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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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公司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公开征集人(以下简称“征集人”)及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及其投票表决信息的发布、传达和收集功能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特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

第四条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上市公司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使用网络投票系统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使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上市公司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司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正式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注明股权登记日);(二)拟审议的议案及其介绍材料(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三)上市公司需在网上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深证上[2004]115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9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证上〔2004〕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五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通过本所市值配售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一、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本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二)投票代码:1.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3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2.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8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3.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3”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52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4.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投票代码为“938XXX”(XXX 为其B股代码后三位)。

(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

二、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1-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一,2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

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

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元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元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

2.00元代表议案组2项下的所有议案。

(三)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但表决申报不能撤单。

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五)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可任选。

服务密码与数字证书一经申领可长期使用。

第四条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第二章服务密码第五条信息公司在本所网站(网址:http://)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开设"密码服务专区",为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密码的申请、修改、挂失等服务。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须先在上述"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投资者在"密码服务专区"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

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申报规定如下:(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二)"申购价格"项填写1.00元;(三)"申购数量"项填写网络注册返回的校验号码。

服务密码于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

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

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

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实质上对于公司的股票发行和各位股民的投资都非常重要。

而且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才可以,很多股民对于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的这一问题都十分的疑惑,因为只有在了解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以后,才能够有效合理的购买或者出售公司的股票。

一、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关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关规定如下: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据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最晚应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第七个工作日。

此外,由于股权登记日当天的名册最早只能在下一工作日出具。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1至T-7之间(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开始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T-3日。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日。

故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三天前。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3日至T-7日之间。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如何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如何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会如何⽹络投票上市公司利⽤上交所⽹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络投票⽅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如何⽹络投票?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股东⼤会如何⽹络投票1、去哪⾥进⾏⽹络投票?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络投票。

2、⽹络投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通过上交所互联⽹投票平台进⾏⽹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的9:15-15:00。

3、怎么进⾏⽹络投票?(1)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份认证后,参加⽹络投票。

(2)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对应的投票界⾯投票。

(3)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股东持有:A、⼀码通证券账户信息;B、股东姓名或名称;C、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所载信息为准。

(4)除采⽤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络投票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对同⼀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使表决权的除外。

4、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怎么进⾏投票表决?(1)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股通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求深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求的深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第四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深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深股通投资者。

第五条香港结算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议案中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其参与投票的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其中未进行投票表决或者投票申报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或者本指引要求的,按照弃权处理。

香港结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六条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规定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当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下的互联网投票通道或者本所内网文件传输通道进行。

第七条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操作,应当符合《香港结算参与深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指南》(见附件)以及《深股通网络投票数据接口》的规定和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五条2.1.1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第六条2.1.2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股权登记,顾名思义就是公司里面的股东将属于自己的股权进行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的。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关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关规定如下: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据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最晚应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第七个工作日。

此外,由于股权登记日当天的名册最早只能在下一工作日出具。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1至T-7之间(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开始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T-3日。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日。

故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三天前。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3日至T-7日之间。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2008年12月份深交所发布一、国家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国资委相关法规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1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11、《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18、《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权以保护的若干规定》1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21、《关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2、《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5、《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6、《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7、《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一)规则指引等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暂行规定》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6、《独立董事备案办法》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1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1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15、《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16、《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17、《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18、《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19、《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0、《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21、《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22、《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23、《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4、《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25、《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2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有关执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披露要求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2007年第一季度期初股东权益差异等的披露要求5、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2008年1月1日)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独董备案(2008年1月28日)7、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2008年1月28日)8、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2008年3月28日修订)9、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修订)10、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与《声明及承诺书》报备(2008年5月21日)1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2008年5月21日)1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2008年5月21日)1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2008年5月22日)1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2008年8月26日)15、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重大资产重组风险的披露(2008年9月17日)1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年9月17日)17、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关注要求(2008年9月17日)18、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08年9月26日)(三)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1、《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垫付对价偿还》2、《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版)》4、《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四)信息披露实务讲解及业务办理指南1、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1号——定期报告涉及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2、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2号——200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2008年3月20日)3、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2008年8月29日)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5、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办理数字证书6、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监管信息交流7、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自动传真、短信8、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9、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变更公司行业分类10、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公开增发新股11、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12、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债券付息及利率调整13、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2008年5月18日)1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董监高及关联人信息申报(2008年9月3日)15、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2008年9月3日)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四、登记、存管及结算相关业务规则1、《证券登记规则》2、《证券账户管理规则》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4、《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指南》5、《关于印发“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交所上市权证发行人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名册服务业务暂行办法》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存管服务指南》11、《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及指南》1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股份变更登记业务操作指南》1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流通股情况服务指南》1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15、《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业务办理须知1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操作指南》18、《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1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存管服务指南(2007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测试方案特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测试方案特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测试方案特别提示:本文专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的测试方案。

一、参测单位1、深圳证券交易所2、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3、各会员单位二、测试目的与项目测试目的:模拟通过互联网对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了解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操作方法与流程。

通过互联网投票有两种身份认证方式:一是使用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密码”),二是使用深交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即部分测试文件中提到的“CA硬证书”)。

对于使用密码进行投票操作的测试,主要进行如下项目:1、登录“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申领密码。

2、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密码激活操作(可参见12月14日发出的《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测试方案》中的相关内容)。

3、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密码查询4、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使用密码进行身份认证并投票本次测试,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联系了数家会员进行“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与投票”的操作,这部分会员还需进行以下两个项目测试:1.使用深交所“数字证书业务终端软件”进行数字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2.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并投票。

三、测试时间测试时间:2004年12月18日(周六)8:45至11:30。

四、测试步骤(见下表):(一)数字证书的制作、发放与投票(特定会员参加)(二)密码申领、激活、查询与投票(所有会员均可参加)说明:10:10以后仍可继续进行“证书发放”、“申领密码”和“密码激活”等操作,但10点10分之后申领的密码不能在当日激活,该密码也不能用于登录互联网投票。

五、测试准备工作1、请各会员阅读《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南汇总》,了解证书发放、申领密码、激活密码、密码查询、使用硬证书进行互联网投票、使用密码进行互联网投票等业务的操作流程。

2、请各会员根据测试方案和操作指南,制定自己的测试计划。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投票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一种高效、快速且方便的投票方式。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并确保股东大会投票的公正和透明,上市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投票的概述网络投票是指股东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投票的一种方式。

传统的股东大会投票需要股东亲自到场,并通过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

而网络投票则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股东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

网络投票不仅提高了投票效率,也更加方便股东的参与。

二、网络投票的优势1. 提高投票效率:传统投票需要股东到达指定地点,排队等候投票,非常耗时。

而网络投票通过在线平台,使得投票变得高效快捷。

股东只需打开平台,几个简单的步骤就能完成投票。

2. 降低成本:传统投票需要公司提供场地、人力资源等,并对股东进行相应的款待。

而网络投票只需对平台进行投资和维护即可,节约了大量的费用。

3. 提高投票的公正性:网络投票的平台可以实现实名制投票,确保每个股东只能投一票。

同时,平台可以记录投票信息,方便后续的审查和核实。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的制定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正、透明和规范,上市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

1. 平台选择与建设:上市公司应当选择可靠、稳定的网络投票平台,并进行相应的合作协议。

平台建设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要求,确保投票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 投票程序设定:公司应当设定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和票数计算方式等投票程序。

投票时间应提前通知股东,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投票。

3. 投票资格核实:公司需要核实每个投票人的资格,并确保投票人的真实身份。

平台可通过实名制认证或其他身份验证方式来确保投票的合法性。

4. 投票结果的公开与公告:公司应当及时公布投票结果,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股东。

投票结果的公开与公告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板等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流程指引(2017年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流程指引(2017年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流程指引第一部分:总体流程图第二部分:具体操作说明一、登录网址:A+1日KeyA 登录会议单位服务专区分为两个部分:文档区和业务办理区文档区包括如下几项:•操作指南:选择打开操作指南,可以查看操作指南图。

并且可以下载相关投票结果模板。

•法规指引:选择打开法规指引,可以查看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法规指南。

•问题反馈:选择打开问题反馈,可以直接进入邮件发送页面,发送邮件给网络投票小组。

我们会尽快回复您的问题。

•业务办理区可以选择点击左边栏目办理各节点事项。

(请注意,各节点有先后顺序,请严格按照顺序选择事项操作)二、在待办会议中选中本次会议三、确认基本信息1、协议及发票信息维护此栏目需要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会议单位服务专区”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操作。

•维护的发票信息:用来给上市公司开具网投费用的相关发票。

•维护的联系方式:用来给上市公司邮寄发票和合同。

•若会议为新版会员专区系统上线后上市公司的第一次会议,则在会议基本资料确认前,先完善网络投票发票资料,并下载网络投票协议模板。

•后续该上市公司的会议,均无需再次填写协议资料模块,但【确认】基本资料之前时,会弹出提醒,是否需要修改开票信息。

如果需要请修改后保存,不需要则直接跳过。

2、上市公司(会议)基本资料点击栏目基本资料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进提案录入页面。

四、提案信息维护1、在”待办会议”中单击会议名称,页面显示如图。

(审核状态为待编辑)2、提案信息维护可以选择:手工逐条录入或者下载提案模板统一导入,其中任意一种方式。

手工录入部分提案模板下载与上传(1)手工逐条录入(如图)a)股东大会提案数(只包含主提案)b)是否有议案100提案编码(自动生成)c)提案名称d)提案类型(普通,逐项表决,累积投票)e)单击+,增加议案、单击-,删除议案(2)上传提案信息文件(如图)a)提案模板下载b)根据公司本次会议的要求,对模板做相应修改。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流程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流程

(一)个人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流程点击那个地址,个人及机构用户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查询。

点击那个地址,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查询。

利用交易系统投票的优势1) 交易系统覆盖面广。

到目前为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相连的有3034家证券营业部,这些营业部遍及全国要紧城市和地域,通过这些证券营业部广大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投票。

2) 交易系统投资者最熟悉。

投资者能够通过各类证券委托方式进行投票,如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也能够在家或办公场所利用、互联网进行委托。

投资者对这些委托方式都超级熟悉,每一个人都能够找到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投票。

3) 交易系统的平安品级最高。

通过十四年进展,目前证券交易系统的平安部系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善,通过天地备份、灾难备份、交易主机热备份等方式,能够保证网络投票顺利进行。

4) 交易系统投票最方便。

依照调查,目前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仍是到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很多人家里还不具有上网条件,因此利用交易系统投票对投资者来讲最方便。

5) 交易系统投票本钱为零。

投资者利用交易系统投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这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最乐于同意的。

(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注意事项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方便地通过在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

由于保密的要求,在中国证券记录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没有证券投资基金的股东帐户,而利用交易系统投票后是依照股东帐户进行统计,因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那么》中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记录往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报送其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超期不申报股东帐户,其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的投票表决将无法统计在最终的表决结果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申报、上市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主要规范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其后续管理事项,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

一、上市公司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法人信用及财务状况:公司的会计报表、监管和第三方交易数据必须反映公司的良好财务状况,并配合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应包括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2、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稳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应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实际控制人应为定期任职,有资格和能力在把控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方面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企业道德和行业经验。

3、具有可公开流通的条件:上市股票的中期持股比例不低于10%,目标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25%,申报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30%,在深交所和竞争对手披露后,从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

4、符合市场基本需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形态、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实力以及治理结构应符合市场基本需求;5、具有良好的股东架构:企业应有健全的股东架构,目标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200家,申报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500家,其中流通股东不少于30家。

二、上市公司审核流程1、申报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报申请书,并向深交所提交上市材料;2、深交所收到上市申请后,通过严格的审查、考察和核查,对申报公司的经营能力、财务实力、股东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定位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等进行检查;3、深交所对申报企业进行反馈评估,然后将建议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4、中国证监会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深交所反馈信息,审查和评估客观情况,作出最终审核决定;5、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深交所正式办理公司上市手续。

三、上市公司管理工作1、完善披露制度、严格执行披露责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坚持定期披露要求,如实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2、建立内控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财务监管,建立企业内控制度,定期向投资者及运作方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并公示;3、实施股权结构管理,加强股东人大管理:企业要实施划分股权结构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股东大会管理,在股东大会有效性的基础上,保证其提案审议过程合法有效和准确;4、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上市公司要积极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对外环境变化及时高效作出应对,稳定监管环境;5、注重投资者教育、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上市公司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选择权和了解权,全面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

附件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召开股东大会的提案时,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提议或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1.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2.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通知中对原提议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3.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通知中对原提议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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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上[2004]115号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失效]【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4.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证上〔2004〕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
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
//)。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五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通过本所市值配售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六条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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