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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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涉及的受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受托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本流程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托管部作为受托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受托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托管部信息披露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
第五条信息披露岗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公司的网站等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开披露受托基金信息,应当符合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岗保证所披露受托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公开披露受托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信息披露岗负责公开披露的受托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受托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九条信息披露岗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印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信息披露岗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岗向管理人提供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公司情况,包括: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二)托管部的主要人员情况;
(三)公司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四)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托管部对管理人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岗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拟公开披露的相关受托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需要信息披露岗进行复核、审查的受托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定期报告;
(四)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其他需要复核、审查的基金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岗复核审查后认为管理人编制的、拟公开
披露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的,应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将该文
件送部门负责人复核、审查。
部门负责人复核、审查后认为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的,在相关文
件上签字确认,并交信息披露岗加盖公司公章。
信息披露岗将加盖公司公章的相关受托基金信息通过法律规定
或者约定的方式发送给管理人。
第十四条在受托基金的年度报告中,信息披露岗依照《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出具托管人报告。
在托管人报告中声明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在托管人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
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
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报告中说明发现的问题、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在托管人报告中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
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
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其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在受托基金的半年度报告中,信息披露岗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出具托管人报告。
在托管人报告中声明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在托管人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报告中说明发现的问题、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在托管人报告中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岗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和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托管人报告后送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托管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加盖公司公章交由信息披露岗作为定期报告的一部分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受托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信息披露岗在受托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