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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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六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以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目录为准(见附件1)。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毒性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与经营毒性药品品种相应类别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范围、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毒性中药品种、毒性西药品种)。

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范围、增加毒性药品经营范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如果对毒性药品管理不严而发生流失,将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

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为做好毒性药品监管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并防止发生中毒等严重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毒性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毒性药品监管工作,坚决杜绝毒性药品的流失,禁止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毒性药品现象的发生。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毒性药品监管责任。

消除各种隐患,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毒性药品的流失,是当前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要将毒性药品管理列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将职能部门的专门防范与发动群众、群防群治结合起来,重点加固生产、储存环节的门窗等关键部位,完善必要的安全报警、防盗等设备。

进一步加强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检查,突出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各种事故苗头,真正做到对毒性药品的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特别要强化对毒性药品零售环节的监管。

二、严格执行毒性药品管理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新形势下毒性药品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切实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

毒性药品的收购和经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配方用药由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负责供应。

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环节的管理,防止医疗用毒性药品流失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以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目录为准(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毒性药品经营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和医疗单位。

第二章定点第四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与拟经营毒性药品品种相应类别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申请毒性药品经营资格。

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经营。

第六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资料。

市局应当于5日(工作日,下同)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市局应当在20日内派出检查组,按照省局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局,省局应当在10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下发批件(有效期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下同),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经营毒性药品,应当由连锁企业总部提出申请,并附拟经营毒性药品门店名单),报送相关资料,市局应当于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京药监发〔2020〕242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4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原市食药局各直属分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管理,进一步净化医疗美容市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主体责任各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应按照《通知》要求,加强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美容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质量责任,做好医疗美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使用活动。

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注册批件的药品、医疗器械。

取得资格的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症合理使用,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

二、规范广告发布行为,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各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要加大医疗美容机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的执法力度,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重点关注虚假夸大宣传,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违法广告行为。

三、加强沟通协作,严打违法行为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美容机构要及时进行曝光和查处。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卫药政发[90]第92号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卫药政发[90]第92号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正文:
----------------------------------------------------------------------------------------------------------------------------------------------------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卫药政发[90]第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发布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

不含制剂(单方制剂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二、毒性药品管理品种、西药品种士的年、阿托品、毛果芸香碱等包括其盐类化合物。

三、毒性中药、闹阳花、生马前于应按《中国药典》(1985年版)所用的名称:闹羊花、生马钱子。

四、毒性中药红粉、红升丹系同物异名。

中国药典(1985年版)以“红粉”收载。

今后毒性药品品种表修订时将取消“红升丹”的名称。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0年五月十一日
——结束——。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0.25•【文号】•【施行日期】1986.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1986年10月25日)最近,四川省营山、三台等地连续发生砒石(砒霜)误当石膏、白矾、滑石粉等药品使用,造成数次多人中毒死亡的恶性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些事故说明,有些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药品管理混乱,法制观念淡薄,对人民健康极端不负责任,缺乏起码的职业、责任感。

为防止类似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必须加强对毒性药品的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检查本地区生产、经营和使用部门执行我部(79)卫药字第837号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的情况,对毒性药品管理混乱,屡发事故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的除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生产、经营和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专人、专柜、专用处方、专用帐目、专用发票、专用提货单和专仓储存保管等制度,包装容器要有醒目的“毒”字标记,切实杜绝混药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批准生产、经营(含收购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检查汇报制度;对从事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加工、保管和调配等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培训,使他们掌握对毒性药品的基本知识,加强法制观念;对不适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责成该单位立即调换。

毒性药品的管理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望你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检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

c27381--010203xxj。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成办函〔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16〕97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委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总体要求,将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作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产管并重”的工作思路,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创新监管机制和方法,突出抓好人用抗菌药物销售环节、使用终端和兽用抗菌药物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严守农田到餐桌、生产到医院每一道防线,构建全市最严格的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各级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细化,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风险防范控制措施有力,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兽用抗菌药物生产标准完善,质量安全可控,生产经营依法依规;畜禽和水产养殖环节滥用抗菌药物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饲料生产环节抗菌药物使用添加符合规范;药品零售环节抗菌药物销售依法依规;医疗机构人用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并得到合理控制,社会公众安全用药意识不断提高,抗菌药物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形成“政府主导、主体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抗菌药物安全治理格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详解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详解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直承受理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检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批准发给 《购用证明》之前,应当请公安机关帮助核查相关内容;公 安机关核查所用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统一印 制〔样式见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
购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 例》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设区 的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填 报购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提交相 应资料。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展形式审查,打算是否受理。受理的, 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5日内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省、自治区食品药品 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给和配制打算,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部门依据医疗需要 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 由医药治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 供给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治理局和国家 中医药治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转变生产打算, 自行销售。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治理部门指 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 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 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治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定义: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 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猛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 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沪卫办中医[2012]002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办中医〔2012〕002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级医疗机构:为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中药用药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管理制度,落实医疗用药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中药饮片各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和药品进入医院。

二、进一步强化医院中药处方及调剂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处方审核、核对工作,开展中药处方点评,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

对有毒中药、配伍禁忌等处方实施有效责任监管。

三、加强院内饮片质量监测。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逐步开展对中药饮片的检验工作。

近期,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对库存中药饮片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饮片立即封存,并报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请各区县卫生局和办医主体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相关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中药用药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通知-渝卫发〔2019〕4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通知-渝卫发〔2019〕43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陆军第958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提升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落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市级目录(见附件1)基础上,结合本单位临床用药实际,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目录制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医疗机构是重点药品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对重点监控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做好分析预警、品种监控和干预处理等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

对本院新增的重点监控目录药品,且暂无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使用情况,制定完善院内用药指南。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专业特长,加强临床药品使用指导,对纳入重点监控目录的药品必须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版)》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保证患者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疗服务工作的底线。

药品、医疗器械尤其是相关药品、植入性医用耗材在临床应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是确保医疗服务整体性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就没有相关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各级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以对人民、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相关医疗质量和安全责任。

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内部药品、医用耗材供应链每一个环节的无缝衔接,建立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要明确医疗机构内部行政管理、药学、设备、临床医学、护理等相关部门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要强化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患者基本健康权益。

二、加强监管,实现全过程可追溯各级医疗机构应重点加强对特殊药品、高危药品(高浓度电解质、细胞毒性药物等)、血液制品等相关药品以及植入性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即从采购、储存、处方、调配、发放和使用等临床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建立相关药品、植入性医用耗材的可追溯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根据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亚砷酸注射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和死亡的药品。

卫生部把28种中药和11种西药列为医疗用毒性药品。

(3)根据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上述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

不含制剂(单方制剂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4)药剂科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提出用药计划,提请医务部及分管院长批准,由采供中心向指定的毒性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5)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2016年3月起,每次购买毒性药品时,需先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购买使用。

因此需购买时要提前做好采购计划。

(6)毒性药品自定点经营单位购入后,采购员、保管员、库管必须立即当面对药物质量及药物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严格核对,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7)毒性药品必须储存在指定的密码保险柜内,实行锁密分离管理。

(8)医院采购使用的毒性西药,只在指定药房调剂,其他药房不得领用毒性药品。

领用的毒性药品必须使用专册登记,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妥善保管,须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9)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经炮制后的毒性中药材应符合药用要求。

(10)调配毒性药品,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11)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篇》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篇》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篇》第一篇。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行为。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

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的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员,建立与完善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药房质量管理目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学习培训机制,强化药学专业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技能等的学习,提高药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四、加大投入,规范药房(库)标准化建设。

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大药房(库)资金投入力度,配备、更换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药品仓储、陈列、养护条件,打造明亮、整洁、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硬件环境。

五、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要从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使用和不合格药品管理五个关键环节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农村卫生站基本药物要加大检查频次,坚决查处过期失效药品。

并认真对照《广安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查找药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差距、添措施,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严把药品质量安全关。

坚决杜绝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六、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报送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

《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监部门提交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INDUSTRY 业界21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1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中的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中首选基本药物。

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

上海医疗机构探索启用智能物流机器人1月15日,从上海市儿童医院获悉,该院率先探索启用智能物流机器人,替代护工准确无误地完成药物、医疗器械的配送。

在医院的病房区域,特殊的“机器人”员工⸺童童,接到医生或护士的下单预约,从住院部5楼派单、装箱出发,自动呼唤并乘坐院方指定的电梯,到达目的病区后,由病区医护完成卸货。

它们的行动迅速而准确。

据介绍,如果遇到干扰因素,机器人会中止其行动,药械配送等实现了闭环安全管理。

海南省出台《海南省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2019~2020年)》近日,海南省印发《海南省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201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全省将进一步推进医联体建设,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规划》要求,2019年1月31日前,全省各地要完成辖区内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规划,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全覆盖。

2019年年底前,各地至少要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

全面开展医联体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全省医联体建设取得实效。

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制定《江西省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规划(2019~2020年)》1月15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制定《江西省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规划(201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20年力争建立覆盖省、市、县、乡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将出台远程医疗收费、报销等相关政策。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殊管理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殊管理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殊管理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京药监办[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殊管理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办〔2011〕42号)各分局:为应对当前国内国际特殊管理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市此类药品的监督管理,防止流弊事件发生,在总结前期监管措施及经验基础上,对今后一段时期此类药品的监督管理重申提出以下要求,望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特殊管理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的形势2005年以来,通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贯彻实施,特别是2008年奥运保障工作营造的高压态势,我市特殊管理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管迈上了新台阶。

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传统上不易发生流弊事件的药品,如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麻黄碱类的复方制剂在四川、云南等地连续发生多起流弊案件,给我们的特殊管理药品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现行法规的局限性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为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当前的监管形势,对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要有充足的准备。

二、提高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殊管理药品的流弊事件是社会问题,甚至可成为丑闻,各分局要以对社会安全负责的态度,组织落实辖区内此类药品的监管工作,要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所责,并加强协作与沟通。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范围(一)品种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二)监管对象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品种的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均为监管对象,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亦为监管对象。

毒麻药品管理通知

毒麻药品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各科室:近日有群众反映,安定和异丙嗪注射液被不法分子作为吸毒辅助药高价倒卖;为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XX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文件,现予以转发;同时结合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2011年12月16号前对临床各科室的检查情况,现对各临床科室在管理、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上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临床科室在开具、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 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执行;二、各科室应严格执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瓶和贴剂的回收管理;药剂科应建立空安瓶和贴剂的回收记录,专人负责计数;各病区对初次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患者,科室主任或护士长须在专用处方上端注明“初次使用”字样,药剂科方可发药;再次使用者,须将空安瓶或贴剂交回药房,药剂科方可发药;三、各临床科室在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执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使用记录备查;四、临床科室不能备用麻醉药品针剂;如确需备用,科室须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储备条件,并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备用基数、理由及科室管理责任人,由科主任签名,交医教科批准方可储备基数;同时科室应严格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人管理”的“五专一定”管理,执行交接班制度,并有完整的使用记录登记;药剂科应对科室的基数账目及使用情况加强管理;五、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首诊医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亲自诊查患者,建立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不得作为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复诊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书写门诊药品专用病历,药剂科必须见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和麻醉药品处方方可发药;门诊部作为门诊药品专用病历的管理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借阅登记本,加强专用病历的管理和保管;医师使用专用病历须在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借阅登记本上登记并及时归还;六、2012年1月31日前各临床科室应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一次麻醉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题业务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要求医生学习率达100%;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将于2012年1月31日前对各科室学习情况进行督查;七、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督查,每月对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处方开具、科室麻醉药品使用登记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加强奖惩,对管理不到位的科室和医师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学习请参照2007年4月重庆市卫生局统一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特殊药品管理文件汇编一书;同时为方便各科室学习,医教科已将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 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电子版挂公文传输网,请各科室下载学习;医教科2012年1月12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京食药监药生〔2016〕39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6〕39号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加强我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局2016年第3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中收载的二十七种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的毒性大小以及炮制方法的不同,将其分为两类管理,即第一类品种和第二类品种(见附件1)。

第3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毒性中药材及其饮片的生产经营使用应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4条北京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请生产毒性中药饮片的应当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提出药品生产范围变更。

申请企业应符合本规定附件2的要求。

经审核同意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标注相应毒性中药材名称。

第5条生产毒性中药饮片应当设置独立生产车间,人流通道和物流通道严格分开。

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防止变质,并按规定标注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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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食药监〔2009〕140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渝食药监安〔2009〕28号)文转发给你们,需增加经营范围的请按文件规定申请,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按规定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渝食药监安〔2009〕28号)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监管毒性药品通知
抄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2009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2份)
渝食药监安[2009]28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如果对毒性药品管理不严而发生流失,将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毒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毒性药品经营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掌握毒性药品经营相关法规,熟悉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工作。

企业信誉好,经营作风端正、管理水平高的的合法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方可经营毒性药品。

二、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必须是已通过GSP认证、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经营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经营毒性中药品种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应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有具备毒性中药知识的专业人员;经营毒性药品西药品种的,应具有化学原料药经营范围。

三、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初审,由分局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市局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批准并在网上公示。

四、毒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在药品库房中设存放毒性药品的专库(或专柜),专库或专柜应有钢质保险门,库房必须牢固,并应有报警、消防设施,储存条件应符合该药品的储存要求。

进、销、存实施计算机管理。

五、毒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制定购买、运输、押运、验收、储存、保管、领发、核对防错、退货、报残损、安全管理制度。

并有专人负责、实行专账、双人双锁、双人验收、双人复核制度。

六、毒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的毒性中药品种应由具有毒性中药知识的专业验收人员进行验收;毒性药品的外包装应有符合规定的标志,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七、毒性中药品种可供应医疗机构、具有经营毒性中药品种资格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毒性西药品种可供应需使用毒性西药品种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具有经营毒性西药品种资格的经营企业。

毒性药品可向具有毒性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八、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毒性药品,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九、毒性药品分中药品种和西药品种,具体品种名单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见附件)。

请各分局认真按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毒性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要做到既服务企业和社会相关单位,又有效防止流弊。

附件: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二○○九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监管毒性药品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一、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阳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菪莨碱士的年 A型肉毒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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