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腐败的几点思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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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腐败的几点思考
摘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治理腐败的重大措施,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消极腐败问题,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其遏制的力度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反腐败形势仍很严峻。为什么大案要案数量上升,涉案金额不断增加?为什么惩处力度不断加大,腐败现象却屡禁不止?本文在深入思考腐败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防治腐败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腐败;防治;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89(2010)08-0187-02
腐败现象,通常用来指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反对腐败,既要坚决惩处腐败分子,又要坚决反对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腐败现象的产生既涉及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也涉及现阶段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腐败是一种社会综合症,以任何一种单一的方法进行治理都难以奏效,必须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采取综合性应对措施。
一、加强教育,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教育,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拒腐防变的固本之举。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毛泽东同志指
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教育的目的是让人们对反腐倡廉从内心深处形成一种认同感,没有内心的认同感,单纯依靠行为控制是很难达到反腐目的的。
一要加强道德教育。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提炼扬弃,通过在学校开设道德课、在社区建立道德宣传牌等措施,大力宣传“八荣八耻”,用现代理念诠释“仁、义、礼、智、信”等,增强道德文化渗透力;善于以小见大,发现并树立群众身边的道德典型,宣传其感人事迹,让群众感到道德行为可亲、可见、可学、可为,增强道德文化示范力;广泛开展“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助和奖励,增强道德文化吸引力;通过立法、村规民约等方式,对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进行明确和规范,对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言行予以谴责和处罚,赋予道德文化强制力。
二要加强民主教育。加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观念教育,让广大国家工作人员明白“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加强“权力来自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观念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加强“纳税人”观
念教育,让广大干部职工明白人民群众是自己的衣食父母,服务“纳税人”是自己的本分。
三要加强法制教育。要在教育载体上做文章,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条例宣传进万家”、反腐倡廉主题文艺晚会等活动,使思想防线在“看”中深化、在“演”中加强、在“比”中提高。要在教育内容上下功夫,结合当前形势,实现法制教育从法律规章到党的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教育的延伸,提高理论层次;要在教育对象上扩范围,实现从党员干部向一般工作人员、从党政“一把手”向班子成员、从领导干部向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延伸,在党员干部身边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圈”。
二、深化改革,堵塞机制漏洞,消除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环境
要改革领导体制,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民主,让人民来监督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才是治本之策。权力运作机制是否公正、合理、民主、有效,是治理腐败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健全权力运作机制,就是要以权限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严格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财权、事权、人权”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要界定权力运作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行机构进行重新设置,职能重新规范,防止因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引发腐败现象;要增强市场意识,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要细化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从各方面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二要规范权力运作方式。要强化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制订有关政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务活动未予公开的,所作出的决定和处理无效,并以法律形式赋予公民相应的政务知情权,重大事项还要实行公众听证。要严格执行职能分离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执收、执罚分离,收、支分离等制度,防止利益驱动行为发生。要实行行政行为时效制和超期默认制,提高行政效率。要完善地域回避、亲情回避等各项回避制度,减少以至杜绝关系、权力等因素对行政行为的干扰,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三要严格权力运作审查。建立健全“权力滥用追究”领导责任制,明确规定权力的行使人、责任单位、责任领导的工作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建立行政执法申诉受理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严格行政执法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管理,使权力在有效的控制下运行。
三、健全制度,推进依法治腐,发挥法制的预防和惩处功能
依法治腐,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并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党和国家已经出台了一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我们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不断提高法制化反腐的要求。各级要根据本机关、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切
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使相关法规规定落到实处,将反腐败工作和日常业务工作相结合,发挥预防和惩处作用,实现廉洁高效的目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完善立法。要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和确定性,使立法成为反腐实践更为有利的制度保障。通过完善立法,达到使腐败分子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目的。
二是要加大惩处力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腐败行为,不管涉及到谁,不管其地位多高、权势多大,都要揪住不放,查处到位,特别是要查处买官卖官、贪污腐化等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案件,形成较大的社会震慑力,真正做到司法独立,通过法律的严格执行,来表明我党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避免个别不公正案例影响到法律尊严和党的形象。
四、完善监督,加强权力制约,用权力遏制腐败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总结古今政治事件的教训时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力制衡理论虽然启蒙于西方,但不是西方的专利,我们完全可以予以借鉴,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下,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机制。
一要改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在现行体制中,纪检监察机关是起主要作用的职能监督机关,要发挥其反腐倡廉的主力军作用,就应该在组织上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现阶段要进一步将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从所驻单位中独立出来,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赋予其更大职权,重点监督派驻单位的党政班子及其领导成员;派驻干部的任免、经济预算、后勤保障等都由直管系统负责,不受所驻部门约束。同时,以纪检监察人员为主,成立各级各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巡视组,实行明查暗访,加大监督力度。
二要加强人大监督。要逐渐提高人大地位,扩大人大权限,地方重大事项的设立、变更和取消都必须经过人大审议通过,执行情况必须随时接受人大检查;要强化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在地方的执行落实情况由地方人大负责检查、督促,特别是要加强对司法部门的个案监督,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要通过代表建议、视察、述职评议、质询等措施,加强人大对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经常性监督,推动政务作风的迅速好转。
三要强化群众监督。经常性地开展行风评议、工作测评、意见征询等群众性监督活动,充分开辟群众参与政府事务管理的渠道;要高度重视群众通过来信、来访、举报、检举和依法提起申诉等途径反映的问题,尽心尽力地加以解决,并举一反三,从中发现党风、政风以及社会风气的不良倾向,及时予以纠正。
[参 考 文 献]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