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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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全文)2014-08-2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8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

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详细的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详细的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老年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保障范围应当涵盖全体劳动者。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所以,正常的全日制用工关系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中也予以明确,但是具体该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金额,成了司法实践中裁判者面临的一个难题。

本文将通过对各地典型司法判例的裁判口径的检索,分析讨论《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方面的适用规则,以期对法律的理解更加准确透彻。

一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之诉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事项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监督、检查并强制征缴的职能。

由此可见,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应当纳入行政救济途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

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

最高院公报11个典型工伤案例裁判摘要汇总(完整版)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裁判摘要】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

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

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

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1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1月10日,北京一中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商登记、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答复等8个行政行为类型,涉及城管、人保、镇政府、公安、环保、发改、市监、医保、不动产管理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

十个典型案例从个案角度,具体展现了北京一中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不同维度。

目录案例一.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案例二.某物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三.石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案案例四.吴某诉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五.秦某诉某区生态环境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六.宋某诉某部委政府信息公开案案例七.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八.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案例九.高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公司、雷某工商登记案案例十.陈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不动产登记及行政赔偿案01 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要旨】对于具有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法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敦促行政机关主动调整处罚幅度,最终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本案系一起涉及罚款、补种树木的行政案件,某公司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15棵。

经鉴定,该损失为45 200元,后被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处以406 800的罚款,并责令补种150棵树木。

2014年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规

2014年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规

2014年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规一、基本概况二、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律(一)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11.01发布/ 2014.11.01实施)关键词: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

亮点: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的规范化和接受监督的多样化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修正)(2014.06.27发布/1990.08.01实施)关键词: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保护;管理职责等。

亮点:强化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明确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等。

(二)影响政府等行政机构运行的重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01发布 / 1990.10.01实施)关键词:受案范围、调解制度、登记立案、审判监督等。

亮点: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2014.08.31发布 / 2003.01.01实施)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当事人、方式、程序、合同;质疑与投诉等。

亮点:首次提出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了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为补充的政府采购执行体系;加大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2014.08.31发布/1995.01.01实施)关键词: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

亮点:强调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等。

(三)影响民生行业发展的重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12.28发布 / 2015.03.01实施)关键词:水上运输、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保护、法律责任等。

企业工伤法律成功案例(3篇)

企业工伤法律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机械制造业务。

该公司位于我国某省,员工总数约300人。

2018年5月,公司员工张某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工伤。

张某某随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XX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双方就此陷入纠纷。

二、案件经过1. 工伤认定申请张某某在2018年5月10日,因操作机器不慎导致手指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张某某手指骨折,需住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张某某向XX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2. 公司异议XX公司对张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认为张某某受伤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而是由于个人操作不当导致的。

因此,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 仲裁委员会介入张某某不服XX公司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4. 仲裁委员会裁决经过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认为:(1)张某某在工作中操作机器,属于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2)张某某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并非个人原因导致;(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XX公司承担张某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5.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XX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6.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正确;(3)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三、案件结果经过仲裁和诉讼程序,XX公司最终承认了张某某的工伤认定,并承担了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某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共计10万元的经济补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工伤法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最高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8月20日,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最高法:单位派外学习开会受伤害认定为工伤顺道买菜也属上下班合理路线法制网北京8月20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员工与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员工与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员工与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目录1. 内容概述 (2)1.1 案例背景 (2)1.2 案例意义 (3)1.3 案例研究范围 (4)2. 工伤保险待遇概述 (4)2.1 工伤保险的定义与作用 (5)2.2 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7)2.3 工伤保险制度的演变 (8)3. 案例分析 (9)3.1 纠纷概述 (11)3.2 纠纷过程描述 (11)3.3 争议焦点 (12)3.3.1 员工索赔理由 (12)3.3.2 单位抗辩立场 (14)3.3.3 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意见 (15)3.4 相关证据与资料 (15)4. 法律依据 (17)4.1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17)4.2 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 (18)4.3 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 (19)5. 纠纷处理过程 (20)5.1 协商调解 (21)5.2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3)5.3 法院判决裁定 (23)5.4 其他处理方式 (24)6. 案例结果 (25)6.1 最终处理结果 (26)6.2 纠纷影响 (26)6.3 各方权益保护情况 (28)7. 案例启示 (29)7.1 加强工伤保险法规宣传及教育 (29)7.2 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解决机制 (30)7.3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31)7.4 用人单位与员工权益平衡的理论与实践 (32)1. 内容概述本文档旨在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员工与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探讨工伤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该案例涉及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与所在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的过程。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详细描述和分析,我们将揭示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纠纷,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1.1 案例背景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了工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员工向单位提出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

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险公司在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金额、责任归属、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出现了分歧。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21•【分类】其他正文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目录案例1 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案例2 罗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案例3 秦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4 赵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案例5 田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无效案案例6 刘某等十余人诉某管委会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系列案案例7 孟某等78人诉某管委会、某区住建局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系列案案例8 王某朝等112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案例9 张某让、张某与某区政府行政协议案案例10 焦某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赔偿系列案01.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刘志某系刘建某的父亲,刘建某系张某某的岳父。

刘建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2018年,刘志某作为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包含张某某的补偿权益。

张某某认为该户的户主系刘建某,安置补偿协议应由刘建某代表该户与行政机关签订,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刘志某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一审法院以张某某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张某某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无异议,仅是希望通过撤销之诉变更协议签订主体。

并了解到本案真正的争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刘志某(83岁)赡养的民事争议。

为实质化解本案纠纷,二审法院改变审理思路,从真正解决群众问题、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角度出发,针对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开展大量调解工作。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刘志某与其孙女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张某某撤回上诉,刘志某撤回另一起分家析产的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也是习近平总书记牵挂的大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聚焦劳动争议“痛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聚焦劳动争议“痛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聚焦劳动争议“痛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5起典型案例聚焦劳动争议“痛点”“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了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每一个案例都各具特色,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旨在通过一系列有温度、有力量、有是非的司法裁判,提示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同时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切实以法院力量助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邢某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2020年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工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承建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工程公司。

劳务部分的项目经理为廖某,邢某由廖某雇佣并管理。

邢某工资由某建工公司在某工程公司委托下代为支付。

2021年4月18日,邢某在工地摔伤。

2021年5月26日,邢某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建工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该仲裁委裁决双方于该日存在劳动关系。

某建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21年4月18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劳动关系的外观和实质。

遂判决:双方在2021年4月18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认定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某建工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某工程公司后,邢某由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廖某招用至工程参与施工,施工过程受廖某管理,其与某建工公司之间既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劳动关系的外观和实质。

最高院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最高院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0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下面首先由我向大家通报《规定》的有关情况,而后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赵大光庭长公布4起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为追求高额利润,有些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未能给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致使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危害频繁发生。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4位。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例如,“本人主要责任”、“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以及“自残或者自杀”等特定事实的证据如何认定;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处理问题;特定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有关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判决种类等等。

工伤纠纷法律案例(3篇)

工伤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张某在该公司从事电子元件组装工作。

同年10月5日,张某在操作一台组装机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其右手食指被夹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食指骨折。

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但双方对于工伤认定及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如果属于工伤,公司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1.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徐某某与贵州省某县政府辞退决定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3.曾某某与江西省某县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检察监督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4.某水泥公司与新疆自治区某市人民政府、某房地产公司土地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5.吴某与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抗诉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6.方某与湖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行政处罚抗诉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7.韩某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8.张某与四川省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检察监督案——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9.宋某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10.张某某与广西自治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1.刘某青、谢某梅与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任某土地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12.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市人社局、沈某庆等五人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案例一: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落脚点。

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本案中,检察长带头办案,通过卓有成效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促成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维护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持续6年的行政争议。

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审理程序】再审正文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河南省某市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灾害,该市某局机关服务中心职工杨某报名参加抢险突击队。

7月25日早上,杨某参加抢运救灾物资,直到14时30分左右返回单位待命。

半小时后,杨某在办公室突然摔倒昏迷,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

7月30日11时20分,杨某呼吸心跳停止,被宣布临床死亡。

2021年8月20日,杨某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某市人社局”)认为,杨某不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杨某的妻子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某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病历中缺乏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出现脑死亡临床判断标准的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某市检察院经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杨某的主治医生及医院病案科工作人员等,查明杨某住院期间共形成332页病历资料,医院病案科当时向杨某所在单位提供了病历首页、手术记录、死亡记录等132页病历资料用于工伤认定,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未提供。

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初步判断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的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

鉴于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较高专业性,为准确认定杨某脑死亡的时间,某市检察院委托该院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检察技术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选聘5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对杨某全部住院病历资料进行专门审查,并形成会诊意见,一致认为:杨某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时22分至宣布临床死亡,临床表现为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数为3分)、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虽然杨某尸体不复存在,已不具备确认实验及司法鉴定条件,但综合分析病历资料,并结合主治医生建议杨某家属捐献杨某肝脏的事实,可以得出“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的诊断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解毒及典型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解毒及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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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认定工伤的有关问题
◆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1年时限的不再受理工 伤申报认定;
◆ 下列用人单位、人员不具有申报认定工伤的主体 资格:
无证照经营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等非法用工单位; 童工。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在校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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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认定工伤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申报工伤认定超过规 定时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工伤 申报认定,但还有司法救济渠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 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或《工伤认定终止通知》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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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 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必须符 合报支的规定;
◆ 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后能否在补 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 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参照工伤保险支付办法由用人 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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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保险待遇
2.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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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范围
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若干原则:
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非过错性责任的承担; 举证倒置。 1.申报工伤的时限:a.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 日起30日内;b.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起1年内。
◆ 参保人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未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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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保险待遇
5.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等,符 合规定条件的,均应予报支。 6.工伤1级至4级的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从工伤 保险基金中支出;工伤5级和6级,难以安排工作 的,由所在单位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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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
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张成兵诉上海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2008年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 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

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
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其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
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
基本案情
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

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3月5日,园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

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
所。

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上诉人园区劳动局以孙立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

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何培祥诉江苏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

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

15时40分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2006年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

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历了两次工伤认定,两次复议,两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
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邹政贤诉广东佛山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基本案情
宏达豪纺织公司系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位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

邓尚艳与宏达豪纺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6年4月24日,邓尚艳在宏达豪纺织公司擅自增设的经营场所内,操作机器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中指中节闭合性骨折、软组织挫伤、仲腱断裂”。

2006年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

被告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邓尚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宏达豪纺织公司。

2008年1月16日,邓尚艳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

1月28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尚艳于2006年4月24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2008 年3月24日,宏达豪纺织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

2009年3月10日,邹政贤作为原宏达豪纺织公司的法人,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

邹政贤仍不服,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宣判后,邹政贤不服,向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因宏达豪纺织公司未依法登记即擅自增设营业点,2006年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禅城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另外,禅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邓尚艳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后,最终确认宏达豪纺织公司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6日,禅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邓尚艳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从《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认定邓尚艳已在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因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受理其申请并作出是工伤的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根据被告认定的事实,适用法规正确。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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