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点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 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及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概念进行解释。
一、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构成法律规范或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
法律原理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内在的一致性。
其中普遍性要求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符合理性和伦理的要求,内在一致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所构成的整体。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具有层次结构、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一致性,其中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指导和限制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规范的产生是指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产生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途径。
立法是最主要的产生法律规范的途径,通过议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法律。
司法是指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裁定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
行政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解释有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不同方法。
文字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将法律规范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了解制定法律规范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来解释法律规范。
五、法律规范的实施法律规范的实施是指将法律规范付诸行动和执行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包括警察、法院、检察院等。
实施法律规范需要保障公正和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道德、伦理和公正等价值观。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也是判断法律规范优劣的标准。
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公正和社会稳定等价值,同时也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huìzǒng)1法学(fǎx ué):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wěi dà)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fǎlǜ)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yīn g dān g)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现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四、法理学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科理论整体。
五、①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②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六、法律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七、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八、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九、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十、公法:指关于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包括:行政法、刑法、组织法、财政法等。
十一、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十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十三、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十四、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十五、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十六、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名词解释
1.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整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社会调整: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学科,也被称为法哲学。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对法律的形成、解释、实施和变革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组织和探讨。
法理学不仅研究法律的现象和规则,还探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基础,同时也涉及法律与伦理、政治、社会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理学试图回答法律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有法律这样的问题。
它研究法律的定义、形式和属性,揭示法律的核心特征和功能,从而揭示法律的真正意义和目标。
2. 法律的认识和解释:法理学研究如何对法律进行认识和解释,探讨如何根据法律文本的规范和规则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和效力,以及法律如何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3.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理学关注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即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和合理的标准。
它研究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和演变,批判和评估各种法律理论和制度,为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4.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权力和力量支持。
它探讨法律规范的力量来源和表现形式,分析法律与其他权威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机制。
5. 法律的变革和发展: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变革和发展,认为法律是一个活跃的体系,需要与社会变革相适应。
它分析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探讨法律的增长和衰退,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学科,探讨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原则,并研究法律的认识、解释、正当性、权威、效力、变革和发展等问题。
通过系统地理解和分析法律现象和规则,法理学为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提供理论基础,为解决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思想和方法的指导。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1. 社会调整:是把社会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是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 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4. 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就是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
5. 法律秩序:使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结底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6. 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1)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律实践,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式,西方学者有时称之为“行动中的法”或“活法”,与“书本上的法” 相对应,它包括多种形式;(3)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实践有着紧密联系,一般讲,同法相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实践起积极作用,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本身虽不是法,但脱离法律意识的法和法律实践只是抽象的.死的东西。
7. 法的历史类型:是法制分类标准的一种,即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第二章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是研究法、泼的现象以及与法卡¨关问题的学问,足关于法他题的知识和理沦体系,是利=会科学的一门承要学科。
2.法学体系由各种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恪体,机足近代意义的法学体系。
3.理论法学是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雎本原理、堆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4.应用法学是旨在“接服务法律实际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了分支等:科的总称。
5.历史法学是专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村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分支学科的总称。
6.综合法学是指具竹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7.价值分析的方法就是研究主体依据在一定的价值观念列所研究的对象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
8.法理学的流派思潮是法理学办的学术派别和学术思想倾向的统称。
9.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并意志并最终决定于利.会物质牛活条什的符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0.法的现象是法这个抒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以直接感知和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规的方式11.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奉指阳,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接感知器要通过抽象思维能认识和把握。
12.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叫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叮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会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3.权利规则义称授牛义,陀规则,足规定主体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4.义务规则是明确规定主体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5.强行性规则指不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的规则。
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完全肯定的形式,小允许任意变更。
16.任意性规则指适否由主体自行选择的规则。
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形式,允许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变更。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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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国家基本特征(当代中国):1法律至上2人权至上3权力保护,保障4权力分立制约5完善法律制度6正当法律程序7法律平等8人民主权9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10依法行政法律职业思维: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情感因素4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守法:法律遵守,是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法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守法的根据:1利益与守法2法律与守法3从法与守法4伦理与守法5压力与守法6功利原则7效力原则守法的要素:1守法的主体“我”2守法的范围3守法的内容,行驶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4守法的状态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和道德的起源时间不同2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同3法律和道德的具体内容不同4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5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法律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来强迫人们遵守。
6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道德有引导人类内心向善的作用,法律有约束人类行为使之不趋恶的作用7法律和道德体现的意志不同。
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的阶级意志的体现,道德是特点阶级意志的体现8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的消灭,法律也将不存在,而道德在无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法与道德的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互相保障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我国本着以人为本的概念,重视通过法律保障人权,2004年人权入宪开创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力具体化倒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了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
这些法律涉及政治权力和自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司法执法中的人权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权利,少数民族、归侨侨眷的权益等。
我国的人权立法从实际出发,已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将所缔约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是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总得以实现。
我国还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他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利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他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法定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法定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是结合社会状况对立法意图的进一步说明,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这类解释一般是指宣传机构,文化教育机关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学者,专业工作者和报刊等对法律或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理论性,知识性和常识性的解释。
在当代各国,普遍而言学理解释只有说服力而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比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驶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法律制定程序: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律步骤和方式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
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辩证推理:指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的内容进行价值评判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形式推理:为解决问题时运用演绎方法,归纳方法,类推方法而形成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法律价值:作为客体的法律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效用的总和。
法律正义:指法律、法律规范所包含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标准以及依据这一标准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同等对待。
正义:社会、社会体制的合理性、正当性的标准、尺度,是协同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根据。
1.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保障、实现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法律的基本任务、功能;正义是法律的灵魂;评价标准;正义贯穿于法律实施的每一环节;正义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正义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是法律发挥效用的基础,是人们认可法律的根据2.法律保障、维护正义,是实现正义的制度性机制: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通过严格执法规范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解决社会冲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自由:每个人依其本性和本意不受他人强制,从事自己想做的任何事务,是一种无拘束的状态。
法律自由:通过法律、法律制度所确定的人的自由和通过法律保障、维护并予以实现的自由。
法律保障自由:法律将自由观念转化为制度中的权利,使自由正当化;通过特有机制配置资源,确立自由边界;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自由通过法律确立并以法律为基础;法律通过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保障自由实现;法律通过约束限制自由以扩大自由,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实现。
法律限制自由的基本原则:伤害原则:只有当为了防止和控制一个人对他人造成利益损失时,限制一个人的自由才是必要的;父爱主义原则:当一个人的行为会严重伤害自己或使其丧失重大利益时,才可以限制此人的自由;立法伦理主义原则:主张法律应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限制,从而维护社会共同体和其基本道德标准;冒犯原则:法律限制冒犯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及良性的社会关系。
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果,以促使社会资源配置、使用的最大化、最优化。
法律保障效率:制度性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正当性配置;激励机制,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人们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奋斗,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权利义务的正当性配置建立最有效的社会运作模式,推动生产发展与变革;建立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以推动人际关系的协调,促进社会稳定与公平。
立法:指在一国中拥有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废止或认可法律的专门性活动。
基本特征:立法主体特定,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依照法定权限而进行的专门性活动;是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的;是运用一定技术的专门性活动;形式多样;目的是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一元的两级并存的多类型、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指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步骤、形式。
制定立法规划,进行立法预测;法律草案的起草;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第一,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
具体来说,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之前,也必须遵守法律,而不能随意改变法律的规定。
而在人治中中,领导人或统治者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
而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地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尤其是在法律与权力相冲突的时候,让步的总是法律。
法律知识纯粹的统治工具,而不是目的。
第三,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
在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于权力,但这是就整体而言的。
就每个具体的权力来说,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
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
但在人治中,权力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如果偶然地出现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情形,也只能是一种特例。
人治中的权力之服从权力,而最高的权力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
在价值观念上,法治与人治有着根本的区别。
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也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
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平等,自由和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
法治与人治在价值观念上的冲突和对立,必然导致在制度和规范设计上的矛盾。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
法治与人治总在一定政治基础上存在的,并作为一定政治体制的构成部分。
从政治基础来看,法治与人治根本不同。
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之中总有自己的地位。
尽管这种民主并不见散尽美,甚至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但是任何法律必须凭借一定的民主才能得以成立。
但是人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民主是人治的天敌,所以,所有的人治都必然会反对民主。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第一,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就必然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
在法治的视野中,任何行为规则在与法律并存的时候都必须服从法律,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不得违法。
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形,违法者,无论身份如何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而法制则不包含着法律至上的含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从严格意义上讲,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建立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
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了,甚至是法律的另一种表述,它早在奴隶制社会初期就已经产生,并伴随着人类社会走过整个法律社会,即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
第三,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这是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
对于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
法治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
但是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要求。
一般所说的法制,可能是能够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所左右的人治之中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