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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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二篇)

目录: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一

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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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一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具体规定了对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措施,这些特殊措施包括: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2、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报警设备。

4、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

5、申报的特殊要求:除一般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8、维修、检修规定:用人单位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修、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行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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