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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1)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
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法律适用一、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起源于英美法,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向另一方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国内大多数学者将预期违约划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认为前者指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认为后者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另一方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妥当。
把预期违约的形态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更为合理。
前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届至前,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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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论文关于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论文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国《合同法》,并以专门的条文加以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尽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条文规定过于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莫衷一是、争议很大。
因此,笔者从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特征、形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关制度的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从而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进步与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与浅拙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法前言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经过长期发展,先已成为英美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99年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时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等制度的同时,在法律条文中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但由于《合同法》就预期违约的规定条文过于简陋,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都产生很大争议。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由于我国法律一直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故对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规则涉及较少。
后来虽然我国参与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对我国民事法学研究未产生足够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应重构预期违约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应重构预期违约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因预期违约产生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该重构预期违约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征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已明确表示无法或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预期违约的特征是:一是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二是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产生实际损失或影响。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现状我国目前的预期违约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是存在不足和问题。
1. 预期违约赔偿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赔偿,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而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预期违约赔偿的标准,但是具体数额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赔偿金额不确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2. 解除合同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对方预期违约有解除合同权,但仅适用于订立的无期限合同、订立的有期限合同已履行一定期间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提供担保或者赔偿的情况。
这种适用条件较为狭窄,不能完全保证当事人的权益。
3. 超越期限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对方,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解除权,但是没有明确期限的起算时间和通知的方式。
这种规定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和纠纷。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重构为使预期违约制度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赔偿标准和数额在修改合同法时,应加强对预期违约的赔偿标准和数额的明确规定,避免留有余地给法官依据具体情况定量裁判,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不确定因素和损失。
2. 开放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应该在解除合同的条件上再作开放,除上述适用条件外,对其他订立的有期限合同也应该设定解除合同权。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合同纠纷。
3.明确超越期限通知方式和期限在明确当事人解除合同权时,也应规定超越期限时通知的方式和期限,以便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致引发当事人的争议和纠纷。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的问题及措施【论文】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的问题及措施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毁约, 另一种是默示毁约。
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本文阐述了预期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 分析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分类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了完善预期违约制度的有效措施, 从而使预期违约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也使个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 意义; 分类; 明示违约; 默示违约;A Brief Discussion on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n the Contract LawXiong YuhanAbstract: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Contract Law. Article 108 of China's "Contract Law" stipulates that "one party expressly indicates or fails to perform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by its own actions, and the other party may require it to bear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period". There are two forms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one is an express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other is an implied breach of contract.Research on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analyzes the concept, classification and main problems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puts forward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Therefore,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can better meet the need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enable individuals to better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interests.Keyword: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ignificance; classification; express breach of contract; implied breach ofcontract;我国《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关问题的思考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民事主体进行交往最重要的形式是合同,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是合同纠纷。
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来约定权利义务,同时,当事人的约定也是法官裁判合同纠纷所依据的最重要的事实。
对于合同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直接决定案理处理的正确性。
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新《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例,从违约责任概念入手,通过对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违约责任构成及归责原则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归责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活跃,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
《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范围涵盖了所有社会主体所有的平等交易关系,从合同的有效性来讲,双方的合意是合同有效的根本要件,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力又是合意的要件。
在我国新《合同法》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中许多新的规定对于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探讨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
探讨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作者:何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这段时间,在合同履行上出现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不但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理论。
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规定,不但使预期违约行为认定更加困难,而且造成了预期违约与本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实际使用中难以选择。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定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作者简介:何辛,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38-02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和预先违约,其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一百零八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立法水平的历史性突破。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违约制度体系,对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作为、维护经济秩序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履行往往出现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局面,比如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造成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以及合同法的侵害。
基于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预期违约制度便应运而生,并且成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期违约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行为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一方当事人就明確表示其不会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法律事实;默示毁约行为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向对方表示不会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法律事实。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各类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预期违约制度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我们也需要正视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缺陷,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首先,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缺陷的首要因素之一、信息不对称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其中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方在签订合同时盲目乐观地预期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考虑对方的实际能力或意愿。
当合同履行时出现问题,预期违约制度只能对不符合预期的情形进行补救,而无法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也与司法实践中的定性标准有关。
目前,预期违约制度对“不能履行”的界定较为模糊,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也增加了当事人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一些情况下预期违约制度受到了滥用,例如一些交易双方明知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却依然故意签订合同,然后通过预期违约索赔,以牟取不当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情况下,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准确预测对方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但却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对方的“不能履行”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再次,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还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证明难题有关。
预期违约制度要求对方的违约是预料到的、明显的,但是确定对方的违约是否是有预期的行为人主观意图,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是否存在有预期的违约行为。
这给当事人的救济带来一定的困扰,特别是在面对一些复杂的经济交易中,情况更加复杂,证据更加难以获取和确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和共享,促进交易双方平等地获得合同履行所需的信息。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一些经营主体、合同标的等信息进行公开,以提高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性。
《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作者简介 : 王彪正( 9 3 , 包头人 , 15 一) 男, 经济师, 主要从 事审计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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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彪正 : 合 同法》中预 期违约制度存在 问题 分析 《
形 、 移财产 、 逃 资金 以逃避 债 务 等 四种情 况 作 为 转 抽
任 。但 《 同 法 》中并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这 个 违 约 责 任 合 的承担 方式 , 则 上 讲 , 几 种 方 式 可 以适 用 : 是 原 有 一
( 包括合同主要债务 ) 为默示毁约。我 国《 同 的, 合 法》 创设预期 违约制度 , 效地加大对债权人利益 有
的保护力度 , 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 的救济措施 , 防止 实际违约的发生 , 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 , 同时
收 稿 日期 :O O一0 2L 5—0 8
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成默示预期违 约?看其是否构 成默示 预期 违约 , 以 可
从 当事 人 的行 为判 断 , 同时也 可以根 据客观事 实进行
判断, 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 合同法14 9 条第 2 项规定“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方面判断默示预
期违 约 , 而没有 规定从 客 观事 实方 面的判 断 , 易导 容 致预期 违约制度 的滥 用 , 并有违鼓 励交易原 则 。针对 这 种情况 , 专家认 为 , 可将经营状 况严重 恶化 、 丧失 商
一
我国《 合同法》 1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第 0
同时在《 同法》 9 条第 2项规定: 在履行期限 合 第 4 “ 届 满之前 , 当事 人 一 方 明确 表 示不 履 行合 同 主要 债 务 , 方 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 合 同” 。这 在 我 国是 一 对 …
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思考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1999年我国《合同法》移植了该制度,在其本土化的过程中引起了学术界大讨论。
旨在通过对预期违约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为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一些拙见。
标签:预期违约;预期拒绝履行;预期不能履行;不安抗辩权违约从形式上看,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对于实际违约,我国已形成了完备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而对于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虽有规定,但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适用性等诸方面还存在着问题。
拟对适用该制度存在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合同法》的实施能有所裨益。
1预期违约制度的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又译为先期违约,在英美法系,英国1853年的霍克斯特德.拉.图尔案(Hochster.DelaTour)被公认为预期违约制度的开端。
此后,英国合同法以判例的形式逐渐形成了一套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原则,其在美国也逐渐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并有若干重要的改进且具有成文化的趋势。
预期违约制度在英美法系已趋于完善、成熟。
在国际合同统一运动中,预期违约理论框架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采纳。
随后,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性的规定了该制度。
在英美判例中,根据预期违约行为表现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形式。
(1)预期拒绝履行。
预期拒绝履行(anticipatoryrepudiation)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其可分为明示预期拒绝履行(explicitrepudiation)和默示拒绝履行(implicitrepudiation)。
前者是债务人以言辞声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债务人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取得立即起诉的诉因,但他也可以不起诉而等待履行期的到来,进而请求对方履行。
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论文
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论文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债务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增加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本文将从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作用以及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增加债权人的保护,确保其权益受到充分尊重。
在债券市场中,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而预期违约制度恰恰是一种可以平衡这一利益关系的方式。
通过设立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条款等来约束债务人,使其在债务履约过程中更加谨慎,从而减少违约风险的发生。
这样一来,债券投资者将更有信心参与市场,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
合理的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引导债务人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这将有利于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低效或市场失灵问题。
此外,预期违约制度也可以激励债务人在债务履约中积极作为,减少道德风险,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预期违约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设置合理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条款需要考虑到不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因此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与执行。
如果监管不到位或者执法不力,预期违约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预期违约制度可能会引发相关的争议和纠纷,需要有相应的仲裁和解决机制。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在预期违约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不同类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保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其次,在监管方面,应加强对违约事件的监测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此外,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和仲裁机构也是至关重要的,以便高效解决相关纠纷。
总之,预期违约制度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足的思考
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足的思考作者:姚玲来源:《商情》2016年第27期【摘要】我国的违约制度体系主要由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来共同构成,在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安全、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我国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目前还比较抽象和笼统,没有具体到实际的操作上来。
对此,本文主要从当前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几点不足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合同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预约预期违约制度,则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产物。
预期违约也被叫做“先期违约”,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第108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时必不可少的,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由于违反合约而发生的矛盾,具有非常高的社会意义。
一、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一种发生在签约合同后并且合同期限到达之前发生的违约行为,是与实际违约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在发生违约行为的时间点上有明显的差异。
预期违约制度就是为了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更好的保护而建立的。
目前合同法预期违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明示预期违约;二是默示预期违约。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的条件主要有四点:①违约的行为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并且是在合同约满之前的;②当事人有明确表示,将不会再履行合同义务;③表明不会履行合约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后,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能实现当初订约时要达成的目标;④违约的当事人违约原因并非正当理由。
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不同,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实际行动中客观地表明了其不会履行合约中的义务,同样,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条件有两点:①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合约期限中达成最初协定的目标;②违约方不愿意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担保。
论预期违约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论预期违约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摘要】预期违约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类型,我国合同法对其也有规定。
但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如体系安排不合理、条文规定内容失当等缺陷,我们针对这些缺陷,借鉴国外立法例,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预期违约责任;默示预期违约一、我国预期违约责任的立法缺陷预期违约责任源于英美法系,指的是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按照当时的具体情形可明确判断出其将违约,对方的债权实现将成为不可期待,为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预期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分为明示预期违约责任与默示预期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94条和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但其存在如下缺陷:(一)法条体系安排不合理第94条将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和实际根本违约等并列,作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因而显示出该条的立法目的并非为预期违约责任设置救济手段,而是针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做出规定;而第108条是“违约责任”项下的一种形态,从逻辑上说,该条应该是预期违约责任总的制度的规定,可是其与94条第2项并是列的关系,这样的安排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独立的预期违约责任制度。
(二)条文内容详疏宽严失当1.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合同法将明示预期违约责任与默示预期违约责任规定在一起,没有规定各自各构成要件,不适合分别救济。
而对于对第94条的“主要债务”和108条中的“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合同法并没有进行解释。
尤其是针对默示预期违约,合同法没有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样,给出较为客观、具体的判断标准,以方便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就给司法操作增加了难度。
2.救济方式宽严失当合同法94条和108条分别赋予非违约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来对其进行救济。
对于明示预期违约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因为明示预期违约确定性的侵害非违约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直接赋予该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利。
论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作者:邵黎来源:《企业导报》2016年第12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作为英美法系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被许多国家予以吸收,我国合同法也将其确立下来。
但是对于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并没有系统的规定,以致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不足。
对于这项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健全合同法的体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一项独特的制度,最早起源19世紀初的英国。
1853年的霍彻斯特诉德拉陶尔一案(Hochester v. De La Tour)一案被认为是预期违约制度第一案, 1894年的辛格夫人诉辛格(synge v. synge)一案进一步确立了默示预期违约规则。
美国在19世纪初就引入了预期违约的理念,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及总结,《统一商法典》明确提出预期相对履行不能的规则。
另外,随着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增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引入了预期违约的概念。
但《公约》并未孤立地规定预期违约,而是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整合,构建了独特的预期违约法律体系。
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不同,预期违约是一种违约的可能性而非事实。
这种制度有利于保护守约人的利益,同时有效避免和减少守约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关于预期违约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阐述。
英国著名法学家特利特尔(Treitel)把预期违约定义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国内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王利明教授进一步将预期违约细化为明示及默示两种方式。
综上,预期违约制度就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因为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即将不履行合同而为相对方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
合同违约赔偿制度的完善研究
合同违约赔偿制度的完善研究合同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之一,它为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力。
而合同违约行为则指的是当一方或多方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将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能性降至极低或完全消失的行为。
合同违约的行为往往会造成损失,而违法一方应当对此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建立完善的合同违约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各经济主体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行合同违约赔偿制度的主要缺陷目前,我国合同违约赔偿制度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合同违约赔偿的标准尚未明确界定,导致很多争议案件无法得到一致的裁决。
第二,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处理起来相对困难。
比如,对于多方合同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还缺乏明确的规定。
第三,对恶意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恶意违约行为的制约和惩罚力度不够。
因此,需要完善合同违约赔偿制度。
二、完善合同违约赔偿制度的途径在完善合同违约赔偿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违约行为的定义和标准,具体列出哪些行为应被认定为违约。
二是进一步完善合同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规定对于多方合同的违约责任的适用方式和范围。
三是加大对恶意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加大经济损失赔偿等方式,使得恶意违约者能够真正地受到牵制和惩罚,起到更好的保护其他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作用。
同时,还应加强对违约行为的预防和管控,推进合同履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强化对合同的归档、备案和监督工作,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约束和指引,从而缩小合同违约的范畴。
三、完善合同违约赔偿制度的意义完善合同违约赔偿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打击恶意违约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利益。
其次,完善合同违约赔偿制度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吸引商家收入,同时也可以防范、降低合同风险,降低在市场中的失败机会。
此外,完善合同违约赔偿制度还可以提高企业间信任度,减少合作过程中的摩擦和风险,进一步促进企业间整体利益的合理分配,加快推进市场和经济的发展。
对预期违约制度存在必要性的几点思考
对预期违约制度存在必要性的几点思考预期违约制度产生于英国合同法,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同时其存在和适用也引发了众多争议。
本章运用规范性分析法,对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違约、不安抗辩权等相关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分析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期为预期违约制度寻找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促进合同法体系的完善。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制是英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的违约,英美合同法中有明示与默示两种分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法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明确地向合同另一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虽没有明确地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但是另一方通过其现状和相关行为证明其将在合同到期时会不履行合同,且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预期违约制度在英国合同法中通过判例的形式得以确定,其起源于Hochster v De La Tour案,该案中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从1852年6月至1852年9月雇佣原告为导游,但同年5月11日,被告即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虽然实际的履行期限未到,原告还是于5月22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在当时引发极大的轰动,原告是否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备受争议。
该案确立了英国的明示预期违约制度。
1886年,Frrst v. Knight 法院赋予了无辜方及时诉权和合同解除权,1894年Synge v.Synge案确立了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自此,预期违约制度在英国合同法中得以确立,随后在英美法系迅速获得认可。
我国《合同法》吸纳了预期违约的有益成分,分别在第94条第2款和第108条进行了规制,认可了预期违约制度并赋予了无辜方法律救济的权利。
然而我国法学理论界却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引进以及应用存在巨大的争议,主要有两大派别,一是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支持派,认为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可以得到适用,其将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最新《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思考》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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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解析关于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解析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合同法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违约责任进行粗浅的。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 ,对何为合理的理由 ,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这种情形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到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二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但却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该当事人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等,这种情形,往往是从违约者的某些行为推测到的。
论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独创制度。
它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是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它有自身的特点。
我国《合同法》引了这一制度,并做了具体规定,但是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标签: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我国《合同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合同立法的有益经验,有限制地、创造性地引入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经济领域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预期违约制度的实施,不仅减少了实际造成的损失,而且节约了社会资源,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足,本文结合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论述。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但预期违约与拒绝履行的含义不完全相同。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拒绝履行既包括预期违约也包括实际违约中的拒绝履行。
要想准确地把握预期违约,就要了解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概念,在英美立法、判例和学说中,预期违约一般表述为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我国学者把它译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我国从英美法中引入的,关于预期违约的概念,各个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
王利明在《民法学》中对其作了准确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预期违约的特征预期违约相对于实际违约等其他的违约形式而言,具有自身的特点:1、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预期违约发生的时间界限,以合同有效成立为起点,至合同履行期届至为终点,只有在这个期间才可能发生预期违约行为,而且在这个时期只能发生预期违约责任,不能发生其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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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足
的思考
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足的思考
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合同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预约预期违约制度,则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产物。
预期违约也被叫做“先期违约”,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第108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时必不可少的,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由于违反合约而发生的矛盾,具有非常高的社会意义。
一、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一种发生在签约合同后并且合同期限到达之前发生的违约行为,是与实际违约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在发生违约行为的时间点上有明显的差异。
预期违约制度就是为了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更好的保护而建立的。
目前合同法预期违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明示预期违约;二是默示预期违约。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的条件主要有四点:①违约的行为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并且是在合同约满之前的;②当事人有明确表示,将不会再履行合同义务;③表明不会履行合约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后,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能实现当初订约时要达成的目标;④违约的当事人违约原因并非正当理由。
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不同,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实际行动中客观地表明了其不会履行合约中的义务,同样,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条件有两点:①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合约期限中达成最初协定的目标;②违约方不愿意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大多是参考英美的相关条例,但在具体的使用范围上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在制定的内容、对违约行为的认定、相关的补救措施方面都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制定的内容过于简单、概括
预期违约制度发源于英国普通法,我国在进行相关的借鉴和应用时对于具体的法律条例规定还不够明确,比如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表明当时人的违约行为是明示违约还是默示违约,而只是一概统称为“当事人”明确表现出的违约行为,具体的操作性也比较低,关于具体的惩处条例、违约赔偿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很容易让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另一方在合约中受到很大的损失,严重的还可能会影响社会秩序。
(二)对违约行为的认定比较困难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条例规定,在《劳动法》第94条中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具体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并不明确,外界因素与自身因素的界定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在法院进行相关的判决时,往往找不到可以应用的法律条文。
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现出违约,但又造成了合约目标无法达成,这样的情况下具体应该如何负责也没有明确说明。
(三)关于预期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缺乏操作性
在20xx年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一家家纺公司与某时装公司在20xx年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家纺公司向时装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面料,具体的数量、金额等以发票为准。
在随后的一年多,家纺公司向时装公司供应了价值500万的面料,但后者只支付了300万元。
经过协商之后,家纺公司同意让时装公司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在10个月内还清欠款,时装公司没有履行协议,在签
订分期还款合约后的半年中没有支付分文货款。
随后,家纺公司对时装公司进行起诉。
法院判处结果为时装公司要在期限内将欠款还清,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三、完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更详细具体的法律条文
首先,要避免法律条文之间太分散,要建立起完善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形成一个体制化的法律系统,制定的法律条文还要更加详细具体,更不要出现逻辑混乱的状况。
在这一方面可以多参考英美在预期违约制度建立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力求形成统一、完整并且又独立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在适用范围中的基础条件。
(二)明确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准则
其次,适当再增加法律条文,罗列出预期违约的行为认定准则,不管是明示违约还是默示违约,具体的认定标准都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同时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要进行合理的分析,包括经济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
结合主观、客观的原因来对事态进行立体化的分析,构建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
(三)增加违约行为补救措施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于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还有许多不够全面的地方,此时同样要从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种类型来进行讨论,不同的违约方式要有不同的赔偿补救措施,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强制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结语
预期违约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不仅是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合同交易的正常履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上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实现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目前还需要不断做出努力,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从实际出发,
把预期违约制度的详细条例及规范进一步强化,改变原有的缺陷和漏洞,把目光放到整个国家人民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预期违约制度的良好执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