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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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w,≠8h/d
85
计算8h等效声级
≠5d/w
85
计算40h等效声级
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n,次) n≤100
100<n≤1000 1000<n≤10000
声压级峰值[dB(A)] 140 130 120
高温职业接触限值
体力劳动强度
接触
时间率




100%
30
28
26
25
75%
31
29
28
•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 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卫生部的职责
• 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 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
个人剂量监测
非医疗性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化学品毒性鉴定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 产品检测
职业防护设施与职业卫生防 护用品效果评价
1、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 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 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 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包括职业健康 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提交诊断,形成诊断意见,出具诊断证明书;
诊断结论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一份,确诊职 业病要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职业病诊断机构条件
承担职业 病诊断的 医疗卫生 机ຫໍສະໝຸດ Baidu应当 具备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 卫生技术人员
-
100
180
-
300
-
-
1000
1500
-
6
10
7.5
-
-
1
-
-
-
20
30
10
-
-
-
1
2
-
0.1(ACGIH LVs)
-
-
0.15
-
-
4
-
-
4
-
-
4
-
-
4
-
-
1
-
-
8
-
最大超 限倍数
1.5 3 2 2 2 2
2
2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接触时间 接触限值[dB(A)]
备注
5d/w,=8h/d
85
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
职业卫生职责分工的部门:
安全监管总局-------------------防(职业危害防治)
卫生部----------------------------治(职业病诊断治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职业病社会保障 )
全国总工会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政府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标准 GBZ1、2.1、2.2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有害因素
正己烷 溶剂汽油 液化石油气
苯 盐酸 氯气
氨 硫化氢 硫酸 敌敌畏

水泥粉尘(总尘)
电焊烟尘(总尘) 炭黑粉尘(总尘)
煤尘(总尘) 矽尘(总尘) 10%≤游离SiO2≤50% 其他粉尘
MAC(mg/m3) PC-TWA(mg/m3) PC-STEL(mg/m3)
GBZ、GB、AQ标准,如GBZ1、2、158、188、194、195、203、204、 205、223、225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医疗性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健康诊断机构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鉴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职责
•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 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的职责
• 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 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将进一步由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 产 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职业卫生工作监管体制
法律关系
劳动者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 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 工的通知》(〔2010〕104号)
•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 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 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 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 培训工作。
•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 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标准
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 2)《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监测方法》(GBZ/T 160.1-85) 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1-2007) 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07) 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 189.3-2007) 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 189.4-2007) 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 189.5-2007) 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6-2007) 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 1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 1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 189.9-2007) 1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
3、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 尘肺(12+其他)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0+其他) • 职业中毒(55+其他)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 职业性皮肤病(7+其他) • 职业性眼病(3种)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 职业性肿瘤(8种) • 其他职业病(5种)
管理依据:安监总局49号令
体检规范:GBZ188、235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应急医学检查、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委托体检-提供相关 材料(人员界定、项目确定)-体检-个体结 论-总结报告-告知及上报
个体体检结论: a. 目前未见异常-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 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 复查- 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 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 疑似职业病- 检查发现可能有疑似职业 病或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 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 职业禁忌证- 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 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 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 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⑶ 生产劳动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太阳辐射;工 作场所异常温度;环境污染;作业环境不良。
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文件,分十大类: • 粉尘类 •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 化学物质类 • 物理因素 • 生物因素 • 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 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 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 导致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 • 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业病防治对策。 •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
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 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 进工作。
2007) 1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T 189.11-
2007) 1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 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 1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 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07) 1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 粉尘分散度》(GBZ/T 192.3-2007) 1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4-2007) 1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 石棉纤维浓度》(GBZ/T 192.5-200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 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2、职业病诊断
单位或个人申请,接诊与告知;
当事人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职业 病诊断材料,资料不全的通知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 料,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 时间有争议的,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 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 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⑴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化学、物理、 生物因素;
⑵ 劳动过程中组织不当的有害因素:劳动组织 和制度不合理;作息制度不合理;精神(心理) 性职业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定额不当;个别 系统或器官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 不合理工具等;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 应的仪器、设备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用人单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范的 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进行的日常检 测,对劳动者接触有害因素的剂量和强度进行 检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评价。
资料收集与分析-初步分析用人单位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接触途径-现场 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制定实 施方案-样品采集和现场检测-化验室检验- 数据处理与结果评价-编制报告。
职业卫生基础
一、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1、职业卫生 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 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 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学科,其目的 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 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 适应劳动者,促进 和保障劳动者在职 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2、职业性有害因素
监管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0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91号令
卫生行政
劳动保障
工会组织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
•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 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 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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