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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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的目的:
1、解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由于标准不 统一带来的设备质量及供电安全等问题; 2、规范供电公司和房产开发企业双方 行为; 3、提高供配电设施质量; 4、降低供电设施故障率; 5、保障和维护居民安全可靠用电的合 法权益。
一个核心:
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管理将由现在的建筑设计公司、供电公司、房地产公 司三方协商模式转变为按统一标准,政府统一领导, 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模式。 本《规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促进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确保广大人民安居乐业。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 5.3 负荷容量配置 5.3.1 负荷确定 居住区每户用电负荷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 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a)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 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用 电负荷不宜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用电负荷 宜按不小于50W/平方米确定; b)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 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物业管理类60W/平方米~100W/平方米;商业(会所)类 100W/平方米~150W/平方米。
专院校以及部分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最后
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本《规范》。
第一部分:编 制 背 景 第二部分:编 制 过 程
第三部分:条 文 解 释
第四部分:方 案 示 例
第一部分:编制背景
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现状及编制背景:
一、我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标 准不统一,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日 益提高的要求。供配电基础设施未考虑用电负 荷发展,给居住区增容带来困难和不便。 二、老居住区供配电设备质量参差不齐, 在冬夏两季负荷高峰时期故障频发,安全问题 突出,影响居民正常用电和社会稳定。
境协调。
第二部分:编制过程
1、项目立项,成立编写组。 2、编制标准大纲,内部审查通过大纲。 3、省内外调研,形成初稿。 4、初稿发电力系统外的相关专家和单位,书面征求 意见。 5、省行协召集省电力系统内专家及供电公司代表会 议,征求意见。 6、按电力系统内、外分别召开标准预审会。
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评审会。
四大亮点:
1、明确规定小区供配电设计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环
保、经济、实用且适度超前的原则。
2、明确提出在居住区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应同步规划供配 电系统,预留供配电设施用地及电力通道。 3、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备选型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 用的节能定型产品,配电系统逐步实现电缆化和智能化。
4、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安装应注重环保,与居住区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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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3.2 容量配置 5.3.2.1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 85%。 5.3.2.2 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5 的配置系数配置。 5.3.2.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宜按 1.0的配置系数配置。
5.3.2.4 居住区低压供电干线馈送容量宜按不小于 0.7的配置系数配置。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1 负荷性质确定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 区的用电负荷等级按附录A分为一、二、三级。 5.2 电源要求 5.2.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50052第 2.0.2、2.0.3条规定。 5.2.2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50052第2.0.6 条规定。 5.2.3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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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4.3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 居住区环境相协调。 4.4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 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 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采用淘汰产品。 4.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DB42/504-2008)
宣 贯 讲 座
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电力行业协
会联合发起,委托湖北省电力公司组织武汉供电公
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规范》编写工作组,
进行为期一年半的编写和修改工作,并多次征求省
内各地市供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省市房
地产协会、武汉市城市规划部门、建筑设计院、大
2008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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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条文解释
本标准条文共分七部分,主要内容有: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供配设施建设原则;
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6、设备选型;
7、施工安装;
计量;
附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 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供配电 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 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名词术语(略)
4 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4.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当 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 小,应同步规划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室及电力通 道等供配电设施。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 细规划设计同步。 4.2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 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环保、经济、实用、适度 超前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 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 电的需求。
三、居民维权和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 住宅附近供电设施的安放及居住环境的美化 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促使政府出台相 关的建设标准。
四、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由 于各自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供配电设施 建设标准不统一,迫切需要制定两者共同遵 守的标准。
五、目前,部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 施资产归属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供电部门 一直在尽社会义务承担故障报修工作,迫切 希望有一个建设标准出台,便于今后资产的 顺利移交,确保居民长期得到安全可靠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