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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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57号)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5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3.15

【实施日期】1994.03.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1994年2月14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35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尚未将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发给纳税人,这些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或索取专用发票时仍需使用旧的纳税人登记号。鉴于这一实际情况,在今年4月1日以前,这些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或索取专用发票时仍可使1 / 2

用旧的纳税人登记号,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有关地区的税务机关应至迟在今年4月1日以前将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发给纳税人。今年4月1日以后,凡开具专用发票均须在“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栏填写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否则,该项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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