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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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渝经信发〔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企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文件精神,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对《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经信发〔2014〕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服务制造业发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以及应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新技术企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4号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管委会第9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6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创新创业等产业发展以及品牌建设的资金。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管委会的相关规定,确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产业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园区管委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管理,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一)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推进品牌战略;(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五)支持营销结算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电子商务、会展等生活服务业项目;(六)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制上市;(七)支持两江新区重点项目及其产业链配套项目的贴息,支持优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八)用于对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九)用于管委会批准的标准厂房和产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十)其他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江北府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发〔2016〕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26日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实现转型升级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扶持政策(一)推动大众创新创业1.支持社会各界投资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统称科技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科技部、市科委新授牌的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根据其建设规模、创新创业服务绩效等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江北区重点打造的众创空间专题研究予以支持。

2.对经认定或授牌的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完善基本建设以外的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共性技术、科技金融、成果展示等平台,以及开展创业辅导、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及供创业者免费使用的宽带接入等,给予不超过自身其年度投入20%的资金补贴,每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最多分别补贴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对入驻经认定或授牌的科技创新载体的科技型企业,按10元/平米?月标准给予房屋租金补贴,贴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入驻联合办公区的按50元/座?月标准给予补贴,贴租期最长不超过1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入驻单户企业每年贴租最多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doc-附件2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doc-附件2

附件2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38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7号)相关精神,全面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引领能力,结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除研发投入补助外,主要适用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相关规定,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对年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的企业,按最终核实的研发经费支出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1 —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内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它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第五条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拨经费10%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含)至5亿元的,奖励15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主体税区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2月15日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3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内各有关单位:《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第7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19日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两江新区商标、质量、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第二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并形成两江新区财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单位)或商标权利人,获得有关奖励或在商标、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奖励补助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奖励补助申请条件(一)商标类1. 中国驰名商标;2. 重庆市著名商标;3. 两江新区知名商标;4. 获得境外商标注册;5. 微型企业获得国内商标注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渝经信规范〔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促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1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认定第四章评价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六章附则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发挥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推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范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企业研发机构,主要是围绕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企业牵头建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等活动,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结合紧密、用人机制灵活、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等特征。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以及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委对符合条件的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备案并择优认定为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每两年对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开展一次运行评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目录第一章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第二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第三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效能运用第四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第五章支持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第六章附则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生态,助推两江新区知识产权高地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第一条国外授权专利资助。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授权的,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资助1万元/件。

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只资助1次,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二条国外商标资助。

获得国外商标注册的,资助2500元/件。

同一商标获得多次国外商标注册的,只资助1次。

同一权利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专利奖奖励。

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渝商务函〔2022〕201 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服务贸易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王济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同高水平对外开放之间形成高效联动的建议》(第1137号)收悉。

感谢您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以及服务贸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经与市发展改革委、重庆海关、市科技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顺应当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积极培育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一)关于“加快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争取批准国家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区”。

今年,国家将出台全国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探索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相关政策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积极申报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二)关于“积极发展研发、跨境租赁等新兴服务贸易”。

2020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重庆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重庆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大力发展研发、检验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

2021年5月,我委印发《重庆市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21年版)》,明确发展金融、文化、数字贸易、“保税+”、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贸易。

今年1月,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2022年服务贸易项目申报指南》,从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认证、示范创建、人才培训、文化制作、贴息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新兴服务贸易。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以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领域,扩大政策支持范围,降低政策支持门槛,力争全市服务贸易从传统“跟跑者”变为现代“并跑者”以及未来“领跑者”。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渝两江管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办发﹝2019﹞19号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4月2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引导两江新区旅游市场快速发展,促进两江旅游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结合新区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由新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涉旅单位进行扶持。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的涉旅单位,以及两江新区直属涉旅企业。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涉旅单位,指经两江新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旅游相关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景区、酒店、旅行社等。

第三章扶持类别及标准第四条旅游品牌奖(一)创建奖1. 首次参评(1)首次参评被评定为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2)首次参评被评定为市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答案满分2020年(四川省)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答案满分2020年(四川省)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2020年(四川省)1()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实现安全等级保护。

[ 单选题:2 分]B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2关于都市圈理想场景的描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单选题:2 分]D 外围地区通过参与分工实现崛起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3可提炼数据共性功能部分对应用进行支持的是()。

[ 单选题:2 分]B 数据中台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手机安全使用好习惯的是()。

[ 单选题:2 分]C 开启小额免密支付功能试题解析您的答案:C回答正确5网络安全情报的特点不包括()。

[ 单选题:2 分]D 直接作用于主动防御体系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6在重庆县区的功能定位中,定位为重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宜居宜业的山水园林之城的是()。

[ 单选题:2 分]B 涪陵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7我国进行城市群规划的意义在于:科学规划城市群内各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缓解特大城市压力,强化中小城市产业功能,增强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推进大中小城市一体化建设和()发展。

[ 单选题:2 分]A 网络化试题解析[ 单选题:2 分]A 国务院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9在信息保障技术框架中,()是信息保障体系的核心,是第一位的要素,同时也是最脆弱的。

[ 单选题:2 分]A 人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10我国都市的人口规模要求在()万人以上。

[ 单选题:2 分]D 300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11在Gartner数据保护方法论中,对数据的各类使用与流向监控能力属于()层面。

[ 单选题:2 分]C 行为感知试题解析您的答案:C回答正确12关于信息与数据的区别,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单选题:2 分]D 数据的系统相对简单、小,信息的系统比较复杂、大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13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首批人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首批人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首批人选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首批人选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高等院校、企业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渝委组〔2013〕28号),现就做好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首批人选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选数量根据《实施办法》,首批评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0名左右;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0名左右。

二、推荐渠道和名额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由高等院校、企业和科研院所负责组织推荐,各推荐不超过3名。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由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各推荐不超过2名。

同一申报人仅限申报一个类别,且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

三、人选条件(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作风正派;2.具有中国国籍,在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等单位,全职工作1年以上的在聘在岗人员;3.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有很好的学术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研究,建功立业;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5.具有较强领军才能,领衔的团队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6.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或专业方向,在引领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推动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已经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已经取得初步成果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重庆建设科技创新现状与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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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科技创新现状与问题及对策
重庆市是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和科技创新区,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重庆在科技创新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讨论重庆市科技创新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重庆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已经逐渐提升,创新型企业不断涌现。

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众多创新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有效推动了科技创新的发展。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重庆两江新区成为了创新基地,促进了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与此重庆还加大了科技研发投入,提高了科技创新产出效率。

重庆在科技创新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重庆市科技创新的主体力量较为薄弱,高层次科技人才相对不足。

虽然重庆大学、西南大学等一批知名高校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需要培养更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来支撑科技创新发展。

重庆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衔接还不够紧密。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较低,科技成果在产业链中的转化应用能力仍待提高。

创新环境和创新机制还有待改善。

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提供更好的创新平台和创新资源。

重庆市在科技创新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衔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提高创新环境和创新机制等对策,可以进一步推动重庆市科技创新的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

关于征求《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2、邮寄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B2栋政法农林法制处(邮政编码:401121)3、联系电话: 023—60390727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3月9日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论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促进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和保障两江新区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

第三条【功能定位】两江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先行区,着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集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发展导向】两江新区建设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引领、先行先试、产城融合、民生导向、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发、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决定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备注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25号)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公共租赁房(集体宿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3号)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775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关于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2〕51号)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9号)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9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号)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64号)9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467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588号)1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融资类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36号)1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电梯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43号)1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产业扶持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5号)1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已经“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文”于2016年9月20日废止1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4号)1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培训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56号)17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4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9〕13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完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报建程序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18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80号)2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1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44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27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84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5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1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施工单位备选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08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中介机构备选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8号)3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3号)3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实行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09号)3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蓝天行动考核督促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71号)3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新委发〔2009〕389号)3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3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5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6号)3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1号)3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7号)3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55号)4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82号)4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42 号)4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75号)4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50号)4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1号)4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2号)4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0号)4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营养补助对象及标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1〕124号)4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6号)4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04号)5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拟改制上市企业补贴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4号)5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19号)5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软件产业中心(B栋)招商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号)5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印发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34号)5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28号)5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1号)5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0号)5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1号)5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3号)5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6号)6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54号)6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5号)6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标准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6号)6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7号)6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77号)6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28号)6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119号)6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5号)6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4号)——结束——。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渝两江管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2020年第9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3日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海外人才项目引进渠道,促进海内外人才技术双向交流,整合两江新区创新创业资源要素力量,高质量高标准推动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离岸基地”)平台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预孵基地、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等离岸基地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扶持。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条预孵基地位于两江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是集海外人才项目预孵化、展览展示、创业服务为一体的离岸基地示范窗口,将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并提供创业辅导、知识产权、资本对接、认定申报等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合作中心是依托两江新区已有的具备海外人才项目引进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孵化加速载体的各类创新平台,与预孵基地共同形成“1+N”的内部协同机制,拓宽海外人才项目资源渠道,嫁接项目孵化培育加速体系。

第五条海外站点是依托各类海外招商站点、科研院所、国际合作产业园和协会机构等设立的具备海外人才项目引进能力和海外预孵化能力,延伸两江新区的全球离岸创新资源网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渝府办发〔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0日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有关精神,推动全市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引导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以及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多元主体投入,优化全市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

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1.6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000家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4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3.2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4000家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8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1.2万家以上,其中重点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孵化载体5个以上。

二、空间布局主城都市区,强化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双核驱动作用,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总面积56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载体,聚集4.34万个以上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孵化培育64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强化其他区域多点支撑作用,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总面积430万平方米以上孵化载体,聚集3.44万个以上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孵化培育52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渝科局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机制,我局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重庆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在渝注册的组织。

成果应主要在重庆完成或者在重庆应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重庆市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技突出贡献奖第四条《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五条《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重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目前全国共19个,包括上海浦东、河北雄安新区和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浙江舟山群岛、兰州、广州南沙、陕西西咸、贵州贵安、青岛西海岸、大连金普、四川天府、湖南湘江、南京江北、福州、云南滇中、哈尔滨、长春、江西赣江新区。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新区扎实推进事关全局和专项领域的改革创新,聚集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在新征程上,为进一步凝聚激发新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劲动力,增强先行探索、示范引领功能,打造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现就今后3年拟集中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综合功能平台的定位,推动新区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更有作为,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上精准施策,在重点领域改革上深化探索,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建设新标杆,更好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增强新区科技和产业竞争力(一)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

发挥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支持张江、南沙科学城等高水平承担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任务,建成投运一批大科学装置,研究“十五五”时期在有条件的新区建设新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可行性,支持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和平台向具备条件的新区倾斜。

2020年公需科目网络信息安全答案

2020年公需科目网络信息安全答案

2020年公需科目:网络信息安全1关于手机安全防范建议,下列表述不当的是(B)。

A 不安装未知来源的小程序B 要经常Root手机C 不要随意打开短信、彩信的链接D 不使用公众场合和陌生人提供的充电宝试2(D)是指针对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展示和决策支持等各种技术。

A 网络技术B 信息技术C 数字技术D 数据技术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 回答正确3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继续执行去年出台的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新增减税降费约(C)亿元A 3000B 4000C 5000D 60004在重庆县区的功能定位中,定位为重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宜居宜业的山水园林之城的是(B)。

A 江津B 涪陵C 南川D 长寿5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优先(D),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

A 控疫情保民生B 控疫情保经济C 稳就业保经济D 稳就业保民生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A)制定。

A 国务院B 市级政府C 县级政府D 省级政府7大数据产生的主体不包括(A)。

A 微量自动增加的数据B 少量企业产生的数据C 大量人产生的数据D 巨量机器产生的数据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手机安全使用好习惯的是(C)。

A 设置手机开机密码或用指纹开机,但不要用生日、手机号等作密码B 尽量不要把手机、银行卡及身份证放在一起C 开启小额免密支付功能D 不要频繁刷机,正规渠道装软件,装软件前杀毒试9(B)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实现安全等级保护。

A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B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D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0网络安全情报的特点不包括(D)。

A 按需求扩展数据源类型B 自动化与人工采集C 攻击行动与战役级别D 直接作用于主动防御体系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威胁的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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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水平,聚集科技型企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及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其中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扶持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租用政府建设或运营的载体作为办公场所,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所租赁载体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原则上享受租金扶持的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同时,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重点科技型企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从设立年度起,前三年按照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照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按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另在人才公寓、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支持。

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按其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五条【科技研发扶持】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先的大企业集团、知名高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来区新注册设立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运营,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前3年每年可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对为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200人左右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在新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市场等机构,其研发项目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研发成果在
区内产业化的,按照前期费用投入3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研发机构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市场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对由两江新区龙头企业、国家级或市级重点研发机构主导新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行业协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每年50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对通过两江新区管委会推荐并获得国家科技创新类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和重庆市科技创新类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100%和5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

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市级扶持或两江新区补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创新平台扶持】入驻两江工业开发区且在政府建设或运营的载体内,由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运营机构或在两江新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有运营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和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并按照载体内的企业入驻率、存活率、获投率、活跃度等指标考
核合格后,所租赁载体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并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连续3年每年给予150万元的运营补贴;考核优秀的载体连续3年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入驻两江工业开发区的新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包含)以下的,给予300万元扶持;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00万元扶持。

入驻新区其他区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包含)以下的,给予200万元扶持;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0万元扶持。

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在孵企业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贡献总额的20%给予营运机构培育扶持,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留在新区继续发展的毕业企业,按其3年内对新区贡献总额的1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的扶持。

第七条【场地租金扶持】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且自用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在两江工业开发区内的,按年度实际缴纳租金50%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年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在新区其他区域的,按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缴纳租金低于扶持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额度予以扶持。

第八条【股权投资扶持】对当年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视项目情况,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导的股权投资基金可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2”的股权投资扶持。

第九条【科技金融扶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鼓励开展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履约保证保险、产业链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

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40%给予金融机构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2%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企业上市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按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扶持;企业在上市后迁入我区的,给予300万元扶持。

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附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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