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监督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代码 18――三个月内纠正(ISM 或 NSM) 该代码仅适用于 ISM/NSM 缺陷(类别 2500 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 ISM/NSM
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 采用代码 30。 7、代码 30――禁止离港(滞留)
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 缺陷。 (1)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 施的前提下,代码 30 更改为代码 99。 (2) 采用代码 30 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 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 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 (3) 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 性有一定的影响,也应慎用该代码; (4) 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 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 30, 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1、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 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项目,进一步评估船 舶和(或)船员,以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 (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 (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如果对上述项目 1-11 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 12-14 项的判断 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多个不太严 重的缺陷也可以导致对船舶的滞留。 2、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以达 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 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 则不应被滞留。
2、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则在 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3、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 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做出处理。
4.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 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认为已采取了安全替代措施,则 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四、缺陷处理代码和检查代码说明 缺陷处理代码 06 10 15 16 17 18 30 40 41 42 43 60 99 检查行动代码 45 50 70 99
说明 船籍港纠正 缺陷已纠正 下一港纠正 十四天内纠正 开航前纠正 三个月内纠正(ISM/NSM) 禁止离港(滞留) 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驱逐船舶出港 船员记分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检验机构有关; (5) 船舶配员及操作性检查方面的缺陷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6) 易耗品的短缺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除非易耗品的大量短缺,且船舶
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 4、代码 99――其它文字说明
该代码适用于在检查中发现船舶涉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调查,采取行动代码 99(行政调查)。 六、处理代码和检查行动代码的使用
对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 专业判断,对缺陷提出处理代码并填写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处理意见” 栏。处理代码不能同时使用。
当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滞留缺陷,经判定与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的,则 在“处理意见”栏中提出处理代码的同时,在“船检机构责任”栏中填写“是”。 同时在报告下方的船检机构责任的□中标注√。
8、代码 40——禁止船舶进港 该代码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
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 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其进港。 9、代码 41——限制操作
该代码适用当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该 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 3、代码 15――下一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 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 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代码 16――14 天内纠正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一、总则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
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
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二、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1、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 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 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 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 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 见。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 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 操作,;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限制船舶操作。 10、代码 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 30(滞留)、40(禁止船舶进港)、
43(驱逐船舶出港)时,则相应使用该行动代码。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装设船舶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3、代码 70——通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 30(滞留)且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 有责任可使用该行动代码。 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 (1) 船舶遭遇意外损坏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2)船舶结构的严重锈蚀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缺陷; (3) 上一次检验时已过期的设备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4) 如某设备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则该设备存在的缺陷应视情考虑与船舶
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 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 16。 5、代码 17――开航前纠正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1) 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 (2) 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
3、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4、超出公约或规范要求配备的设备的缺陷,不应视作滞留的理由。但船方 应对这些设备进行修理或拆除,如果无法拆除,应明确标明不能工作并予以封存。 5、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 最近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 船舶已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满足其他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 自船检机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 机构将通知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5、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 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 说明)。
7、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 行进行沟通。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 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8、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 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9、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 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 逐出港”措施。
10、在对缺陷处理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中国海事局的特殊规定。 三、船舶滞留原则
“依据”栏中写明规范的对应条款的索引。依据应用规范书写格式进行表述。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四篇第 3 章 2.4.1 条”可写成
“海 04/4 篇/3 章 2.4.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 7 篇第
2 章 2.1.2.1 条”可写成“河 04/7 篇/2 章 2.4.1”。可参考下表:
说明 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进行检查 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五、处理代码与检查行动代码的适用原则 (一)缺陷处理代码 1、代码 06――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 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 陷。 2、代码 10――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 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进行纠正,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舶下一修理 靠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 2、代码 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 查不合格。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 (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 (2)引起 60 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 13、代码 99――其它措施(文字说明)
该代码是缺陷处理代码。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 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 (二)检查行动代码 1、代码 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
当缺陷需要采取检查行动的,如 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50(通 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则应在报告下方的□中标注√。如缺陷涉及违反法律 法规需要进行进一步行政调查的,可在报告下方添加“缺陷代码--99(行政调 查)”的标注。
七、依据的填写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 30(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5) 由于涉及 ISM/NSM 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 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 ISM/NSM 符合性的缺陷。
(6) 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 是 17,则应用 99 代替,具体纠正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 船或客轮的 17 代码,应酌情判断,如实际情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 纠正,一般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 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11、代码 43――驱逐出港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 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 出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 12、代码 60——船员记分
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 采用代码 30。 7、代码 30――禁止离港(滞留)
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 缺陷。 (1)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 施的前提下,代码 30 更改为代码 99。 (2) 采用代码 30 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 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 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 (3) 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 性有一定的影响,也应慎用该代码; (4) 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 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 30, 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1、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 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项目,进一步评估船 舶和(或)船员,以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 (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 (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如果对上述项目 1-11 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 12-14 项的判断 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多个不太严 重的缺陷也可以导致对船舶的滞留。 2、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以达 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 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 则不应被滞留。
2、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则在 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3、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 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做出处理。
4.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 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认为已采取了安全替代措施,则 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四、缺陷处理代码和检查代码说明 缺陷处理代码 06 10 15 16 17 18 30 40 41 42 43 60 99 检查行动代码 45 50 70 99
说明 船籍港纠正 缺陷已纠正 下一港纠正 十四天内纠正 开航前纠正 三个月内纠正(ISM/NSM) 禁止离港(滞留) 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驱逐船舶出港 船员记分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检验机构有关; (5) 船舶配员及操作性检查方面的缺陷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6) 易耗品的短缺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除非易耗品的大量短缺,且船舶
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 4、代码 99――其它文字说明
该代码适用于在检查中发现船舶涉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调查,采取行动代码 99(行政调查)。 六、处理代码和检查行动代码的使用
对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 专业判断,对缺陷提出处理代码并填写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处理意见” 栏。处理代码不能同时使用。
当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滞留缺陷,经判定与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的,则 在“处理意见”栏中提出处理代码的同时,在“船检机构责任”栏中填写“是”。 同时在报告下方的船检机构责任的□中标注√。
8、代码 40——禁止船舶进港 该代码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
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 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其进港。 9、代码 41——限制操作
该代码适用当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该 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 3、代码 15――下一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 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 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代码 16――14 天内纠正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一、总则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
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
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二、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1、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 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 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 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 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 见。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 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 操作,;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限制船舶操作。 10、代码 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 30(滞留)、40(禁止船舶进港)、
43(驱逐船舶出港)时,则相应使用该行动代码。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装设船舶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3、代码 70——通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 30(滞留)且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 有责任可使用该行动代码。 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 (1) 船舶遭遇意外损坏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2)船舶结构的严重锈蚀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缺陷; (3) 上一次检验时已过期的设备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4) 如某设备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则该设备存在的缺陷应视情考虑与船舶
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 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 16。 5、代码 17――开航前纠正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1) 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 (2) 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
3、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4、超出公约或规范要求配备的设备的缺陷,不应视作滞留的理由。但船方 应对这些设备进行修理或拆除,如果无法拆除,应明确标明不能工作并予以封存。 5、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 最近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 船舶已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满足其他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 自船检机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 机构将通知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5、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 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 说明)。
7、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 行进行沟通。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 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8、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 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9、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 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 逐出港”措施。
10、在对缺陷处理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中国海事局的特殊规定。 三、船舶滞留原则
“依据”栏中写明规范的对应条款的索引。依据应用规范书写格式进行表述。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四篇第 3 章 2.4.1 条”可写成
“海 04/4 篇/3 章 2.4.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 7 篇第
2 章 2.1.2.1 条”可写成“河 04/7 篇/2 章 2.4.1”。可参考下表:
说明 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进行检查 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五、处理代码与检查行动代码的适用原则 (一)缺陷处理代码 1、代码 06――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 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 陷。 2、代码 10――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 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进行纠正,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舶下一修理 靠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 2、代码 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 查不合格。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 (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 (2)引起 60 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 13、代码 99――其它措施(文字说明)
该代码是缺陷处理代码。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 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 (二)检查行动代码 1、代码 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
当缺陷需要采取检查行动的,如 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50(通 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则应在报告下方的□中标注√。如缺陷涉及违反法律 法规需要进行进一步行政调查的,可在报告下方添加“缺陷代码--99(行政调 查)”的标注。
七、依据的填写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 30(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5) 由于涉及 ISM/NSM 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 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 ISM/NSM 符合性的缺陷。
(6) 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 是 17,则应用 99 代替,具体纠正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 船或客轮的 17 代码,应酌情判断,如实际情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 纠正,一般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 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11、代码 43――驱逐出港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 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 出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 12、代码 60——船员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