场规章制度

养殖场规章制度

养殖场规章制度养殖场规章制度1一、养殖单位(个人)负责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类似传染病时养殖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站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报告。

三、报告内容:⑴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⑵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⑶已采取的控制措施;⑷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⑴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⑵对病畜进出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⑶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

⑷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⑸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养殖场规章制度2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制度,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鸡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督员的职责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有机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有机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二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二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动物防疫制度是指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动物传染病,保护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

动物传染病对农畜产品生产、畜牧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危害,因此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动物疫病监测与报告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各国均建立了动物疫病监测与报告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定期对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制度,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疫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建立动物疫病报告系统,实时更新疫情数据,及时发布警报和预警信息。

二、动物防疫检疫制度动物防疫检疫制度是国家对进口和出口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检疫工作;制定动物防疫检疫标准,规定进口和出口动物的检疫要求;实施动物防疫检疫措施,对进出口动物进行检疫和隔离,确保健康动物的进出。

三、动物疫苗管理制度动物疫苗是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国都建立了动物疫苗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动物疫苗注册制度,要求生产和销售动物疫苗的企业必须得到批准和登记;制定动物疫苗质量标准,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性;实施动物疫苗监管措施,加强对疫苗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四、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动物防疫消毒制度是为了防止病原体通过环境传播,预防动物传染病扩散。

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动物防疫消毒标准,规定防疫对象、方法和要求;设立动物防疫消毒设施,提供必要的消毒设备和物资;实施动物防疫消毒措施,对动物场所、设备和运输工具进行消毒,消除病原体的污染。

五、动物防疫隔离制度动物防疫隔离制度是为了防止病原体通过接触传播,控制动物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

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动物防疫隔离标准,确定不同疾病的隔离要求;设立动物防疫隔离场所,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设备;实施动物防疫隔离措施,对疑似或确诊病例进行隔离,阻断疫病的传播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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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饲料使用
《饲料和饲料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 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 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 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
七、产地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 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 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 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 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 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 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养殖档案管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 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 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 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二条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 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 期保存。
二、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 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 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 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 45天, 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 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 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流程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申请材料目录
二、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
《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 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 产品的。
养殖户在动物防疫和检疫中 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目录
一、养殖者的防疫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按动物防疫条件选址建场,办理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者从事养殖业,首先是为了取得效益, 其次才是为社会提供畜产品,只有减少疾病发生, 才能降低养殖风险,取得良好的养殖效益。 实践证明,只有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选址 建场,才能有效预防动物疫病,减少疫病发生, 提高养殖效益。
一、养殖者的防疫责任和义务
(三)接受、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 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 动物疫病监测是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重要的 技术手段,是预防直至根除动物疫病的基础性工 作。 监测工作是一种强制性技术活动,是服务于 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行为,因此,同其他技术 性监督行为一样,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合做好相关 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三、养殖档案管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 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 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 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 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 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 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兽药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 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 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 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 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 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
《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 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 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 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 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 行隔离观察。
一、养殖者的防疫责任和义务
(四)主动报告动物疫情 作为养殖者既有疫情报告的责任,也有疫情 报告的义务。《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饲 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 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疫情绝不仅仅是养殖者等从业者的事情, 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养殖者一 旦发现动物疫情,必须立即报告。
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 “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 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 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 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 处理。
五、饲料使用
《饲料和饲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 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 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 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 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四、兽药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 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 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 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 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 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 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 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 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五、饲料使用
《饲料和饲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 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 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 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 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一、养殖者的防疫责任和义务
(二)切实做好动物免疫工作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 作是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作为养殖者,首先要根据国家计划做好重大 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同时,在强制免疫过 程中要加施畜禽标识,为畜产品安全实施可追溯 管理打好基础。其次,应根据地方疫病流行趋势、 疫病发生情况、畜禽的抗体情况扎实做好其他疫 病的免疫工作,所有免疫工作必须记录完整、建 好免疫档案。
三、养殖档案管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 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养殖场如何修建化尸池
安全要求 1、投放口必须带锁,牢固可靠,平时处于锁住状态。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周围应明确标出危险区域范围, 设置安全隔离带等设施,有条件时实行双锁管理,避免 无关人员靠近。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周边应设置“无害化处理重地, 闲人勿进”,“危险!请勿靠近”等醒目警告标志。
四、兽药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 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 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 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 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四、兽药使用
养殖场如何修建化尸池
选址要求 1、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 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2、不得与地下水接触,应选择地势高燥地带; 3、交通方便,便于病死畜禽运输和处理。 建筑要求 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采用砖混结构,标准有效容 积30.0立方米,圆筒状、内部直径2.5米,深4.0米。如 有必要,特殊区域可对上述参数作适当调整。 2、底部不浇筑水泥底板,在底部周围用钢筋水泥混凝 土浇筑环形梁。凝固后机砖砌体(24cm墙)至地面后继 续往上砌1.5米,内面不抹灰,顶部用钢筋水泥混凝土浇 筑一个密闭顶盖,中部设置3.0米高的PVC通气管,地面 部分设置直径0.8米的带门锁的投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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