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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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对“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的;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 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应当从 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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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为了充分发 挥警示、惩戒作用,《办法》规定对五 种情节恶劣,危害程度大的行为,应从 重处罚,以督促部属单位及人员充分认 识到其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避免发生 该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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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责任追究的程序。
•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 公正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办法》 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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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 事故调查是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的重 要途径,也是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前提和 基础,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通 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 等科学的手段,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等。 • 为确保责任追究的事实清楚、有据可依,《办 法》规定责任追究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 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 追究建议”,这样既避免了重复调查取证,又 使责任追究具有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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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法》制定依据
依据一: 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 理部门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安 全生产责任追究做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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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二: 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 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办发„2009‟25号),明确了对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其中 特别强调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管 理、监督不力或处置失当等,致使重 特大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 劣影响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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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三: 2011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 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号),明确要求要进一步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行政问 责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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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法》重点内容
• 《办法》共二十九条,涵盖了制定的目 的、适用范围、组织实施部门、责任追 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程序 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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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组织实施主体。
1、具体实施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 追究涉及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人 事干部管理等方面,为了构建统筹兼顾、 分工协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办法》明 确了由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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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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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可操作性:《办法》将适用范围界定
为“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属单 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同时, 考虑到部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较为复杂,既 存在着部属行政执法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又 存在着部属执法机构和非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 管理责任,为督促部属有关单位和人员切实履 行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提高部 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水平,《办法》将部属单位 及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均 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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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除追究责任的情形。
• 考虑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因素复杂,部 分事故是由于受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 导致的,非人为故意或者失误原因造成的事故; 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工作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水平,受安全生产管 理和安全监管措施手段的制约,尚不能实现安全 生产事故的“零控制”,存在着部属单位及人员 已经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监管责任,但仍然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为体现公平正义精神,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无过错免责的精神,充分保障部 属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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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 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 二是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 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 三是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 四是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 五是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 发事件预警预防,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应急 处置不力,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 以上五种情形均涉及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违规,并且 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或者导致事故损失进一 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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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是通报批评,即书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错误或违 纪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是离岗培训,即相关责任人员暂时离开岗位进行 相关培训。 三是停职检查,即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临时停止其 所担任的职务,并进行反省。 四是调离岗位,即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调离原工作 岗位。 五是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 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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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
责任追究。
•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部 门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做出了相关规定。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 责的暂行规定》中也明确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 行问责的情形,为督促部属单位领导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办法》规定了应追究部属单位负 有领导责任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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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责任追究的形式。
• 为强化警示、约束和惩戒作用,督促部 属单位和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 安全监管责任,《办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针对部属单位 和人员的不同特点,分别明确了对部属 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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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是安全生产约谈,即部对部属单位或者部属单位对所 属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二是挂牌督办,即部对部属单位或者部属单位对所属单 位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挂 牌督办,限时整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按照时限 完成整改任务。 三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即部对部属单位或者部属单位 对所属单位要求书面作出检查报告。 四是通报批评,即由部对部属单位或者部属单位对所属 单位进行的书面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 围内公开。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宣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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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背景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明确“推进法治中国建 设”,国务院及中办、国办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杨传堂部长在2013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以建设“平安交通”为主 线,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安全生 产责任追究等办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 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领导重要指 示精神,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完善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追究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部结 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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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 二是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 三是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许可事项审核 把关职责的; • 四是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 违法违规事项的; • 五是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 价证书的; •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情形主要涉及行政不作为、违法违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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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适用范围。
1、管理权限问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责
任既涉及到部属单位及其人员,也涉及地方交 通运输部门及其人员。考虑到在我国当前行政 管理体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下,交通运输部对部 属单位及其人员与对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 其人员的管理权限不同,对部属单位及其人员 具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权限,对地方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及人员责任追究仅有建议权。
则,《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行分级 问责,即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部组织实施,
非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 属单位组织实施。同时,为保障责任追究工作
在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办法》进一步 规定“部对部属单位及非部管干部提出责任追
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部提出的意见实 施责任追究”,以确保部对非部管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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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 责任追究既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也 包括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职责分工 和管理权限,该环节涉及到安全监督管 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多个部门。 为确保责任追究初步意见能够统筹兼顾、 处理得当,《办法》要求责任追究初步 意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 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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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 二是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 许可的; • 三是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 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 四是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 •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主要涉及行政不作为、违 法违规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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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一是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也就是说,依法进行的事故调 查不得被干扰或妨碍,包括不得干扰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 任的确定或者为事故调查设置障碍; • 二是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各类和事故有关证据和资 料等。包括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拒绝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等; • 三是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即按照事故等 级划分标准,一年内连续发生同类别的重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生 产事故,说明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及时有效排查和整改, 存在未履职行为,需要从重处理; • 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事故损失扩大,影响恶劣的情况,需 要从重处理; • 五是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 制度。此种情况也属于“四不放过”原则中“防范措施不落实不 放过”的要求。
• 3.对部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追究。
• 相关责任人员指除负有领导责任以外的其他人 员,他们或者是安全生产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实施者,或者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其是否 履行安全生产有关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认真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 执法等,对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安全 生产法》相关条款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做 出了相关规定。为细化部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追究,《办法》列举了部属单位相关责 任人员应追究责任的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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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免除、从轻或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 责任追究的目的是惩戒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 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警示全行业充分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因此,责任追究既要避免 追究范围的扩大化,又要有力惩治情节恶劣、 危害严重的行为。《办法》结合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实际,提出了应免除、从轻或从重追究责 任的情形。
追究意见能够得到充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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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 全生产实际,《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 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及相关责 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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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重点强调单 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责任 导致发生事故或事故损失扩大的五种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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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听取陈述和申辩。 • 该环节重点突出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 程序合法原则,主要包括听取拟被责任 追究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 情况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同时,为充 分保障拟被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合法 权益,避免陈述、申辩流于形式,《办 法》规定对拟被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 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 29 见。
可抗力导致的或有证据表明部属单位及人员已尽 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不予以追 19 究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 2.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 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属单位及人员在第一时 间积极组织协调或参与应急处置,对减少事故 人员伤亡、降低事故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在事 故调查中,有关人员积极配合或主动提供重要 线索,对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具有积 极作用。为鼓励涉事人员积极参与应急处置, 主动配合事故调查,按照立功减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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