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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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如果发⽣民事纠纷,需要向⼈民法院起诉,是需要有起诉权的原告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并且需要列明明确的被告。

主体是需要适格的,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为。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种否定。

⼆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点:适⽤的条件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判的内容不同。

驳回起诉既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裁定的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持的评判,应适⽤判决的形式。

产⽣的后果不同。

原告被驳回起诉,⼀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起诉。

综上分析,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

⽴案庭在进⾏⽴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案条件即可⽴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

经开庭审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诉权,在其请求⽆法得到⽀持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其不享有诉权,那么对于其⽆法得到⽀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
3、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
1、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
3、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
2、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
3、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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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某一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以做出驳回起诉的决定。

虽然这一措施可能引起一些争议,但它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不违背法律精神。

以下是驳回起诉的一些法律规定和解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法院对于不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可以在立案时或者审理过程中驳回起诉。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减少恶意起诉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起诉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说明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而如果诉讼请求切实无法支持或者无法与案件事实相符,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这一规定意在筛选出虚假诉讼和无根据的诉讼,维护法律秩序和正当诉讼的权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起诉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诉讼请求过于随意,法院也有权驳回起诉。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防止诉讼活动的滥用,保证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起诉人请求的依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法院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相关规定,驳回起诉。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正当、公正和
合法的司法活动,防止不实诉讼的出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体而言,驳回起诉是我国法律的一项有效措施。

它旨在防止滥用诉讼权和减少不实诉讼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维护法律秩序。

当然,这一措施应当依法适用,法院在决定驳回起诉时应当严格审查,确保遵守程序正义和公正原则。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在法律程序中,有的原告没有相应的辩护能力,或者原告人与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采取驳回诉讼的方法。

驳回起诉也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几种?下面就来和大家讲一讲驳回起诉的法律程序的问题。

▲一、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

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如下:关于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故而,法律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是“明确”,而非“恰当”、“正确”、“适格”。

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颇多,如果因为没有明确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就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的是否适格,并非立案审查时即能发现,此也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立案部门的职能只是依照上述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使立案审查权,审查的是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符合该条规定,即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

立案审查不得涉及案件实体的审查,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并非一目了然之事,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官才能综合判断,从而产生诉讼主体适格与否、责任承担等事项的裁判心证。

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响的是原告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而非能否诉讼的程序诉权,是属于案件实体问题的范畴。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璧山县法院民事案件审判中的判驳、裁驳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习惯简称。

就判驳与裁驳在个案的运用问题常有争议发生,如适用不当,会给当事人带来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笔者对其适用,有个人的理解,述之以下,与大家共同商讨。

一、判驳和裁驳的基本概念。

民事判决,是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其实质是将法院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确定下来。

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作为民事判决中所裁决的结果方式之一,是对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保护,做否定性判定。

导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一是证据即事实原因导致的判驳;二是因于法无据导致的判驳。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所做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裁驳是案件进入了受理后的诉讼中运用的,主要原于:一是对原告方诉权的否定,即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起诉、不予受理或不属法院裁决范围等;二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基本要求和第111条的列项条款要求,即起诉不符合必要条件。

判驳与裁驳的区别在于,裁定驳回起诉是驳回当事人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只要经过初步调查和审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是成立的,有诉权,但经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确认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不成立,因而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两者本质性的区别在于,裁驳是对原告诉权的否定,其法律后果是原告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判驳是对原告实体请求的否定,其法律后果是原告司法救济的目的不能实现。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1、定义不同:驳回起诉2、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3、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而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

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二、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驳回起诉情形法律规定(3篇)

驳回起诉情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起诉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并非所有起诉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形,法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本文将对驳回起诉情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情形1. 主体不适格(1)原告不适格原告不适格是指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原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驳回起诉。

(2)被告不适格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不具备被诉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明确的被告;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驳回起诉。

2. 诉讼请求不明确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认定其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有具体的诉讼请求;②有事实、理由支持;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将驳回起诉。

3. 诉讼时效已过诉讼时效已过是指原告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其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若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法院将驳回起诉。

4. 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导致诉讼程序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诉讼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起诉、应诉、答辩等程序合法;②证据收集、质证、鉴定等程序合法;③判决、裁定、调解等程序合法。

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驳回起诉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的审查和处理,是对原告起诉资格、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等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结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驳回起诉的条件1. 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若原告不具备上述条件,法院可驳回起诉。

2. 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可驳回起诉。

3. 事实证据不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若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法院可驳回起诉。

4. 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请求法院不予受理的答辩意见

请求法院不予受理的答辩意见

请求法院不予受理的答辩意见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第一,适用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

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

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五,诉讼当事人不同。

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律常识: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

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

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

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八)重复起诉;(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运用区别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文书裁定裁定判决适用阶段起诉后受理前(立案前)受理后审结前(立案后)开庭审理适用条件起诉不符合条件起诉不符合条件起诉符合条件,但丧失胜诉权做出裁定的主体立案庭审判庭审判庭上诉期101015当事人对案件的权利可以再起诉可以再起诉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诉讼费用不收诉讼费不收诉讼费收诉讼费审限适用程序审限延长次数延长程序普通程序6个月2次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第二次由上级法院批准,无时间限制简易程序3个月不得延长 二审程序裁定30日判决3个月不得延长1次院长批准特别程序30日,选民资格案件例外1次,选民资格案件例外院长批准审判监督程序分别按一审、二审审限同前同前1.增加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民诉法》第198条)2.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民诉法》第199条) 当事人一方人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3.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00条) 取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取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4.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再审的审理法院(《民诉法》第204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5.申请再审的时效(《民诉法》第205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明确规定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案件(《民诉法》第206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代位权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之情形

代位权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之情形

代位权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之情形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而非权利保护要件。

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以诉讼不合法为由,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在此情形下,法院驳回的仅是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另行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得以其代位权诉讼被驳回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如果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已经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此时债务人已经作为当事人参加了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呢?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实际上是通过代位权诉讼强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法院驳回代位权诉讼也就意味着这种强制已经没有可能。

在债务人没有行使诉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时,法院不能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认定,并作出是否应当履行义务的判决。

如果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实质上就意味着法院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请求指向的主体是复合的,即对原告也对被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也随之消失,法院必须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而在代位权诉讼中,实体权利请求指向单一主体,即债权人对次债务人,并不包括债务人对次债务人。

所以在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中,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而不能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杨恒彬燕鸣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裁判方式因在形式上具有某些相似性而常常被混淆。

比如,当遇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各地法院往往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本文拟从诉权理论入手,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涵义、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关于诉权的理论在民商事诉讼中,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起诉权,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胜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实现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所产生的请求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具有独立性,它不依赖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存在,即使民事主体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具有独立性,其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产生,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

二、驳回起诉的涵义及其适用一)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如果在立案之前的审查时知晓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后的审查中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但都标志着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

这就是它们三者的共同之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又是有区别的:1、目的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一、两者的涵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二、两者的区别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民事诉讼驳回起诉适用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驳回起诉适用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驳回起诉适⽤条件是什么当事⼈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满⾜⼀定的条件,如果不满⾜起诉条件的,受理法院可以驳回当事⼈的起诉请求,驳回起诉请求后当事⼈可以进⾏更正,那么民事诉讼驳回起诉适⽤条件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驳回起诉适⽤条件是什么第⼀、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持。

但⽴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致。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由于当事⼈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事诉讼驳回起诉的适⽤条件”问题进⾏的解答,法院驳回当事的提起的诉讼时,主要的情形包括诉讼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超过时效、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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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和应用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被告不适格,结果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问题常纠缠于程序处理和实体处理之间犹豫不决的状况,因理解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出现不同结果,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特征和司法适用上理清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与联系。

现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加以分析梳理,以求取得共识。

[案例1]XX年4月27日,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公司与阜新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购销货物为60吨,单价12500元;接需方电话通知送货;结算方式为5吨铺底,滚动付款(化工公司的解释为第二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一次的货款,第三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二次的货款,以此类推),货到两月内结算所有货款;合同履行期限从XX年4月27日到XX年4月27日止。

合同签订后,XX年4月29日化工公司向装饰公司发货10吨(仅发货一次),装饰公司收货,此后装饰公司也未通知其发货,XX年7月1日装饰公司付款XX0元,余款一直未付,后化工公司以装饰公司预期违约不付余款为由于XX年11月14日诉至法院,请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

法庭审理中原告仅向法庭提交购销合同及收获单据各一份。

该案笔者认为,从结算方式上可推出“货到一两月内结清所有货款”是指在原告交付最后一批货时即合同约定的满60吨时,付清上一批货款及本批货款,该案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法院起诉,庭审中也未向法院提交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及该合同已解除的证据,至此原告的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则此时原告在实体上与被告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从实体上考虑,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从程序上分析,原告不成立不安抗辩权,此时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没有被侵犯,其所诉称的事实及理由也就不能成立,从该意义上讲原告与本案便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此时原告的起诉条件尚未成就。

依据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样便出现了两种结案方式,造成裁判上的混乱。

对这种情况法律及司法解释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案例2]1996年12月31日,借款人垦利县高盖镇复胜村民委员会与高盖农村信用社签订了农信借合字第12053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元,用于副业,还款期限至1997年11月30日,利率按月息‰计算。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既没有归还借款,又没有办理展期。

XX年3月信用社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

庭审中信用社提交了盖有垦利县高盖镇复胜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催收借款通知单》一份,落款时间XX年11月30日。

经法庭审理查明按垦发(XX)3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XX年2月份原垦利县高盖镇被撤并到垦利县垦利镇,载有“垦利县高盖镇复胜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已于XX年3月3日被收交,现存于垦利镇档案室,此后该村村委公章已更名为“垦利县垦利镇复胜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也以此抗辩该案诉讼时效已过。

该案笔者认为,因撤并乡镇,高盖镇复胜村村民委员会原公章于XX年3月3日被收交,此后该村村委公章已更名为“垦利县垦利镇复胜村村民委员会”,此认定载有“垦利县高盖镇复胜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从XX年3月3日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故而原告提交的《催收借款通知单》在证据效力上存有瑕疵,该案诉讼时效不产生中断的效果,原告从实体上已丧失胜诉权,该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有明确规定即在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是有观点提出: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就意味着原告永远就不能到法院起诉了?虽然诉讼时效不产生中断,但并不能因此排除被告今后对该笔借款重新确认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原告再次到法院起诉的可能。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对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有所规定,但规定的仅是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指的是在程序上不合法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问题如果被告今后对该笔借款重新确认,则在原被告之间重新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由此事变更到了彼事,原告此时当然可依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新的诉讼。

但笔者要问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中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是不是就是指民诉法第108条和111条规定的条件?所以对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应当进行甄别,以利于案件的裁判。

通过以上的两个具体案例,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有时很难区分,在此有必要对两者的区分和适用加以辨析阐明。

所谓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

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之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称之为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等于具有胜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各自具有独立性同时又是紧密结合的,一个案件,只有两者的紧密结合才能使案件的审理得以完备,发挥作用。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只要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叫做胜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实现由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请求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条件。

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可行使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保护。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独立性表现为它不依赖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存在,即使民事主体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是败诉而已。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独立性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产生,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即只有先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实体权利才可能考虑。

所谓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情况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后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法院经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而且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所谓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

哪么什么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以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

可见驳回诉讼请求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

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3、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4、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5、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6、被告不适格。

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错误观点:1、错误观点一:认为案件在法院受理后,进入审理程序,只要对于实体进行了审理,则必须对实体做出处理,如原告败诉,则应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众多案件比如当事人适格问题、实体权利的保护程度问题等,这些问题在法院立案阶段是难以明确的,如侵权案件立案环节通常不会以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不予受理,该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才能查明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法院对这个事实的认定,是基于原告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作出的判断(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以被告的证据作判断),该认定是一种“法律真实”,而不一定是“客观真实”。

此时,如果原告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比如原告不适格,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错误观点二:认为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审理中查明被告不适格,此应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不适格问题争论很大,但在理论界通说认为对此情况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民诉法第108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应理解为原告起诉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因为民事诉讼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所以原告起诉时必须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如果原告不能明确指出被告,法院无从立案,也就无法启动审理程序。

而至于该被告是否为符合条件的被告,须由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或审理,才能确定。

如确定原告起诉错了人了,则原告诉称的“事实”也就不存在了,即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以防止当事人的“滥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对原告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处理问题。

案件审理后,如发现原告无证据或证据不足,司法实践往往是驳回诉讼请求来终结诉讼。

笔者的困惑:笔者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原告无证据或证据不足是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此应是对该规定的违背,也就是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在此意义上,原告即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对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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