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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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或者简单地说,地方制度即为处理一个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①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可从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中央对地方监控和中央与地方合作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应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一、国家结构形式与地方分权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结构上采取在单一制国家中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形式。在中央政府领导下既有一般地方行政区域,又有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域。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这是一种比一般地方国家政权机构更高程度的权力划分。

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这是一种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其自治的程度更高。

我国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从范围上看,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领域:

(一)立法领域的分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同时,适当划分立法权给地方。

(二)行政领域的分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业务上指导或领导省级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并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三、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

根据宪法,我国各级政府之间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但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此外,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级地方组织实现对地方各级国家机构的领导。

(一)立法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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