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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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天津《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津政联〔2012〕1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部队建设,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户籍在津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坚持政府主导、部队协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各区(县)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区(县)评选的重要内容,予以定期考核。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作为政治任务和工作职责来抓,积极组织协调地方优质教育资源,保证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定期研究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工作,推进教育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滨海新区军事部、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牵头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办法,严格审核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免交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一般入本系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本系统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免费入其他部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

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第八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划区(县)保障、就近就便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安排到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细则》,会同区(县)人民武装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九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20分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10分录取。

(三)荣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5分录取。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四)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借读。

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条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天津市考试院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四)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

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的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十二条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军人子女享受学前教育优待,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分别由部队幼儿园办园单位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办理报名、接收手续。军人子女跨体系入部队幼儿园,军人须持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到办园单位业务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军人子女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军人须持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由军人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军人子女入园需求情况统一报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收集汇总审核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有关幼儿园办理接收手续。对确实按军人意愿安排不了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武装部调剂解决。

(二)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军人须持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由军人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将军人子女入学需求情况统一报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汇总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区(县)教育局审批,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军人子女入学。

(三)军人子女享受中考、高考优待,由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军人须持所属军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区(县)人民武装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汇总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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