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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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宪性推定

论合宪性推定

论合宪性推定作者:刘锦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合宪性推定原则是宪法审查机关在进行宪法审查时常用的一种重要方法。

其最初起源于美国,在1876年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中第一次被明确提出,并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被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最终成为宪法审查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本文分析了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含义、价值与相关案例,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合宪性推定原则;合宪性解释方法;违宪审查制度;司法谦抑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74-02作者简介:刘锦(1986-),女,汉族,陕西蓝田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概念合宪性推定原则最初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在宪法解释的实践过程当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震动。

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则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做出合宪性判断,避免违宪判决。

”①该原则是违宪审查机关在判断某一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时所应该遵循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宪法审查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合宪性推定理论的背后是司法谦抑主义态度,是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人民民主的尊重。

司法谦抑主义是与司法能动主义相对的一种司法哲学,它基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权力分立原理,避免司法权过度侵蚀立法权事务范围,将立法权力尽可能交由立法机关来行使,同时司法谦抑也是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尊重,立法机关立法具备相当的民主基础,而司法机关则不具备民意代表性,用法官的个人意志取代民意会形成反多数难题,最终也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合宪性推定原则最初起源于美国,在1876年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中首次被明确提出,而后逐渐发展至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法治国并被这些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论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

论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

性② 。因为 , “ 在 违宪立即失效” 的判决形式 下 , 系争法律条文
的效力就会马上丧失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顿时丧失赖 以执
用路径 , 无疑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

法的依据 , 其后果可 想而知 。在“ 违宪定期 失效 ” 的判决形式
下, 如果立法机关存在严重 的懈怠情形 , 届时仍没有制定出新 法律 , 那么法律漏洞 的存在就在所难免。基于上述考量 , 比较 合理 的做法就是将系争法律条文作合宪性解释 :一则 避免违 宪判决所可能导致破坏 法律安定性的恶果 ;二则也维护了宪 法的权威 。 通过合 宪性解释将宪法的精神融入普通 法律之 中,
法规 之方法” ,其能实践位阶较 高之规范之 目的,使法秩序犹如金字
塔, 上下有序” 】 。 【( ) 三是法治成本的考量 。 在系争法律具有违宪之嫌时 , 如果
过宪法 的检验 , 违宪审查机关就应利用体系解 释、 限缩 解释等 解 释规则将系争法律条文的含 义解 释为与宪法保持一致 。 解 释原则 , 其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点 。
是消极美德 的恪守。 在违宪 审查 中, 不具有 民意基础的
违宪审查机关有权否决代议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 ,违宪审查天
生具有反 民主多数 的原罪 。 为了化解或缓解此一难题 , 尊重民
主的决定 , 违宪审查机关务必小 心谨 慎 、 守消极的美德 , 恪 绝
用上不分轩轾 , 与其花费大量的财力与精力绕 “ 违宪无效一重 新制定法律” 这样一个圈子 , 还不如直接作成合宪性解 释。正 如我国台湾地 区大法官王泽鉴 、吴庚在有关 留置流氓违宪 的 解释中所言 :该条项失 去效力后 ,若立法机关未适 时另为规 “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
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夏引业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推定和合宪性限定解释三个概念分别源自德国、美国和日本.在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合宪性解释宜作为上位概念,即包括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和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解释,后者与美国的合宪性推定和日本的合宪性限定解释内容大致相同.美国的合宪性推定和日本的合宪性限定解释虽基本等同,但强调的重点不同,合宪性推定侧重于司法权对待立法权的立场和态度,合宪性限定解释侧重于一种具体的审查技术.将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解释或司法适用的通幽曲径的努力虽值得肯定,但未必行得通.
【总页数】11页(P104-114)
【作者】夏引业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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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宪政复习资料

人权宪政复习资料

人权宪政复习资料一、1.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是制度。

2、从历史和理论发展逻辑来说,直接参与民主理论是民主理论最早和最典型的形态。

3、美国经济学家哈耶克指出,民主本来是用来防止一切专制的,但是,如果多数人的统治不被限制,民主这种理想就会成为一种新的专制权力的根据。

4、法国革命实践了“人民主权”原则,通过革命推翻旧制度,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式。

5、宪政的核心是民主政治。

6、只有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确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两者的统一是在宪政的框架下才能实现的。

7、古希腊智者普罗塔哥拉认为人应当成为万物的尺度。

8、亚里士多德将平等与自由作为政治统治关系的出发点。

9、近代宪法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独立宣言.10、宪政的实质是依宪治国的政治运作方式11、主权在民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2、关于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部分权利的让渡和委托13、公民权利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言论出版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

14、公民权利中,不受非法搜查、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

15.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

16、公民权利中,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

17、关于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表达是宪政就是人民民主.18、美国的宪法监督模式为普通法院监督模式。

19、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为议会监督模式。

20、法国的宪法监督模式为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

21、关于以人为本的表述中,相对更完整的表述是以人为本,既要从整体上强调以人民为本,也要强调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22、“父母官”这种说法所反映的是一种官本位意识。

23、“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所反映的是一种皇权意识。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随着我国宪法精神的不断深入人心,合宪性审查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也日益受到关注。

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进行宪法审查,以保证其与宪法的一致性,并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我国法治的健康发展和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论述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在宪法第82条规定了中国人民法院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职责。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对宪法的尊重和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也逐渐扩大和完善。

在具体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院和人大常委会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已经开始进行了合宪性审查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审理“发布错误的案例中股票知识问答资料是什么”一案时,依据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认为相关行政法规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经过合宪性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行政法规的判决。

这些案例的发生和审理,使得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得到了实质性的推动和鼓励。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完善尽管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已经开始了展开,但整体来看,合宪性审查程序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我国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还比较匮乏。

合宪性审查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审核,它需要对宪法精神进行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官队伍在这方面的准备还有待加强,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法律人才培养。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程序性的不确定性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合宪性审查需要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其公正和透明,而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相关程序的制度不完善,合宪性审查的结果容易受到行政干预或者司法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从而无法真正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合宪性解释是指在宪法解释过程中,法官或其他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性质、正当性、限制和运用,对宪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过程。

下面我将从性质、正当性、限制和运用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合宪性解释的性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合宪性解释应该是保护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合宪性解释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确保宪法的核心原则不被侵犯和篡改,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次,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

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要求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过程中应该公正、公开、合理、透明,并且要尊重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宪法解释机关要尽可能地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意志的干扰,确保宪法解释的结果是客观、公正、合理的。

再次,合宪性解释的限制。

宪法解释机关在进行合宪性解释时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宪法的文本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宪法解释机关不能凭借个人意志随意解释宪法。

其次,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宪法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价值观。

最后,宪法解释机关要尊重宪法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不能脱离国家的特定历史和现实情况解释宪法。

最后,合宪性解释的运用。

合宪性解释不仅仅是在宪法解释过程中进行,也应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宪法解释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通过宪法的合宪性解释来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合宪性解释也可以成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使宪法的规定能够更好地得到恰当的实施和运用。

总之,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宪法解释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既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正和正义的需要。

合宪性解释的质量和效力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因此宪法解释机关应该充分意识到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运用好它。

这样才能够实现宪法的理念和目标,达到法治国家的要求。

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Social Science)第36卷第1期2021年2月Vol. 36 No. 1Feb. 2021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潘 迪(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0)摘 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我国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

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

三种合宪性解释规则明确了合宪性解释有两个 不同层面的内容,一种发生于真正的宪法案件即合宪性审查或违宪审查中,一种发生在普通案件中。

作为法律 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违宪审查中餉合宪性解释。

梳理合宪性解释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我国相关研究成果,厘清相关概念和规则源流,明晰其作为解释规则的内涵和实践,对比我国合宪性审查与他国违宪审查的差异,指出合宪性解释理论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前 端”与“后端”餉适用可能。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D01:10.3969/j.issn. 1674-5035.2021.01.010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中国宪法学面临一个可能到来的合宪性审查时代。

”⑴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 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以期促进宪法规范化。

一、合宪性解释理论(-)合宪性解释理论源起关于合宪性解释理论,_般认为其最早起源于美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和相关学说的发展使 其得到完善。

随着德国实务和理论的发展,其作为一种裁判或者解释技术受到其他国家包括我国的关注和借鉴。

相比于德国的合宪性解释理论,将美国的合宪性审查理论称为合宪性推定原则则更为形象。

中国宪法

中国宪法

中国宪法(第三版)导言一、宪法学的基本特征1、宪法学的综合性2、宪法学的实践性3、宪法学的系统性4、宪法学的开放性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三、宪法学的分类四、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宪法文本2、宪法理论3、宪法规范4、宪法运行五、宪法学的体系六、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研究方法:历史分析、系统分析、比较分析、综合分析具体研究方法: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宪法判例分析七、宪法学的基本功能1、宪法学与法学教育2、宪法学与国家立法3、宪法学与执法活动4、宪法学与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5、宪法学与国家决策科学化6、宪法学与国家的对外政策上篇宪法总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的词源一、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二、非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第二节宪法的概念一、西方国家宪法学者对宪法概念的论述二、非西方国家学者对宪法概念的论述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第三节宪法的特点一、宪法与法的共性经济基础、国家强制力、规定权利与义务、制裁性二、宪法与法的区别1、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四、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五、宪法的本质第四节宪法的分类一、传统宪法分类学二、现代宪法分类(一)以宪法概念性质为标准的宪法分类社会学意义的宪法概念法学意义的宪法概念(二)以宪法存在形式为标准的分类(三)以宪法规范与现实关系为标准的宪法分类(四)以宪法形态论为标准的宪法分类(五)以国家体制的类型为标准的宪法分类三、宪法分类的发展趋势第五节宪法的功能一、宪法发挥功能的基本条件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有正当性,包括内容、程序、形式上二、宪法的具体功能(一)确认功能(二)保障功能(三)限制功能(四)协调功能三、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一)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1、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3、科学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原则的基本形式之一4、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二)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三)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四)宪法在守法中的作用第六节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一)概念宪政强调宪法精神实现过程的制度与宪法秩序,通常指一种运用立宪主义宪法的国家政治形态,即宪法国家。

合宪性推定原则

合宪性推定原则

合宪性推定原则
合宪性推定原则是指在发生具体宪法案件时,在审判逻辑上首先推定该公权力行为合乎宪法,除非有明显的事实可以认定其违宪。

这在逻辑上如同刑法中的“无罪推定”。

合宪性推定目前已经成为宪法适用的核心命题之一,在美国、日本、德国等法治国家的宪法实践中均得以确认并被广泛运用。

司法谦抑的形式之一是议会的立法被推定为合宪。

“所有的法官,不管他们的立场有何不同,都已经一致同意合宪推定原则。

法官在宪法案件的推理过程中也已经习惯使用合宪性推定原则。

当立法受到宪法的挑战时,法官们也已经把合宪性推定作为判断的原则之一”。

试论我国解释宪法的原则

试论我国解释宪法的原则

试论我国解释宪法的原则范进学3内容摘要 我国解释宪法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目前我国存在着解释宪法例的实践,但却缺乏解释宪法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与学理阐释。

仅从解释宪法主体应当遵循的原则而言,根据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其人权保障的目的价值,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时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程序原则。

关键词 中国 解释宪法 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释宪法的专门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性宪法解释体制不同于司法性宪法解释体制之重要点在于解释的原则与程序。

司法性宪法解释一般是由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的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所要适用的宪法规范直接作出理解与阐明。

立法性宪法解释则由于解释宪法权的专属性与排他性,除了法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解释宪法的主体外,其他任何机构皆无解释宪法的权力,如果需要解释,则须依照程序提请法定解释宪法的主体负责解释。

虽然目前我国存在着解释宪法例之实践,但却缺乏解释宪法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与学理阐释,譬如,解释宪法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解释宪法的提起、解释宪法的事项、解释宪法的受理与审议以及宪法解释的效力等,在我国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

解释宪法是一项神圣的使命,它关系宪法的至上权威与尊严,关系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关系宪法的实施和法制的统一,所以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作出规范性规制,本文仅就我国解释宪法应当遵循的原则问题做一初探。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其人权保障的目的价值,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时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程序原则。

一、解释宪法必须遵循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表达的理念是人民是国家与政府权力的本源,是国家全部权力的所有者。

人民主权是近现代以降思想家、政治家和法治国所共识、认知与确认的基本原则,是民主的精髓与实质,它粉碎了国家权力为本位的神话,颠覆了国家与人民之间主仆关系,从而揭示了权力合法性的本原,揭示了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

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

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适用范围。

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是指在宪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适用性,以维护国家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一、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之一是宪法的权威性原则。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和制约。

在宪法解读过程中,应当尊重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地位,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范围进行解释和填补法律空白。

二、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之二是宪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原则。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在宪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应当保持宪法规定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不能随意改变宪法的核心精神和原则。

三、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之三是宪法的适用性原则。

宪法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

在宪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应当尊重宪法的适用性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确保宪法在各个领域的适用效果和法律效力。

四、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之四是宪法的人民性原则。

宪法是人民的根本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宪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应当体现宪法的人民性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之五是宪法的解释权原则。

宪法解释权属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机关,如宪法法院等。

在宪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应当尊重宪法的解释权原则,依法行使宪法的解释权,确保宪法的统一解释。

六、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之六是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在宪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确保宪法的平等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宪法解读的法律原则之七是宪法的开放性和发展性原则。

宪法是一个动态的法律体系,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进行解释和适用。

在宪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应当注重宪法的开放性和发展性原则,使宪法与时俱进,满足社会的变化需求。

合宪性解释方法探析

合宪性解释方法探析

中文摘要合宪性解释的理论的出现远远早于我国宪法的制定,但其作为一种宪法实施路径被大家所了解,主要是因为“齐玉苓案”后我国法学界掀起了一股宪法司法化的思潮。

近年来,学界关于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讨论研究也越来越多。

有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方法将会是司法适用过程中宪法实施的另一路径,某种程度上可以破解宪法司法化的难题。

但就目前而言,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合宪性解释方法还存在许多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如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争议以及我国法院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存在的资格争议。

基于此,本文将重点阐述论证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并明确了我国法院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注意事项。

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路径,合宪性解释对于我国加快推进宪法实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引导作用,能够为中国的宪法实施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宪法解释前言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要想发挥其效力首先必须是一部活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部形式意义上的“根本大法”。

“齐玉苓案”后中国宪法学界基本达成共识,法院不能做违宪审查机关通过违宪审查来适用宪法,或者说法院做违宪审查只能是局部的、暂时的或是特别授权的。

在这一前提下,法院推进宪法实施应该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如援引宪法进行论证说理、遇到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应提请法定机关审查等。

但相较之下合宪性解释方法作为一种久经考验的宪法实施基本方式,从实效性来看无疑更加适合当下的中国。

由于宪法的价值和立法目的无法通过自身的直接适用得以实现,需要借助普通法律的细化间接实现,倘若普通法律和宪法之间相抵触,普通法律便有被宣告违宪的风险,这无疑会影响法的统一秩序。

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法院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对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安定性及落实宪法实效具有重大意义。

一、合宪性解释方法概述就现阶段而言,国内外学界对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内涵、性质及具体应用等均尚未有统一定论,各家观点众说纷纭。

但笔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方法实际上就是当法律规范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在不破坏立法目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符合宪法价值的该种法律解释的解释方法。

宪法解读宪法的宪政原则

宪法解读宪法的宪政原则

宪法解读宪法的宪政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解读是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和应用,旨在帮助法院和其他政府机关理解宪法的规定并把它们应用到具体案件中。

在进行宪法解读时,需要遵循一系列宪政原则,以确保宪法的解释和实施是符合法治的原则,合乎公正和合宪的。

一、法律优于一切——宪政的基本原则法律优于一切是宪政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意味着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所确立的规则,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和准则。

在宪法解读中,应始终考虑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法律的适用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二、国家权力分立——维护权力平衡与监督国家权力分立是指将国家的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机构,以避免权力集中和滥用。

在宪法解读中,应该尊重和维护三大机关的独立性,确保宪法权威得以有效贯彻。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律,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合宪的法律,而司法机关则应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保护基本人权——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基本人权是宪政的核心原则之一。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在宪法解读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有法律和行政行为与公民的基本人权相一致,保护公民免受不当限制和侵犯。

四、公正平等——宪政的公平原则公正平等是宪政的基本价值观之一。

宪法确保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在宪法解读中,要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实施中得到公正对待,并保障他们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法律不能以任何方式对特定群体或个人进行不公平待遇。

五、宪法的可变性——宪政的灵活性和稳定性宪法的可变性意味着宪法在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的过程中可以进行修改和调整。

在宪法解读过程中,必须尊重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并确保任何修改都必须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宪法的修改应当是经过充分讨论和广泛民意参与的结果,以兼顾宪政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总结:宪法解读宪法的宪政原则是确保宪法的规定得到正确解释和适用的关键。

美国宪政

美国宪政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意义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 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 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 ,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 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 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 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 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 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 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最高法院不仅拥 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违宪审查的源与流
美国总统罗斯福曾经以“三套车”来比喻美国宪法所规定 的政府形式。拉动美国政府的三匹马分别是立法机关、行政 机关与司法机关。偶尔其中一匹马会懈怠,那么坐在驾驶座 上的美国人民就会拉动缰绳,让互相牵连的三匹马并驾齐驱。 这个形象的比喻用来形容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十分恰当。 在美国,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美国公民手 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臵违宪 的立法;也可以通过议会走廊说服议员提议修改宪法,推翻 违宪的判决结果;某些时刻,例如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时 期,民选总统还可以提出新的宪法修正案,对抗不合时宜的 立法或法院判决。 无论如何,美国的“三套车”能够纵横驰骋,无往不利, 违宪审查制度功不可没。
目录
第一章:美国司法审查的源与流 1、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2、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 第二章:美国法院结构 1: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 2:美国的州法院系统 第三章: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分工 1、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 2、州法院的管辖范围 3、联邦最高法院受理违宪案件的先决条件 4、联邦最高法院受理违宪案件的来源和途径 5、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违宪案件的过程 6、违宪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 第四章: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功能分析 第一节: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宪法保障功能 第二节: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权力制衡功能 第三节: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人权救济功能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宪法解释的原则主要有:
1.依法解释原则。

宪法解释必须遵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能与之相悖。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宪法解释应当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3.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宪法解释应当与时代发展相适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解释。

4.系统解释原则。

宪法解释应当全面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确保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宪法解释的方法主要有:
1.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主要是从表现宪法规范的条文出发,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则是在解释过程中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以确定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2.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限制解释是从严解释,即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扩充解释则是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

3.条理解释、统一解释、补充解释和扩大解释等具体方法。

条理解释是对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具体阐述;统一解释是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补充解释是对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遗漏,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扩大解释则是将宪法规定的含义推广及于其他相关事项。

在实践中,宪法解释应当遵循依法解释、符合制宪目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原则,采用适当的解释方法,确保宪法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1]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2]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3]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4]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最新法学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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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6500字为各位同学整理了最新法学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系选题参考题目,这些法学论文题目都是容易写作、容易通过答辩的,希望对同学们写作有帮助。

宪法与行政法学系宪法学部分:(具体题目可自拟)1、论宪法的本质2、如何理解宪法为根本法3、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4、论宪法至上与法治5、论宪法的基本精神6、我国宪法关系初探7、论宪法关系的特点8、论基本人权原则9、关于公权力制约形态的研究10、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1、论宪法解释的功能12、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13、宪法序言效力问题研究14、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15、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16、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17、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18、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理论思考19、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20、我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分析21、论宪法信仰22、论宪法权威23、论宪法惯例24、论宪法性法律25、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26、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27、论宪法监督体制28、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29、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30、如何评价我国宪法文本的实施31、论宪法与公共权力32、 WTO下的宪政建设33、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34、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35、论宪法的国际化36、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37、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38、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39、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40、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41、公民投票问题研究42、宪政语境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问题研究43、代议制度比较研究44、试论专职代表制45、论人大代表的身份46、论人民代表素质47、论人大会议制度的完善48、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49、人大会期制度完善问题研究50、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51、选举制度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52、试论美国的选举制度53、地方人大党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初探54、试论统一战线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55、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56、人民政协地位探究57、论人民政协的性质58、试论民主党派参政制度59、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60、试析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问题61、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初探62、试论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63、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64、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65、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改革及完善66、论我国的地方制度67、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及其优越性68、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69、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70、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71、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评价与展望72、论基层民主自治73、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74、论公民75、论公民意识76、论公民权与人权77、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78、论迁徒自由79、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80、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81、论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82、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83、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84、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85、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86、比较各国环境权的宪法规定8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依据88、公民财产权研究89、论公民的被选举权90、互联时代的言论自由91、论新闻自由的界限92、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93、死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94、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95、人权入宪的意义及思考96、立法平等与平等权的实现97、平等权的保障与差别待遇98、论言论自由99、试析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100、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101、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102、宪法视域中的三农问题103、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104、试析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105、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106、论公民基本义务的性质及功能107、论劳动基本权利的构成108、论生存权的保障109、信息安全立法与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协调110、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111、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112、国家求偿权初探113、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114、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115、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116、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17、论公民的知情权118、论表达自由的特征119、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120、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121、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122、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123、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研究124、论司法权的性质与配置125、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126、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研究127、论环境权128、论宗教信仰自由129、宪法视角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130、论司法独立131、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132、个案监督的是与非133、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134、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135、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136、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137、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138、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139、紧急状态的立法研究140、论紧急状态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14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142、论总理负责制143、论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与协调144、法治政府的标准145、公众参与与民主政治146、安乐死与公民的生命权147、论罢工自由148、论公民环境权149、宪法权利与其它法律关系研究150、论特别行政区与中央关系151、乡、镇政权研究152、监督法研究153、宪法与政治关系研究154、如何理解宪法是一种生活方式155、论宪法的分类156、论宪法典的结构157、论宪法学的理论结构158、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159、论宪法学的研究方法160、论宪法修改161、论宪法修改的原因162、论宪法修改的程序163、论政体与国体164、对我国监督法的评价165、我国行政区划研究166、论农民受教育权的实现167、海峡两岸关系的宪法思考168、上访与信访制度的完善169、领导问责制之宪法思考170、论我国公民启动违宪审查之程序171、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172、我国国家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173、我国国家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174、论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问题研究175、论香港基本法的与宪法的关系176、《德国基本法》与《日本国宪法》的比较177、论我国基本权利主体的演变178、论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79、如何理解欧盟制宪对传统宪法理论的挑战180、关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反思181、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182、宪法方法论之探讨183、论合宪性推定原则184、欧盟宪法的意义及其发展185、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186、论国家责任187、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辨析188、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其发展189、论行政权的宪法规制190、论社会转型中的公民宪法意识191、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立法的宪法学分析192、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人权问题分析193、论隐私权的宪法保障194、论宪法上的社会权195、论劳动权及其保障196、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197、论公民福利权及其立法保障198、论环境权的内涵及其立法保障199、论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刑事正当程序200、程序正义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201、论克隆技术的宪法界限202、计划生育制度的合宪性调整203、论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及其限度204、宪法文本中公民纳税义务之分析205、政党法制的比较研究206、选举法修改的意义及其影响207、选举法修改后的代表配额问题研究208、论我国选举中的竞选制度及其发展209、论立法中的电子革命210、改革试验区的公法问题研究211、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看改革试验区的实践212、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关系213、司法独立与络监督之辨思214、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变215、两型社会建设的宪法问题研究21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宪法考量217、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研究218、如何完善我国国旗法的实施219、宪法与民法关系辩析220、改革试验区试验权的本质内涵与制度化研究221、改革试验区管理体制的创新与发展222、改革试验区类型的实证研究——以中央授权的角度223、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研究224、民主参与的困境与出路225、宪法学教科书之反思226、宪法与刑法的关系227、宪法与劳动法的关系228、公民健康权研究229、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解析230、我国政协制度完善研究231、大学生村官的宪法思考232、国旗法实施研究233、富人治村与村民自治研究234、香港双非子女的宪法学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部分:1. 行政法基本观念之比较2. 论行政法的人文精神3. 试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4. 论行政法渊源的效力等级5.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6. 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7. 论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8. 论诚信原则的行政法意义9. 正当程序原则研究10.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位11.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12.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13.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14. 论行政主体15. 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完善问题研究16. 论行政分权原则17. 论行政公开原则18. 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9. 公物管理的行政法价值研究20. 论相对集中行政权21. 论行政职权的设定22.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23. 论行政立法监督24.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25. 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研究26. 论行政相对人权利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27. 行政应急管理法治研究28. 公共危机管理与应急法制建设29.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问题研究30. 行政程序法的模式研究31.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研究32. 行政立法程序研究33. 行政强制制度研究34. 行政许可制度研究35.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法律问题研究36. 浅议行政许可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7. 论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38. 论行政许可的登记39. 行政征收制度研究40. 行政征用制度研究41. 行政收费制度研究42. 论行政契约的性质和地位43. 行政规划制度研究44. 论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45. 行政指导制度研究46. 行政责任制度研究47. 论行政听证制度48. 行政参与制度研究49. 论行政不作为50. 论行政许可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51. 我国行政救助制度初探52. 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公民的抵抗权研究53. 关于行政合同法律问题的探讨54. 关于职位分类制度的思考55. 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56. 论公务员的考核制度57. 论公务员的录用制度58.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的思考59. 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60. 比例原则与行政裁量权之行使——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视角61. 选择性执法与平等权保护——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视角62. 选择性执法与行政裁量权控制——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中心63. 程序性控制与行政裁量权控制——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视角64. 不作为型裁量权行使之司法审查——以选择性执法作为研究视角65. 行政裁量权之司法审查标准——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视角66. 行政裁量权控制与行政公开——以行政处罚作为研究角度67. 裁量基准研究——以交通警察处罚作为研究视角68.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研究6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70.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71. 试论我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72. 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73.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法理基础74. 试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75.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76. 行政指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研究77. 不作为行为的行政诉讼问题研究78. 论行政诉讼的判决79. 论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问题80. 论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问题研究81. 行政诉讼的执行制度研究82. 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制度研究83.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关系研究84. 中国行政诉讼的困境与出路85.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研究86.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87.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研究88.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89. 行政公益诉讼研究90. 公立高校行政诉讼问题研究91. 论教育行政诉讼92. 行政诉权研究93.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比较研究94. 论公务员高薪养廉制度95. 论政府对弱势群体保护——从行政法视角96.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程序规范问题研究97. 论志愿者立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98. 暴力拆迁与反暴力拆迁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99. 论城市规划中的政府法治问题100. 论城市拆迁中的行政程序问题101. 论新生代农民工的平等保护问题102. 论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改革103. 论钓鱼执法中的正当程序问题104. 新闻监督与反腐倡廉的关系105. 富民政府的建立于社会管理方式和理念的转变106. 论城市化发展中的政府法律风险107. 行政信访中存在的问题研究108. 论行政征收与征用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109. 我国城市摊贩管理的行政法思考110. 食品安全风险的行政法制度研究111. 我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研究112. 政务微博的行政法思考113. 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法的发展114. 灾难性风险控制与行政法制改革115. 从群体性事件看政府信息公开116. 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建构117. 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118. 从络反腐看行政问责制的完善119. 行政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走向120. 论风险规制中的知情权121. 论行政案件调解制度的建立122. 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的探讨123. 论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124. 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之法律救济外国行政法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特征研究2.大陆法系行政法特征研究3.日本行政法特点研究4.英美行政法比较研究5.德法行政法比较研究6.欧盟法与成员国行政法关系研究7.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8.英国公务员制度研究9.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10.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1. 美国行政程序法研究12.法国的行政主体研究13.布朗个案件与法国行政法14.法国队的行政行为理论15.法国的行政法院研究16.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研究17.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研究18.德国的公法合同研究19.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20.日本行政诉讼的类型。

合宪性推定与“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认知——从方法论的视角

合宪性推定与“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认知——从方法论的视角

作者: 王书成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出版物刊名: 浙江社会科学
页码: 51-59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期
主题词: 合宪性推定;合宪性审查;宪法审查;违宪审查;方法论
摘要:目前广泛使用的“违宪审查”概念在内容上对应于西方语境中的“constitutional review”,但是反过来,“constitutional review”的原译很难直接对应“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概念在方法论层面主要表现为审查中的一种方法以及否定性功能。

“宪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概念间的混用,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方法论认识的缺失。

“是否违宪”与“是否合宪”在方法论上具有截然不同的内容。

这种方法论上的区分,在学理上可以溯源至塞耶谦抑主义。

从作为实践形态的合宪性推定方法可知,“合宪性审查”概念在方法论层面具有特定的内容。

通过在方法论层面辨析“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实施”、“宪法遵守”、“宪法适用”、“宪法执行”、“宪法监督”等相关概念,构建以方法论为中心的概念体系,对于宪法方法的知识完备以及中国宪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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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3 02 25作者简介:韩大元(1960 ),男,吉林延吉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宪法程序研究编者按:随着良法之治、宪法至上观念在领导干部中的普及,随着中国宪政之路的应然与实然之讨论在学界的深入,中国宪法的修改、完善与实施问题终于进入中国最高决策层的视野,并成为法律学人关注的焦点。

本刊编辑部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权利和自由,应成为一个国家宪法的终极关怀,而设计国家的权力架构,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创建国家权力行使与监督的具体程序,则是一个国家宪政建设的精义所在。

作为一个以探求真理与关注现实为己任的法律学术期刊,在中国当下宪政改革的宏阔背景之下,我们特别约请了国内宪法学界有一定造诣的部分学者,就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适用、宪法监督、人权保障等一系列宪法程序问题,从原则、规则、制度等不同层面,进行集中探索与论证。

文章中不乏坦城直言与真知灼见,更浸透着学者们对宪政中国的炽热情怀。

我们相信,本专题的推出,将有助于推进法学界对我国宪政研究的深入,我们也恳切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并参与这一专题的讨论。

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摘 要:在宪法解释过程中解释者经常对违宪与合宪问题进行判断,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价值的平衡是宪政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根据宪法的最高性、权力分立与宪法秩序安定性原则,各国普遍采用合宪性推定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宪法;合宪性;宪法解释;推定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0208(2003)02 03 05在现代宪政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中宪法解释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宪法解释所具有的价值多元化的平衡性、标准的合理性与程序的严格性为宪政生活的健全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在日益生活化、社会化的宪政实践中宪法解释制度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相互对立的利益冲突中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与发展社会共同价值体系。

因此,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不仅涉及到宪法实体内容的维护,它同时涉及到宪法价值实现的过程与具体程序。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

从宪法学本体论的角度看,宪法解释的必要性首先取决于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宪法规范具有的宪法条文的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解释存在的价值基础和广泛的空间。

条文中的宪法向现实宪法的转化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活动来实现的,当某种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发第21卷第2期2003年4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Vol.21,No.2 Apr.2003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4生联系时就产生对条文的内容进行解释的必要性。

特别是,当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发生冲突时宪法解释制度功能显得更为重要。

宪法解释制度与体系涉及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其中宪法解释程序是学术界需要给予关注的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与宪法解释的实体内容相比,宪法解释程序是容易被人们忽略的问题。

在宪法解释程序的基本问题中本文拟探讨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问题。

在说明合宪性推定原则以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就其解释的本质而言两者遵循不同的解释原则和规则。

基本区别点在于:一是宪法解释是把宪法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过程与活动,解释过程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基本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一般法律的解释并不必然与社会共同体与价值体系问题有关;二是就规范的结构与性质而言,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具体而明确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解释或解释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而宪法规范中包含着大量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客观上都存在解释的空间,需要通过经常性的解释活动补充和调整社会价值体系;三是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

法律解释通常是通过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的冲突,而宪法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观的思维模式,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揭示宪法的意义与内涵。

从宪法解释的具体过程看,解释活动中既要考虑规范性本身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政治发展与现实的需求。

按照传统宪法诉讼理论,国家权力活动和政治问题的判断权属于议会,司法机关则采取消极或回避的态度。

基于这种传统,人们习惯于用政治需求判断宪法解释中的各种问题,似乎把宪法解释与政治问题的判断置于同一平面上加以理解。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是不同的解释活动,在具体的解释活动中不能混淆两者的界限。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这种界限是相对的,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之间实际上还存在原理或规则上的联系,正是这种联系产生了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问题。

实际上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过程是同步进行的,对于宪法解释者而言首先需要正确把握法律内容,并把已确定的法律内容与宪法规范的内容加以比较,最后确认其是否符合宪法。

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定法律的过程也是宪法解释的过程,通过立法而进行的宪法具体化的过程就是一种宪法解释活动。

由此产生两种宪法解释形态,即司法的宪法解释和议会的宪法解释。

两种宪法解释存在的目的是相同的,即以一定的形式阐明宪法规范的内涵,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但两者的权力来源是不相同的,司法性的宪法解释权以与裁判活动相关争议的确定力为基础,而议会的宪法解释权往往是以一定的政治力为基础,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意义。

由不同的权力来源产生的宪法解释有时会造成不同主体宪法解释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产生以何种解释为优先的问题。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可以假定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议会的解释权为优先,其优点是有利于维护民主的价值基础,但可能的负面影响是损害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价值,甚至会带来对宪法秩序本身的破坏。

第二种情况是以司法的解释权为优先,其优点是宪法解释具有司法程序性与规范性保障,但如果这种解释超过一定限度或者解释权侵犯议会权力,有可能导致侵害立法权的后果。

从司法的理念看这种解释似乎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从民主政治的价值看司法的解释本身也存在潜在的威胁,即基于民意而产生的议会自然拥有宪法解释权,相对司法的解释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当两种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如何确立其效力等级是宪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合宪性推定原则正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出现的。

合宪性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constituonality)是在宪法解释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

其基本的含义是: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震动。

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有的学者担心这种现象有可能带来!宪法的破坏∀,违反宪法的一些法律通过其议会的解释变为正当的法律,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宪则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做出合宪性判断,避免违宪判决。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与意义在于:(1)立法权的尊重。

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法律或行为进行违宪判断的实质是对通过法律所体现的国民意志的重新判断,应基于尽可能尊重民意的前提下慎重地做出判断。

有学者对此指出:违宪审查是对立法者宪法解释妥当性与议会决定是否合理性的一种判断,作为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者应考虑民主政治过程中的议会的地位、通过法律所表现的国民的意志与愿望、违宪审查机关自身的局限性、议会与审查机关之间的关系。

违宪审查的判断者应尽可能尊重通过选举或舆论而表现的社会主体的意志以及议会的形成自由、法律中蕴涵的政治决定的意义。

根据这种理念,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者要有自我抑制性,除非有毫无疑义的违宪依据,一般情况下不宜对法律或行为进行违宪的判断。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决中法官们在做出违宪判决时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合宪性推定原则,并阐明其意义。

(2)宪政秩序的稳定。

法律是以一定的规则形式存在的,不同位阶的法律以宪法为基础建立了完整的体系,规范本身的稳定性对于法律生活是十分重要的。

当违宪审查机关对业已存在的法律或条文宣布违宪时,我们不得不面临宪政秩序可能受到损害的现实。

为了维护宪政秩序的稳定与理性的发展,回避过多的或非理性的违宪判决是必要的。

(3)宪法规范具体化过程中议会的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如前所述,议会的立法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宪法解释过程,依据宪法规定而行使的立法权是基于宪法授权而进行的,议会具有较强的事实确定(fact-finding)能力,通常情况下应赋予其合宪性基础。

即使包含违宪性的法律或条款在它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以前仍具有有效性,应维护其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德国宪法法院在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又发展了!宪法附合的法律解释∀(Die verfaas-sungskonfor me Auslegung des Gesetzes)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一种法律的合宪性与违宪性的比重相同时,宪法法院应把它解释为符合宪法的内容,做出合宪性判断。

在1953年宪法法院判决中法官认定:任何一种法律只要存在解释为符合宪法的可能性时不应宣布为违宪。

其意义不仅在于对法律做出符合基本法的推定,而且如出现通过推定而表现的原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可采用宪法附合的法律解释。

这种原则的意义也在于尽可能尊重法律具体化过程中立法者的权威与意志,使违宪审查权具有必要的民主基础,维护民主正当性的价值。

概括起来讲,合宪性推定原则的理论构成主要有:一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具有比较强的事实确定能力,其立法决定具有较充实的经验;二是根据民主政治的原理,应尊重立法者的决定。

#当然,对合宪性推定原则理论基础问题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如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立法机关具有较强的事实的判断能力,但这种命题并不是绝对的,有时法院对事实的判断能力有可能优于立法机关本身,特别是立法机关在推测法律关系未来的变化或规范之间发生争议方面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

在民主政治原理的尊重方面,可能还会面临现代民主多元化而带来的挑战,即现代民主正在从多数人的统治变为少数人利益的维护,合宪性的审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少数人利益的保障提供可能的空间与途径。

因此,民主政治原则的尊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价值体系,应根据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质性要求,对合宪性基础进行具体的分析。

总之,合宪性推定原则是在宪法解释和具体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出现的,旨在尊重立法权与宪政秩序价值,尽可能合理地做出宪法判断。

在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判断上,人们普遍主张以!合理的关联性!为基础,并要求主张违宪者承担举证责任,以寻求合宪与违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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