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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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差异影响因素

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差异影响因素

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差异影响因素作者:胡博来源:《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4年第06期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自2003年开始,我国各地开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

这一举措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从而大大减轻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却很难实现“同地、同价、同权”。

因此,从多个方面分析这种现象产生原因并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用权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1-9138-(2014)06-0045-50 收稿日期:2014-03-20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差异现状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是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土地管理的最全面、最明确、规格最高的一份文件。

文件中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并将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相关办法。

这些相关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将迈向一个新台阶,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更加规范合理地进入土地市场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可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赋予更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针对在农村改革体制上所取得的突破,提出“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以及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近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印发。

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新时期破解“三农”问题的利刃——浅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

新时期破解“三农”问题的利刃——浅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
浅析城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对新农村建设和城 乡统筹发展的作用
■郭苦 成 黄 传 伟 李 何超
地 整 理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增 加 要 与 农 村 建设 用地 减 少相挂 钩 ”的 决定 , 20 年 l月 国土 资 源 部 颁 布 了 《 土 05 0 国 资源 部 关 于 规 范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增 加 与
“田、 水 、路 、林 、 村 ”综 合 整 治 ,
新 拆 旧项 目区 ( 下 简 称 项 目区 ) 以 ,通


挂 钩 的 发展 历 程
过 建 新 拆 旧和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等措 施 , 在 保 证 项 目区 内各 类 土 地 面 积 平 衡 的 基 础 上 , 最 终 实 现 增 加 耕 地 有 效 面 积 , 提 高 耕 地 质 量 ,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建
取得 பைடு நூலகம்显著成 效。随着农村土 地整治
上 升 为 国家 层 面 的 战 略 部 署 , 正 式 写 入 20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 国土 资源 部 09
2 0 年 印 发 的 《 于 促 进 农 业 稳 定 发 09 关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用地 增 减挂 钩 试 点工 作 。 20 年 6 , 国土 资源 部 颁 布 《 08 月 城 乡建 设 用 地 增 减 挂 钩试 点 管 理 办 法 》 ( 国土 资 发 [08 18 ) , 明确 了挂 2 0 ]3 号 钩 的 含 义 : “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依 划 ,将 若 干 拟 复 垦 为耕 地 的 农 村 建 设
村 土地 整 治工作进 一步深入 发展 的背
景 下,挂钩 试点像一把 利刃刺 向 “ 三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

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1、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2009年3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3、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4、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管理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项目管理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2009年,为贯彻落实上述精神,国土资源 部下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09]27号),《意见》明确提出:要以土地 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 地整理复垦开发平台,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 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要发 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 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包括四项任务: 1、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推进村庄整治,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3、抓好设施配套,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4、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政策措施。
26号文件明确了七项政策措施。 1、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2、加大土地综合整治投入力度。 3、积极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4、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制度。 5、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6、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7、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2009年1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 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 [2009]26号),对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 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至此,我省土地开发整
理开始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转型。
二、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一)基本内涵。
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 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 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耕地 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 活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宁乡县关山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望城县光明村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株洲市渌口镇子规等三个村土地综合整 治项目 ——武冈市邓元泰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9]2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9.03.06【实施日期】2009.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发改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发改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发改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

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和谐稳定,事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支撑农民增收的传统动力逐渐减弱,农民收入增长放缓,迫切需要拓宽新渠道、挖掘新潜力、培育新动能。

为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为重点,紧紧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强基础、农民就业创业拓渠道、农村改革赋权增活力、农村社会保障固基本,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多予少取放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就业为本、拓宽渠道。

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开拓农民增收新路径和新模式。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凉山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州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实现我州土地整合整治投入取得最大社会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凝聚各方的资金、人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是在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综合性和整体性的同时,全面统筹综合考虑实现各方建设目标要求,按要求统一组织规划和实施,使聚合的各方面能量得到集中释放,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实现国家、集体、群众多方利益的共赢,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效能最大化,促进农村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整合“天府新区”基本农田调整补助资金及国土、烟草、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利等各部门资金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每年统一申报立项和实施的面积不低于10万亩。

并形成“立项-储备-建设-立项”的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全力迎接各方建设力量和资金投入土地整治建设良好局面。

三、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一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

(二)统一项目立项规划、统一项目施工设计,共同实施,同步实现各部门建设目标。

(三)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分头投资、集中使用。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项目。

四、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三)《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四)《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0号);(七)《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46号);(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一)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一)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再审审查“走过场”——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一信访人:陈永康,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412号。

电话:。

信访反映的主要情况:在审理陈永康与居民小组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洪德琨等法官违法办案,纵容和支持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硬是把国家所有的土地说成集体所有的土地,把农村土地承包说成转让集体土地。

法院认定的“《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走上诉、再审申请等法律程序,仍然不能纠正错判的案件。

法院的审判监督不起作用。

信访的诉求:党和政府加强对法官的群众路线教育。

中共同安区委陈琛书记、同安区政府黄国彬区长:本人陈永康,于2004年与村民小组签订《协议书》,有偿使用本小组的池塘的土地。

该土地于1998年被厦门市政府规划为建设用地。

2006年实行“村改居”,当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

村改居以前,本人将该土地用于种植木瓜、香蕉,养殖鸡鸭;村改居以后,才开始在该土地上搭盖铁皮屋、做建材生意。

2012年,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

小组长诉称,小组把池塘的土地卖给被告陈永康,陈永康在该土地基建了厂房、店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土地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其诉讼请求为:确认2004年8月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腾空返还土地。

法院认定,该《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审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协议书》无效,土地腾空返还”,((2012)同民初字第934号)。

陈永康提起上诉。

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厦民终字第58号)。

陈永康提出再审申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4)闽民申字第143号)。

很明显,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陈永康不服。

其理由是:一、《判决书》错话连篇,语意不清,东拉西扯。

8111330_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障碍及条件

8111330_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障碍及条件

93法律广角Legal Issues总62期 2014.08 混凝土世界营、管理。

”除上述列举以外,《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此问题有所涉及。

从上述法律规定,特别是《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土地被明确划分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乡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结构十分清晰。

在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据此,只有国有土地才能用于城市建设和工商业用地。

农村土地进入城市建设用地的途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征收将农村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在当前法律法规建立的这种二元制度下,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谓无法可依。

第二,地方政府从现有结构中获益的思路未改变。

上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二元结构,以及法律预留的农村土地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途径,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用,而无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则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征收这一唯一合法途径将农地的所有权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从而实现将农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

这种垄断行为在行使过程中,为其权力所有者获取“一入”(征收改变所有权人)与“一出”(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中的差价利润提供了毫无阻隔且难以监督的便利条件。

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来全国范围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升温,政府借助这种垄断行为支付少量的征收补偿,获取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其盈利之合法、便捷及巨大,让地方政府从尝到甜头到产生依赖再到严重依赖,其借助这种二元结构与垄断地位获利的思路短期难以彻底改变。

第三,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难维权。

如上文所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其实主要是将农村的土地提升到与城市的土地相同的市场地位上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法规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法规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法规1、单选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

A.20%B.50%C.70%D.9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土地出让最低(江南博哥)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2、判断题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应予批准。

()正确答案:错3、多选?2010年3月W省A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自查。

一是针对拟开工建设的A 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的自查;二是针对A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改建问题的自查;三是针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四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下列关于W省A市人民政府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管理规定,符合国发[2008]3号政策规定的有()。

A.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B.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C.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一律实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D.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正确答案:A, B, D4、单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指出,标准宗地要与土地估价师挂钩,()对其采集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负责。

A.土地估价师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C.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国务院办公厅正确答案:A5、多选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定,()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自然资发〔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补充责任(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

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应依法严格审查审核,采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

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根据占用耕地区位、类型和质量等级,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中央一号文件解读近年来的一号文件推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的强农惠农新政策,七个一号文件在政策安排上,有机衔接、不断创新,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

概括来讲,主要包括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是‚四取消‛,即取消农业税、屠宰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

第二是‚四补贴‛,即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第三是‚一奖励‛,即对粮食主产县和财政困难县实行奖励补助,这对调动地方重农抓粮的积极性,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四是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价格支持和调控措施,2004年设计最低收购价政策,2005年对水稻实施,2006年扩展到小麦。

2008年针对价格波动情况,对一些主产区的玉米、大豆、油菜籽采取了临时收储措施,确保了粮食市场的稳定,保护和提高了农民的重粮积极性。

第五是采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开展农村水路电气(饮水安全、农村公路、农村电网和农村沼气)建设。

第六是农村社会事业促进政策,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今年一号文件的政策亮点比较多,但最关键的是体现在把统筹城乡的立足点放在支持‚三农‛发展上,着力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

在文件中具体体现在:‚三个优先‛。

在国家投入上,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个措施‛。

在金融支持上,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

‚三个扩大‛。

在农业补贴上,扩大粮种补贴的范围,扩大农机补贴的资金规模,扩大整个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

‚三个亮点‛。

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推动建材下乡和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范围。

第十章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

第十章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
思想有所不同。 前三次以耕地保护为核心,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审 批权;这次则立足于解决集体土地的产权问题。 核心的争议点, 是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农村集体土地 与城市土地平等的产权地位。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决策层,都承认未来应建立城 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一方向在中共十七届三中 全会后得以确定: 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 的建设用地市场,同地同价同权——正因为此,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于集体土地产权的论述, 被认为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的里程碑。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的 基本特征
行政划拨 无偿无限期使用 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 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 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家庭承包经营的局限性
承包经营权内涵不明确、不充分 土地产权流转有一定的限制 土地承包期不稳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 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当事人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 转的,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 备案。
2006年3月,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 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 “稳步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 用权流转试点, 不断总结试点经验, 及时加以规范 完善”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 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2009-03-18 信息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意见》指出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 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 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 ,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河北省2016年下半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监督检查考试题

河北省2016年下半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监督检查考试题

河北省2016年下半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监督检查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__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

A.5%B.10%C.20%D.30%2、在评估某临街商业用地土地价格时,经实地勘察,得知宗地被里地线分割为两部分,宗地所在区域既有路线价成果,又有级别基准地价成果,则下述评估技术思路最为恰当的是。

A:评估时里地线以内以路线价为主,里地线以外以级别基准地价为主B:分别利用路线价和级别基准地价评估单价,取两者的平均值确定待估宗地单价C:先利用路线价和级别基准地价分别进行评估,再选择适宜的估价基本方法作为印证进行评估,取与基本估价方法评估结果最接近的价格作为最终结论D:一般情况下,路线价与级别基准地价的价格水平相差悬殊,不宜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E:合法性3、《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规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__确定。

A.5%B.10%C.15%D.20%4、某宗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70年,容积率为2.0.选择某比较案例的成交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50年,容积率1.5.与待估宗地相比,比较案例的区域因素条件优于待估宗地,修正系数为3%,个别因素条件比待估宗地差,修正系数为3%.该城市住宅地价的容积率修正系数如下表,土地还原利率为8%,则待估宗地土地价格为元/平方米.A:2743B:2744C:2746D:2749E:时间因素5、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和已种植的青苗应当给予补偿,但是,一律不予补偿。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报告编制依据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报告编制依据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报告编制依据1.1法律法规与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部门规章(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6)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发〈2008〉138号);(7)《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8)《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国土资发[2005]79号;(9)《关于设立土地整理项目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0)《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H)《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2)《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3 行业规范(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4)《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05年7月);(6)《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7)《机井技术规范》(S1256-20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9)《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10)《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1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o1.4 相关规划和技术资料(1)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河南省千村土地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5)《牧野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6)《牧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7)牧野乡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电力、交通等部门专项规划和统计年鉴。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国土资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是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遵循。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作为,综合施策,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完善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各地区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做好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用地安排,在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集聚,合理保障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需求,严防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用地控制标准,加强实施监管。

二、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加大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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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出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

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
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

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

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

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三是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

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意见》提出,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一是搭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平台,整合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和资金。

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下同)平台,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配合各级政府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

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是创建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

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给予配
套。

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三是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发挥土地整治示范作用。

今年,国土资源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工程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国土资源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国家、省两级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体系。

《意见》强调,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一是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二是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各地要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

三是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

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

《意见》强调,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土地。

一是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

按照统筹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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