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银行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个人经营者创业发展,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与企业借款不同,个人经营者具有高风险、低稳定性的特点。
因此,银行在进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时,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提高贷款回收率。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贷款前的必要工作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个体经营资格(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申请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其他银行贷款,并核查其信用记录2、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个人信用证明(5)其他必须的贷款申请材料3、贷款额度的确定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以控制风险。
三、贷款发放的具体程序1、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后,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规范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监管贷款用途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必须监管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确保贷款用于正当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行为。
3、实施央行基准利率调整银行在实施贷款利率时,需参考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对平稳。
4、提供账号管理服务银行为贷款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支付结算、贷款到期处理等,加强风险管控。
四、贷款风险管理1、风险监测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需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发现逾期还款责令借款人及时归还,确保贷款回收率。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28957 711D 焝Hj25832 64E8 擨S1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贷款风险点及防控
个人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一、个人贷款产品、机构准入和授权的关系二、个人贷款审查重点及注意事项三、主要个贷产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个贷产品全系列概况总体形象创业好时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粮食直补贷款安居好时贷综合授信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固定/混合利率”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存贷双赢还款假日计划气球贷本息分别还款自助循环贷款综合产品和服务消费好时贷一手房二手房接力贷循环贷置换式非交易转按跨行交易转按直客式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房抵贷随薪贷县域工薪人员小额消费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二、个人贷款审查重点是什么?合规合法性审查是信贷审查的重点。
(三)基本要素审查。
信贷业务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
客户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个人贷款审查重点是什么?(三)信贷政策审查。
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
(四)信贷风险审查。
审核客户部门(或调查岗) 测定的客户信用评分;客户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该笔贷款相对应的合作商合作协议是否已到期,该合作协议项下贷款余额是否已超过合作协议最高额度。
对于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和地区经济环境。
三、主要个贷产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风险点及内容(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三)个人助业贷款风险点及防控(四)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五)个人商用房贷款风险点及防控(六)综合消费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点及防控(八)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点及防控(一)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风险点及内容个人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主要集中在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和流程管理三个类别。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大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治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治理机制,制订贷款治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畴,实施差不风险治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咨询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治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大贷款资金支付治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操纵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形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操纵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按照本方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创业等经济活动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潜在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客户理性理财、慎重投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风险偏好等因素,综合评估客户的贷款申请,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不得挪用贷款资金,严禁为非经营性目的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合规审批,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审核制度,确保贷款申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三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与监管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制度,严格履行发放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依法规范和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审批及申请第一条借款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申请书及经营计划书等要求的材料。
第二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银行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批应通过科学、合理的贷款准入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条件,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政策和要求。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流程,保证审批程序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章贷款发放和利率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及贷款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扣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和还款本金,避免逾期。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利息和本金的管理和催收,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条银行应当制定相关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贷款风险加强管理和监测。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控制,实行合理的贷款担保制度,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担保物的管理,保证贷款担保物的价值充足,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借款人加强担保要求。
第五章违约处理第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追索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的,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违约处理程序,确保处理程序公开、公正、透明,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中的内容未做出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保障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提高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同时也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
三、贷款审批1.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2. 银行进行申请人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
3. 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审批贷款金额和利率。
四、贷款发放1. 经审批通过的贷款,银行应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款项,并签订贷款合同。
2. 借款人应如实填写贷款合同,并接受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
五、贷款利率管理1. 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情况确定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标明。
2. 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贷款利率,严禁擅自调整贷款利率。
六、贷款期限管理1. 银行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2. 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擅自延长贷款期限。
七、贷款风险管理1. 银行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八、逾期管理1. 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有逾期情况应及时联系银行协商解决。
2. 银行对逾期客户采取催收措施,如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等,并根据情况采取法律追索手段。
九、贷后管理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客户的贷后管理,了解客户的经营发展情况、生活状况等,确保贷款正常偿还。
2.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监测机制,对高风险客户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
十、贷款档案管理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整理借款人的贷款资料。
2. 银行对贷款档案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贷款业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一、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人员,银行应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甚至处罚处理。
2. 对于贷款违约的客户,银行应根据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索债务。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1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三)资本市场投资;(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防控措施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防控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由于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特殊性质,其信用风险也相对较高。
因此,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同时也为了保障个人经营者的利益,必须采取一系列的信用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贷前审查贷前审查是防范信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在贷前审查中,金融机构应该对个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个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
包括个人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征信报告、个人资产状况等。
2. 个人经营者的经营状况。
包括个人经营者的经营历史、经营规模、经营稳定性等。
3. 个人经营者的还款能力。
包括个人经营者的现金流状况、负债情况、还款来源等。
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审查,金融机构可以全面了解个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从而减少信用风险。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是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风险管理制度中,金融机构应该明确个人经营贷款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措施等。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由高管层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监督风险管理流程、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
2. 建立风险管理档案。
对个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记录,以便于风险管理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3. 建立风险管理流程。
包括贷前审查、贷中监控、贷后管理等环节,确保风险管理全程可控。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个人经营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三、加强贷后管理贷后管理是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环节。
在贷后管理中,金融机构应该对个人经营者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还款提醒机制。
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个人经营者还款,确保还款及时、准确。
2. 建立逾期管理制度。
对逾期还款的个人经营者进行催收和追偿,确保借款人还款。
第六章 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之信用风险内容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个人贷款第六章 个人经营性贷款知识点:风险管理之信用风险内容● 定义:借款人还款能力、商用房出租情况、保证人还款能力● 详细描述:①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②商用房出租情况发生变化③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例题:1.在商用房贷款的信用风险中,若保证人在保证期间(),银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A.发生隶属关系变更B.发生个别员工辞职C.有低价转让有效资产的逃债行为D.改变资本结构E.有恶意破产倾向正确答案:A,C,D,E解析:在商用房贷款的信用风险中,若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发生隶属关系变更、有低价转让有效资产的逃债行为、改变资本结构、有恶意破产倾向,银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商用房贷款贷后与档案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包括()。
A.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B.贷款管理与其规模不相匹配C.操作中存在向同一借款人审批发放多笔贷款的现象D.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贷款档案资料,造成合同损毁E.他项权利证书为按规定进行保管,造成他项权证遗失,他项权利灭失正确答案:A,B,C,D,E解析:全部选项3.商用房所在地段经济发展重心转移、大范围拆迁属于商业房贷款信用风险的()A.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B.借款人还款意愿发生变化C.商用房出租情况发生变化D.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正确答案:C解析:商用房所在地段经济发展重心转移、大范围拆迁属于商业房贷款信用风险的商用房出租情况发生变化4.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属于商用房贷款的()A.操作风险B.信用风险C.市场风险D.声誉风险正确答案:B解析: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属于商用房贷款的信用风险5.商用房贷款信用风险的主要内容不包括()A.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B.借款人还款意愿发生变化C.商用房出租情况发生变化D.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正确答案:B解析:商用房贷款信用风险的主要内容不包括借款人还款意愿发生变化6.下列不属于商用房贷款信用风险主要内容的是()A.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B.商用房出租情况发生变化C.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D.贷款人资金状况发生变化正确答案:D解析:商用房贷款信用风险的三个主要内容是:借款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商用房出租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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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 (2)第三章经营实体准入条件 (6)第四章贷款规格 (9)第五章风险缓释 (10)第六章放款及支付管理 (12)第七章审批授权 (12)第八章贷后管理 (12)第九章其他的信贷管理要求 (12)第十章附则 (15)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政策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的个人抵质押类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第三条年龄及身份(一)年龄须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之间。
年龄的计算按年取整,如借款人明生日为1981年11月3日,申请日期为2012年6月8日,则借款人年龄=2012-1981=31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三)借款人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且可以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得以证实;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人,且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中登记占有10%以上(含)股份的人;3.合伙企业合伙人: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登记的合伙人,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认定;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5.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第四条家庭净资产借款人家庭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一)家庭净资产的认定1. 家庭净资产=家庭成员个人净资产累加;2. 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个人净资产=个人总资产-个人总负债(三)个人总资产的认定1. 个人房地产(1)如果有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按评估值认定房产价值。
(2)如果没有该房产证明评估报告的,则以询价或网上核价的90%为限认定房产价值。
(3)对于行政区域异地房产,以购房合同、发票或房产证上显示的交易价格或建购价格为准且不超过我行询价或审核价的80%为限。
2. 个人乘用车可按同类二手车询价的50%认定有效净资产价值。
车辆仅限于本人名下、不超过两台,不含商业车辆、营运车辆且单笔车辆价值大于等于10万元。
如果借款人存在人行征信车辆贷款未还金额,则汽车资产证明不纳入净资产价值计算围。
3. 个人金融资产(1)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
有效净资产价值=近3个月存款积数/90,月存款积数=∑存续期账户余额*存续天数,举例:如果原账户余额为0,1月1日存100万元;2月1日存50万元;3月1日取80万元;则到3月30日止,近3个月存款积数=100*31+150*28+70*31=9470万,有效净资产价值=9470/90=105.22万元。
(2)国债:存续期大于等于3个月时,以国债面额的100%计算有效净资产价值;国债的存续期小于3个月时,有效净资产价值=(国债面值*存续天数)/90。
(3)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有效净资产价值=(近3个月产品价值*80%*存续天数)/90(4)证券资产①基金市值证明:有效净资产价值=(近3个月基金市值积数*70%)/90,同时应充分考虑证券市场大幅波动的情况。
②股票市值证明:有效净资产价值=(近3个月股票市值积数*30%)/90仅限于可上市流通的股票,同时应充分考虑证券市场大幅波动的情况。
②股票、基金账户市值证明一般以证券、基金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若借款人自行打印,则我行调查人员必须现场核实。
(5)保险单保险险种仅限于人寿保险。
有效净资产价值=人寿保单现金价值*90%4、其它资产(1)果园:有效净资产价值=亩数*85颗/亩*80元/棵(果园生长年限低于5年的不计有效净资产);(2)林产:有效净资产价值(3年以下树龄的不计有效净资产,3至5年树龄的以2000元/亩计算,5年以上树龄以2500元/亩计算);(3)(果园剩余使用年限必须大于我行贷款期限3年,林产剩余使用年限必须大于我行贷款期限10年)。
(四)个人总负债的认定1. 通过人民银行基础数据库查询的负债,按贷款余额进行认定。
2. 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到的负债,按了解到的负债金额进行认定。
第五条个人征信记录(一)借款人及配偶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我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人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其他个人信用系统中的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和担保信息出现以下记录:1. 贷款:单笔贷款最近24个月有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达91天记录,或最近12个月有1次(含)以上逾期达61天记录,或最近6个月有1次逾期达31天记录;2. 信用卡:单笔准贷记卡、贷记卡最大透支额≥1000元,且状态为“呆帐”、“冻结”的;3. 信用报告中出现“担保人代偿”、“以资抵债”等特殊情况的。
(二)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第三章经营实体准入条件第六条经营规模经营规模是指经营实体的全部销售收入。
(一)经营实体年经营规模≥50万元;(二)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时年经营规模≥20万元。
第七条经营期限经营实体已注册成立24个月(含)以上,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查询的“成立日期”为准。
第八条经营地点我行所在地注册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地点或押品必须至少有一项在我行所在地。
第九条经营实体征信记录(一)经营实体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我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人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其他企业信用系统中出现以下记录:1.“贷款卡基本信息”中显示贷款卡状态非“正常”的;2.“信贷信息”中有未结清不良贷款信息的;3.“信贷信息”中有已结清不良贷款信息的;4.“支付信用信息”中有违规记录或处罚的;5.近期存在“垫款”信息的;(二)以下情况需提交贷款卡(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或风险缓释为质押类贷款除外):1.本笔贷款金额>50万元;2.抵押物的类型为非住房类。
第十条年负债收入比(一)年负债收入比≤50%;(二)年负债收入比=年负债总额(含本笔)/年销售收入;(三)年负债总额的计算1.年负债总额(含本笔)=本笔贷款年负债+家庭年负债+经营实体对应投资份额年负债;2.家庭年负债=(家庭名下期供类贷款月供×12)+家庭名下短期贷款余额+(家庭名下中长期贷款余额/贷款年限);3.经营实体对应投资份额年负债=(经营体短期贷款余额+经营体中长期贷款余额/贷款年限)×投资份额或股权比例。
(四)年销售收入的计算“销售收入”指按投资份额或股权比例计算之后的销售收入,“经营规模”指经营实体的全部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经营规模×投资份额或股权比例1.年销售收入=月均经营规模×投资份额或股权比例×12。
2.月均经营规模由经营规模证明材料计算得出:经营规模证明材料可以为以下任一种证明材料:①近6个月个人银行账户流水②近6个月经营实体银行账户流水③近6个月经营实体为被背书人的银行承兑汇票④近6个月经营实体销售额纳税申报表⑤近6个月经营实体出货单据凭证⑥经营实体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⑦近6个月经营实体营业税单(月均经营规模=月营业税额/5%);3.关于银行账户流水的说明(1)若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时,可接受借款人配偶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
(2)需剔除理财流水、银证转帐交易流水。
(3)需剔除流水中非正常的大额进出。
对于非建筑行业的经营实体,非正常大额进出指本笔流水≥月均经营规模(含本笔)的5倍。
(4)多个流水并存或者企业流水和个人流水并存的情况下,最多认5个,5个流水均可100%认定。
(5)经营流水需由客户经理事先与客户沟通明确后,在对应交易记录处,用长的下划线标注,覆盖交易码、摘要、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字段。
4.投资份额或股权比例(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根据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或可信的公司章程认定;(2)个体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按100%认定;(3)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认定。
第四章贷款规格第十一条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贷款金额(一)5万元≤单一借款人贷款金额≤300万元;(二)单一借款人贷款金额≤借款人家庭净资产的第十三条贷款期限(一)主要押品类型及期限(二)借款人年龄≥60岁时,贷款期限≤1年;(三)风险缓释为质押时,贷款期限≤质押品到期日,如果有多笔质押品,以最近到期的一笔为准。
(四)风险缓释为抵押时,抵押物房龄+贷款年限≤35年;第十四条还款方式(一)合同贷款期限一年以(含一年)的,可以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或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二)合同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必须采取按月、按季或分期偿还本金。
第五章风险缓释第十五条抵押类以我行认可为抵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一)抵押品类型及抵押率(二)抵押率的计算抵押率(LTV)=贷款金额/我行认定价值我行认定房地产价值:取评估值与市场咨询价格的孰低值。
(三)押品所在地1.在我行所在地区域;2.押品或经营地点必须至少有一项在我行所在地。
第十六条质押类以我行人民币定期存单、我行代销的凭证式国债或人民币个人理财计划收益权作为质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六章放款及支付管理第十七条出账模式(一)正式办妥抵质押登记后出账;(二)取得预抵押登记回执+阶段性保证担保出账,但出账后1个月须办妥正式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支付管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第七章审批授权第十九条参照我行审批授权政策执行。
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二十条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后管理参照《XXXX村镇银行零售授信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其他的信贷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贷款调查(一)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前调查中须经办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走访。
要求落实:1.经营场所的真实性:(1)对经营实体所在建筑物外景拍照;(2)对经营实体的招牌、门面拍照,要求有经办客户经理正面出现在照片中,且清晰可辨;2.经营活动是否正常:(1)在营业高峰期拍摄营业场景(服务类企业);(2)在生产时间拍摄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主力产品(生产类经营实体);(3)在上班时间拍摄办公场所、仓库、主力产品(贸易类经营实体);(4)与员工面谈了解实际控制人;(5)生产类或贸易类经营实体在年经营规模≥300万元时,须了解三大上游企业、三大下游企业;(6)实地了解主营业务或主力产品;(7)实地了解员工人数。
(二)照片的展现照片要求用A4纸上下居中排版,黑白打印,2照片/页,单照片尺寸不小于15cm(长)×10cm(宽),照片下方有拍摄区域的文字说明,文字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第二十五条行业限制经营实体不属于下列禁限行业:(一)从事房地产业或涉及房地产投资;(二)私人钱庄、博彩业、传销等高危行业;(三)KTV、酒吧、夜总会、歌舞厅、桑拿按摩中心、足浴保健、游戏机中心、球馆、综合娱乐城、康乐中心等休闲娱乐业;(四)其他我行限制进入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