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 )一、目的:沉降观测是判断建(构)筑物是否安全、稳定、可靠的重要手段之一,经过分析地基基础变形情况和过程,来预测建(构)筑物可能存在的地基变形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和生产运行的安全,并可为消除地基隐患提供科学依据。

为规范沉降观测工作程序和行为,严格施测、成果整理和数据分析。

特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管理规定。

二、编制依据: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3、《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L/T 5001-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6、《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 5022-937、《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 5074-三、沉降观测工作总体要求:1、从事沉降观测的单位必须具有能够承担一级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测绘资质。

没有测绘资质或测绘资质不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单位,不得从事沉降观测施测工作。

2、工程项目沉降观测工作应整体规划,编制沉降观测技术措施,按甲类措施报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实施。

3、沉降观测所用水准基点必须十分稳定,宜设在厂区内不受施工影响的范围内。

水准基点可利用工程试桩或打深桩布设,也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

水准基点应为二等水准点或更高一级水准点。

新建厂区的水准基点布设不应少于3个。

3个点应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边长不超过1000米。

4、工作基点可采用距离施测建(构)筑物较近,但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建筑物基础宽度的1.5~2倍,与方格网点共桩布设的厂区高程控制点。

5、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并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重要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第二条定义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3.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撑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三条管理职责1. 安全部职责: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

2.项目部是归口单位,职责:(1)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及时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管理。

3.相关单位职责:(1)负责所属房屋及房屋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等建筑构筑物的维护保养;(2)负责本单位需要进行土建施工的申报工作和工程量审核;(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与工程部一同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验收。

4.安保部职责:(1)负责厂区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的管理;(2)负责公司生活、办公区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维护保养。

5.生产部职责:负责厂区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车间排水系统出现各项问题。

6.项目部职责:在建设期内对新建的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四条建立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台帐(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生产性质)。

并且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

设备基础、建筑物、构筑物、钢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设备基础、建筑物、构筑物、钢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XXX集团公司设备基础、建筑物、构筑物、钢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 (2)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4)第四章附则 (6)设备基础、建筑物、构筑物钢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第二条定义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3.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撑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三条管理职责1. 安全部职责: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

2.项目部是归口单位,职责:(1)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及时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管理。

3.相关单位职责:(1)负责所属房屋及房屋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等建筑构筑物的维护保养;(2)负责本单位需要进行土建施工的申报工作和工程量审核;(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与工程部一同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验收。

4.安保部职责:(1)负责厂区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的管理;(2)负责公司生活、办公区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维护保养。

5.生产部职责:负责厂区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车间排水系统出现各项问题。

6.项目部职责:在建设期内对新建的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

幼儿园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幼儿园的建构物安全,保护师幼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内的所有建构物,包括教学楼、食堂、宿舍、操场、游乐设施等。

三、责任部门1. 幼儿园园长是本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建构物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 幼儿园保安部门负责加强对建构物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幼儿园教职员工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配合保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安全设施1. 幼儿园建构物应安装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和疏散指示标识等。

2. 幼儿园建构物内应安装监控摄像头,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3. 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立障碍。

五、安全管理1. 幼儿园建构物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24小时保持安全人员在岗。

2. 每日对建构物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 严禁在建构物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4. 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物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六、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漏电、泄露气体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2. 保安人员要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并迅速将情况报告园长和消防部门。

3. 园长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七、安全教育1. 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建构物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每月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活动,让师生掌握应对火灾和逃生的技能。

3. 每学期进行一次建构物安全知识考核,督促师生掌握相关知识。

八、监督检查1. 幼儿园要定期邀请消防部门和安全检查部门对建构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2. 园长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

3. 家长委员会要参与建构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园方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本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本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和意义
本制度是为了确保厂区建筑物的安全、环保、美观和合理利用,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三、建筑物使用与管理
1. 严格按照建筑物用途规划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2. 按照厂区的整体规划,建筑物的位置和高度、占地面积应符合规定,不得私搭乱建。

3.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破损和老化部分,保持建筑物的完好状态。

4. 建筑物的外部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必要时进行绿化美化,增强良好的办公环境。

5. 建筑物的内部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6. 建筑物内禁止乱堆杂物,保持通道畅通,避免阻碍紧急疏散。

7. 建筑物的楼梯、扶手、栏杆等设施应固定牢固,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8. 建筑物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9. 建筑物内不得违章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电气设备的事故。

10. 酒精、易燃物品等危险品禁止存放在建筑物内,确保员工的安全。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由厂区建筑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3. 本制度经厂区领导批准后生效。

以上就是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的范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小区建筑管理制度

小区建筑管理制度

小区建筑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小区内的建筑管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提升居民居住品质,制定了小区建筑管理制度,以便有效管理小区内的建筑活动和维护建筑物的整体效果。

一、建筑规划管理1.1 小区内的建筑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1.2 新建或改建建筑需提供建筑设计图纸并经过小区建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1.3 居民个人私搭建筑如阳光房、棚屋等需向小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通过方可搭建。

1.4 每栋建筑的外观风格、颜色、建筑物高度、建筑密度等需符合小区整体风格,并不得随意改变。

二、建筑物维护管理2.1 小区内的建筑物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物外观整洁、无损坏。

2.2 居民应自觉对自己的住宅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擦洗玻璃窗、修补漏水、修复破损等。

2.3 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如小区大门、围墙、绿化带等)的维护管理由小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

2.4 发现建筑物有违规搭建、未经批准的改建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向小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建筑物安全管理3.1 小区内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不得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3.2 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易引发火灾的设施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3.3 居民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禁止在建筑物内乱扔烟蒂、使用明火等行为。

3.4 发现建筑物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小区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四、建筑物环境管理4.1 小区内的建筑物不得随意倾倒垃圾、乱堆杂物,保持建筑物周边环境整洁。

4.2 居民需自觉分类垃圾,并按照小区规定的垃圾分类要求进行投放。

4.3 小区内的建筑物不得私自搭建防雷设施、天线等,如确有需要需向小区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搭建。

4.4 小区内的绿化植物需统一管理,在植物养护、修剪等方面由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五、建筑物装修管理5.1 对于新建或改建建筑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过小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5.2 居民住宅的装修应符合小区的整体风格,严禁违规擅自更改外观。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文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文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范围:为了规范厂区建筑物的管理,保障厂区建筑物的安全、有序使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二、厂区建筑物管理责任:1. 厂区建筑物管理工作由厂区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专管人负责每栋建筑物的日常管理。

2. 厂区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改造厂区内的建筑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建筑物的正常运行。

3. 建筑物专管人负责建筑物的日常巡查、维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物存在的问题。

4. 建筑物专管人应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上报管理部门,提出维修和改进意见。

5. 厂区管理部门负责下发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指南,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建筑物管理水平。

三、建筑物安全管理:1. 建筑物专管人应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生活设施、电线设备等。

2. 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3. 建筑物专管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随时注意天气变化,如遇特殊天气,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建筑物的安全。

四、建筑物维修与保养:1. 建筑物专管人负责定期对建筑物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建筑物的良好状态。

2. 定期检查建筑物的屋顶、外墙、门窗等部位,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3. 对建筑物内部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进行常规清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卫生。

五、建筑物改造与更新:1. 厂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组织建筑物的改造和更新工作,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厂区管理部门应制定建筑物改造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改造和更新。

3. 在建筑物改造和更新中,要注意节约能源、环保和安全性。

六、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本制度的建筑物专管人,除了责令整改外,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积极履行职责的建筑物专管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七、其他:1. 厂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物档案,及时更新建筑物的资料和检测报告等。

《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

《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

"《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现就《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可对初步拟定的规定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2年7月31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1.登录市法制办网站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平台”(/xzlf/lfzqyj.jsp)提交;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3.传真:83123286;4.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整洁、美观,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和城市主干道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清洗翻新适用本办法。

重点地区和城市主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整饰,使其外表整洁、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构件区管理制度

构件区管理制度

构件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构件区管理,保障构件区生产秩序,提升企业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构件区内的所有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人员、设备维护人员、仓库管理员等。

三、管理目标1.加强对构件区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2.提高构件区生产效率,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3.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4.合理利用资源,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原则1.科学规划,精细管理;2.依法合规,严格执行;3.信息化管理,提高效率;4.持续改善,追求卓越。

五、管理责任1.构件区经理是构件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构件区内生产活动全面管理,并对构件区内的质量、安全、成本、交付时间负最终责任;2.构件区生产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构件区生产过程,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构件区生产过程,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构件区生产安全,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5.设备维护人员负责构件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六、管理流程1.生产计划制定(1)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和销售部门的需求,制定构件区的生产计划;(2)生产领导根据计划组织生产活动,分配生产任务。

2.生产过程管理(1)生产过程中,各监管人员负责对生产现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设备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质量管理(1)质量管理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2)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4.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保证生产场所的整洁和有序。

5.成本控制(1)设备维护人员通过定期维护设备,减少故障率,降低维修成本;(2)控制原材料、人工和能源等成本支出,提高利润率。

七、管理措施1.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表,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2.建立生产日志和质量检测记录,及时记录生产数据;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4.建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5.对生产现场进行5S管理,保持生产环境整洁有序。

工厂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工厂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工厂建构筑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厂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直至报废、拆除管理,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可靠的使用,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各类建构筑物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一)分管领导是建构筑物管理的总负责人,对建构筑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处理决策。

(二)设备工程管理部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厂建构筑物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室职责(一)各职能部室配合设备工程管理部解决建构筑物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二)各车间发现建构筑物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五条设备工程管理部对在建和已交付使用的建构筑物- 1 -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

厂内建构筑物的图纸及竣工资料由设备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收集整理维修施工及验收资料,建立主要建筑物的管理台帐。

第六条厂区道路卫生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得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得随意破坏道路。

第七条基本建设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设施的专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相关车间和职能部室参加,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

第八条建构筑物在使用中的管理要求:(一)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迁移和增添设备装置,严禁超荷载使用。

(二)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进行房屋的改造和使用变动,不得随意对建构筑物开孔、拆除和破坏,不得随意利用建构筑物中的构件,作为检修或安装设备的起重支点或锚点。

(三)厂区内不得私搭乱建和乱接电线,不得随意开挖地下管沟埋设管线和电缆。

(四)严格加强对水、蒸汽、油品、料浆、盐酸等物料的管理,杜绝泄漏和任意排放。

(五)上述各条如确因生产和工作需要,由技术部门提出具体改造方案,按变更分级管理权限批准,实施车间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九条设备工程管理部对全厂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标- 2 -志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变形等异常现象。

第十条设备工程管理部对建构物每年组织专业检查。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

建构筑物安全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第2条定义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建筑装饰等。

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各种土木工程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3.设备基础是指用于放置或支撑机械的基础、动力设备的基础。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三条管理职责1. 安全部职责:督促公司内所有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检查。

2.项目部为归口单位,职责:(1)负责公司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督促、检查使用单位,及时检查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进行检查、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管理。

3.相关单位职责:(1)负责所属房屋及房屋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和其他建筑结构的维护;(2)负责本单位土建申报及工程量复核;(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监督施工质量,会同工程部门进行验收。

4.安保部职责:(1)负责厂区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管理;(2)负责公司生活、办公区建筑结构和设施的维护。

5.生产部职责:负责厂区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车间排水系统中的各种问题。

6.项目部职责:施工期间,主要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设置检查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四条建立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台帐(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生产性质)。

并且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

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中国铝业股份XX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铝业股份XX (以下简称“中国铝业”)所属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工业建构筑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铝业所属各分公司、XX研究院、xx 铝业股份XX、XX华泽铝电XX、XX华泰碳素XX公司、XX铝业股份XX、XX铝业股份XX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维护与检修并重的原则,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科学管理。

第四条从经济实用出发,采取可靠和先进的维修技术,提高工业建构筑物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生产部是中国铝业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

各单位装备能源部是本单位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生产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建构筑物的方针、政策,制定工业建构筑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检查、监督各单位对工业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办理工业建构筑物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装备能源部管理职责(一)在主管设备的副总经理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铝业有关工业建构筑物的方针、政策,制定工业建构筑物管理的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工业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执行工业建构筑物“十不准”规定(详见附件1)。

(二)检查、监督各分厂对工业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明确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X围划分和职责。

(四)组织编制工业建构筑物的年度大修计划。

(五)定期组织工业建构筑物的安全大检查,对超负荷承载和违章使用等问题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

(六)组织工业建构筑物重大事故的抢修和分析、处理及上报工作。

(七)参与新建、扩建、改造和加固项目的方案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维修和改造管理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工业建构筑物的日常维护工作,延长工业建构筑物的使用寿命。

第九条工业建构筑物的大修理和日常检修管理按照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制度和设备检修管理办法执行。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模版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模版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厂区建筑物的管理,确保厂区建筑物的安全、健康、有序运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区内所有的建筑物,包括工厂建筑、办公楼、宿舍楼、仓库和设备库等。

第三条厂区建筑物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物基本管理第四条建筑物的主人应当负责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第五条建筑物应当保持良好的结构稳定性和防火安全性,建筑物主人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建筑物应当配备适当的应急疏散设施,如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安全地撤离。

第七条厂区建筑物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设立专门的消防人员进行管理,经常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建筑物日常管理第八条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用途,不得擅自拆改建筑物结构。

第九条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定期检查建筑物的各项设施设备、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筑物主人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十条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对建筑物内部的维护和保洁工作进行管理,保持建筑物内部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使用人在进行装修、改造等施工作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许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定期进行一次性卫生清扫,并定期进行抽检,如果发现员工生活、工作环境不卫生,应立即整改。

第四章建筑物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建筑物的使用人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物的使用人应配备安全报警设备,并建立健全的报警响应机制,确保员工安全受到及时保护。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
是指一个企业或组织对厂区内建筑物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建筑物使用管理:规定建筑物的使用范围、用途和使用时间,并设立相应的使用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建筑物的合理利用。

2. 建筑物安全管理:对建筑物的安全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防火、防盗、防爆等措施,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 建筑物维护管理:包括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和设备检修,确保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和设施的完好。

4. 建筑物改造管理:规定建筑物改造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改造工程的安全和合规。

5. 建筑物能源管理:对建筑物的能源(如电力、水等)消耗进行监控和管理,制定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6. 建筑物环境管理:规定建筑物内部和周围环境的管理要求,包括噪音、空气质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7. 建筑物档案管理:建立建筑物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图纸、设备清单、维修记录等档案的管理和归档。

8. 建筑物管理责任分工:明确建筑物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建筑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可以根据企业或组织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构件库管理制度

构件库管理制度

构件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构件库管理,提高构建库的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构建库,包括设计部门、研发部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构建库。

第三条构件库的管理应当遵循“先进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加强对构建库的使用、更新、维护和监督管理,提高构建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构建库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推动构建库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构件库的建立和管理第五条构件库是指公司为了提高产品设计效率和质量、促进产品设计标准化、减少开发过程中的重复劳动而建立的数据库。

第六条构件库的建立应当以公司的产品研发需求为基础,按照产品设计标准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构建库的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数据可靠。

第七条构件库的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更新构架库中的数据和信息,确保构建库的内容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八条构件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构建库的数据进行检查、备份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九条构件库管理人员应当对构建库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使用者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操作构建库。

第十条构件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构建库中的异常数据和信息,确保构建库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三章构件库的使用和更新第十一条构件库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产品设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构件库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构建库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熟悉构建库的结构和内容,确保使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构件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对构建库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改进。

第十四条构件库的更新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更新内容包括产品设计图纸、标准规范、材料清单等。

第十五条构件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更新制度,确保更新内容符合产品设计和标准规定的要求,提高构建库的使用价值。

第四章构件库的维护与监督第十六条构件库的维护应当包括数据库的备份、恢复和维修等工作,确保数据库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化;第四条保障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城市管理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单位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规划、建设、国土、园林、公用事业、环保、公安、交通、房产、林业、卫生、文化、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新闻、教育、文化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第七条权利保障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保障公众权利;第八条执法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执法、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第九条表彰奖励对城市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第十条法律适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作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依照本章规定实施管理;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城市管理各类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专项规划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公用设施移交与维护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市政道路及交通、绿化、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征求市城市管理局意见;城市公用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保障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三条建构筑物色彩管理城市建构筑物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色彩规划要求;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新建建构筑物色彩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局对验收后的建构筑物色彩进行监督管理;城市建构筑物应当按照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外观、色彩;第十四条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城市形象和区域功能相适应,符合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应当取得城市管理局同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筑工地管理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工场地周边应按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标准设置实体围挡;二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三工场地的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四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土方和散料应采取拦挡、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进行防尘;五工场地出口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六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并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及时进行修复;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依法取得建设施工许可后,方能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交由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应当取得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七条餐厨垃圾管理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运输车辆管理市区内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业务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安装车载定位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第十九条景观照明管理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业主单位自建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单位负责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使用、维护活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管;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照明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第二十条社区物业化服务城市开放式老旧居民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公用设施管理等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实行物业化服务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一条临时经营点划定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由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后公布;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划定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共同做好辖区内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具体管理工作;在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依法经营,保持场地清洁,自觉接受管理;第二十二条绿化管理城市绿化应当实行乔、灌、花、草结合,以种植树木为主;提倡单位和个人认养公共绿地、古树名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擅自围挡城市绿地;第二十三条污染防治市区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电、柴油、煤油、燃气等清洁燃料,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从事修理汽车、摩托车、喷漆、洗车或其他可能污染环境的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二十四条噪声管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扩音喇叭及其他发出高噪声的设备干扰居民生活;禁止使用车载扩音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在市区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设备时,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标准;禁止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停车场规划城市新建建设项目、依法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建筑物,应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已建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经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住宅小区内道路变更为停车场;第二十六条停车场使用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场以及大中型的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配建停车场,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实时公布;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城市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配建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污染水体、妨碍水上交通秩序的餐饮、食品加工等活动;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第二十八条养犬管理城市养犬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在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的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饲养犬只;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共汽车、市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商场、商业街区、饭店、宾馆、展览馆、游乐场所、城市风光带及其他不宜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军犬、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犬种除外;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二十九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十条协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市管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十一条综合执法职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三行使国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用地手续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市政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上述职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十二条职权调整程序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行使职权规定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行使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第三十四条执法程序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程序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执法管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管辖;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违法案件,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管辖;对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执法资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义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十八条执法措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执法证件;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执法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身份信息,并进行复制;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调查取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九条强制措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发布经营信息、联系业务号码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中止该号码服务,通讯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恢复该号码服务;二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将车辆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三对不按规定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车辆,可以扣留违法车辆;扣留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第四十条代履行规定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逾期不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措施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拒不承担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追偿;第四十一条救济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执法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公安配合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分局协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第四十三条执法协作一般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有关行政管理信息、查询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执法协作具体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在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第四十五条执法协作补充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机动车辆违法行为时,需要调阅机动车所有人档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第四十六条联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实施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执法应当经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好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第四十七条案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依法不应当由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予以查处;第四十八条部门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超越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违法执法的行政机关通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或书面答复;在期限内未予纠正或不答复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第四十九条内部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度,督促下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下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第五十条社会参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对发现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第五十一条社会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不属其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将查处、移送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责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督促落实、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行政责任:一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二继续行使已经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三拒绝提供或不按规定提供解释或专业意见的;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其他职责的第五十三条行政人员责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二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四刁难、侮辱、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五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宴请的;七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九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划罚则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有下列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之一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构成污染威胁的;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公共设施的;四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五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六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构筑物管理办法YN-JJBX-3-005-A/0
制定部门:基建部发布日期:
批准审批(会签)审核起文
黄根生许忠东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2)
第三章建构筑物管理内容 (2)
第四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修理直至报废、拆除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可靠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财务部、建构筑物各使用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基建部是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屋的建设、管理、登记、安全检查、日常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建构筑物造价的统计及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动汇总工作。

第五条使用部门负责构建筑物的维护、上报安全隐患工作。

第三章建构筑物管理内容
第六条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包括各类办公楼、厂房、仓库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使用的各种土建设施。

包括排气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设备基础、围墙、厂区道路、管架、塔、池、槽等。

第一节建构筑物的建设
第七条基建部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报建,取得合法手续后进行项目建设。

第八条对建构筑物进行统一编码,该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后,按房管部门确权面积进行登记。

第十条项目竣工后,由基建部向使用部门进行移交,移交记录
交财务部,财务部按工程建设费用统计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节建构筑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对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在使用中:
⑴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迁移和增添设备装置。

⑵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进行房屋的改造和使用变动。

⑶不得利用建构筑物中的构件,作为检修或安装设备的起重支点或锚点。

⑷不得对建构筑物任意剔凿开孔拆除和破坏。

⑸在厂区内不得随意盖房。

⑹不得任意开挖地下管沟埋设管线和电缆。

⑺严格加强对水蒸汽和侵蚀性介质的管理,不得任意排放,室内地面不得积存水、油及侵蚀性液体。

⑻上述各条如确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方案和必要的核算依据,到基建部办理审批手续(设计部门确定的除外)。

第三节建构筑物的变更
第十三条如需对建构筑物的使用人进行变更,必须由变更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并由基建部调整管理台账、财务部调整固定资产归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如使用人对所使用建构筑物用途进行变更,须由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并由基建部调整管理台账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如使用人对所使用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变更,须由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由基建部联系相关单位进行评估测算,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节建构筑物的拆除
第十六条列入固定资产的建构筑物,不论何种原因需拆除时,必须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的报废拆除,使用单位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出,并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分送基建部予以备案拆除、送财务部做好账务处理。

第五节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每季度由基建部组织对建筑构物进行安全检查,还应在设备停车后、年度大修期间、节假日前以及异常气候前后进行检查。

其重点是检查日常不易看到或短时间不易发觉的高空处、隐蔽处和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汇总上报安委会。

第十九条和使用部门每季度对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自查并上报检查结果,由基建部组织专业人员对使用部门自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查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