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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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制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调整国际销售商品合同的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其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问题,并为合同方提供可行的解决手段。

本文将探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括了合同方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望。

根据CISG的第二十章第九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对于合同方来说合理的期望。

这意味着当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合理期望此方尽力履行合同,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减轻损失。

此外,CISG还规定了合同方应当采取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例如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替代措施等。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合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受损方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合理设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性能要求等,中国企业可以获得更清晰的预期违约条款,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推动中国企业提高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

合同方双方都应该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预期违约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进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益。

然而,中国在应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影响对CISG的有效应用。

加强对CISG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国内法律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这一问题。

其次,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可能会导致对CISG的误解和错误解读。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各类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预期违约制度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我们也需要正视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缺陷,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首先,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缺陷的首要因素之一、信息不对称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其中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方在签订合同时盲目乐观地预期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考虑对方的实际能力或意愿。

当合同履行时出现问题,预期违约制度只能对不符合预期的情形进行补救,而无法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也与司法实践中的定性标准有关。

目前,预期违约制度对“不能履行”的界定较为模糊,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也增加了当事人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一些情况下预期违约制度受到了滥用,例如一些交易双方明知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却依然故意签订合同,然后通过预期违约索赔,以牟取不当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情况下,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准确预测对方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但却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对方的“不能履行”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再次,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还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证明难题有关。

预期违约制度要求对方的违约是预料到的、明显的,但是确定对方的违约是否是有预期的行为人主观意图,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是否存在有预期的违约行为。

这给当事人的救济带来一定的困扰,特别是在面对一些复杂的经济交易中,情况更加复杂,证据更加难以获取和确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和共享,促进交易双方平等地获得合同履行所需的信息。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一些经营主体、合同标的等信息进行公开,以提高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性。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完整版)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完整版)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系的合同制度,进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独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制度体系,预期违约制度即是其中的典型。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传统制度之一,公约将其采纳过来并加以发展。

本文对公约中有关该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并就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gisg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为预防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救济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

鉴于此制度的合理性与重要性,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其纳入,并作了专门规定。

作为公约的参加国,我们应当详细研究有关条文规定,这对加强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大有裨益的。

一、公约中判断预期违约的标准根据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公约判断“预期违约”主要有下述两个方面的标准. 1.主观标准即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臆断进行判断,断定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

LoCalHosT确定“预期违约”的主观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全修正了英美等国关于“预期违约”的理论。

它不是由预期违约方明示或默示地声明他将不履行合同,而是把断定“预期违约”的主动权交予另一方。

笔者认为,此处所谓主观标准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主观判断,必须受到客观条件的严格限制,即必须是有“充分的理由”从一系列客观存在的条件中予以断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你对预期违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预期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肯定的表示毁约的情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须没有正当理由。

如果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当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即将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它们都受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别。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浅析

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浅析

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内容摘要:《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

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它必须继续履行义务,该条规定确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现将预期违约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违约方自愿、肯定、不附加条件的表示;违约方必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作出违约表示;违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其将要违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约困难、不愿履行等不确定的意思;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若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部分义务且不妨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违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

主要包括:(1)债务人享有法定解约权。

(2)合同具有无效的因素。

(3)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权。

(4)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

(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6)由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等。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这种情形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到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二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但却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该当事人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等,这种情形,往往是从违约者的某些行为推测到的。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徐孝李玲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合同法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违约责任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报道题目:1. 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2. 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 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4. 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5. CIGS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议论文章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论文将分别从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作用和意义、运作方式、优缺点以及CIGS中预期违约制度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也称“合同履约保证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设置,旨在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实现,同时减少合同履行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减少对不履行合同承担的损失,也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法律纠纷的程度。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被广泛应用。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分为金融保函、质押担保、履约保证金和诉讼保全等几种方式。

其中,金融保函是指保证金交纳一定金额给信用银行,由信用银行为客户发放保函,以保证客户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合同,则信用银行将按照约定赔付。

质押担保是指双方协商,在一定条件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抵押财产或提供担保函,以保证乙方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取得担保物或索取赔偿。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甲方需交付给乙方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满时,若合同履行无误,乙方将保证金归还甲方。

否则,乙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赔偿或抵扣欠款。

诉讼保全是指当一方对另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21 0 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评析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评析

[ 图分 类号 ]1 2 . 中 3 36 9
[ 文献 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0 8 95 2 0 )3 0 80 10 —63 (0 2 0 —0 5 —3
预 期违 约 是 指 下 述 两 种 情 形 :合 同有 效 成 立 后 至合 同 约 定 的 履 行 期 届 满 前 , 一 方 当 事 人 明 确
对 一般 违 约 的规 定不 同。 由此 可 以看 出 ,我 国 < 合
< 同法 > 中关 于 预期 违 约 的规 定 有 所完 善 。 合


我 国 < 同法 > 的现 状 合
我 国 < 同法 > 第 18条 规 定 , 当 事人 一 方 明 合 0 确 表示 或 者 以 自己 的 行 为 表 明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 对方 可 以在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同法> 第 9 合 4条 规 定 ,在 履行 期 限 届满 之 前 , 当
括默 示 预 期违 约 。
【 稿 日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 —0 收 0 2 6—1 5
【 者简介 ] 作
我 国 < 同法 > 对默 示 预期 违 约 只规 定 了一 种 合
情 况 即 “ 自己的 行 为 表 明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该 以 。
朱 新 华 (9 9 ) 男。 山 东人 。律 师 。 山 东 大 学 法 学院 硕 士 研 究 生 。 16 一 ,
我 国 《 同 法》 预期 违 约制 度评 析 合
朱 新 华
( 山东大 学 法 学院 , 山 东 济 南 2 0 0 ) 5 10
[ 摘
要]
预期 违 约 制度 是 英美 法 以 判例 发 展 起 来 的特 有 制度 , 具 有 一 定 的公 平 、效 益 和安 全 价

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 键词 : 期 违 约 ; 预 明示 毁 约 ; 示毁 约 ; 绝履 行 ;:9 22 D 2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64— 7 8 2 1 )4— 02— 3 17 79 ( 0 1 0 0 3 0
S m e I a bo he S se fAn ii t r e c o de s a utt y tm o tcpa o y Br a h

为: 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 回该房屋 以履行其许诺 的可 能 性, 但原告仍有权解 除合 同并 请求赔偿 。这两个案例 判决 的出现 , 标志着英 国法中两种预期违约的形态的形成 , 即明
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英 美 法 中预 期 违 约 制 度 的 渊
源及 其理 论
预期违约制度最早 源于英 国的合 同判例法 中。其 主 导性 判例是霍克斯特诉 德拉 图尔案 。1 15 - 在 82年 4月 , 双
摘要: 预期违约制度 是英美法 系重要 的法律制度 , 在保护合 同交易安全 , 维护公共秩序方 面发挥着重大作
用。通过就预期违约制度 的渊源、 内容及其相 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研 究 , 就预 期违 约制度 中国化进行理论性 并
探讨 , 为在 中 国确 立 完善 的预 期 违 约制 度 提 供 可 行 性 建议 。
理解为在合同规定 的履 约期 限到来时 , 负有履约义务 的一
方根本不履行 义务或 不适 当履行 义务 , 即履行 义 务不 合 格。预期违约则是在合同规定 的履约 日期到来之前 , 负有 履约义务 的一方不 愿履行合 同规定 的义务 , 其后果很可 能
是 实 际 的不 履 行 或 实 际 违 约 。
院在审理辛格夫人诉 辛格一案 中确定 了默示 毁约规则 , 法 院查 明, 被告曾于婚前 向原告 承诺 , 如果原告 嫁给被告 , 婚 后被告将一处房屋转为原告所有 , 随后 被告又将此房屋 卖 给他人 , 致使原告 获得 的承诺 无法 兑现 。审 理后 , 院认 法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浅议预期违约制度

浅议预期违约制度

∥ 同s> 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 ,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 示或者 以 厶 t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对 方 可 以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前 要 求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222 - 一 ≯ 预 期 违 约 ,也 称 先 期 违 约 ,是 指 ≯ 在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之 后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 当事 人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明 确 表 示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以 自 己 的行 为 表 明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预 期 违 约 可 以分 为 明 示 预 期 违 约 与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两 个 基 本 类 型 。 明 示 预 期 违 约 , 即 当 事 人 明确 地 向 相 对 人 表 示 其 将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即 指 当 事 人 虽 然 没 有 明确 声 明 将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但 其 行 为 及 客 观 情 况 表 明 了将 不 能 到 期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司尚欠银行 数千 万元贷款 ;乙公 司为丁公 司巨额债务 提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丁 公 司 货 物滞 销 ,众 债 权
人 已提 起诉 讼 ,其全 部财 产 已被法 院查封 。在 此情 况下 ,
甲 公司 该 如 何 维 护 自 己 的权 益 呢 ?
的现实危险。 四是相对人未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不 良。 于 是 , 甲 公 司 立 即派 人 展 开 调 查 。 经 查 发 现 , 乙公
主 要义务 。五是一 方要求对 方承担预 期违约 责任 必须有确
切证据和合理根据。
22 不安 抗 辩 权 概 述

管理制度中的违约与违约责任

管理制度中的违约与违约责任

管理制度中的违约与违约责任违约和违约责任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在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违约行为,这不仅会影响组织的正常运作,还会对合作伙伴和员工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违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管理制度中的违约与违约责任展开讨论,并介绍一些应对违约的措施和相关实施步骤。

一、违约的定义及分类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定条件下,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违约的性质和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程度,违约可以分为主要违约和次要违约。

主要违约是指当事人严重或持续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或其他损失的行为。

次要违约则相对较轻,一般是当事人对某些次要事项未能完全履行约定。

二、违约责任的原则在管理制度中,违约责任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约束。

违约责任的原则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原则、恶意违约的追究原则、故意违约的追责原则等。

损害赔偿原则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恶意违约的追究原则是指当违约方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违约方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故意违约的追责原则则是要求违约方对其故意违约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应对违约的措施和实施步骤为了应对管理制度中的违约问题,并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实施步骤:1.制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在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对违约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并明确约定各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这样可以为双方提供明确的依据和保障,减少纠纷的发生。

2.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及时发现并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有助于减少违约的可能性,并为处理违约提供及时的证据和材料。

3.依法维权和追究责任:在违约发生后,对于违约方的行为可以依法维权,并通过法律程序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可以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对违约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维护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目录摘要 (1)引言 (3)一、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3)(一)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3)(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 ... .4 二、预期违约制度分类研究 (5)(一)明示预期违约 (5)(二)默示预期违约 (6)三、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评述 (7)(一)我国合同立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 . . (7)(二)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规定的评析..................... .. (8)四、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建议 (11)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

该制度的创立对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促进交易的安全性、效益性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角度上说,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成效。

然而我国合同法在大胆地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而这一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笔者就此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设性意见,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

关键字: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缺陷,完善建议ABSTRACT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s a unique system of common law contract law. The founder of the system in a timely manner to resolve contract disputes, and promote the security of the transaction, benefits of great significance. China in the 1990s to develop a unified contract law introduced a system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timely and effective mann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from the legislative point of view, and achieved very good results. China's contract law, however, while boldly absorb the common law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consider that our country has always inherited a civil law legal tradition, in order to ensure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ystem, but also made some modifications to the regime, and the modifications there are obvious flaws to the design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Law of China, the author in this regard that its inadequacies, and a complete set of contract Law in China Anticipated in the constructive comments of the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as well as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promotion of transaction security.Key Words:Expres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Implied expected default , Problem, Perfection of contract law预期违约制度研究引言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

预期违约的理论和制度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已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80年公约)及199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新合同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吸纳了该理论。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而预期违约则是一项典型英美法制度,要将其纳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使之发挥预期的作用,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些问题:预期违约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它的制度架构及价值取向到底是什么?它能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定位?如何合理的界定其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等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逻辑关系?现行立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对于这些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尤其是新合同法颁布以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均给与了极大的关注,相关的文章也有近百篇之多。

但是,就笔者阅读范围所及,全面系统论述预期违约制度并对该制度在中国的落实提出具体建议的文章似尚不多见。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预期违约的渊源及相关立法例预期违约最初起源于英国的合同判例。

其最早的案例是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

[1]在该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1852年4月签订了一个雇佣合同。

合同规定自6月1 日起原告为被告工作3个月。

但在6月1日前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履行雇佣合同。

5月22日,原告起诉立即请求被告赔偿,并在7月1日前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写信通知原告,其将不履行合同,已构成先期违约。

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救济,而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

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另一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是合理的。

接下来,在1855年的“爱沃里诉伯顿案”[2]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一方先期违约,而另一方拒绝此表示,则其必须承担因情事变更而丧失诉权的风险。

预期违约制度比较

预期违约制度比较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判例法 , 是公平和效益价 值 的 法 律 体 现 , 得 到 了 美 国 法 的 传 承 和 发 展, 并被《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公 约》 和 【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吸收 , 英美两国以及上述 《 公约 》 和《 通则 》 的规定各有不同 , 特别是在减少损失原则和对预期违约的分类和救济上都体现出不 同的特点 。 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同为期前违约救济制度 , 但是两者在性质 、 适用条件 、 救济和制度系统性等方面都有区别 。 【 关键词 】 预期违约 违约救济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有效 成 立 后 履 行 期 到 来 前 ,如 果 一 方 当 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或者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 事人肯 定 地 、 对守约方提供救济的法律 实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 到 期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 制度 。 预期违约制度赋予 了 守 约 方 违 约 责 任 请 求 权 , 不仅体现了对公 而且能够避免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将损失降到最 平原则 的 维 护 , 低, 进而维护效益和交易秩序 。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 英 国 H 在该案 o c h e s t e r v .D e L a T o u r一 案 , 中, 雇 主 违 反 了 订 立 的 雇 佣 合 同, 在履行期前通知受雇人不再雇佣后 后者起诉雇主违约 。 英国法院判 决 , 该受雇人为如约向雇主提供服 者, 务, 进行了履约的准备 , 并拒 绝 了 他 人 的 雇 佣, 该雇主的拒绝雇佣使受 这 是 违 反 法 律 所 体 现 的 政 策 的, 因 此, 该受 雇人处于无事可做的境地 , 而 不 用 等 到 履 行 期 限 到 来 时。 该 判 决 确 立 了 雇人可以立即提起诉讼 , 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机制 。 预期违约制度在美国得 到 迅 速 发 展 , 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在美 《 国的 《 统一商法典 》 中。与 英 国 判 例 法 相 比, 统 一 商 法 典》 第二编买卖 尤其是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规定更 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更 加 完 善 , 加具体 。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6 如果任何一方在合同任何义务 1 0 条规定 : 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 ,且 造 成 的 损 失 将 严 重 损 害 合 同 相 对 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在商业上合理的时 间 内 ,等 待 毁 约 方 履 行 合 a . 同义务 ; 或 b. 寻求任何违约救济 , 即使他已经通知毁约方将等 待 其 履 约 和已经催其纠正错误 ; 并且 c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均 可 停 止 自 己 . 与英国法不同 , 守约方即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 对合同的履行 。 可见 , 不会丧失其他救济 。

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即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违约金额或违约条款,以赔偿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预期违约制度的理念源自于经济学中的“契约经济学”理论,即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候会根据预期违约成本和预期契约成本来进行选择。

预期违约成本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对方为了维护合同权益而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

而预期契约成本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各方权衡利益时,会选择让对方承担较高的预期违约成本,进而激励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优点:首先,预期违约制度能够提高合同的有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对违约后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

如果对方对违约行为付出高昂代价,就会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率。

也能有效地杜绝恶意违约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减少交易摩擦。

由于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违约的风险和代价,因此在后续履行过程中,相互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将会减少。

同时,各方对预期违约成本的清晰认识也能促进交易合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双方的信任成本。

再次,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合同履行的监督。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一旦有一方发生违约,对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索赔。

这样一来,合同履行的监督就更加简单明确,对于合同的执行和解决纠纷有很大的帮助。

当然,预期违约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确定合理的违约金额和违约条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合同项目,对于违约的预期成本可能存在不同的评估标准。

在实践中,需要通过经验总结和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统一的标准。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能导致过度违约问题。

一方面,过于严苛的违约条款可能使得一方无法承受,从而导致恶意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

另一方面,过度严格的违约制度可能导致“默许违约”的情况出现,即双方都明白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但出于各种原因选择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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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分析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分析符萍(发表于《中国周刊》城市版2008年7月)内容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于英美法系中最完备最成功的规范典型是《美国统壹商法典》。

1984年预期违约制度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加以规定,从而逐渐于世界范围内被接受,成为国际性的壹项制度。

1999年预期违约制度被引入我国《合同法》。

本文将通过三者的对比分析,重新审视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预期违约美国统壹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①亦称先期违约,是合同法中的壹项重要制度,是指于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壹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壹方当事人明示他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它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判例——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壹案②。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中比较成熟完善的壹项法律制度,它有利于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平化,于壹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实际违约发生的危险,而且能够将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于萌芽状态或减小到最低程度,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于其民商法律中对该项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对《美国统壹商法典》(以下简称《商法典》)、《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作壹个粗浅的比较分析。

壹、《美国统壹商法典》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美国的《商法典》是美国商法领域最重要的制定法,迄今使用较多的是1972年的正式文本。

和英美的判例法相比,法典于预期违约制度上完全肯定了英美判例的原则,而且规定的更加具体和完善。

《商法典》对预期违约制度主要规定于第二编买卖中的第2-609条、第2-610条和第2-611条。

(壹)关于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和发展《商法典》第2-609条对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该条规定:“1.买卖合同双方均有义务不破坏对方抱有的获得对方正常履行的期望。

当任何壹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时,也能够用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且于他收到此种保证之前,能够暂停履行和他未收到所需之履约保证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

只要这种暂停于商业上是合理的;2.于商人之间,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和所提供的保证是否适当,应根据商业标准来确定;3.接受任何不适当的交付或付款,且不损害受损方要求对方对未来履约提供适当保证的权利;4.壹方收到对方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后,如果于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未按照当时的情况提供履约的适当保证时,即构成毁弃合同。

”本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壹个基本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壹方不应辜负对方的期望。

同时,本条也确立了合同法上的壹个壹般规则,即请求提供充分之履约保障的权利。

本条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发展主要体当下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了判断陷于不安的合理理由的标准。

对商人之间,确定陷于不安的合理理由的标准是商业上的标准而非法律上的标准。

2、确定了判断充分履约保障的标准。

什么才是充分履约保障,是壹个事实问题,如果双方均是商人,需要根据商业标准确定。

壹种保障是否“充分”,取决于个案情形下能够合理要求的是什么。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前的交易,债务人的声誉,不安的理由的性质,以及必须提供保障的时间限制,均是关联的因素。

3、确定了提供履约保证的合理期限及不能于合理期限内提供履约保证的后果。

保障不仅仅需要“充分”,而且需要于合理期限内提出。

合理期限的判断也需要根据个案情形具体的判断。

(二)关于明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和发展《商法典》第2-610条规定:任何壹方当事人于履行到期前毁约,而这种违约对另壹方而言会发生重大合同价值损害,受害方则能够:“(a)于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等待违约方履约;或者(b)寻求违约之下的任何法律救济,即使他已经通知违约方它将等待其进行履行且且要求其撤回拒绝履行之表示;且且(c)于之上任何壹种情形下中止自己的履行。

”该条规定确认了壹方当事人预期拒绝履行行为的存于和另壹方当事人的俩种选择权——接受拒绝履行或不接受拒绝履行。

能够见出,该法对英美判例法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充分的归纳和总结,且且于此基础上,有了以下几方面的发展:1、对受害人选择等待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增加了壹个限制性条件,即“于商业上的合理时间内。

”2、给受害人增加了俩项权利:壹是不论他选择了等待履行合同,仍是选择了就预期违约立即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他均有权立即中止自己对违约方的义务,即将默示预期违约时受害人的中止履行权扩大适用于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之下。

二是即便他已通知违约方他不解除合同而要等待对方履行合同,他仍有权立即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同时,《商法典》第2-611条也对预期拒绝履行的撤回作出了以下规定:“(a)违约方于其应履行的下壹项合同义务到期前,能够撤回已作出的拒绝履行,除非受害方于拒绝履行发生后已解除合同,或已严重改变地位,或用其他方式表明他认为此种拒绝履行已成定局。

(b)撤回拒绝履行能够使用任何方式,只要能够清楚地向受害方表明违约方准备履行合同的意愿即可,但违约方必须提供依本编条款所正当要求的保证。

(第2-609条)(c)撤回拒绝履行使违约方恢复其合同权利,但受害方由于此种拒绝履行而延迟履行义务,应被视为有正当理由。

”本条规定将判例法所形成的预期拒绝履行撤回的条件、方式、法律后果等加以条理化,同时又为受害方增加了壹项权利: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于撤回拒绝履行时提供履行的适当保证,且且违约方只有提供履约的适当保证才能使其撤回得以成立。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英美法预期违约理论的基础上,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理论,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

《公约》于其第五章第壹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中的第71条、72条对预期违约作了规定。

《公约》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壹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壹方当事人能够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存于严重缺陷或b.他于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于上壹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能够有权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本款规定仅和买方和卖方之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壹方当事人不论是于货物发运前仍是发运后,均必须立即通知另壹方当事人,如经另壹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本条主要于三个方面做了进壹步的规定:(1)把中止履行的权利限制于根本违约危险范围内。

规定当事人不履行的是其“大部分重要义务”,而违约的程度限制于会导致债权人丧失他所期望的合同利益范围内。

如果债务人的能力、资信、行为仅有轻微违约的可能,债权人是无权中止履行的。

(2)规定了卖方的停运权,且规定了壹方当事人于对方达到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情况下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且要求对方提供充分担保。

(3)仍规定了中止履行壹方的通知义务。

通知中应明确说明中止履行的理由。

于被通知人及时提供充分履约担保的情况下,合同应当履行。

《公约》第72条规定:“(1)如果于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见出壹方当事将根本违反合同,另壹方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壹方当事人必须向另壹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能够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壹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义务,则上款的规定不适用。

”本条赋予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救济权,这和第71条的救济方式明显不同。

合同的解除权对预期违约而言是壹种十分严厉的处置权,因此规定的适用条件也很严格,必须是明显见出壹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

这通常包括俩种情况:壹是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告知对方他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这相当于英美法的明示预期违约;二是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十分明显的表明他将不能履约,相当于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情况。

从第71条和第72条的规定能够见出《公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预期违约的内涵更为严谨和明确。

《公约》确立的预期违约要求必须是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或“明显见出壹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如果是壹方当事人预期将不履行其壹小部分非重要义务,或者预期违反合同不“显然”或不能“明显见出”则于法律上不构成预期违约。

2、预期违约的划分方法更加合理化。

《公约》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根本违约(第72条)和预期非根本违约(第71条)。

所谓“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壹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壹方且不预知而且壹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从公约第72条第壹、第三款的规定能够见出,预期根本违约也有明示和默示俩种情况,而从公约第71条的规定能够见出,非根本违约则主要是默示的。

3、确立了新的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

《公约》第71条对中止履行义务的前提规定得比较详尽、具体,从其履约能力、商业信用及履约行为等三方面考察。

4、完善了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方法。

根据《公约》规定,对预期根本违约,受害方能够解除合同且行使各种求偿权,对预期非根本违约,则有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和停运的权利。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早于1985年,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就有限地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

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壹方有另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能够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可是应当立即通知另壹方;当另壹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

当事人壹方没有另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更加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该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于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壹)《合同法》和《商法典》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根据上述规定,于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不管当事人壹方是以“言辞”或者是以“行为”表示初期不履行合同的意图,均应构成预期违约。

这种对预期违约的界定和英美法中的规定是相同的。

但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于移植预期违约制度的同时,且未抛弃大陆法的概念体系,对预期违约的规定于其法律构成和救济措施等方面有较大差异:1、预期违约适用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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