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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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 卫生行政许可证;
a逾期未申请办理复验换证的; b复验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逾期未按卫生监督机构
要求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c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d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e因其他原因需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的项目的。
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范围与原核准项目一致;
(3)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卫生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 求;
(4)有效期限内的监督测定资料符合相应规定要求; (5)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培训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复核验收 监督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述材料的复核和现场
验收。
5、审批发证
凡不符合上述复核或换证要求,以及在持证期间有 严重不良记录的,不予发证。凡符合要求的,经审 批同意后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
(2)现场审查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
理由; b.听取申请人对场所分布情况、周围环境特点、生
产经营情况和自身卫生管理制度介绍; c.以生产经营流程为序,对各个环节的卫生状况,包
括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能力,进行实地勘察。 d.了解申请人场所周围环境的卫生状况以及对其的
影响程度; e.现场考核申请人的实际工作能力; f.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卫生状况进行客
观检测并作记录; 制作现场审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承办人
员和申请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 承办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3、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 卫生要求的规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 报请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查,提出下列审 核意见,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或同意试生产、试营业的 决定;
(2)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的 决定;
(3)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4、审核时限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审核决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五、发证
卫生监督机构对批准的申请项目,在批准之 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 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6、变更 持证相对人需改变所持有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中有关
项目时,需提出相应的申请,卫生监督机构经核实, 不属于变更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发证。属于变更的项 目,应当提供变更所需的材料,经审查作出卫生行 政许可证变更的决定。 7、补证 遗失卫生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然后向原 发证的单位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1)填写的《卫生行政许可证复核审批表》; (2)从业人员有效的体检和培训证明; (3)原卫生行政许可证; (4)法人或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5)有效的相关监(检)测检验证明; (6)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换证或复核内容 (1)对提交换证或复核的资料审查;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和其他负责人、生产
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 处理。
卫生监督机构经办人员在发放卫生行政许可 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签收,并将有关资料 汇总整理后归档保存。
六、换证或复核
1、换证或复核时限 (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2)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
一次; (3)放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一年至二年进行一次复核; (4)其他许可证(产品批件)的换证或复核时限由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 2、换证或复核申请 卫生监督机构对有效期为一年的卫生许可证持证相对人在原证到
期前一个月、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卫生行政许可证在原证到期前 三个月接受持证相对人换证或复核的申请并发放《卫生行政许可 证换证或复核审批表》,依法索取下列材料;
2013年卫生监督协管培训
一、卫生行政许可
一、依据和范围 1公共场所 (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 (2)范围 a.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b.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c.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d.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e.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f. 商场(店)、书店; g.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供水单位
(1)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范围 a.集中式供水单位 b.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 c.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3、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
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卫 生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 理(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 人限期补全(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逾期不 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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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
受理申请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 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 行现场审查。 1、资料审核 按有关要求对资料内容进行审核。 2、现场审核 (1)现场审查前,承办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a.熟悉和了解现场审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b.携带现场审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 工具、设备; c.携带现场审查所需的文书。;
2、申请人填写申请登记表并签名。
3、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 实、合法、有效。
4、卫生监督机构经办人将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内容 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名。
三、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 起五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按第二章有关章 节的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 通知书)予以受理并确定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