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掀开猴王集团破产案惊人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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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掀开猴王集团破产案惊人内幕

2002年2月27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猴王公司破产。至此,负债高达23.96亿元,涉案标的14亿元在身在猴王集团公司宣布破产还债。

尘埃落定,无论债权人、小股东有多少疑问,猴王集团公司都有以看似合法的方式为高达数十亿的债务划上了句号。如同有关方面在回答债权人质疑时的一句话:“既成事实,你们不认也得认。”

一、一份内部报告

猴王集团破产前资产的大规模转移尽管受到多方猜疑,但由于破产过程缺乏透明度,众多债权人却一直无法取证。

不过,记者在湖北宜昌采访时,却意外发现了猴王集团破产清算小组3月9日提请宜昌市政府的一份报告。报告显示,“此次宣布破产的企业是2000年市工商局已注销和吊销的84家企业。此外,未列入破产范围的尚有1997年至1999年已注销的55家企业和吊销的72家企业,另外9家合资企业也未纳入破产范围,但上述企业资产负债均已纳入集团公司财务决算,若不明确纳入破产范围,在资产清理和评估,债权清理和申报登记方面口径不一致,将为债权人会议留下诸多隐患。”

报告还透露,“在外地20多家合资子公司和20多家控股、参股公司也未纳入破产范围。有些公司已开始擅自变卖和处理企业资产,若不迅速破产,资产将严重受损”。报告并请示市政府“公司法人股转配及内部股票(以摊派方式发行)要不要申报登记,按法律规定这部分权益不能视为职工劳动权益优先清偿。”

此外,单凭这84家已注销和吊销的企业宣告破产,是否意味着猴王集团公司已经破产?是否意味着凡猴王集团公司的债权人必须在宣告破产后的3个月内申报债权?猴王集团破产清算小组有关人士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记者追问,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其它未宣布破产的企业追偿债务。他说未纳入破产范围的企业几年前被注吊销,企业实际上已无资产可追偿。至于对外股权投资,由于这些子公司已被注销和吊销,已丧失法人资格,对外投资的债权、债务也全部由集团公司承担。

无论是宣布破产还是未宣布破产的企业,这位人士表示,猴王集团公司早在两年前已经没有未被查封的资产,早就是一个空架子。言下之意,破产前集团公司近300家企业已没有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而据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11月底,集团公司总资产24.26亿元,负债22.45亿元,净资产总额高达1.81亿元,很难想象一家资产总额高达24亿元的集团没有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

不妨算一笔账:猴王集团公司宣布破产的84家企业,加上1997年至1999年注销和吊销的127家企业,加上9家合资企业经及在外埠的近50家企业,猴王集团属下的公司共计270家企业,即使加上破产前“分离”的1家企业,与300家企业总数相比至少还有20家未知去向,我们不能肯定这20家企业在破产前都是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但至少,这些企业的凭空消失不免让人生疑。

另外,2001年2月22日猴王股份公司董事公公告中提到,2000年4月股份公司有偿转让给集团公司的猴王特包焊接材料厂等7家子公司,既未在2000年以前被注销假,也不在此破产名单之列,同样不知去向。

从猴王集团破产清算小组提交给市政府的报告看,显然有关方面已意识到一些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将为债权人会议留下诸多隐患,不知有关方面准备用什么方式让债权人无话可说?

二、20亿资产“缩水”谜底

据猴王集团公司2000年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00年11月底,资产24.26亿元,负

债22.45亿元,净资产1.81亿元,但到12月底资产骤减到3.71亿元,负债增至223.96亿元,一个月内资产缩水近21亿元。这一戏剧性的变化成为债权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对此,猴王集团破产清算小组有关人士解释,这一变化主要是宜昌市审计局调账的结果。资产“缩水”的主要原因来自5个方面:审计调账、经营期间亏损,资产(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资产“分离”而不是剥离或下放)、抵债、被其他企业兼并。据介绍,在猴王集团破产之前“分离”出去的企业共11家。同时,他还强调,这些分离出去的企业负债均大于资产。

不过,记者在“猴王集团2000年资产负债表”备注说明中还是发现了这样的补充说明:

1、2000年8月,猴王股份与集团公司三分开,资产较上月减少8.7亿元;

2、2000年9月,猴王白龙动力、宜昌丰腾房地产公司与集团公司三分开,资产较上月减少1.4亿元;

3、2000年10月,宜昌耐特龙公司与集团公司三分开,资产较上月减少8.8亿元;

4、2000年12月,审计调账及宜昌市钢琴厂脱离经营关系,资产较上月减少2亿元。

以上资料表明,上述企业的“分离”累计从集团公司带走近21亿元资产,与12月资产大幅度缩水的数字基本吻合。这位人士表示,由于上述资产分离活动都是12月进行的集中调账,造成12月资产大幅度减少。

但与这位人士强调的“分离出去的企业负债均大于资产”显然矛盾的是,这些“分离”的企业在带走21亿元资产的同时,集团公司负债却分毫未减,反而由“分离”前的22.45亿元增加到23.96亿元。

三、假破产真逃债?

对这些企业的“分离”是否违背《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这位人士表示,“这要看分离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我们的资产分离是企业双方自愿的行为,与三十五条并不冲突。”(《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还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不过,法学专家对此表示了相反的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新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分离”是否违法要看客观存在的程序,比如一个企业负债1个亿,资产1个亿,分离时变成了负债5000万,资产1个亿,这就是明显的逃债,就是抽逃资产的行为。由于我国的《破产法》(试行)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抽逃资产的方式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现在国有企业搞“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很多,加之,地方政府要考虑地方银行贷款的核销以及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在破产行为中地方保护主义相当严重,当地法院更多地是对地方政府负责,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此外,他还强调,猴王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控股、参股公司,擅自变卖企业财产也是一种变相的抽逃资产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更名为宜昌白龙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猴王白龙动力公司,在下放到宜昌市西陵区一个月后,2000年10月27日即由宜昌市西陵区法院裁定破产。

此外,宜昌丰腾房地产公司和在猴王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状况良好,高技术含量的企业——宜昌耐特龙公司(注意:总资产为8.8亿元)以及猴王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猴王股份的2400万股权均已划归宜昌市夷陵国资经营公司所有。

据清算组的这位负责人介绍,猴王集团公司在职职工2300多人,按宜昌市最低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计算,市政府每月将从财政中拿出46万元来负担这些职工的生活。对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这显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四、谁是最大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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