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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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3 02 25
作者简介:韩大元(1960 ),男,吉林延吉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宪法程序研究
编者按:随着良法之治、宪法至上观念在领导干部中的普及,随着中国宪政之路的应然与实然之讨论在学界的深入,中国宪法的修改、完善与实施问题终于进入中国最高决策层的视野,并成为法律学人关注的焦点。本刊编辑部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权利和自由,应成为一个国家宪法的终极关怀,而设计国家的权力架构,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创建国家权力行使与监督的具体程序,则是一个国家宪政建设的精义所在。作为一个以探求真理与关注现实为己任的法律学术期刊,在中国当下宪政改革的宏阔背景之下,我们特别约请了国内宪法学界有一定造诣的部分学者,就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适用、宪法监督、人权保障等一系列宪法程序问题,从原则、规则、制度等不同层面,进行集中探索与论证。文章中不乏坦城直言与真知灼见,更浸透着学者们对宪政中国的炽热情怀。我们相信,本专题的推出,将有助于推进法学界对我国宪政研究的深入,我们也恳切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并参与这一专题的讨论。
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摘 要:在宪法解释过程中解释者经常对违宪与合宪问题进行判断,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价值的平衡是宪政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根据宪法的最高性、权力分立与宪法秩序安定性原则,各国普遍采用合宪性推定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宪法;合宪性;宪法解释;推定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0208(2003)02 03 05
在现代宪政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中宪法解释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宪法解释所具有的价值多元化的平衡性、标准的合理性与程序的严格性为宪政生活的健全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在日益生活化、社会化的宪政实践中宪法解释制度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相互对立的利益冲突中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与发展社会共同价值体系。因此,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不仅涉及到宪法实体内容的维护,它同时涉及到宪法价值实现的过程与具体程序。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从宪法学本体论的角度看,宪法解释的必要性首先取决于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宪法规范具有的宪法条文的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解释存在的价值基础和广泛的空间。条文中的宪法向现实宪法的转化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活动来实现的,当某种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发
第21卷第2期
2003年4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Vol.21,No.2 Apr.2003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4
生联系时就产生对条文的内容进行解释的必要性。特别是,当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发生冲突时宪法解释制度功能显得更为重要。宪法解释制度与体系涉及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其中宪法解释程序是学术界需要给予关注的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与宪法解释的实体内容相比,宪法解释程序是容易被人们忽略的问题。在宪法解释程序的基本问题中本文拟探讨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问题。
在说明合宪性推定原则以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的相互联系与区别。就其解释的本质而言两者遵循不同的解释原则和规则。基本区别点在于:一是宪法解释是把宪法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过程与活动,解释过程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基本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一般法律的解释并不必然与社会共同体与价值体系问题有关;二是就规范的结构与性质而言,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具体而明确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解释或解释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而宪法规范中包含着大量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客观上都存在解释的空间,需要通过经常性的解释活动补充和调整社会价值体系;三是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法律解释通常是通过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的冲突,而宪法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观的思维模式,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揭示宪法的意义与内涵。从宪法解释的具体过程看,解释活动中既要考虑规范性本身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政治发展与现实的需求。按照传统宪法诉讼理论,国家权力活动和政治问题的判断权属于议会,司法机关则采取消极或回避的态度。基于这种传统,人们习惯于用政治需求判断宪法解释中的各种问题,似乎把宪法解释与政治问题的判断置于同一平面上加以理解。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是不同的解释活动,在具体的解释活动中不能混淆两者的界限。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这种界限是相对的,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之间实际上还存在原理或规则上的联系,正是这种联系产生了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问题。实际上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过程是同步进行的,对于宪法解释者而言首先需要正确把握法律内容,并把已确定的法律内容与宪法规范的内容加以比较,最后确认其是否符合宪法。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定法律的过程也是宪法解释的过程,通过立法而进行的宪法具体化的过程就是一种宪法解释活动。由此产生两种宪法解释形态,即司法的宪法解释和议会的宪法解释。两种宪法解释存在的目的是相同的,即以一定的形式阐明宪法规范的内涵,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但两者的权力来源是不相同的,司法性的宪法解释权以与裁判活动相关争议的确定力为基础,而议会的宪法解释权往往是以一定的政治力为基础,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由不同的权力来源产生的宪法解释有时会造成不同主体宪法解释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产生以何种解释为优先的问题。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可以假定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议会的解释权为优先,其优点是有利于维护民主的价值基础,但可能的负面影响是损害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价值,甚至会带来对宪法秩序本身的破坏。第二种情况是以司法的解释权为优先,其优点是宪法解释具有司法程序性与规范性保障,但如果这种解释超过一定限度或者解释权侵犯议会权力,有可能导致侵害立法权的后果。从司法的理念看这种解释似乎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从民主政治的价值看司法的解释本身也存在潜在的威胁,即基于民意而产生的议会自然拥有宪法解释权,相对司法的解释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当两种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如何确立其效力等级是宪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合宪性推定原则正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出现的。
合宪性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constituonality)是在宪法解释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其基本的含义是: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震动。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
有的学者担心这种现象有可能带来!宪法的破坏∀,违反宪法的一些法律通过其议会的解释变为正当的法律,具有潜在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