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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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王国庆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国庆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国庆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年华;王素姮;李志军;毛树云;李艳芝;袁守义;陈浮云;丁申;袁守仁;李志欣;黄公道;苗伟;李志春;赵智松;王敏杰;王国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黄年华王素姮李志军毛树云李艳芝袁守义陈浮云丁申袁守仁李志欣黄公道苗伟李志春赵智松王敏杰王国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黄年华王素姮李志军毛树云李艳芝袁守义陈浮云丁申袁守仁李志欣黄公道苗伟李志春赵智松王敏杰王国庆【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孟泽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泽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泽楠【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年华;王素姮;李志军;毛树云;李艳芝;袁守义;陈浮云;丁申;袁守仁;李志欣;黄公道;苗伟;李志春【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发改委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发改委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发改审批信息公开表

发改审批信息公开表

公开情况表
类型 概算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建议书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概算批复 概算批复 概算批复 项目建议书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概算批复 项目建议书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审批文号 珠发改保[2017] 珠发改保[2017] 珠发改保[2017] 珠发改保[2017] 珠发改保[2017] 珠发改保[2017] 珠发改保[2018] 珠发改保[2018] 珠发改保[2018] 珠发改保[2018] 珠发改保[2018] 珠发改保[2018]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7号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6号 审批日期 2017.1.3 2017.4.6 2017.5.23 2017.5.26 2017.8.3 2017.11.21 2018.1.12 2018.1.31 2018.2.11 2018.3.13 2018.3.29 2018.4.9 发布部门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统筹发展局
项目审批信息公开情况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项目审批信息公开情况表
项目名称 关于珠澳跨境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概算的批复 关于珠海保税区林荫道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珠海保税区二期人防主题公园公共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关于珠海保税区生活区周边环境提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珠海保税区生活区南湾消防站进出道路建设工程概算的批复 关于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回迁改造工程概算的批复 关于珠海保税区北侧巡逻道315KVA及50KVA箱变安装及台架式变压器拆除工程概算的批复 关于珠海保税区园区市政管线及富林路以东道路维修工程项目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发改运行〔2021〕602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过去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19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巩固成果与提质扩面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保持必要的纾困支持力度,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增强发展信心。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为提高处理效率,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附件1补正申请告知书年第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

请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30日内,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重新提交申请,如逾期未重新提交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特此告知。

(盖公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2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年第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建议向咨询,联系方式为。

如不认同本答复意见,可以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盖公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3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年第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具体理由为。

如不认同本答复意见,可以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盖公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年第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将公开于你,请注意查收。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务信息公开呈报审批表

政务信息公开呈报审批表
政府信息公开呈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呈报日期

□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财政信息□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应急管理□统计信息□业务工作
□其他(□通知公告/□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政府工作报告/□人事招聘)□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核意见
□应予公开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况
呈报
部门
意见
①同意公开()。
②拟同意,呈分管领导审批()。
③拟同意,呈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批()。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
领导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镇主要
领导
批示
经办人:审核人: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5•【文号】国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国家能源局。

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鄂发改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我们重新修定了《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月8日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为加强我委门户网站(含微信、微博)及各子站信息安全管理,促进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发布信息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是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其主要内容:1.委制定的最新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等信息;2.由我委主办(承办)或参与承办的各类活动;3.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动态情况;4.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1.门户网站公开的文件,应在文件印刷成文用印后上网。

其中,规范性文件由电子政务室信息编辑人员定时从档案室领取原件,从文印室拷贝电子文档上传;机构、人事信息类文件录入前需经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其他类文件经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党建、群团类文件需经机关党办负责人审核。

2.各专栏非文件类信息由相关处室提供,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且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发布内容涉及委领导讲话或部分讲话,要经领导本人同意。

3.各处室子站信息内容的更新由各处室自行审核、发布。

处室单位信息员负责子站维护管理工作,上传子站的信息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电子政务室工作人员对上传的信息进行编辑、发布,办公室定期对子站信息进行抽查。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 (新版)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 (新版)
信息发布单位
保密责任领导保密审查意见
经审查,所提供的发布信息无敏感或涉密内容,拟同意发布。
-----审查人:
信息内容的保密性审查,并最终出具信息发布审批意见。
信息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同 意 发布□
不同意发布□
-----审批人:
区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协查
管理部门协查意见
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3、中央及闽委所发文件的版式、标题及发文字号为敏感信息,禁止上网。
4、本表于2020年6月23日订正。
翔安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
信息发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名称
信息来源
本机关、单位制发□
转载(来源):
拟发布栏目
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发布信息
内容清单
信息正文标题(与信息名称一致);
信息发布单位拟稿人校对
所提供的发布信息内容(电子版及纸质版)已校对无误。
-----校对人:
错别字校对以及内容合法性、准确性检查。
同 意 发布□
不□
-----审核人:
同 意 发布□
不同意发布□
-----审批人:
*备注:
1、请各单位对敏感信息进行内部审查,脱敏后报送。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保密审查。
2、涉密信息,涉及军事信息,文件影印件为敏感信息,禁止上网。

王茂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茂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茂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赵世奎贾宇军【审理法官】马宏玉赵世奎贾宇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茂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王茂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茂林【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茂林【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废止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2019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收到王茂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是否将该机关在2010年1月19日所作出的鲁政土字〔2010〕1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度市2009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该征地其规范性文件按期给予废止或者修改了;被申请人是否将该规范性文件其清理结果而按期报送给了国家发改委了;同时应当向申请人王茂林明确国家发改委是否将该规范性文件其清理结果汇总后而按规定于2018年12月底前报送给了国务院这一全程相关信息”。

同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作出信息公开〔2019〕209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王茂林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信息公开请求”所提事项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已修订)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属于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精品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精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申请事项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食盐专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核发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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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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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申请书附表一┌──────────┬──────────────────────┐│
企业名称

│├──────────┼────────┬───────┬─────┤│
│├──────────┴────────┴───────┴─────┤│职工人数人
其中高工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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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年龄│文化│职务及职称│从事工作年限│备注││



│程度│


││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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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5/3/16 11:3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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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事项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单位(盖章)地址:邮编: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企业名称││经济所有制性质││├────────┼─────────┼───────┼──────┤│ 原定点证书编号││ 法人代表││├────────┼─────────┼───────┼──────┤│电子邮件││传真││├────────┼─────────┼───────┼──────┤│何时由何工商││营业执照│││部门发给营业││编号│││执照││││├────────┼────┬────┼───────┴──────┤│产品名称│设计能力│实际能力│国家定点核定│││(万吨)│(万吨)│能力(万吨)│├────────┼────┼────┼──────────────┤│││││├────────┼────┼────┤││││││├────────┼────┼────┤││││││├────────┼────┴────┴──────────────┤│注册商标││├────────┴──────┬─────────────────┤│是否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通过者请附复印件)│├────────┬──────┴────┬─────┬──────┤│主要产品鉴定││执行标准│││单位和时间││ 编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5]6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11
【实施日期】2015.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5]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沈阳、青岛、南京、无锡、宿迁、杭州、温州、义乌、合肥、芜湖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落实《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有关要求,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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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发展改 01001 革委
境内外资银 行外债借款 规模审批

行政 许可

企业
01002
发展改 革委
京都议定书 清洁发展机 制合作项目 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5 项:“京都 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 家发展改革委。 科学技术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 部、 外交部 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 11 号) (2011 年 8 月 3 日)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 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 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 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无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4.煤炭 出口配 额审批
行政 许可
商务部
企业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 件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 发〔2008〕102 号)第五条第(五):“粮食、棉花、 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 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层气专 营权的 企业
备注
行政 许可

企业
发展改 01008 革委
甲级价格评 估机构资质 认定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 项:“价 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公布日期】2015.10.23•【文号】发改价格[2015]2404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编办(审改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优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各地要结合审改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将被打破。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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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
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
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机构设置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

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

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
地站)。

五、工作职责
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大纲》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

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完成总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总站和分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流域站负责流域内各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基地站负责可再生能源基地内各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规则
(一)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二)未经核准(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各级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

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均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作用。

不得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接受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质量监督总站要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工作经费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经费可由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业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收取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八、其他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建后,原体系下监督机构已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中,未完成蓄水验
收的水电工程交由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已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可由原监督机构继续履行相关工作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继续履行至工程项目竣工投产。

自本方案颁布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开工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新的工作体系和规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本方案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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