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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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业简易征收的项目如何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业简易征收的项目如何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业简易征收的项目如何账务处理?1. 简介建筑施工业是国民经济中很关键的一部分,其在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政府的利益,国家在建筑施工业中实行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其中,简易征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税收方式。

对于建筑施工业企业而言,如何正确处理简易征收项目的账务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2. 简易征收的概念简易征收是指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一种简便的征收方式。

该方式实行包干制,即承担了建筑施工项的企业,其纳税义务由所承担的建筑施工项的总费用的%1.5作为简易征税的税额。

3. 账务处理步骤下面将介绍建筑施工业企业在处理简易征收项目时应该采取的具体账务处理步骤。

3.1 确定纳税人身份建筑施工业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之前,需要确定所承担的建筑施工项所对应的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将决定后续的账务处理步骤和方法。

3.2 计算纳税金额建筑施工业企业计算简易征收的税额时,需要按照其所承担的建筑施工项的总费用的%1.5来计算。

计算公式为:纳税金额=建筑施工项的总费用×%1.5。

3.3 开具税务发票建筑施工业企业在进行简易征收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上应该详细标明税务种类、纳税人的名称、金额等信息。

在账务处理中,建筑施工业企业应该合理妥善地保管好税务发票。

3.4 缴纳税款建筑施工业企业在完成纳税金额的计算之后,需要按照税务发票上的金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业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

3.5 记账处理在缴纳税款之后,建筑施工业企业需要按照税务发票上的信息,进行相应的记账处理。

首先,需要在现金日记账上进行款项的登记,并在进项税额统计表上记录相应的内容。

另外,建筑施工业企业还需要对会计凭证进行处理,记录建筑施工项的费用及其应缴的简易征收税额。

4. 总结建筑施工业企业在处理简易征收项目的账务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处理。

这些步骤包括确定纳税人身份、计算纳税金额、开具税务发票、缴纳税款以及记账处理等。

《税法》知识点“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汇总

《税法》知识点“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汇总

《税法》知识点:“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汇总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一种非常简单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然而,最近有部分纳税人反映,不清楚“营改增”后有哪些应税项目按简易办法计税。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呢?适用2%征收率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目一、转型后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XX 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XX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XX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基于前两篇文章【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一)和【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二)的知识铺垫,小伙伴们了解了建筑业存在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式又分为【普通甲供等】的“可选择”和【特定甲供】的“必选择”,同时也了解了建筑服务税率的演变和发票的开具形式。

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正式进入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希望给小伙伴们的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下面进入今天的文章~【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后不同税务处理规定】一、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先抛出结论:营改增前,“甲供材”需区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1、【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可以直接在发包方或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单独开票并核算,设备等供应商需将设备发票直接开给甲方进行账务处理,此处与营改增后的【普通/特定甲供材】是一样的。

2、【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在承包方或施工单位乙方开具发票并核算,材料供应商需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乙方进行账务处理,乙方再将【含材料款的营业额】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到甲方。

——此处可能涉及重复纳税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之后最大的不同之处。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乙方的营业额,这是与营改增后的甲供工程一样的;但【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计入乙方的营业额中。

所以,营业税下签订建筑合同时,如果涉及甲供材,由于甲供材货款都是需要进工程造价的,签合同就要按照【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进行发包,即合同总额应当包括甲供材货款;同时合同应当有约定【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的提供条款,而且要列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并附上货物清单明细表。

——注意:此处讲的是营业税下的一般操作,营改增后已不再适用,增值税下见下文。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黄德荣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税务处理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

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税。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以该销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3%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从事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会计处理建筑业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同时施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此外还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等。

建筑行业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 会计学堂

建筑行业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   会计学堂

建筑行业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会计学堂建筑行业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会计学堂第七章建造施工业特殊业务的处理1下属单位经营双方的处置2跨地区经营的处置3批发业务的处置4混合销售的处置5差额征收的处置6甲供材方式的处置7总包、分包、发包的处置8清发包与轻便计税的处置第一篇:挂靠经营双方的处理建筑业中所表示下属单位经营,指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容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采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的犯罪行为。

(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予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高资质的施工企业借予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回去投标并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约》。

目前,建筑业的下属单位已经沦为行业的普遍现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即所谓的“无效按有效结”。

但是工程下属单位经营就是建筑法明晰严禁的建设犯罪行为!!一、营业税下挂靠经营模式传统的下属单位经营模式全然以下属单位方(包工头个人、高资质企业)为核心,建筑企业向下属单位方按合约金额缴纳紧固比例的下属单位费用,基本不参予项目部的经济业务管理。

例如,挂靠人与建筑企业双方谈定的项目挂靠费为合同金额的5%,建筑企业从业主单位收到多少款,就向业主单位开多少票,然后建筑企营改增后下属单位费应足额缴纳,应付税负风险营改增之前,被挂靠方在收到业主的项目款项后,将管理费和营业税及其附加一并扣留后,扣留比例一般为3.41%营改增之后,被下属单位人在从业主接到适当款项后,足额扣押管理费(假设2%)、增值税(11%)及其额外,则须要扣押13%的收款金额(目前已经很多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对下面下属单位单位(或个人)明晰了这样的建议)。

在被下属单位方提供更多了进项发票后,再扣除适当的税款。

【案例】:由乙企业实际运作的a工程项目下属单位在甲建筑企业名下,双方商定下属单位管理费为合约金额的2%,根据收款进度同比例缴付,a项目选择的就是税率为11%的通常计税方式。

建设工程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

建设工程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

建设工程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说到建设工程的税务问题,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你可能会觉得,税务这玩意儿跟老虎似的,既凶猛又难以捉摸。

其实,营改增后的简易计税方法,简直就是给我们这些工程人开了一扇窗,让复杂的税务变得相对简单了许多。

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件事,轻松一点,别让税务把你压得喘不过气来。

1. 营改增的背景1.1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简单来说,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原先,很多行业都是按营业税来征税,尤其是建筑行业,那真是“千头万绪”,每次开票、报税都得小心翼翼,生怕出错。

自从国家推行这个,咱们就换了个马甲,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

听起来挺好,但是你要知道,变化的背后,总是藏着些复杂的东西。

1.2 为什么要改?大家都知道,国家推行营改增是为了让税制更加合理,公平公正。

再说,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减少了重复征税的情况。

就像是你家隔壁的小猫,它只吃你的鱼,而不吃别人家的肉,公平得很嘛。

这样一来,整个经济环境也就变得更加活跃,企业的负担轻了,大家都能乐呵乐呵。

2. 简易计税方法的好处2.1 什么是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可以说是给我们工程行业的“福音”。

它允许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按照“销售额”来计算税款,而不需要复杂的进项税和销项税抵扣。

这就像是你在超市买东西,直接看价格就行,根本不用在意购物车里每样东西的具体价格,是不是省心多了?2.2 为啥选择简易计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理由其实很简单,首先,它省时省力。

你想想,以前每次报税都得翻看一大堆发票,得累成啥样?而现在,简易计税让你只需要关注收入,其他的都可以放一边,简直是懒人福音啊!而且,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小企业,还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这就好比你去吃自助餐,价格便宜还吃得尽兴,谁不爱呢?3. 实施中的注意事项3.1 适用范围当然,简易计税并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并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都适合这个方法,国家对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涉及到一些特定行业或者项目,还是得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来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一种税制。

在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建筑服务业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开票及税金核销1.建筑服务业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核实发票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并记录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金额等信息。

2.对于增值税纳税实行普通征收方法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并及时缴纳。

3.对于增值税纳税实行简易征收方法的企业,可以按比例进行计算税额,并及时缴纳。

4.在核销增值税税金时,建筑服务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核销后及时注销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二、税收票据管理1.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税收票据管理制度,保证发票的准确、规范和完整。

2.建筑服务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货发票、销货发票、纳税申报表等税收票据进行登记和保管。

3.根据建筑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管理税收票据的种类和数量,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

三、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建立准确的会计账簿,按照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2.在发生增值税进项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3.在发生增值税销项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出账,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4.在报税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四、抵扣和清偿会计处理1.建筑服务业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抵扣方式减免增值税税额。

2.在进行抵扣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核实抵扣项目的符合性和合法性,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3.在进行清偿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并及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五、外汇结算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筑服务业的外汇结算需要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增值税开票及税金核销、税收票据管理、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抵扣和清偿会计处理以及外汇结算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预收账款、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精选文档

营改增后建筑业预收账款、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精选文档

营改增后建筑业预收账款、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后,对于建筑企业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的观点层出不群.对于预收账款的处理有二种情况:一种是收到的全款贷记预收账款,再在工程结算环节再进行价税分离;另一种是对收到的款项进行价税分离,将不含税价款贷记预收账款,将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增值税。

那么,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到底应该怎么核算?价税分离到底应该在哪个环节处理比较合理?本文就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工程结算、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预收账款”科目的规定财会[2006]18号文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按照惯例,合同金额都是含税金额。

所以,“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应该是收到的全部款项,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而不应该是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价款。

否则,“预收账款”科目将无法反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预收账款的真实情况.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工程结算"、“工程施工”的规定财会[2006]18号文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故按合同结算的累计金额也是向业主结算的全部价款,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否则,也无法真实反映与客户之间工程价款的累计结算情况。

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为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及按规定不能低扣的进项税额。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为“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差额。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从上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的核算内容可以得出,“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也应为价税分离后的不含金额.同时,财会[2006]18号文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合同完工时,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4.57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7 [500÷(1+3%) ×3%]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1、将营改增前计提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结转 到收入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将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缴纳增值税时: 当建筑施工企业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调整后的收入÷(1+11%) ×11%]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调整后的收入÷(1+11%)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当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调整后的收入÷(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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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2017—03—29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实现建造合同准则与财会〔2016〕22号文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成本归集、验工计价、资金收付、收入成本确认等环节如何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二是要实现增值税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不同计税方法、异地预缴税款、税会差异如何在会计上进行协调和反映;三是要实现会计处理与分级管理模式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同一纳税主体内不同会计主体核算的分工以及税款的结转。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分若干专题进行讨论,今天先谈谈简易计税项目。

一、税收政策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发生纳税义务时,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及其附加.理解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例 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丙三个工程项目,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甲、乙项目为本地项目,丙项目为异地项目.2017年3月,甲项目自业主收款206万元,付分包款103万元;乙项目自业主收款309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丙项目自业主收款515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总包收款已向业主开具普通发票,分包付款均已取得合规发票.丙项目预缴税款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A公司4月申报期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三),实现在公司范围内的分包差额综合扣除:填写附列资料(一),相关数据与附列资料(三)相对应:填写附列资料(四),实现异地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最后填写主表:本例中,A公司三个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为3万元,其所属丙项目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也是3万元,4月申报时,应补税额为零,无需缴纳。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全攻略,业务内容、开票、税率政策一表知!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全攻略,业务内容、开票、税率政策一表知!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全攻略,业务内容、开票、税率政策一表知!第一篇: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全攻略,业务内容、开票、税率政策一表知!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征收率和征收方式较为特殊的业务有以下几种: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具体项目详见下表: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原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项目有: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解读】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或5%。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5%)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解读】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必须先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

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含税销售额为206万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206万元÷(1+3%)=200万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200万元×3%=6万元。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前文《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对建筑业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税收政策和统一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今天接着讨论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问题。

三、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分级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单设账套,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本项目的交易和事项,项目部和公司本部的资金往来,通过「内部往来」(科目代码:1134)科目核算。

这种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建筑业企业。

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分开的,一个纳税主体下设多个会计主体。

尽管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自身的涉税事项,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公司本部,因而,有必要通过会计处理实现税款的逐级结转。

结转的基本思路是:各项目部将公司总部视为「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将本项目部的「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余额结平,即月末各项目部增值税涉税科目不留余额,全部结转至公司本部,公司本部作相反分录,以实现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假定A建筑公司对项目实行分级核算。

1、3月份自业主收款时项目部处理: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206万元贷:应收账款 206万元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309万元贷:应收账款 309万元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515万元贷:应收账款 515万元公司本部处理:借:银行存款 1030万元贷: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 206万元—乙项目 309万元—丙项目 515万元2、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时项目部处理: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6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5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15万元注:为便于核算,除资金往来外的涉税业务,发生时由项目部自行核算,月末统一向公司本部结转,参见后文。

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项目部处理:借:应付账款 103万元: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103万元借:应付账款 412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412万元借:应付账款 412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412万元公司总部处理:借: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 103万元—乙项目 412万元—丙项目 412万元贷:银行存款 927万元4、取得分包单位合规发票时项目部处理: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3万元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万元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万元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万元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万元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万元5、丙项目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3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3万元公司本部处理:借:内部往来—项目存款—丙项目 3万元贷:银行存款 3万元6、月末,向公司本部结转税款甲项目结转分录: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6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3万元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3万元乙项目结转分录: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万元—结转税款 3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万元丙项目结转分录: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15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万元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3万元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3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3万元公司本部结转分录: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27万元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3万元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3万元—丙项目 3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0万元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3万元—丙项目 3万元说明:1、月末涉税业务结转后,各项目部账套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及其专栏余额均为零,相关数据结转至公司本部。

建筑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1. 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其中,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筑业作为一项涉及较多流转环节的行业,对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具有较大的影响。

因此,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后需要对涉税问题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2. 涉税会计处理的主要问题2.1 建筑材料采购的增值税抵扣在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建筑材料采购将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抵扣。

企业需要建立合理的会计凭证,确保增值税的抵扣符合规定并能正常进行。

2.2 建筑工程转让的增值税计税额建筑业企业在完成建筑工程后,如果进行转让,需要计算增值税的计税额。

企业需要了解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并在会计处理中正确计算和申报相关税额。

2.3 建筑工程的分包业务在建筑业中,分包业务比较常见。

分包企业需要和总包企业之间进行增值税的开票和抵扣。

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确保分包业务的增值税开票和抵扣符合规定。

3. 涉税会计处理的建议方案3.1 建立合理的会计凭证制度建筑业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建立合理的会计凭证制度。

凭证要确保准确、完整记录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和计税额等信息。

3.2 加强内部控制建筑业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企业的涉税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包括建立合理的会计流程和制度,并加强对涉税会计处理的内外部审计。

3.3 定期进行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学习由于税收政策可能随时调整和变化,建筑业企业需要定期进行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学习。

及时了解新政策,并根据新政策调整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

3.4 寻求专业会计咨询服务对于涉税问题比较复杂的企业,建议寻求专业的会计咨询服务。

通过与专业人士的沟通和咨询,可以及时解决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的困惑和问题。

4. 涉税会计处理的注意事项4.1 遵守税收政策法规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涉税会计处理时,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

不得以不当手段规避税务责任,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和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简易征收的项目如何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简易征收的项目如何账务处理

建筑施⼯企业简易征收的项⽬如何账务处理 有的施⼯项⽬由于签订的合同属于甲供材、清包⼯或者是⽼项⽬,因此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3%增值税征收率,该项⽬不⽤过于考虑进项抵扣的问题。

下⾯是yjbys店铺为⼤家带来的建筑施⼯企业简易征收的项⽬如何账务处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1、⼯程款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程结算收⼊)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注意: (1)⼀般纳税⼈提供简易计税项⽬,也是⾃⾏开具专票,不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 (2)若甲⽅不抵扣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般计税⽅法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是应纳税额。

2、购进简易计税项⽬所⽤材料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注意: (1)简易计税项⽬本⾝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切记不得将简易计税项⽬进货过程中取得的专票拿到⼀般计税项⽬上抵扣; (3)简易计税项⽬采购⼯程⽤料过程中若取得专票应认证后先抵扣、后进项税转出;千万不要不认证,以免出现滞留发票风险。

若是取得专票认证后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对于公司采购进来的材料取得了专票,但是部分⽤于简易计税项⽬、部分⽤于⼀般计税项⽬的,如何处理? 注意: ⼀定要做到账⽬上能够区分清楚,哪些⽤于简易、哪些⽤于⼀般计税项⽬: 如:原材料---简易计税项⽬⽤料 原材料-⼀般计税项⽬⽤料 建⽴好库房管理、以及出⼊库领料管理。

因为⼀旦你⾃⼰⽆法划分的,税务局就要按⽐例给你做进项转 (5)、如果购进材料已经混同,且已进项抵扣,怎么办? 答:按照现⾏政策规定,适⽤⼀般计税⽅法的纳税⼈,兼营简易计税⽅法计税项⽬、免征增值税项⽬⽽⽆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法计税项⽬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营改增后建筑业账务处理怎么做会计学堂

营改增后建筑业账务处理怎么做会计学堂

营改增后建筑业账务处理怎么做会计学堂范本1:正式风格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目标第二章:营改增政策概述2.1 营改增政策原理2.2 政策内容概述2.3 影响建筑业的核心要点第三章:建筑业账务处理流程3.1 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原则3.2 建筑业账务处理流程细化3.3 账务处理注意事项第四章:建筑业账务处理案例分析4.1 案例一:建筑企业自营项目4.2 案例二:建筑企业承包项目4.3 案例三:建筑企业劳务分包项目4.4 案例四:建筑企业代建项目第五章:建筑业税务申报与报税5.1 建筑业税务申报流程5.2 建筑业报税注意事项第六章: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6.1 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影响6.2 营改增后的成本管理6.3 营改增后的风险管理第七章:法律法规解读7.1 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解读7.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第八章:附件8.1 相关表格模板8.2 营改增政策文件复印件本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1:建筑业账务处理流程表格2. 附件2:建筑业税务申报表格3. 附件3:建筑业成本核算模板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营改增: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政策。

2. 建筑业: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等相关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 账务处理:指对企业在营业过程中进行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活动。

4. 税务申报: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部门报送税收申报表。

范本2:轻松风格第一章:简介1.1 背景介绍: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1.2 目标和目的:提供建筑业账务处理的指导第二章:什么是营改增2.1 营改增政策原理解析2.2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概述2.3 注意事项:避免常见误区第三章:建筑业账务处理流程3.1 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原则:增值税核算3.2 建筑业账务处理流程细化3.3 账务处理注意事项:如何正确处理发票等第四章:实际案例分析4.1 案例一:建筑企业自营项目的账务处理4.2 案例二:建筑企业承包项目的账务处理4.3 案例三:建筑企业劳务分包项目的账务处理4.4 案例四:建筑企业代建项目的账务处理第五章:如何正确进行税务申报与报税5.1 建筑业税务申报流程简述5.2 建筑业报税注意事项分享第六章: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6.1 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影响6.2 成本管理:如何正确核算和控制成本6.3 风险管理: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风险第七章:法律法规解读7.1 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解读7.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1. 账务处理流程表格模板2. 税务申报表格模板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营改增: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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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2017-03-29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实现建造合同准则与财会〔2016〕22 号文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成本归集、验工计价、资金收付、收入成本确认等环节如何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
二是要实现增值税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不同计税方法、异地预缴税款、税会差异如何在会计上进行协调和反映;
三是要实现会计处理与分级管理模式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同一纳税主体内不同会计主体核算的分工以及税款的结转。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分若干专题进行讨论,今天先谈谈简易计税项目。

一、税收政策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发生纳税义务时,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及其附加。

理解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例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丙三个工
程项目,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甲、乙项目为本地项目,丙项目为异地项目。

2017年3月,甲项目自业主收款206万元,付分包款103 万元;乙项目自业主收款309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丙项目自业主收款
515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总包收款已向业主开具普通发票,分包付款均已取得合规发票。

丙项目预缴税款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A公司4月申报期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三),实现在公司范围内的分包差额综合扣除:
填写附列资料(四),实现异地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最后填写主表:
i#j!a a«V'7!i R M "E••尋H覚・・m・4ML.「■ VEIWH^P.J A»-
本例中,A公司三个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为3万元,其所属丙项目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也是3万元,4月申报时,应补税额为零,无需缴纳。

问题与思考:
1、如果丙项目未在4月15日之前预缴税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2、倘若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必须分工程项目确定总
分包差,A公司本期需要补税吗?《房企最专业的微信fdccsdr》
3、假定甲项目本期付分包款为206万元,A公司本期应纳税额为多少?附列资料(四)第4列和第5列应如何填写?
二、统一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统一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不单设账套,各工程项目的交易和事项统一在公司总部账套内核算。

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合二为一,无需进行税款的逐级结转,适用于规模不大、项目数量较少的建筑业企业。

假定A建筑公司对项目实行统一核算模式
1、3月份自业主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030万元
贷:应收账款1030万元
建议对「应收账款」科目设置明细或项目辅助核算,此处略。

2、收款且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一待转销项税额30万元
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计提)30万元
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927万元
贷:银行存款927万元
4、取得分包单位合规发票时:
27
8、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假定本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分别为 1000万元和 900 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 入 经过上述处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余额为零, 贷方余额为 30 万元,「扣除」专栏借方余额为 交」专栏借方余额为 3 万
元,分别对应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 次,实
现了税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

通过引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协调税会的 时间性差异。

A 公司的
资产、负债、损益等科目均为不含税口 径,体现了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

问题与思考: 1、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吗? 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一定是零吗?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 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 谢!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万元 5、丙项目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 款
3 万元 6、验工计价时,假定计量金额为 借:应收
账款
1030 万元 贷:工 算 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 万元 7、对分包单位计量时,假定计量金额为
927 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27 万元 贷:应付账款
扣除) 27 万元 预交) 银 3 万元 行 1030 万元:

1000 万
927 万元
900 万元
100 万元

业务 1000 万元 其中:「计提」专栏
27 万元,「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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