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1、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或称赔偿义务人或赔偿责任的主体),系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人,一般情况下,为机动车的所有人。特殊情况下,因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其责任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之外的管理人、侵权人承担。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准许;当事人没有明确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经审查原告所列被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有遗漏的,应征求

-1-

原告是否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意见。原告不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3、赔偿义务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死者的继承人。

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外,还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终结的证明。如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复核期限内提起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尚未终结的,法院不宜立案受理;原告应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处理后再提起诉讼。

(二)诉讼主体身份证据的审查

审理本类案件除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外,还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对其身份进行审查:

1、原告(权利人)证明身份的证据。

⑴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①受害人本人提起诉讼的,应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在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应提供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②受害人死亡,依法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证明-2-

系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本顺序全部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也应提供相应证据。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的被扶养人提起诉讼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被扶养人的证据。

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身份证明等。

2、被告(责任主体)证明身份的证据审查。

⑴被告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同原告证明身份的证据)。

⑵机动车所有人本人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为其本人。需要审查的证据为: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等。

⑶在车辆出借、租赁、承包、挂靠、被盗抢、分期付款买卖、车辆买卖或赠与未过户、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擅自驾驶、试驾、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车辆、驾校学员驾驶驾校车辆等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下,由提出具体主张的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车辆驾驶人与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车辆买卖协议、挂靠合同、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

⑷交通事故涉及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当事人应提供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单及保险合同。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或其他事项有变更的(如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的变更),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3-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据的审查。

⑴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单位出具出庭函和相关证件,注意审查其注册情况;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必须明确。

⑵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提交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是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证明;经推荐的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意见书。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的审核。

(一)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

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事故发生和责任的证据。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明或其他证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存在的有效证据。

2、证明受损害后果和程度的证据。一般为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疗病历、伤残鉴定书等。

3、证明损失存在和损失数额的证据:

⑴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该费用的认定应与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的救治具有因果关系,与治疗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因果关系应结合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

-4-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应提交的证据:

①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单据以及相应的用药明细详单。

②自购药物的,权利人除提供自购药物医药费单据外,还应当提供相应诊疗医院的处方、医嘱、诊断证明或鉴定意见等。

③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证明。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⑵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赔偿权利人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予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意见等予以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应注意避免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重复计算问题。

误工费证据:

①误工时间应根据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时间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定残日前一天。

②误工收入的认定标准。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