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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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2010年教材增加的一章。2012-2010年考试中平均占到了14分,2010年还在不定项选择题中出现,是本课程中比较有难度的一章,预计2013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达15分左右。
◆本章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2012年2011年2010年
单选题4题4分3题3分2题2分
多选题5题10分4题8分1题2分
判断题2题2分2题2分1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1题8分
合计11题16分9题13分5题13分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提示: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提示: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
A.民办非企业单位
B.国办大学
C.事业单位
D.外国境内的企业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
不适用外国境内的企业,国办大,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
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性的是()。
A.未满16周岁的小赵与某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
B.未满16周岁的小钱与某杂技团签订的劳动合同
C.未满16周岁的小孙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D.未满16周岁的小李与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文艺、
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
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例题·判断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011年)
【答案】√
【解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
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口头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