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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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安全措施
(1)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设计,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建筑物、构筑物的平、立面布置应有利于结构抗震,抗震设计应贯彻“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原则。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划分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SH3049-93)和《石油化工企业构筑物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SH3069-95)。
(3)结合石油化工生产特点,在平面布置、空间处理和构造措施等方面妥善处理防火、防爆、防腐等问题。
(4)界区内框架、管廊、罐设备、裙座容器支腿均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火涂料层,耐火极限符合要求。工艺管沟及电缆沟采用充沙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聚集。
(5)为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对重要的建(构)筑物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储罐区可能的话要设置防爆墙以阻止事故蔓延、造成新的破坏。办公楼、配电室等人员集中的建筑物要设置在安全地带并有必要的防范措施。
(6)对设置的钢结构进行相应的防火、抗震、防腐设计。严格执行我国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和设防标准,满足抗震要求。施行以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抗震防火方针,严格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中的各项规定。
(7)对控制室、配电室采用整体混凝土浇筑的防火、防爆结构。(8)所有建、构筑物的外墙建议按防爆墙的要求进行施工,窗口高度的设立不低于1.5m。防火堤与罐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9)罐区设置要求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要求;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储罐区内防火堤的设计满足以下要求:
①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②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其堤内高度不小于 1.0m,堤外高度不大于
2.2m;
③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④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10)库区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中表3.0.3的规定,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表5.0.3的规定。
(11)在管线和储罐设计中还要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6.8.1.3工艺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1)设计从原料的输入加工、直至产品的输出,所有可燃物料始终密闭在各类设备和管道中。各个连接处采用可靠的密封措施。
(2)过程控制采用DCS系统,并设有越限报警和连锁保护系统,确保在误操作或非正常工况下,对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装置泄压或开停工吹扫排出的可燃气体,均送入火炬系统。
(3)整个工艺过程在密闭状态下进行,装置区内有毒气体浓度将符合规范要求。所有设备和管道的强度、严密性及耐腐蚀性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装设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等设施,以便万一发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漏时及时提供信息,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